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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全球化風險時期的食品安全(2000~至今)

第二節 政府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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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精、輻射、包裝、飼料生產、生產者的責任,以及各種農田控制措施。

此外,EU 在 2002 年成立一個獨立性質的歐洲食品安全局(European Food Safety Authority, EFSA),負責向歐洲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提供有關食 品安全方面之科學建議或資料,並以其客觀中立的身分即時通報任何威脅人民健 康的食品危機(EFSA, 2009)。

第二節 政府作為

2000 年後台灣的食品安全事件由於進入自由貿易體制大多涉及跨部會權責,

在加入 WTO 之後更趨明顯。台灣的食品安全管理主要是由四個部會參與管理,衛 生署、農委會、經濟部及環保署。衛生署管轄食品安全與食品工業;農委會負責 農漁畜牧產品之安全,針對食物的栽種、養殖、生產、及收獲進行管理,經濟部 訂定食品規格、名稱、檢驗方法、中華民國國國家標準(Chinese National Standard,

CNS)、外銷食品、追蹤工業原料流向及經公告應檢驗項目之輸入食品檢驗業務等;

環保署則管轄環境與生態,列管 300 多種毒化物。

為避免主管機關間各自行事,導致責任歸屬或任務分派的模糊空間,行政院 衛生署、環保署及農委會,2001 年成立「環境保護與食品安全協調會報」,共同 協調、溝通、解決食品安全管理上之問題及食品安全重大事件之處理等。該會報 下設「食品安全評估工作小組」、「環境監測及毒化物管理工作小組」及「農、畜、

水產品安全管理工作小組」,另制定「衛生署農委會環保署環境保護與食品安全通 報及應變處理流程」,供部會通報及聯繫參考。

台灣在 2002 年加入 WTO,在進出口產品越來越繁瑣,政府在食品安全的行 政管理經費與人力也越來越不足,政府為了彌補品管方式的不足,在 2003 年實施

「危害分析重要管制點」(Hazard Analysis Critical Control Point ,HACCP)之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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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制系統。

此系統強調源頭管制與自主管理,採取事前預防措施以去除或降低食品危害。

一方面輔導製造業者建立自主衛生管理制度,另一方面由於 HACCP 制度被推薦為 世界性的指導綱要,在自由貿易的互惠平等原則下,可依其對產品的衛生安全品 質要求,簡化進出口原料及加工品等的通關查核程序。之後陸續針對高風險的產 業推動食品安全管制系統,如水產品(2003 年)、餐盒食品工廠(2007 年)、肉品加工 品(2007 年)、及乳品加工業(2010 年)。

為使國人在食品選擇上有明確的安全依據,不受外界各種不確定資訊干擾,

衛生署於 2005 年成立「食品安全警報紅綠燈」機制,在食品安全疑慮發生的 6 至 8 小時內,透過由食品衛生相關各界代表機構所組成的小組,進行食品安全疑慮之 探討與專業風險評估,根據危急程度公佈食品安全警報紅綠燈之燈號,提供國人 作為辨識食品安全的基準。2007 年推動「加工食品追溯系統」的建置,使食品在 生產、加工、流通、銷售的每一階段,都可以向上游追蹤或向下游追溯,並透過 電子化技術讓資訊透明且即時呈現,可查詢工廠簡介、原料檢驗結果、生產線殺 菌資料、成品檢驗結果等資料。(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2007)

2008 年的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引起台灣對食品安全議題的重視,也顯示各 食品相關主管機關在分工與聯繫上仍有不協調之處,難以即時應變緊急事件。為 了協助產業發展、調整法規以及提升行政作業效率與資訊透明化,行政院於 2009 成立「行政院食品安全會報」,以發揮食品安全政策協調功能。並參考美國「食品 藥物管理局」的組織體系,將原衛生署食品衛生處、藥政處、藥物食品檢驗局、

管制藥品管理局四個單位,以及醫事處之新興生醫科技產品與血液製品管理等相 關業務,整合各相關部門之食品安全業務,成立維護食品安全的專責機構「食品 藥物管理局」。

食品安全政策方向重點在稽查誇大不實、宣稱藥效的健康食品,2011 年 5 月 爆發起雲劑含有塑化劑之汙染事件便是誤打誤撞發現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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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成立跨部會的偽劣假藥聯合取締小組,目的是為了取締地下電台所賣 的偽劣假藥,以及宣稱藥效的健康食品。在檢驗康富生技公司產品「淨元益生菌」

有無減肥西藥成分中,意外發現含有「磷苯二甲酸二」,簡稱 DEHP,這種塑化劑。

起雲劑本來為合法的食品添加物,是由阿拉伯膠、乳化劑、棕櫚油混合而成,

使用後可使食品中的溶質均勻分散,但業者為降低原料成本、牟取暴利並增加成 品賣相,將棕櫚油改用 DEHP 替代、混合原有配方成分之方式添加至起雲劑中,

而業者竟將塑化劑當添加物使用近 40 年都未被發現,長期食用不僅造成生殖毒性,

甚至有致癌危險污染產品不僅食品還有藥品,主要有五類:運動飲料、果汁飲料、

茶飲料、果醬果漿或果凍、膠囊錠狀粉狀型態產品,影響的廠商多達 400 多家,

嚴重打擊台灣的國際形象。政府立刻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31 條及 34 條,罰緩 從原來的 6 萬至 30 萬,提高為 6 萬至 600 萬,有期徒刑從 3 年以下提高至 5 年以 下,此事件成為有史以來速度最快的法規修正案。

2013 年再度爆發「毒澱粉事件」,衛生署公佈部分粉圓、黑輪、板條等,被 抽檢出違反添加未經許可的工業用順丁烯二酸酐化製澱粉。順丁烯二酸酐是工業 用化學原料,一般做為黏著劑、樹脂原料、殺蟲劑之穩定劑、及潤滑油之保存劑,

將順丁烯二酸當作是化製澱粉的秘方,能以更低的成本取代修飾麵粉。動物實驗 顯示長期攝取順丁烯二酸會對腎臟造成傷害,恐致腎臟病變,如腎小管壞死、急 性腎衰竭等。

因此在 2013 年為提升台灣食品安全管理效能,對現行法制全面檢討再次全文 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此次修法參考歐盟一般食品法及美國食品安全現代法新增 食品安全風險管理專章,將一個全面性的風險預防觀念,明文導入在食品衛生管 理法之中,建構風險評估機制,並賦予行政機關設定標準的權力,針對食品安全 事件,如何進行預防、進行風險評估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2011) 。 食 品安全事件層出不窮是台灣公衛體系長年資源不足的結果,維護人民「吃」的安 全是現代國家的重要任務,從公共衛生政策的角度而言,食品的安全性往往對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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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的健康與生產力造成重大影響,從國家對人民的保護義務而言,政府也負有控 管食品安全的義務。

在食品藥物管理局成立後的食安問題,除了「食品添加物」不當添加的問題,

如塑化劑污染食品事件(2011 年)、順丁烯二酸酐化製澱粉違法添加事件(2013 年)。還出現市場機制失靈的食品詐欺。食品詐欺是「出於經濟考量的造假,蓄意 替換、添加、改變或錯誤呈現食品、成分或包裝。」這個問題不是只在台灣出現,

而是日形嚴重的全球性問題。

雖然 2013 年修正之食品衛生管理法已全面加重刑罰,然而由於 2013 年 8 月、

10 月陸續發生胖達人標榜無添加人工香料的高價麵包使用人工香精的不實案件、

及大統、富味香油品混油,摻假的橄欖油當中發現棉籽油及銅葉綠素,未獲准添 加在食用油,雖然油品如果能通過檢驗就不能說有問題,但這項限制不是出於安 全考量,而是要防止商人製造假的橄欖油。這類的食品安全延伸出來的食品詐欺 事件,廠商被開罰的金額遠低於獲取的利潤,這些「通過檢驗」的灰色食品或許 在危害健康上不如「塑化劑事件」或「毒澱粉事件」,但令社會大眾質疑政府放任 既非黑心也非好貨的食品逍遙法外,破壞消費者與市場間的信任關係,其影響至 巨,難以估量。

因此在距 2013 全文修正後不到一年的時間,於 2014 年 2 月 5 日又再度針對 食品衛生管理法進行大幅度的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大幅度提高攙偽假冒、違法 使用食品添加物與不實標示的行政處罰與刑事責任的法定刑度外,最主要的改變 就是增加了食品業者對其產品原料、半成品與成品的自行檢驗或送驗義務,加強 對於提供食安驗證與檢驗之機構、法人或團體的管理,並課以行政法上的責任,

希望藉此建立起由食品業者之自律、檢驗單位之驗證和政府之查驗三者,所共同 架構出的「食品三級品管制度」。

而「食安風險分級」將食安事件的風險由高至低分為一至四級,從第一級的

「短期食用,立即危害」、第二級的「不符合食品衛生法規標準,但無立即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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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年)、食品標示不實事件

(102 年)、油品混充事 件(102 年)

(作者自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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