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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二節 提供家長訓練之服務模式

上述這些家長訓練可能帶來的缺點,讓密集式(每週 25-40 小時)的家長訓練服務 雖有其效果,卻不能對自閉症個案的家庭帶來普及性的幫助,因此驗證較短期且 較不密集的家長訓練服務的療效,成了一勢在必行的趨勢。

第二節 提供家長訓練之服務模式

家長訓練的內容包羅萬象,隨著不同研究中以上各變項之些許的不同,而可 能帶來極大的差異,造成在孩子的療效表現或受訓家長的配合度上,有許多不一 致的結果,故此每一個變項需要被清楚的定義並加以以區分。

Strauss 等人於 2012 年將家長訓練所包含的各種變項大致分成三個類別:孩 子相關變項(child variables)、父母相關變項(parent variables)、治療相關變項 (treatment variables)。各別詳述如下:

1. 孩子相關變項:自閉症狀之嚴重程度、認知能力、早期語言能力、問題行為 之頻率等,為影響家長訓練成效較鉅之孩子相關變項。

2. 父母相關變項:壓力程度、執行治療內容的忠誠度,而忠誠度包含了家長照 治療師之要求做紙筆記錄、錄製影片的完成程度。

3. 治療相關變項:治療師人數和受訓家長人數比、介入方法之理論依據、執行 的情境、家長受訓之密集度、治療師之忠誠度等,其中治療師的忠誠度所觀 察的指標為,治療師是否有在家長訓練過程中,針對個別需要持續調整目標 和教學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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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將針對家長訓練之治療相關變項做更深入的整理和解釋。

按照治療師人數(trainer)和受訓家長(trainee)人數比例來區分,家長訓練可 以分成三種(Dretzke et al., 2005):

1. 團體家長訓練(parent training: group based):由一到二位治療師,於不同的情 境下,以團體的形式教導家長所需的技巧理論。

2. 一對一家長訓練(parent training: individual):每位家長會接受到個別的教學訓 練,通常是由一位治療師來執行,執行的地點可以在治療室中,或是個案的 家中。

3. 自我管理式訓練(parent training: self-administered):家長藉由書面上的閱讀或 是影片的學習,自行在治療室或家中執行介入,同時間不會有治療師的親自 指導。

按照介入的方法來區分,自閉症兒童之家長訓練常使用的介入方法最常見是 操作制約理論(operant conditioning)的應用,如應用行為分析(Applied Behavior

Analysis, ABA) (Coolican et al., 2010; Hall et al., 2007; Strauss et al., 2012)、認知行 為治療(Cognitive Behavior Therapy, CBT) (Wood et al., 2009)等,單一嘗試教學

(Discrete Trials Teaching, DTT) (Crockett, Fleming, Doepke, & Stevens, 2005)、核心 反應訓練(Pivotal Response Training, PRT) (Coolican et al., 2010; Koegel et al., 2002) 也屬於操作制約理論的延伸應用。其他的介入方法如結構式教學法(Treatment and

Education of Autistic and Communication handicapped Children, TEAC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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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zonoff & Cathcart, 1998)、地板時間療法等(Floortime) (Solomon, Necheles, Ferch,

& Bruckman, 2007),亦為比較常被納入研究家長訓練成效之範疇的介入方法。

起初,家長訓練應用之原理原則發展自操作制約的實際應用(Matson &

Minshawi, 2006)。操作制約原理的應用在家長訓練研究中的驗證仍持續不斷的進 行,至今仍有將近 3/4 是使用操作制約原理所發展出的策略(Brookman-Frazee et

al., 2009)。可見這類型的介入方法在家長訓練的執行中,是相對較其他介入方法 發展更為成熟的。

按照家長訓練執行之情境來區分,以學齡前的自閉孩童之家長介入情境,一 般會粗分成治療室情境(clinic settings)或是家庭情境(home settings) (Rickards,

Walstab, Wright-Rossi, Simpson, & Reddihough, 2007)。當醫療介入的提供越來越 以家庭為中心時,治療人員於個案家中進行介入,甚至由家長自行介入其兒童之 好處便在於,能夠更快讓個案達到習得技巧獨立表現在家中環境、家中成員、家 中物品的目的,且能較能夠維持下去(Moes & Frea, 2002)。於家庭情境介入的另 一好處是,可以將治療課程結合於一般家庭日常生活流程中(Kroeger & Sorensen,

2010),同時也省去父母從其他情境下學習到的療育知識,要自行類化運用到日 常生活中的困難。本研究將借重上述居家服務的好處,將研究中除了孩童能力評 估以外的介入,都選擇在個案的家中進行。

按照家長訓練之密集度來區分,家長訓練可分成較密集(intensive)與較不密 集兩種訓練模式,以每週 25 小時為密集與不密集的區分點(Coolican et al.,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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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omon et al., 2007; Vismara et al., 2009)。由於每週 25 小時的時數要求對於一般 父母來說是難以達成的要求,因此開始有研究探討較不密集之家長訓練模式對於 自閉症孩童的療效(Vismara et al., 2009)。

探討密集度之重要性在於其和療效之相關性的爭議(Strauss et al., 2012),不 論孩童之療效表現和密集度的安排是否直接相關,以及相關之程度目前尚未從各 研究中得到一致的結果。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各研究所探討的家長訓練的密集度 安排,多集中在家長扮演訓者角色(trainee)時,受訓週時數的探討,鮮少已發表 的研究提供家長做為訓練者(trainer)時,實際介入其孩童的週時數資料。在一家 長訓練課程中,家長會有兩種角色,面對治療師時為受訓者角色,面對自己的孩 童時為訓練者角色,對於接受介入的自閉症孩童來說,所接受到直接從自己父母 的介入的時數安排的重要性,絕對不亞於其父母接受治療師訓練之時數安排,故 本文作者認為,父母做為訓練者(trainer)與受訓者(trainee)之密集度的資料,皆為 一研究之必要提供資料。

家長訓練所包含的內容變項甚多,目前尚未被一一比較其不同之處的優劣,

概括來說,一個有效果的家長訓練,必須讓受訓父母不但在觀念上能夠理解所執 行的介入理論為何,父母也需要有能力熟練地將所學習到的技巧執行到一般日常 生活中,同時間也會需要持續得到從治療師而來的回饋,以及知識上的更新 (Brookman-Frazee et al.,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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