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政府採購法相關法規簡述
另由於評選最適合廠商所採用之評審項目或評估準則,往往多達十數個,
這些評估準則即為所謂之多評準,因此,本研究擬以多評準決策理論(Multiple Criteria Decision Making, MCDM)來協助評選最適之資訊系統委外承包商。
第三節 政府採購法相關法規簡述
我國自 88 年 5 月 27 日正式實施「政府採購法」以來所有政府採購皆需依
其規定辦理,以下就法規與評選相關之規定予以彙整如下:
一、招標方式
依照現行之「政府採購法」第十八條:採購之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
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等。本法所稱限制性招標,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 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意即機關辦理限制性招標,邀請二家 以上廠商比價,有二家廠商投標者,即得比價;有一家廠商投標者,得當場改 以議價辦理(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以提昇採購效率。另外限制性招標是 以直接邀請廠商投標,如果廠商受邀之後卻不投標,依本法第六十條之精神,
視同放棄。
二、最有利標之作法
「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了機關辦理採購的決標原則,其中第一項 第三款為「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而所謂的「最有利 標」之作法則定於第五十六條:
「決標時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者,應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 評審標準,就廠商投標所對於標的之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或價格等 項,作序位或計數之綜合評選,以評定最有利標。
在依前項辦理,結果仍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應予廢標。
機關在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應先報上級機關核准,方能執行。最有利標之評選 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因此,在「政府採購法」規定「公開招標」之決標方式,應先報經上級機 關核准後,方可採最有利標決標。而關於最有利標之評選辦法,「公共工程委 員會」依法定有「最有利標之評選辦法」以規範各機關執行。
三、限制性招標之條件
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即明定限制招標之情形: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得採 限制性招標:
8…
9.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10.以公告程序辦理設計競賽,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11.公營事業機構因需要,必須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經依所需條件公 開徵求勘選認定適合需要者。
12...
前項第九款及第十款之廠商評選辦法與服務費用計算方式及第十一款之作 業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因此,「政府採購法」對於機關委託資訊服務之標案,在報經上級機關核 准後,得以採用「限制性招標」,惟對於廠商之評選辦法,「行政院公共工程 委員會」另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之條文,訂有「機關委託資 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目的是希望能經明確之規定,機關辦理委託廠 商提供資訊服務時,廠商評選與服務費用之計算方式有一定規範。並針對招標 文件、評審項目、廠商之議價、決標、履約及智慧財產權之歸屬亦有明確規 範。
四、「資訊服務」採以「限制性招標」與「公開招標」之異同
由「政府採購法」中可瞭解,「資訊服務」可以採用「公開招標」方式辦 理。亦可在報經上級機關同意後採用「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此二者皆需上 網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採用「公開招標」時不用辦理評選,底價於開標前編 定,不需參考廠商報價,決標時即以進入底價,且價格最低者得標。採「限制 性招標」需辦理評選,底價於議比價之前訂定,議價時應參考廠商報價。比價 時之底價亦需於比價前訂定,並擇優完成議比價。
「資訊服務」若以「公開招標」之「最有利標」為決標方式,其與「限制
性招標」於「陳報主管機關核准」與「上網公告,刊登公報」等兩階段之行政
價(本法 18)
最優者優先議價
(評選辦法 11)
且在底價以 內之最低標 為得標廠商
(本法 52)
功能、商業條款 或價格等項目作 序位或計數之綜 合評選,評定最 有利標(本法 56)
資料來源:政府採購法,民 88 年;何秉衡,2000
五、「公開招標以最有利標決標」、「限制性招標」的流程
(一)資訊服務之採購採公開招標之最有利標決標方式,依「最有利標評 審辦法」辦理(辦理評選合適廠商。
主管單位 監辦單位 資訊單位 業務單位 採購單位 評審小組 廠 商 相關文件 招標文件 草案 評選委員 名單
招標文件
公告稿
公告單
資料來源:採購法
(二)資訊服務之採購可採用限制性招標,依「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 選及計費辦法」辦理透過評選方式招得合適廠商。
核定
成立評選委員會 擬定招標文件草案
公告 擬定公告稿
成立評選委員會
公開招標 審標及評定最 有利標
簽會相關單位
訂定或審定評選項目、
評審標準、評定方式
等待廠商投標
主管單位 監辦單位 資訊單位 業務單位 採購單位 評審小組 廠 商 相關文件 招標文件 草案 評選委員 名單
招標文件
公告稿
公告單
資料來源:採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