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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推動試辦概況及檢討

第三節 獎勵措施

為提出實質之配套方案,提高建築業者申請之意願,整理相關獎勵措 施已供後續推動參考。

現行有關獎勵誘因機制的法令規章,行事非常廣泛,包括以法律或行 政法規,中央或地方法令、及不同獎勵方式等。其中政策應用是激勵措施所 應用最具體的獎勵方式,可分為正因子的獎勵性方式,及負因子的懲罰性方 式,本研究將以正因子的獎勵性方式為主要內容,彙整目前政府施政所採取 的各種獎勵措施,包括租約減免、資金融通、費用補助、標章認證、獎勵容 積、評鑑、優先委辦業務或採購、獎牌獎狀或表揚、保險減費、費用折扣、

複合獎勵措施等項目,並各輔以對應的現行法令案例提供參考。

一、資金融通

資金融通是提供廠商在投資設備或更新及維護修繕的資本或營運費 用籌措來源,主要為政策性優惠貸款或信用保證。

二、購置住宅貸款及住宅修繕貸款補貼

行政院於 95 年研訂新的住宅貼補政策,擬將國民住宅基金、國防 輔助官兵購置住宅貸款基金及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基金等三大項基金 整併為一,96 年編列預算 5 億餘元,一年補貼房屋貸款利息 3 萬戶,

修繕貸款 5 千戶,租金補貼 1.2 萬戶;補助戶數每年定期檢討。

三、信用保證基金

如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農業信用保證基金及華僑信用保證基 金等,針對不足或無法提供擔保品貸款專案業務,在特定保證項目的範 圍內提供信用保證,以排除申請融資時擔保品欠缺的障礙,並提高金融 機構放貸的意願,資金來源一般係由各政府、金融機構及企業界共同捐 助。

四、費用補助

費用補助係政府行政機關在推動施政政策及達成政策目標,由業 務主管機關編列財務支出預算核發補助,補助方式包括貼補貸款利 息,如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須知、設立基金低利貸款,如促進 產業研究發展貸款辦法、協助由民間機構與金融機構議定所需之長期 優惠貸款,如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長期優惠貸款辦法、補助工程 費,如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補助修繕費,如公寓大 廈管理條例、補助檢修申報費,如消防法等。

五、標章認證

標章制度是對產品、廠商或標的(建築物或設施),訂定相關的評 核指標項目標準或要件,申請者經審查程序確認符合或達到該項標章所 設定的檢定指標項目,則給予標章認證,標章認證一般以自發性為主,

標章指標的檢定項目其質與量通常都高於或多於相關法規訂定的標準。

「智慧建築標章」及「耐震標章」;以產品或技術為標的,品質功能為 目的的「綠建材標章」等。

六、獎牌獎狀或表揚

獎牌獎狀或表揚是屬於鼓勵性及榮譽性的獎勵方式,優點是容易實 施及可擴大參與對象的範圍,缺點則是實質誘因不足而導致參與意願低 落。其它激勵制度以獎牌獎狀或表揚做為獎勵工具已非常普遍。如耐震 標章授證儀式。

七、費率優惠

(ㄧ)保險減費

政府為全面推廣建築物公共安全,多項相關政策研擬將透 過「保險機制」來加速推動。

1. 防火標章

內政部指導推動的建築物公共安全認證的「防火標章」,

以納入行政院「維護公共安全方案」立即採行措施事項,為鼓 勵業者申請「防火標章」,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與中華民國 產物保險商業公會合作,於『商業火災保險表定加減費規程』

內規定:凡經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檢查通過取得「防火標 章」之建築物,即可享有商業火災保險的折減,以實際誘因來 促進推動。其折減費率如下表 4-1:

表 4- 1 取得防火標章之減費表

有裝設自動滅火設備者。 40%

經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檢查通

過取得防火標章之建築物 無裝設自動滅火設備者。 20%

2. 住宅及高層大樓消防設備

凡樓層數在二十五層(不含)以下或其高度在九十公尺

(不含)以下之保險標的物或其置存處所,設有符合『住宅火 險保險消防設備減費作業要點』所訂之標準者,得適用住宅火 險消防設備減費;凡大樓樓層在二十五層(含)或其高度在九

十公尺(含)以上之建築物稱高層大樓,而該高層大樓,設有

八、法令、行政與財務誘因機制

(ㄧ)法令機制

法令機制是藉由法律規章的訂定,做為獎勵實施的法源依 據;獎勵規範可在立法或增修訂法律時制定,或依法律授權由中 央主管機關、相關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以行政規則制定;法 源依法的位階性質遵循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透過政府資源的投 注及公權力的行使,較容易獲得重視及推動;而以政策宣導或行 政管理,屬於鼓勵性質而非強制性的激勵方式,則較不易受到廣 泛的重視及較不容易推動。

法令機制是行政機制及財務機制的基礎,各種誘因的激勵因 子,都與法令規章具有一定程度的關聯,尤其涉及稅基、財政、

公平性及相對性的事項,如有關租稅減免、資金融通、獎勵容 積、優先委辦業務或採購等等的獎勵措施,均必須與相關法源依 據具有高度的關聯性,否則是無法施行的。

(二)行政機制

依法行政為公部門的基本作業原則,任何誘因獎勵機制的實 施,均須依據各項法令機制所授權訂定的行政程序、規範要件及 監督管理等作業執行;行政機制的嚴謹程度,及行政業務由公部 門編制辦理或授權委外執行,需視各種激勵誘因行政規範的法源 依據而定。行政機制通常是由中央主管機關、相關主管機關及地 方主管機關經職權或授權制定後據以實施執行。

(三)財務機制

租稅減免、資金融通、費用補助、保險減費、費用折扣等獎 勵措施,均以財物的實質效益為激勵;財務機制運作的主要關鍵 在經費的來源及運用,經費來源可依法由中央政府逐年編列預算 撥充設立基金、或由業務主管機關編列財務支出預算、或由中央 主管機關洽請財政部指定之金融機構辦理等,端視法源依據、運

用目的而定;財務機制的運作機構,除了公部門外,私部門的共 同參與是成敗的關鍵,如金融業、保險業及公共事業等。與財務 機制相關的獎勵措施,其對法令機制及行政機制均具有密不可分 關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