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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規範性來源的理論

第二節 達沃的第二人稱道德義務

相對於柯斯嘉在The Sources of Normativity 中開宗明義地主張規範性問題的 解決必須回歸「第一人稱觀點」(1996a:16),同樣身為康德主義哲學家的達沃

(Stephen Darwall)批評包括柯斯嘉與康德在內的第一人稱理論,認為這些理 論忽略了道德義務的「第二人稱」面向,並主張道德義務的規範性來源本質上

6 關於理由之 type-identical 以及 token-identical 的區分,見 Mark LeBar, “Korsgaard, Wittgenstein, and the Mafioso.” The Southern Journal of Philosophy, 39(2): 264-265,他認為柯斯嘉的理由公共性 論證必須證明的那種公共性是共享token-identical 的理由。

7 James Skidmore. “Skepticism about Practical Reason: Transcendental Arguments and Their Limits.”

Philosophical Studies, 109(2) (2002): 136-138.

8 Sem de Maagt. “It only takes two to tango: against grounding morality in interaction.” Philos Stud, 176 (2019): 2774-2775.

是第二人稱的。而正由於採取了第一人稱觀點,柯斯嘉與康德皆沒有成功證明 道德的規範性。9(2006:214)

一、 道德、究責性與第二人稱觀點

(一)、 僅僅是第一人稱觀點難以證成道德義務的規範性

本文首先將簡述達沃對於第一人稱理論的批評。康德對於定言令式的證明 事實上也是一種第一人稱的解決方案。在Groundwork 中,康德認為意志在決定 如何行動時不可避免地預設自身的自由,而意志的積極自由正是自律

(autonomy)。(G 446-450)換句話說,意志經由(第一人稱地)預設自身的 自由而預設了道德法則的規範性。然而達沃認為,在審思「應該相信什麼」

時,行動者的意志也具有不被外在世界所「決定」的力量,能夠自由地決定自 己的信念。而「信念」依其本性表達關於外在世界的事實,無論審思者決定相 信什麼,他必須視其信念為表達外在世界的事實,因此信念最終的權威在於外 在世界,具有一個信念「無關乎外在世界之事實,僅因為我相信」是無法理解 的。類似於理論理性,我們可以想像一個持「素樸的實踐審思觀點(naive practical standpoint)」的審思者,他視世界之中的某些事實為自己行動的理由,

換句話說,這種行動者視自身具有何種行動理由最終取決於世界的真實狀態,

如同進行理論理性的審思一般,他仍然可以自由地依據其形成信念的原則決定 相信什麼。因此,即使素樸實踐審思者的行動理由也並不會被外在因素給決 定;說到底,康德認為在實踐理性中不可避免被預設的那種消極自由(不受外 在因素決定)和積極自由(根據某些理性原則的能力)和理論理性推理中的自 由並無不同,而由此證明定言令式是實踐理性唯一可能的法則是失敗的。

(Darwall,2006:214-217,223-225)

(二)、 第二人稱觀點才能解釋道德義務的可究責性

更甚者,達沃主張,即使第一人稱的觀點能夠成功說明某種規範性,由於

9 Stephen Darwall. The Second-Person Standpoint. (US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6): 214.

無法解釋道德義務「相互要求、究責」的面向,這種理論對於解決道德義務的 規範性問題而言也不足夠。10 如果真的存在對行動者具有規範性的道德義務,

根據第一人稱理論,若行動者違反義務即違反了自身理性的要求11,對自身負 有責任。然而道德義務的概念不僅僅是如此。相比於邏輯、審美等具有或被聲 稱具有規範性的標準,遵守道德義務更像是人們「彼此負有的(owe to each other)」。僅僅是違反自身理性的要求更像是思考上的邏輯錯誤⸺⸺是不理智、

愚蠢的,他根本不該這麼思考!但這不會使任何人B 有適當的權威譴責或要求 犯錯者A「對自己(B)負起責任」,畢竟 A 的邏輯錯誤並不冒犯或虧欠 B 或任 何其他人。然而違反道德義務不僅是「他根本不該這麼做」,更是「A 冒犯了 B」,A 的錯誤是「對 B」犯錯,也使得 B 和其他人有權譴責 A,令他對自己的 錯誤行為「向B」負責。因此,對達沃而言道德義務的概念不得不透過一種涉 及兩造關係的「第二人稱立場(the second-person standpoint)」才能被理解。第 二人稱立場是一種「當我們提出、接受關於彼此意志和行為的要求(claims)

時,所採取的立場。」比如,當A 踩了 B 的腳,B 不須援引外在世界的規範事 實或自身苦樂的內在價值,僅需指出:「我要求你把腳移開!」而A 也有能力 僅依據B 之作為人的權威,便尊重 B 並移開自己的腳。(2006:5-9)第二人 稱的道德義務不僅僅是「違反理性的要求、向自己負責」的問題;這樣的概念 預設了彼此僅僅作為自由而平等的人,便彼此具有第二人稱的權威。(20-24,

71-77,248-249,271-276),能夠對彼此提出要求;這種要求是有規範性 的,在提出或接受第二人稱要求時,我們給被要求者一個「第二人稱理由

(second-personal reason)」(7-8,34,39-40,58-60,99),也預設了彼此 具有一種「第二人稱能力(second-personal competence)」,能夠僅因為他人提出 的、具有適當權威的第二人稱理由而行動(21-22,34,78,271,276);當行 動者沒有如此行動,第二人稱的道德義務概念亦預設了對該行動者的譴責

10 Stephen Darwall. “Morality and Practical Reason: a Kantian Approach.” The Oxford Handbook of Ethical Theory. (282-320) Edited by David Copp.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5): 290-

292.

11 柯斯嘉說,違反義務是喪失實踐身分的某些基本組成部分,無法再以自己視為有價值的方式 看待自己。(1996a:102)

(blame)是「受到證成的(warranted)」。12(27-28,92-94,249)因此,道 德義務在概念上具有第二人稱的面向,並且達沃認為正是第二人稱的面向才能 說明道德義務的規範性。我們一般假定道德義務具有的那種絕對權威13 的根源 在於受到證成的譴責(warranted blame)(27-28),譴責蘊涵受譴責者有充足 的理由不做使他受到譴責的行動。(2013a:64)。

二、 與第一人稱理論的差異:規範性的「最終來源」

如果達沃的理論是正確的,這似乎挑戰了柯斯嘉所主張的,成功回答規範 性問題的條件:14 一、在第一人稱觀點中提出與解決;二、透明度

(transparency)三;實踐身分。明顯地,對達沃而言,由於滿足這三個條件的 答案不見得能滿足道德義務所必須具有的可究責性,因此這三個條件不足以構 成回答規範性問題的充分條件。相比之下,當前尚不清楚的問題是,由於唯一 能具有(受到證成的)可究責性的規範概念是第二人稱的,達沃會同意柯斯嘉 對於回答規範性問題所給出的第一個條件確實是道德義務受到證成的必要條件 嗎?15

乍看之下,我們或許會想說達沃提出的對道德義務的看法與柯斯嘉互不相 容,因為道德義務的可究責性決定了相關的理由是第二人稱理由,證明道德義

12 達沃轉述彌爾(John Stuart Mill)的說法,指出我們不會說任何事情是「錯的」,除非我們表 達的意思隱含了某人需要被懲罰。(2006:27;Stephen Darwall. Morality, Authority, and Law:

Essays in Second-Personal Ethics I. (U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3a): 58.)而懲罰可以被理解為 為譴責、要求負責(2013a:58)。

13 達沃指出,我們常假定道德義務具有一種定言(categorical)的權威,包括規範性

(normativity)、普遍性 (universality)、至高性 (supremacy) 和必然性 (necessity)。其中規範性意 味著,如果我們能說對特定行動者而言做某事是道德上正確或錯誤的,那麼確實存在一個使他 做或不做某事的規範理由。規範理由意味著那些在實踐審思中能支持、證成某個行動的理由。

(Darwall,2005: 285-287)

14 Korsgaard,1996a:16-18;見本章第一節,第一小節。

15 第一人稱條件。基於本文討論的重點,我不會詳談達沃的理論和另外兩個條件的關係,即便 柯斯嘉認為這三個條件都是相關的,而且都源於規範性問題本質上是個第一人稱的問題。

(1996a:16)

務的規範性正是證明我們確實具有這樣的第二人稱理由,而不是證明我們有某 些第一人稱理由,這與柯斯嘉所設定的第一個條件相衝突。然而,達沃並不否 定依據第二人稱理由所做的行動最後也必須是「自己決定」的行動,事實上,

達沃自己亦曾指出所有第二人稱的行動理由最終也同時是第一人稱的理由

(2006:9-10;2007:55),而第二人稱能力也正是依據該理由行動的能力;

並且當我們因為一個人做的事譴責他時不只是表達「從社群的角度」或「就他 對我有責任而言」,亦預設了僅就他自己的行動而言,他不該做他所做的行動

(he shouldn’t have done it period.)(2006:28)。因此,看起來達沃並不會否認 一個受到證成的道德義務確實能夠合乎柯斯嘉所開出的第一個條件,康德式的 道德義務始終包括對他人作為目的自身的尊重以及理性的自我要求,理想的道 德行動者可以在第一人稱觀點中承認其他人同樣作為自由而理性的行動者,並 且他們選擇的目的對自身具有規範性,能夠提供自身行動的理由,比如「加以 協助,或至少不妨礙」。換句話說,理性的行動者僅因為那是他人的目的而給予 一定的尊重。當然更重要的是我們能夠合理譴責無視這種要求的人。就道德義 務能夠提供我們尊重他人作為目的理由而言,無論是達沃或是柯斯嘉都不會有 異議,兩者的差異不在於採取第一或第二人稱觀點的行動者將會「重視他人」, 或以某種道德義務要求的方式對待他人16;因為不論在第二人稱還是第一人稱 觀點中,行動者都受這樣的理由約束。如包爾斯圖德(Herlinde Pauer-Studer)

指出的:

……定言令式(Categorical Imperative)測試要求我考量他人的要求;其應用因而瑣碎 地預設了某種像是「第二人稱能力」的東西。定言令式程序要求我在其他人可以以同 樣方式行動與同意我對待他們之準則的條件下問自己可以做些什麼。如此看來,第一 人稱與第二人稱審思的區分多多少少被抹消了。17

16 達沃的理論也不應當被視為僅僅描述一種審思是否譴責、追究他人或向他人提出要求的觀 點,如果這種觀點如果只是審思「該怎麼做」,並得出「我該譴責他」的結論,於那恰恰就只是 一種第一人稱觀點,而「我該譴責他」是第一人稱的理由。

17 Herlinde Pauer-Studer. “The Moral Standpoint: First or Second Personal?” European Journal of Philosophy, 18(2) (2010): 299-300.

因此,達沃提出一種「第二人稱理論」並非要反對受到證成的道德義務會 通過柯斯嘉所提出的,能夠第一人稱地被行動者認可為理由的條件⸺⸺下文我 將稱之為「第一人稱條件」,他懷疑的是:基於道德義務而有的理由合乎第一人

因此,達沃提出一種「第二人稱理論」並非要反對受到證成的道德義務會 通過柯斯嘉所提出的,能夠第一人稱地被行動者認可為理由的條件⸺⸺下文我 將稱之為「第一人稱條件」,他懷疑的是:基於道德義務而有的理由合乎第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