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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推廣宣導計畫及執行

第五節 推廣作業執行情況與檢討

(一)建築投資業

建築中心將建築投資業推廣分兩大部分同時進行,一為實質 推動參與建築投資之公民營單位,另一部分為房屋仲介及代銷公 司。目前推動情形漸入軌道,唯後續情形之聯繫、追蹤需確實執 行。

1. 加強與土地開發及住宅興建相關政策之政府相關部門及公營事 業單位之推廣與連繫,藉由政策搭配推行。

2. 擬定及尋求相關獎助、優惠方案,鼓勵建築業者申請評估。

3.完成設計評估階段之廣告,建議藉由評估機構與申請建商之合 約中加入相關限制條件後,開放讓廠商於取得設計性能評估後 即可進行廣告行銷作業。限制條件初擬如下:

(1)廣告內容需指出目前僅通過設計階段評估,需俟建造性能評 估通過後方取得最後性能之證明。

(2)不可將單一性能結果擴張到整體建築物,引起消費者誤會。

目前已初步彙整相關不實廣告之法律條文及案例,詳附件

(二)評估人員培訓

此次進階講習已於 12 月 1、2 日順利圓滿舉行,此次兩日之 課程講習報名人次為 156 人,實到 98 人次參加,其中 7 人僅參與 第二天之課程,出席率約 63%,

透過問卷的回收,將學員之建議粗略分為三大類:(1)

授課方式及講義內容;(2)測試內容與方式;(3)制度與執行 建議,將彙整後於工作會議提出檢討,讓評估人員之培訓活動能 夠縝密、更能測試出學員之專業能力。

(三)廣告文宣

配合內政部建築研究所主辦之「新建住宅性能標章」徵圖活 動,於 Pchome 入口網站(9/14~10/9)刊登活動訊息及三篇新聞稿,

並於 10/2 經濟日報刊登相關訊息。雜誌刊登方面,住展雜誌表示 願意嘗試包裝刊登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介紹。

標章已經評選確定,現正進行部分修正以更符合制度之精 神。俟建研所公告標章樣式後將進行一系列之廣告宣傳活動。

消費者宣傳手冊初版 1000 本已印製完成,搭配推廣會議及進 階講習研討會進行發放。經檢討其內容尚有改善的空間,將進行 第二版之修正。

二、推廣作業執行情況檢討 (一)評估機構須具公信力

評估須具公信力,方有實質意義。透過一連串之推廣會議,

與會人員皆會針對評估機構之公信力提出疑問:

1. 評估機構:由政府制定頒佈相關規定,使其具有法律地位,更 具公信力。

2. 評估內容:內容之修正應配合相關最新技術規則作更新,並即 時公告。

3. 評估機構及人員:由第三者評估且評估人員須具一定資格,並 由政府給予適度監督。

(二)配套措施

住宅評估皆為志願申請,所以必須有具吸引力之配套措施推 動,其中美國及英國皆係作為參與住宅補助之依據,至於日本及 大陸則有配套之標章核發,取得標章者,在大陸享有優先貸款之 優惠,在日本則有金融貸款利率降低及融資額度提高之優惠等。

國內目前之發展亦朝向金融貸款利率降低及融資額度相對提 高之優惠,然如能伴隨相關獎助政策或政府招商之基本要件,將

(三)其他

1.廠商事先篩選:中國大陸之申請者為開發廠商,而廠商必須具 備企業資質審查合格之證書,有事先篩選優良廠商之功效。

2.構建分級:建材及組件之品質影響住宅品質甚鉅,甚至可決定 建築物之品質,日本品確法即規定若採用事先經過認證分級之 構件,則該部分可不再重複檢查。

3.縮短其建造執照審查的時間,作為鼓勵建商之誘因:我國建造 執照有關高層及特殊結構部分雖已明定可委外審查,而建造執 照審查亦有委託公會協審之實,為建照審查部分法律未授權,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無法委託民間辦理,而建築施工勘驗亦因法 規未規定無法委託民間辦理。基於建築管理工作委託民間具專 業能力及公信力之機構執行,時為世界之潮流及我國未來努力 之方向。因此在建築相關法規尚未修正前,成立專業且具公信 力之民間機構,辦理非強制性之住宅評估工作,且經由此相關 工作之經驗累積,以作為未來推動執行強制性之建築管理工作 之基礎。可參考國外推廣綠建築之方式,凡申請新建住宅性能 評估之建案,得縮短其建造執照審查的時間,作為鼓勵建商之 誘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