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第二人稱的規範性來源如何可能?
第一節 達沃對第二人稱道德義務的證成及其困難
第二人稱的規範性來源如何可能?
第一節 達沃對第二人稱道德義務的證成及其困難
上一章中,我們已經簡述了達沃第二人稱道德義務的概念。然而到目前為 止,本文尚未討論達沃對道德義務之規範性的證成⸺⸺為什麼我們應當接受道 德義務,以及相關的理由和譴責態度呢?根據達沃自己的說法,說明了道德義 務概念上是如此,並不意味著真正存在這樣的義務,這一連串相互蘊涵的第二 人稱概念可能只是一個幻象(illusory)。1 我們應當追問:即使道德義務的概念 是如此這般(如達沃所聲稱的那樣,預設了第二人稱的要素),對行動者如我 們,又有什麼約束力?
在The Second-Person Standpoint 第十一章,達沃著手證明第二人稱觀點所 保證的道德義務,即我們必須尊重他人作為自由平等理性存在者的要求不只是 一串空洞的概念。達沃的做法是證明第二人稱理由是確實存在的行動理由,並 不是只是哲學家幻想出來的。然而令人感到意外的是,其論證與其說是解決了 規範性問題,就我看來更像是迴避了該問題。
一、 達沃對第二人稱理由的「證明」:並不比其它理由更可疑
我們首先可以想想第二人稱觀點在實踐和心理上是不是可以避免的。我們 或許可以發現第二人稱的觀點是如此頻繁地存在於我們的實踐之中,而達沃的 論證已經顯示出這樣的觀點預設了道德義務的約束力及所有相關的第二人稱要 素。因此,即便沒有額外的論證,關於道德義務與第二人稱觀點的概念分析已 經具有相當的意義:彼此受道德義務約束,因此尊重他人自由平等的地位乃是 唯一和任何涉及第二人稱要素的實踐相容的觀點。然而這不代表我們不能對整
1 Stephen Darwall. The Second-Person Standpoint. (US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6): 277.
個第二人稱的實踐方式提出質疑。經過反思,我們可能會拒絕涉及任何第二人 稱的觀點並從而拒絕道德義務。(Darwall,2006:278)然而道德義務,如果具 有康德式倫理學所期望的那種效力,不能夠是經過反思可以拒絕而不產生任何 矛盾的。
對此,達沃指出:
……我們必須假定存在一些行動的規範理由才可能進行任何審思。因此為第二人稱觀 點的預設辯護,我們只需顯示比起接受其它種類的行動理由並沒有更少的理由接受第 二人稱理由,例如那些關於遠慮、仁慈或其它事物的理由。(292)
這似乎暗示了,當前有待證明的是:拒絕第二人稱理由,以及隨之被預設的第 二人稱要素與道德義務將帶來一種理據上的滑坡,會破壞我們合理做出任何行 動的基礎,導致我們沒有道理接受其他任何行動的理由。因此第二人稱理由、
乃至道德義務和我們能合理做出任何日常行動所預設的那種能力效力相同。為 了證明這點,達沃指出第二人稱理由相容於包括康德式建構論(Kantian Constructivism)在內,一般性地處理行動理由的主要策略。(ibid)2 對康德式 建構論而言,對行動進行追根究柢的反思將使我們發現任何理由的來源是意志 的自律,而定言令式是意志的構成性原則。達沃指出:
在一個康德式的建構論者的圖景中,自律的條規表達自身於實質的、基於理性的規範 必須可通過可被視為內在於意志運用的程序所建構的想法……定言令式程序,正如它 有時被稱的那樣,是一個涉及考量什麼可以於作為自由理性人之一員的觀點被理性地 意願的建構過程,而什麼是自由理性的人包括採取這種觀點的能力。(295-296)3
2 另一種策略是認識理論(Recognitional Theories)(297-299),事實上就是認為理由的效力可 以完全獨立於審思觀點的實在論,基於本文目的不會詳述。
3 原文為:On a Kantian constructivist picture, the doctrine of autonomy expresses itself in the idea that substantive, reason-grounding norms must be constructible through a procedure that can itself be seen to be internal to the exercise of the will…The CI-procedure, as it is sometimes called, is a constructive process that involves considering what can be rationally willed from a perspective of one among other free and rational persons, where what it is to be such a person includes having the capacity to take up this perspective.
而達沃認為定言令式所涉及的那種觀點正是第二人稱觀點:
我已經論證了這恰恰是我們第二人稱地指向(address)他人時所採取的觀點,且相應 地,當我們這麼做時承諾(committed to)了一個第二人稱版本的定言令式。(296)
即便如此,達沃並不認為第二人稱理論在一般性處理行動理論的層面上蘊 涵康德式建構論(293、297),他本人甚至沒有在行動理由的一般性理論上採取 特定的立場。4 然而這對於消除人們對第二人稱道德義務之規範性的懷疑已經 足夠,因為:
如果我們必須假定存在某些規範理由才能進行審思,且如果我們關於規範理由的最佳 理論皆認可平等的第二人稱權威,那麼我們應該⸺⸺至少為了實踐的目標⸺⸺得出這 樣的結論:作為我們普遍尊嚴之基礎的第二人稱理由確實存在。(2006:299)
二、 達沃解決了規範性問題嗎?
達沃對規範性問題的回答讓本文作者懷疑,他是否真的解決了規範性問 題。即便柯斯嘉的理論可能無法解釋道德義務的可究責性,其第一人稱理論如 何回答規範性問題是較清楚的:道德的義務是理性行動者對自身的要求,而正 由於這種要求的來源是行動者自身,對規範性的無限追問能夠停止。達沃的第 二人稱理論是否也能為規範性問題找到一個「使繼續追問顯得不可能、不必要 或不融貫」的回答?
達沃認為自己的論證能夠顯示出第二人稱理由的規範性能夠相容於各種一 般性的行動理論,因此顯示出規範性不值得懷疑。然而,如果達沃不需要對一 般性的行動理論採取立場,很難想像憑什麼這種理論能夠提供道德義務能經受
「追問到底」的資源。對此,我認為達沃並沒有充分而明確地說明為第二人稱 理由或他者的譴責能夠使理由具有規範性,畢竟行動者自身的意志不能直接決 定他人的行動,任何行動者都可以對來自他人的要求進行反思,而這意味著,
我們仍然可以對那些第二人稱的理由提問:「我為什麼要依據這樣的理由而行 動?」
4 Stephen Darwall. “Reply to Korsgaard, Wallace, and Watson.” Ethics, 118(1) (2007): 64.
另一方面,柯斯嘉認為真正在「問到底」的層面上解決了規範性問題的只 能是第一人稱的理論。如果那些蘊涵的二人稱要素的理由與規範,最終必須經 由行動者自身的選擇與認可才能形成行動理由,達沃如何能駁斥柯斯嘉在這方 面的主張,甚至建立自己的規範性理論?而達沃的理論在規範性的來源上最終 又怎麼能和柯斯嘉有實質的、有意義的區別?
再次強調我們(預設自己以及他人)能提供彼此第二人稱理由似乎只是重 複了有待進一步釐清的概念而非解決問題。我們也可以合理地認為,第二人稱 理由並不比其他理由更可疑的主張是值得懷疑的;看似第二人稱的行動方式或 態度或許並不比其他行動方式更罕見,但柯斯嘉的理論給了行動理由一種解 釋,而達沃並沒有在解釋行動理由的理論上採取立場。而若達沃主張柯斯嘉的 第一人稱理論與實在論皆沒能成功證成道德義務的規範性,那麼第二人稱理由 當然比其他理由更可疑,因為達沃似乎沒有挑戰柯斯嘉的第一人稱理論能夠成 功解釋與證成非第二人稱理由的規範性,但否認柯斯嘉的理論能為第二人稱理 由的規範性來源提供證成。若是如此,比起其他受到第一人稱理論支持的理 由,我們並不清楚第二人稱理由如何能有規範性。是以,僅說明第二人稱理由 可以和其他一般性的行動理論相容並沒有解決其規範性問題,因為理由的規範 性是第一還是第二人稱,甚至又或是實在論的,恰恰就是一種在最基礎意義上 解釋行動者如何依據某些考量,包括他人提出的要求以及被假定的那種第二人 稱的、作為人的尊嚴而行動的爭論。5
5 對於達沃的理論能否避免在行動理論的層面上採取立場,瓦勒斯(Wallace)也提出了相似的 批評。達沃認為提出第二人稱要求所預設的第二人稱能力是一種被要求者能夠(從一個共同立 法的視角)要求自己的。然而這種第二人稱能力從建構論的角度看來是一種這樣的能力:第一 人稱地將他人的權威(作為我規範判斷的對象)轉變成自己對自己的權威(我的規範判斷對自 己的權威)。而瓦勒斯認為,達沃所描繪的共同立法似乎自然而然地必須假設我們有自我立法的 能力,而自我立法的能力正是一種柯斯嘉式建構論。(R. Jay Wallace. “Reasons, Relations, and Commands: Reflections on Darwall.” Ethics, 118(1) (2007): 33)然而這是達沃不接受,也不能接受 的,因為這會使第二人稱的能力塌縮為第一人稱的自律。然而如果不依賴這種建構論解釋,我 們又有什麼理由接受達沃對二人稱能力的說法呢?(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