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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技能檢定之法令條文規範

為了能讓技能檢定政策落實,並推廣至各層級職業學校,讓每位高職生都能 夠順利的學習與練習各科之基礎與延伸之專業技能。法律的規範與保障才可以讓 技能檢定政策得以順利推行。本研究小節在簡單說明技能檢定之法律條文與發證 過程,得以了解其功能。

壹、職業訓練法

民國七十二年十二月五號公佈職業訓練法中詳細制定檢定相關法令規章,民 國八十九年七月第一次修正公布第二條條文,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號進行修 正。本法共九章四十四條。第六章明確規範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該章共有五個 條文(職訓局,民 91)。

貳、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內政部於民國七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根據「職業訓練法」第三十三條之規 定,訂定發布「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加強辦理各項技能檢定業務,民 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發布,加強辦理各項技能檢定業務,其主要內容如 下(廖清輝,民93)︰

一、甲、乙、丙三級之技能檢定應檢資格與門檻。

二、技能檢定測驗方式為學術科測驗,及格者為合格,合格者為技術士。

三、中央主管機關與地方機關權責分工明確。

四、學科試題命製與術科監評人員任用之條件與法律責任。

五、術科測驗之機具場地是否合乎測驗規範。

六、學科成績通過後可保留。

七、技術士證記載相關事項規定。

民國七十六年八月一日,內政部職業訓練局改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該法自 民國七十七年至九十二年間前後總共歷經九次修正,最後一次於民國九十二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由勞委會修正並發布施行。本法共分八章,共有五十五條,其規 範條文整理詳述如下︰

一、第一章總則︰本章條文分別明訂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主管單位掌理 事務、縣市政府應協辦注意事項。

二、第二章為申請檢定資格︰本章條文共七條,分別明訂技能檢定職類分 為甲、乙、丙三層級,不宜分級者定為單一級,並各別訂定各級檢定之報

名資格、學術科成績保留年限,免術科測試之規定。

三、第三章學術科測試之委託辦理︰本章條文共計八條,旨在規範︰

(一)辦理專案技能檢定之報名資格、應檢對象與條件等。

(二)中央主管機關需在測驗年度前公告辦理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之測 驗梯次、職業級別、報名與測驗等相關事項。

(三)委任與委託辦理技能檢定之單位其有能力終止之條件。

(四)技能檢定之術科測驗其場地、機台、工具等需經中央主管單位評鑑 合格無慮。

四、第四章術科測試場地機台設備工具評鑑與補助︰本章條文共計十一 條,旨在規範術科測驗時,其實作測驗方式之明確流程與申請辦理術科測 驗場地之單位是否合乎資格之規定,並對技能檢定之申請程序、停止或廢 止等各項情節予以規範。

五、第五章監評人員甄選審查與考核︰本章條文共計九條,各別規定技能 檢定術科測驗監評人員的培養、訓練、考核、甄審、管理等相關事項。

六、第六章題庫之管理︰本章條文共計七條,對於技能檢定學科與術科測 驗試題的命製過程與管理、題目之命製人員的選定、解聘等明確規定。

七、第七章技術士發證與管理︰本章條文共計四條,對技能檢定通過並合 格者,其發證申請、遺失與毀損之補發、換發技術士證應注意事項、違反 規定之註銷或廢除等應注意之相關事宜。

八、第八章附則︰本章條文共五條,分別規定如下詳述︰

(一)證書格式規定。

(二)術科測驗場地有效合格規定。

(三)對於推廣技能檢定之機關團體、企業單位、個人團體等之肯定獎勵。

(四)法律緩衝適用規定。

參、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流程與試場規則

行政院勞委會依職業訓練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來訂定,民國九十二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公布實施,共計十章六十四條(如附錄二)。其條文內容簡單整理如 下︰

一、技能檢定之應優先開發適合學生練習與業界適用之檢定職種。

二、訂定技能檢定之作業規範與參與規範訂定之人員之門檻與資格。

三、技能檢定學術科試題命製與評閱之規定。

四、技能檢定學術科測驗流程、學術測驗之答案卷與術科測驗之工件與作 品,評審表有效保管期限之規定。

五、技能檢定之監評人員應有效迴避與保密協定之相關規定事宜。

六、技能檢定學術科場地之監評與監場人員之聘請相關程序與擔任資格之 規定,若違反,其相關獎懲之相關事宜。

七、辦理技能檢定學科與術科測驗之相關監評人員,應注意試場規則之相 關規定事宜。

八、技能檢定學術科測驗成績複查與試題疑慮之處理相關事宜。

九、技能檢定之突發狀況之緊急處理,如不可抗拒之天災與意外之相關事 宜。

技能檢定學術科測驗經過長時間的推動與實施下,各項法律依據與規範漸漸 修正並趨於完整,也漸漸建立起一套公正、公平的檢定制度。下列為本研究者整 理出技能檢定學術科測驗之相關法令(勞委會,民 93)。

一、職業訓練法。

二、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三、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四、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測驗試務工作安全維護注意事項(民 93/09/13 停 止適用)。

五、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驗監評人員須知(民93/09/13 停止適用)。

六、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測驗閱卷注意事項(民93/09/13 停止適用)。

七、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驗作業要領(民93/09/13 停止適用)。

八、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測驗試場注意事項(民93/08/02 停止適用)。

九、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驗試場注意事項(民93/08/02 停止適用)

十、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測驗監評人員遴聘與責任規定事項(民 93/08/02 停止適用)。

十 一 、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驗 監 評 人 員 遴 聘 與 責 任 規 定 事 項 ( 民 93/08/02 停止適用)。

十二、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測驗作業程序(民93/08/02 停止適用)。

十三、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驗作業程序(民93/08/02 停止適用)。

綜合上述整理所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 發布現行「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暨訂定「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 規則」作為因應,作為推動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法令依據。基於全球化時代的來 臨,兩岸市場加速開放,產業界技能快速更新,各職業學校宜加速實用技能的教 授,主管技能檢定政策推動之政府單位不宜只依「職業訓練法」中的條文來推動 技能檢定政策之法源依據,更應積極研擬商議建立心一套「技能檢定法」,豎立 完整屬於自己國家的法制制度,才能徹底推動技能檢定相關辦法與落實,才能加 速我國技能的提升與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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