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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資訊系統或維護案」決策模 式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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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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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東大學資訊管理學系 環境經濟資訊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碩士論文

政府採購「資訊系統或維護案」決策模 式之研究

A Study on The Governmental Procurement Decision-making of Information System or System Maintenance

研 究 生: 吳博華 撰

指導教授: 辛信興 博士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七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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誌謝辭

本論文得以順利完成,首先要感謝辛信興博士在研究期間細心教 導與啟發。從研究主題的選定與研究架構的建立,以及問卷設計與資 料分析,都不厭其煩的指導,讓我能清楚掌握研究方向而不致於迷 失,在這就學期間獲益良多。

提報論文計畫書及口試時,承蒙吳仁和博士及謝明哲博士對本篇 論文細心的指正,並提供相當多的寶貴意見,始得論文得以順利完 成,在此謹 致最誠摯的謝意。

此外,還要必須特別感謝和我一起成長的同學鈞擇、志宏、格 豪、崑治及同門的鶴群,不論是課業上或在論文撰寫期間,沒有你們 的鼓勵我難以完成學業,以及感謝俊瑋、啟禎…等多位好同事熱心提供 研究資料使整個論文更為嚴謹。最後,謹以此論文獻給我的家人,您 們的關愛及支持是我努力的動力,同時獻給關心我的師長及所有從旁 協助、支持與鼓勵的同學、朋友及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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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資訊系統或維護案」決策模 式之研究

研究生:吳博華 指導教授:辛信興 博士 國立台東大學 資訊管理學系環境經濟資訊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摘 要

現今是一個處處競爭的時代,惟有能够善用資訊技術,就能在現今中出類拔 萃,並能贏得先機。使得不論民間市場或政府部門在面臨資訊時代,必定推展資訊 化,而資訊技術的導入,更成為各機關團體提昇競爭優勢的最大利器。採用資訊技 術委外主要是能顧其核心業務又能直接引進資訊技術的有利作法,以保持其原有核 心技術並提高服務範圍及效率。

本研究有系統的先從文獻及政府採購法中整理與資訊系統採購相關之評估準 則,進而對資訊系統建置之參與人員進行訪談以增刪及修改準則初稿,藉以確保評 估準則之完整性及決定各準則之權重,並藉由一實際案例,採用 ELECTRE 1 作為 評估的工具,用以評量各投標廠商之優先順位。

本研究成果不只針對政府機關在辦理採購「資訊系統或維護案」時有很大的幫 助,更對於即將導入或辦理系統維護之政府機關提供一個具體的廠商評選模式。

關鍵詞:政府採購、資訊系統委外、多評準決策、ELECTRE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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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Study on The Governmental Procurement Decision-making of Information System or System Maintenance

Student: Po-Hua Wu Instructor: Dr. Shin-Shing Shin

Abstract

It is a competitive era that we live in today. Only the one who can make good use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is able to be at the top of their field and have an advantage in advance.

Either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or the government has to computerize all the information in an era of informationization. Information technology outsourcing has been considered the optimal way to improve the competitiveness of the public and private sectors alike. The best reason for making use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outsourcing is to maintain the core business and take advantage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immediately. Therefore, it can help us keep the core skills, provide more service and improve efficiency.

By systematically examining and sorting the evaluation criteria related to governmental procurement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system found in governmental procurement law and in various literature, we further conducted interviews with the personnel involved in system installation, adding and deleting certain criteria in the revision of the first draft of the evaluation criteria, in order to ensure its completeness and determine the importance among each criteria. Furthermore, by using the ELECTRE method as the evaluation tool, we were able to prioritize the bidding contractors in an actual case study.

The results of this study will be of great help to the government when procuring information technology system or system maintenance for the first time, as well as practical guidelines for selecting appropriate contractors.

Keywords: Governmental Procurement; Outsourcing Information Technology System;

Multiple Criteria Decision Making (MCDM); ELECTRE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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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1

第二節 研究目的... 3

第三節 研究流程... 4

第四節 研究範圍及限制... 5

第二章 文獻探討... 7

第一節 資訊委外概述... 7

第二節 資訊委外廠商評選方式與評估準則... 18

第三節 政府採購法相關法規簡述... 22

第四節 多評準決策理論... 28

第三章 研究方法與步驟... 34

第一節 研究方法... 34

第二節 問卷的設計... 36

第三節 問卷發放與回收... 39

第四章 資料分析... 41

第一節 權重計算... 41

第二節 個案研究... 44

第五章 結論... 56

第一節 研究結論... 56

第二節 研究頁獻... 58

第三節 未來研究建議...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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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目次

圖 1-1 研究流程圖 ... 5

圖 3-1 問卷的設計步驟及流程 ... 36

圖 3-2 問卷選項七個等級 ... 39

圖 4-1 各項評選項目權重統計圖 ...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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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目次

表 2-1 資訊技術委外的定義 ... 9

表 2-2 業主與承包商間之關係 ... 12

表 2-3 資訊委外之項目 ... 13

表 2-4 資訊技術委外之作法 ... 14

表 2-5 美國資訊技術協會委外項目表 ... 14

表 2-6 Michell & Fitgerald 之分類 ... 15

表 2-7 Arnett 及 Jones 對委外活動的分類 ... 16

表 2-8 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資訊委外項目 ... 16

表 2-9 政府採購法之評審項目 ... 21

表 2-10 資訊服務」以「限制性招標」或「公開招標」時之異同說明 表... 25

表 2-11 基數值多準則評估方法之優劣比較表 ... 32

表 3-2 評選項目表 ... 37

表 3-3 資訊整體委外之評選項目 ... 38

表 3-4 採購「資訊系統或維護案」之各項評選項目 ... 38

表 3-5 問卷狀況表 ... 40

表 3-6 機關分類 ... 40

表 3-7 組織層級分類 ... 40

表 4-1 受訪者回應統計表 ... 42

表 4-2 主要項目權重表 ... 43

表 4-3 評選項目評分表 ... 50

表 4-4 各評選委員評分彙整表 ... 51

表 4-5 個別準則之權重、廠商總分及等級表 ... 52

表 4-6 兩兩比較之準則的權重明細表 ... 52

表 4-7 滿意值矩陣 ... 53

表 4-8 不滿意值矩陣(綜合比較) ... 54

表 4-9 不滿意值矩陣 ... 54

表 4-10 兩兩比較矩陣表 ...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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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現今是一個處處競爭的時代,惟有能够善用資訊技術,才能在現今中出類 拔萃,並能贏得先機。使得不論民間市場或政府部門在面臨資訊時代,必定推 展資訊化,才不致於身落人後處於劣勢,而資訊技術的導入,更成為各機關團 體提昇競爭優勢的最大利器。引進資訊技術的方法除了內部成立資訊相關部門 自行開發外,有愈來愈多的機關團體採用資訊技術委外的方式辦理。採用資訊 技術委外主要是能顧其核心業務又能直接引進資訊技術的有利作法。以低風 險、低成本、獲得專業競爭力及高技術性,讓機關團體得以藉由與委外廠商的 協調合作,以保持其原有核心技術並提高服務範圍。

我國於民國 87 年 5 月 27 日發佈政府採購法,並自 88 年 5 月 27 日正式實 施。在採購法實施以前,係依據「各機關學校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 物稽察條例」及「審計法施行細則」辦理;上述之條例、細則並非政府採購法 規,而是審計機關稽察機關辦理採購程序之審計法規,實不宜當作機關辦理採 購時之依據,且「各機關學校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的 條文內容相當簡略,亦不足以其為政府採購之依據。在正式施行「政府採購 法」後,各項政府之採購均需遵照「政府採購法」暨相關子法之規範,雖在經 歷 9 年的實施與採購法之修訂,承辦人員亦有較多的採購範本得以參考,但往 往因主辦人員非專業人士以及在協辦招標人員亦不熟悉的情形之下所建立的招 標規範,因而造成成效不彰的情形,在政府機關內資訊系統導入時更是經常可 見。如:建議書徵求文件內容是否完整?評選最適廠商的評選準則中,評選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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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及其加權之訂定是否合理?評選委員是否依其個人偏好選擇委外廠商,而過 度流於主觀或粗糙?廠商投標價格是否過低,而影響整個資訊系統的品質?委 外作業流程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之規範?政府採購法第六條規定:機關辦理採 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 遇。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本法規定之範圍內,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 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而不同招標方式下,不同的評選標準下,

均需依其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為考量。

由於導入資訊系統時所牽涉的層面相當廣泛,而且耗時費資,若缺乏導入 前的完善規劃與準備,可能因此造成投入了大批人力、物力與財力,卻落得事 倍功半的效果。依據行政院主計處 2008 年調查報告顯示,就委外專案發生問題 的情形進行了解,有高達 91.22%曾發生問題,其主要是以『廠商人員異動』、

『廠商人員不適任』、和『要求廠商限期改善』、『解除或終止合約』等項較 多,均為來自廠商的因素。因此,機關團體除在事前規劃、參與專案人員觀念 上加以教育與宣導、內部員工的教育訓練外,如何能夠評選配合度高、具備豐 富經驗的軟體供應商及顧問公司,更是直接影響機關團體導入資訊系統專案成 敗的重大因素。因此,在招標規範中建立一套有效的評選模式,為本研究動機 之一。

政府採購法開宗明義即說明,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 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爰制定本法。除規定採公開招標 外,又另訂在某些條件下得採限制性招標,且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所訂 三款招標方式中,有二款明定採限制性招標,另一款則規定除應將招標訊息公 開於資訊網路,以取得三家廠商報價單,並擇符合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也屬 於限制性招標。然限制性招標給予採購機關很大的行政裁量空間,也容易造成 機關辦理採購資訊不夠公開,或有洽特定廠商承攬之嫌,給予社會大眾不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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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象。時常可於報章雜誌中見到有關機關採購不公、黑箱作業等負面新聞。顯 示現今機關辦理採購雖已有法令可依循,但承辦人在採購效率上及採購品質、

公平性及公開度與採購成本之間,並未適時取得平衡,因此如何顧及公共利益 的維護和政府本身績效的提昇,是目前承辦採購人員於採購決定時應審慎思量 的問題與尚須努力的地方。

因此政府機關如何善用法定招標方式,公開、透明的辦理採購,以學術理 論作為基礎建立一具有客觀性的作業方式,協助承辦人員排除因外力干擾而設 定有利於特定廠商條件之評選標準,進而免除落入採購弊端之中,或是為避免 受質疑而只建立簡單評選內容及方式。

在主計處 2008 的調查報告中指出在政府機關資訊委外之類別中,『軟體開 發與維護』占了 83.9%之多,目前雖然有許多前輩針對民間企業導入系統的步 驟或是廠商的評選模式有所研究及發表相關論文。在政府採購相關法令上並未 有特別針對採購資訊系統評選項目之規範,希望能有一套以多評準決策理論為 基礎的評選模式,可以在實際的採購案評選出合適的廠商,是本研究動機之 二。

第二節 研究目的

基於上述研究想法,本研究核心部分著重於整個資訊系統標案之「審標」

作業,主要係利用「多評準決策理論」協助評選委員對多家廠商多方案進行評 估,以決定各廠商方案之優劣順序。針對委外作業之決策人員及承辦人員對於

「政府採購法」及系統導入之專業能力之不足部份,本研究擬建立一個評選決 策模型,以支援整個委外採購案的進行,期提供評選委員、決策者及承辦人員 能在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之規範下,得以順利進行招商成功導入資訊系統,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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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系統導入之成功機率。目前針對企業導入資訊系統時的廠商評選方法論相 當多,而以政府採購流程進行研究的卻不多,並期能透過本次研究的進行,達 成以下目的:

一、建立採購「資訊系統或維護案」廠商評選之各項評選項目及權重關係。

二、在政府採購法下,機關在資訊系統委外時,運用多評準決策 ELECTRE 1 之 方法建立評選流程。

第三節 研究流程

本研究內容共分為五章,以下簡述各章內容,並說明各章節的架構安排。

第一章為「緒論」。介紹本研究之背景與動機,並經由研究目的確認整體 研究的發展方向與流程,並對本研究流程與章節略作闡述。

第二章為「文獻探討」。介紹現行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等關於資訊系統採 購相關規定介紹,並經由文獻探討是否可以運用學術性理論,配合採購法規進 行廠商之評選工作,形成本研究所需的理論基礎,並為後續問卷調查的依據。

第三章為「研究方法與步驟」。以第二章的理論基礎作為研究之依據,建 立初步問卷設計針對政府機關採購相關人員、專家進行前測,藉由專家針對問 卷內容提出的看法與建議,修正問卷內容後發出問卷。

第四章為「研究分析與實證結果」。將本研究所進行的問卷調查回收進行 分析並與已完成政府採購之機關進行個案研究,以 ELECTREⅠ多準則決策方法 選出合適的投標廠商。

第五章為「結論與建議」,對本研究進行分析結果彙整說明,並提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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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與建議,以提供日後相關議題研究的考量或實務上之運用的思考方向,作 為本研究的延續。研究流程如圖 1-1:

圖 1-1 研究流程圖

第四節 研究範圍及限制

本研究以「政府部門資訊系統」導入或維護為主要研究議題,並在「政府 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之下,以適用政府採購法規範之政府機關為對象,設定

研究動機的產生

研究目的與範疇的確立

問卷設計

先導研究

發出問卷

個案研究

結論與建議 收集及研究相關文獻

修正

問卷資料收集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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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的資訊專業能力無法建立完整之規格書,而選擇採用廠商提報建議書後進 行評選方式時,提供決策者之選商決策參考。

研究議題則主要以「限制性招標」方式下,以採購子法「機關委託資訊服 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及多評準模式之搭配為主要探討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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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主要目的在於敘述專業能力、政府採購決策、招標時廠商的評選理論 及相關的研究文獻。同時對政府機關辦理採購之法令依據、招標方式一併予以 探討。

現今資訊系統不僅是協助管理及決策工作,同時亦可藉由工作流程之改 造,進而提升工作服務的品質。在文獻中認為「委外」可回溯 1960 年代的傳統 分時作業及專業服務。而早期所謂資訊服務的外部支援係以電腦資訊系統的操 作為主。雖然近年來電腦的功能日益增強,隨著科技的發展使硬體的價格日漸 下滑,在軟體方面的費用卻日益增加,近年來,企業對資訊技術的投資,有愈 來 愈 增 加 的 趨 勢 , 甚 至 已 經 高 達 50 % 的 資 本 支 出 ( Renkema & Berghout, 1997),足見企業對電腦資訊系統的應用與需求依賴之勢,在政府機關方面更 是推展全面 E 化。

第一節 資訊委外概述

一、資訊委外的緣由

全球化日趨激烈的競爭下,如何保有現有基礎並持續發展、進而增加生產 和提昇服務品質,以領先其他競爭者,則是企業最關心的議題。資訊時代的來 臨,使得資訊已成為企業管理與營運發展的重要資源(馬瑪莉,1998),而資 訊技術的引進,更成為企業提昇競爭優勢的武器。引進資訊技術的方法除了成 立 資 訊 相 關 部 門 自 行 開 發 外 , 有 愈 來 愈 多 的 企 業 採 用 資 訊 技 術 委 外 ( IT Outsourcing)的方式進行(洪裕哲,1993; 姜嘉豐,1998; 陳聰仁,1997; Feeny et al., 1998; Michell, 1994; Chen et al.,1998; Blankenship,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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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訊委外的演進

在資訊技術委外的歷史中,Michell 及 Fitzgerald 等人認為在 1960 時,資 訊技術委外皆以硬體設備的管理為主,而現今則著重於資料處理作業的委外。

在 1970 至 1987 期間,資訊技術委外服務的市場,是由硬體供應商、系統及軟 體的供應商、資訊技術諮詢者所主導。在 1970 時,在資訊技術供應商持續擴展 服務到包括系統計畫管理及系統發展的委外;1980 時則更整合了資料處理功能 及電腦支援等;經由政府將許多公眾服務事務委外,為 1980 晚期的資訊技術服 務 從 傳 統 資 訊 供 應 商 及 資 源 當 中 注 入 了 新 的 潮 流 ( Michell & Ffitzqerald, 1997)。

對於國內學者楊千及黃仁伯等(1998)針對「資訊技術委外」的演進過 程,概分下列四個階段:

1. 1960 年代電腦的體積不僅龐大且費用昂貴,使用者必須有相當的 資金、空間及合適的操作環境,因此,為避免與消除密集的資本 投資,許多機構組織與外部的資料處理單位簽訂合約,進行各項 資料處理的工作,此為「資訊委外」的初期型態。

2. 1970 年代軟體開發已成為當時主要的問題,資訊系統應用的需求 急速增加,相對在資訊人員不足的情況下,以合約方式作系統規 劃的委外,成了另一種委外的方式。

3. 1980 年代重點則在於資訊的垂直整合,從產品開發到送交給客 戶,整個流程控制顯得非常重要,資訊系統亦被視為一項重要的 內部功能。

4. 1990 年代大型的公司也積極作資訊委外,委外型態發展成較廣及 較深的服務,並有更多的功能部門性質的委外,資訊供應商也願 意承受相關的責任和風險,進而改變了委外單位與供應商之間的 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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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來,將有五種趨勢會進入資訊承包商市場,並影響其變化。此五種趨 勢分別為:「全球化,垂直整合」、「傳統硬體製造商進入市場」、「大型公 司資訊部門進入市場」、「傳統供應商所提供之建置及設施服務」及「某些大 型供應商已經進入商業處理的委外」等(Michell & Fitzgerald, 1997)。

(二)資訊技術委外的定義

有許多與「資訊技術委外」有關的研究文獻,各家學者及資訊相關機構對 資訊技術委外亦提出許多不同的定義。惟不論採用何種定義,皆說明資訊技術 委外的主體仍以「組織中的資訊相關活動」委由「第三者(或承包商)」辦理 為主。詳表 2-1

表 2-1 資訊技術委外的定義

吳以文, 1990 將企業中任一資料處理活動之部分或全部外包給外界 之資訊服務業者。

Radding, 1990 將組織外的單位以簽約方式接手負責組織內部分或全 部的資訊系統活動。

吳采菽,李建復, 1991 企業將全部或一部分的資訊科技應用及處理功能交由 外界資訊業者負責。

Due, 1992 將組織中部分或全部的資料處理、硬體、軟體、通訊 網路與系統操作人員,轉移給第三者,而第三者包括 硬體提供者、顧問公司及簽約廠商。

Venkatraman & Loh, 1992

藉由外部供應商使得組織中與資訊基礎建設的全部或 特定元件有關的實質或人力資源產生重大貢獻。

Richmond & Seidmann , 1992

將一部分或全部之資訊系統發展及處理活動轉由組織 外之供應商承包。

張一飛, 1993 從簡單之職務外包,到資產(機器和地產)和人員移 轉,甚至可成立合資分公司來經營,即為合作開發。

Computing Services Association , 1993

委外為以合約(包括服務層次協定)方式,將資訊技 術的服務以及其持續性的管理責任委託給第三者。

Atinkemer & Gulati, 1994

將組織中資訊系統的工作全部或部分以合約方式委交 外部供應商執行。

Grover et al., 1994 將組織中一部分或全部資訊系統功能轉由外部提供服 務者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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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rdon, 1994 選擇性將一項或多項資訊科技功能轉包出去,其中包 括應用軟體的發展及維護、資料中心運作、資訊科技 研究、通訊網路管理、資料庫管理、支援災害復原及 訓練資訊科技。

Takac, 1994 將電腦、網路和人員,從發包商移轉給承包商,由承 包商取代發包商應有的資訊活動,類似資產的轉移。

Minoli, 1995 將一部分或全部之資訊系統或通訊,交由第三者做。

Willcocks et al., 1995 將組織中的資訊技術/資訊系統和相關服務的部分和全 部轉移給第三者管理,以得到所需的結果。

McFarlan & Nolan, 1995

將資訊系統外包視為策略聯盟之合作互助形式。

Rao et al., 1996 將多樣的資訊系統功能,例如使用廠商的資料中心管 理、運作、通訊及軟體維護,轉包給承包商。

Nam et al., 1996 指將多樣的系統,交由外部的資訊系統承包商承包。

陳盛輝, 1997 將組織資訊系統功能中的一部分或全部轉由外部承包 商負責的一種活動。

謝清佳、吳琮藩, 1998 將組織中資訊相關活動,部分或全部由組織外的資訊 服務提供者來完成。

Laudon et al., 1998 將組織內電腦中心的作業、通訊網路或應用發展等轉 交給外部供應商所提供服務的程序。

McNurlin & Sprague, 1998

將公司的電腦操作、網路作業或其他資訊系統功能交 由承包商一段時間,通常,至少五年。

林東清, 2005 企業把部分或全部的資訊系統功能,以契約的方式委 託外部的資訊系統供應商來發展、管理或提供。

資料來源:陳盛輝,1997;林奇瑩,1997;本研究整理

(三)資訊委外的利益

委外的利益可以由「經濟面」、「管理面」、「技術面」及「策略面」四 個角度來探討(吳琮璠,謝清佳,1998)。

1. 經濟面 在於降低資訊科技與人力資源的投入成本、預知資訊活動 所需成本,並將固定成本轉變為變動成本或變動的資訊活動量可 支出變動成本,使雙方都會因規模經濟而降低成本,進而提高獲 利。

2. 管理面 使得組織再造與重整用以減少組織中不當的擴大,人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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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切化、增強效率與效益,使成本中心轉變成利潤中心。在組織 成長或變動時,不必大幅更動組織的資訊基礎建設,便可使營運 更具有彈性,及能快速反應環境的挑戰。

3. 技術面 可引進更新和更好的資訊科技,以得到更好的服務品質,

因而可避免人力資源取得的困難、改善生產力、促進組織學習 力、避免資訊科技投資的浪費及並能確切掌握快速變化的資訊科 技環境變化。

4. 策略面 使得企業更有彈性,執行時也更加迅速。將資源作最佳化 配置,使企業能專注於提升核心能力和事業,最重要的就是可以 擁有更多的回應挑戰環境變遷的能力。

另 Antonucci 等人(1998)則認為委外可以隨時獲得最新科技及節省成本,

並保證品質,以及對固定雇員的作業保證等(Antonucci et al., 1998)。而根據 Planmetrics 董事長 Gordon 對 250 位 CIO 及高階主管所作的調查(Gordon, 1994)

中得知,企業在採行資訊系統委外的主要原因是,有「降低營運成本(46

%)」、「集中企業資源(28%)」、「強化資訊能力(21%)」及「其他(5

%)」等項。

因此,若能順利推展資訊技術委外作業,不只能使企業兼顧到其核心業務

(Core Business),又能享有資訊系統帶來的優勢選擇(Feeny, 1998; Blankenship, 1997; Ferranti, 1997; Jacobs, 1998; Dreyfack, 1998; Christina, 1997)。

二、資訊委外的作法與分類

資訊技術的委外,不單單只是需求上的委外,更是希望藉由在委外的過程 和結果中得到實際可用的經驗和技術。但由於各類承包商專長的不同,其所能 提供的服務皆或有不同。而不同的學者和不同的機構,對於資訊委外的作法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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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的分類亦各有不同。所以將各專家、學者及機構等對資訊技術委外的作 法與分類概述如下:

(一)McNurlin 及 Sprague 之觀點

當資訊活動執行初期,資訊可由內部執行或交由外部委託執行,對企業而 言皆是相同的。但是,漸漸地,當外界承接的工作量逐漸增加時,委外作業的 業主與承包商之關係也漸有所變化(Barbara et al., 1998)。McNurlin & Sprague

(1998)將業主與供應商間之關係區分為:專業服務(Professional Services)、

買 進 產 品 ( Product ) 、 買 進 交 易 ( Transactions ) 、 系 統 整 合 ( Systems Integration)及委外(Outsourcing)等五種關係(McNurlin & Sprague, 1998)。其 說明詳表 2-2。

表 2-2 業主與承包商間之關係

關係 說明

1.專業服務 包括規劃(或諮詢))、軟硬體設施的建構或維護、以及訓練 等。

2.買進產品 包括規劃(或諮詢))、軟硬體設施的建構或維護。至於訓練 則為選擇性項目。

3.買進交易 從供應商的交易資訊或信用中心交易信用報告得知,委外 關係對於買方有利的是可以有效控制變動成本;而對於賣 方而言有利的是,可以降低風險並提高收益。

4.系統整合 以計畫別為基準點,就單一計畫而言,包括了規劃、發 展、維護及訓練等生命週期的掌控。

5.委外 以時間為基準點,就全部資訊服務的合約執行,整個或大 部分的資訊系統活動。

資料來源:McNurlin & Sprague, 1998

(二)林欣磊的資訊委外項目

林欣磊認為委外的項目應可分為:系統規劃與設計、軟體評估、軟體設 計、機房設施、網路系統、系統備援、主機租用與代管及個人電腦與前端設備 等八項(林欣磊,1999),詳表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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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3 資訊委外之項目

委外項目 說明

1.系統規劃與設計 由策略規劃開始,包含了對資訊功能需求分析、流程 分析、系統架構、系統規格、軟硬體方案的建立等。

2.軟體評估 套裝軟體之評估與選擇有其專業性,所以有些公司將 這個部份委由顧問公司評估。

3.軟體設計 廣義而言,項目包括電腦程式、網頁、圖形、影像、資 料庫等,這部分乃是委外的大宗,因此糾紛也特別 多,包含了智慧財產權等的問題。

4.機房設施 有些電腦化程度較高的行業或公司,通常都會設一 獨立機房,一方面是安全的問題,另一方面則是以穩 定性考量。因此機房的規畫與建置幾乎是採委外方 式,包含線路配置、防火防潮、溫度控制、門禁管制、

監控設備、電力系統、媒體儲存等。

5.網路系統 網路系統的範圍很廣,其中包含了企業內部網路、企 業間網路、網際網路等。

6.系統備援 有些企業則會將電腦中心之備援交外部廠商處理,除 了可降低成本外,還可兼顧企業持續的營運。當然系 統備援包括一般網路主機或設備,在發生問題時,由 廠商緊急提供備用設備與人力,以解決客戶之臨時需 求。

7.主機租用與代管 隨著網際網路的普及,企業都希望擁有自己的網 頁或電子信箱 ,但又不希望另外請專人負責,此時 則可以考慮租用廠商提供的主機空間。或雖然有自己 的主機但無設立機房,亦可將主機交由廠商代為管 理,以確保安全與穩定。

8.個人電腦與前端設 備

有些企業個人需要大量電腦,就會考慮把這些勞 務性之維護、安裝等工作交由廠商處理,另一方面電 腦生命週期都很短,有些企業則選擇以租用代替採 購,以免去不斷升級所造成的成本。

資料來源:林欣磊,1999

(三)劉曉玲資訊委外之作法

劉曉玲將資訊委外之作法分為四種,分別是選擇性的委外、整體委外、功 能委外及業務處理委外(劉曉鈴,1998),茲分述如表 2-4:

(24)

表 2-4 資訊技術委外之作法

委外作法 說明

1.選擇性的委外 將企業內的部份或是資訊系統建置的某階段委由資訊廠商建 置。

2.整體委外 將整個資訊部門委外由專業的資訊廠商負責管理、維護。

3.功能委外 企業依使用的時間與享用的服務來支付使用的花費。

4.業務處理委外 企業內資料處理之相關活動委由資訊廠商提供服務。

資料來源:劉曉鈴,1998

(四)美國資訊技術協會的外包項目和形成分類

美國資訊技術協會(Information Technology Association of American, ITAA)

的主要成員是美國資訊技術相關的業者。在其所出版介紹資訊系統外包的說明 文件中,將一般業者所最常外包的項目和形成分類,如表 2-5:

表 2-5 美國資訊技術協會委外項目表

委外項目 說明

1.遠端處理

(Remote Processing)

包含資料傳輸、應用軟體與工具程式庫、資料 處理、資料庫管理、資料儲存、即時資訊資料 庫、使用者支援與意外事故之復原等。

2.系統整合

(Systems Integration)

包括系統與軟體設計、規劃與開發;軟體、硬 體與通訊系統的採購、安裝與測試;以及客戶 的訓練與支援。

3.軟體開發

(Software Development )

包括需求之規劃;軟、硬體的設計與分析;程 式寫作;獨立測試、確認與檢驗。

4.通訊(Communication) 包括網路的設計、安裝與測試;網路管理與最 佳化;電子資料交換(EDI)線上資料庫、電 子郵件與告示板(Bulletin Boards)。

5.設施管理

(Facilities Management )

客 戶 資 料 中 心 的 管 理 與 運 作 , 包 括 互 動

(Interaction)與批次(Batch)資料處理;資 料的儲存與取用;系統的診斷與維護;意外 事故之復原與網路管理。

資料來源:美國資訊技術協會,1996

(五)Michell & Fitgerald 對委外承包商的分類

Michell 及 Fitzgerald(1997)等人則將委外承包商分成五類,詳表 2-6:

(25)

表 2-6 Michell & Fitgerald 之分類

承包商 說明

1.資訊技術諮詢及資訊技術解決 提供者(IT consultancies and IT solutions providers)

以提供諮詢、計劃、計畫管理為主,是屬 高獲利、高薪資的員工、大型公司、全球 系統,包含傳統軟體發展服務、系統整合 等。並有其他方面發展的趨勢。

2.軟體系統委外服務

(Systems houses)

以設計、應用發展及系統執行為主,並逐 漸參與長期合約並管理、維護客戶的軟體。

此種承包商並有向系統諮詢或硬體生產 發展的趨勢。

3.硬體供應商

(Hardware vendors)

主要是硬體生產、資訊基礎建設,由於近 來半導體的發展,使得獲利減少,迫使硬 體供應商朝系統諮詢方向來發展,以求更 高的獲利,並以創新科技來增加收益。

4.外部資訊技術部門

(Ex-IT departments)

子公司的業務主要以系統整合、設計、應用 發展、執行及作業等為主。呈現母、子公 司的垂直整合,亦屬於垂直整合型。此種 承包商有朝系統諮詢方向發展之趨勢。

5.資訊基礎委外服務(Generic outsourcers)

經由低價的商業服務以建立隨之而來的服 務,主要以維護、資訊基礎建設為主,此 種承包商並有朝系統諮詢方向發展。

資料來源:Michell & Fitgerald, 1997

(六)Arnett 及 Jones 對委外活動的分類

Arnett(1994)及 Jones 以美國國內資深資訊系統管理人員為調查對象的研 究中,針對資深資訊管理人員對委外活動的特性作一項研究(Arnett & Jones, 1994)。研究的特性包括了組織對資訊系統管理人員的定位、組織資深人員參 與資訊系統(包括參與資訊相關會議等活動及使用電腦的情況等)之程度及資 訊系統的表現成效等。將委外活動區分為硬體(如網路、個人電腦、工作站、

微電腦或大型主機的維護及支援等)、軟體(如合約規劃、軟體支援或訓練 等)及其他的管理活動(如設備管理或系統維護等)(Arnett & Jones, 1994)。

在研究中將委外活動區分為七類,詳表 2-7。

(26)

表 2-7 Arnett 及 Jones 對委外活動的分類

項目 分類

1 系統整合(Systems integration)

2 設備管理(Facility management ) 3 合約規劃(Contract programming)

4 軟體支援(Software support)

5 網路支援(Network support)

6 微電腦/主機之維護(Minicomputer/ Mainframe maintenance)

7 工作站/PC之維護(Workstation/ PC maintenance)

資料來源:Arnett & Jones, 1994

(七)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對資訊技術委外所定的分類

政府為加速政府電腦化之委外服務,並增加資訊軟體廠商市場商機,行政 院爰委託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結合了產、官、學各界專家之專業及經驗,將 政府資訊作業委外的相關流程,配合範例編撰成「政府資訊作業委外服務實施 作業手冊」,其中將資訊技術委外分為下列幾項,如表 2-8。

表 2-8 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資訊委外項目

委外內容 工作說明

1.整體規劃 對組織未來資訊系統應用方式,提供一整體性的藍圖,

以確定使用資訊系統(電腦)的目的,分析所需之各項資 源(設備、人力、經費、時程等),及具體的實施步驟。

2.顧問諮詢 「顧問諮詢」係為因應資訊系統開發、使用過程中,可 尋求專業機構提供管理技術、專業知識及建議。

3.資料登錄 將原始文件委外以人工作業方式輸入成電腦可處理之媒 體。

4.資料處理 委外單位將需要以電腦處理之工作,全部或一部份委由 業者以其自有設備,代為規劃、設計、處理,或委由 業者派員前來操作委外單位之設備,按一定之程式處理 產出媒體者。

5.軟體開發 係指應用軟體系統製作及相關之服務。其作業範圍包 括新系統開發設計、舊系統汰舊換新、舊系統架構更 改、系統移轉訓練、系統保固等工作。

6.軟體維護 係指應用軟體之維護服務,包括版本更新、錯誤偵測與 排除、更正性服務等。

(27)

7.系統管理 將全部或部份資訊系統之整體運作,包含人員、環境設 備、機器設施、作業程序及管理制度,以及其它相關或 延伸之作業委外管理,系統管理服務之方式可以是委託 單位自備設備,服務單位提供管 理 服 務 ; 或 者 由 服務 單位提供資訊或環境設備及管理服務,委託單位擁有使 用權等不同之方式。其工作內容包含了整體資訊管理制 度之規劃及建置,擬定資訊系統之運作方式及執行,訂 定服務水準指標以作為執行之要求及改善之依據等工 作。系統管理包含上述各項主要作業內容。

8.網路服務 網路所界定的意義相當的廣泛,從最基本的兩部工作站 的串接、區域網路建置,伺服器建置、主機銜接進而廣域 網路連結,國內、外長距離傳輸等等,不僅含蓋硬體、

軟體系統之建置,更涉及資料庫之使用,各地(國)之 電信線路(機具)租用。

9.機房設施管理 電腦設備、機房及相關管理業務委外處理,運用外界之專 業技術,協助執行設施管理任務。包括管理制度之規 劃、執行,提供運作環境及軟硬體設備之規劃或管理 等。

10.備援服務 備援中心之規劃、建置或提供備援中心服務以及資料處 理中心有著實體上的脆弱性,發展災變發生時及時恢復 重要資訊系統之運作及利用計畫。

11.訓練推廣 資訊教育訓練之規劃與執行委外單位在業務資訊化過程 中,有關各階層人員常態性資訊教育訓練之規劃與執 行。其訓練範圍可包括電腦軟硬體技術、資訊管理技 術、行政管理技術及領域專業技術等。

12.硬體維護 對於購買的硬體設備(如:系統主機、終端機、工作 站、個人電腦、印表機、繪圖機、連線設備等),於保 固期限內由原供應業者依購買時,約定提供各項售後服 務。在保固期滿後,為維持原硬體之功能及正常運作,

所提供的定期維護合約工作統稱為硬體維護。

13.系統整合 針對特定業主特定專案需求,以重新開發之軟體、搭配 硬體、網路及周邊設備等所組成的整體資訊系統。這 類系統通常只針對極少數客戶的大型專案計畫(金額以 千萬元新台幣計者),整合不同廠牌電腦硬體、軟體及周 邊產品,並且結合行業專業知識(Domain Knowledge),

包括網路、需購置或開發的硬體設備及軟體。

14.系統稽核 確保電腦中心內部作業安全控制能有效的建立並長期維 持一定品質。協助建立電腦中心安全作業管制標準。

(28)

評估並稽核電腦中心安全作業管制標準。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1996

(八)「政府採購法」的分類

「政府採購法」於民國 87 年 5 月 27 日由總統公布,並於民國 88 年 5 月 27 日起正式實施。主要目的是為了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 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採購法第一條)。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爰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 所稱資訊服務訂定「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其中訂定「資 訊服務」,係指提供與電腦軟體或硬體有關之服務:包括整體規劃、系統整 合、系統稽核、系統管理、網路管理、軟體開發、軟體驗證、軟體維護、硬體 維護、硬體操作、機房設施管理、備援服務、網路服務、顧問服務、顧問諮 詢、資料庫建置、資料處理、資料登錄或訓練推廣等服務(詳「機關委託資訊 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三條)。

第二節 資訊委外廠商評選方式與評估準則

一、廠商評選方式

現行資訊委外廠商的評選作法中,僅有少部份直接與合作廠商洽談委外工 作的內容,大部分皆以辦理招標方式為之。企業先行依其需要撰寫建議書徵求 文件(Request For Proposal, RFP)以廣徵廠商服務建議書,再由企業內部或企業 外部聘請專業人士組成評審小組,依廠商所提服務建議書之內容及廠商之簡報 以進行評選,經評定所選廠商後再行後續委辦事宜(Jones, 1994; 吳琮璠,謝清 佳,1998; 何秉衡,2000)。

在評選過程中,依 Goldsmith(1994)建議共分六個步驟:1.定義系統需

(29)

求;2.準備「徵求服務建議書資料」(包括需求的定義);3.從合格的廠商中要 求回應「徵求服務建議書資料」;4.運用權重及打分數方式評比各廠商的服務 建議書;5.計算成本-效益分析及價格-效能比;6.完成報告向管理者建議最適合 的服務建議書(Goldsmith, 1994)。簡述如下:

(一)定義系統需求

企業必須確定是否有必要辦理委外,其中包括定義業務功能需求、定義符 合業務需求的系統及可建構並執行經設計的資訊系統。同時,企業必須考量的 是:決定是否要購買「委外的結果」或購買「委外的過程」。決定是否包含資 訊系統執行的細部設計、決定該需求定義是否需要包括效能程度、軟硬體環境 及工具的限制以及使用的方法等。

(二)準備提列需求「徵求服務建議書資料」(包括需求的定義)

「徵求服務建議書資料」主要是提供給有興趣的廠商充分的資訊,以利廠 商瞭解該如何提服務建議書,並需說明清楚廠商所提之服務建議書格式及內 容。同時使企業可瞭解如何去評估廠商的建議書,因此企業需事先擬定評估準 則及各項準則的權重,方能確認最佳的外包廠商的評估方式。

(三)要求回應

要求初評合格的廠商回應「徵求服務建議書資料」,使雙方能站在一致的 立場上達成共識。應注意的是:應設定各項應有的基本條件;避免過多的服務 建議書,但至少兩份至三份;並請所有的廠商回答與服務建議書有關的疑問 等。

(四)評估服務建議書

適切的運用評比項目的權重及評分方式來比較各廠商的服務建議書。需基 於直接且客觀條件下進行評比,將各廠商送來的服務建議書分成幾個小部分以 便分開評審,另需注意廠商所承諾的事在未來的可實行程度等。

(30)

(五)計算價格-效能比

企業應該決定整體分數或評分的型式,如不可接受與可接受的門檻條件,

以及優異的部分。需注意的是不要刻意限制最終參與評選人員的上限,亦應避 免選擇企業無法接受的團體。

(六)建議最適外包廠商

為整個資訊技術委外承包評選工作的最後階段,即完成評選報告後向管理 者建議最適合的服務建議書及承包商,再由主管同意後,即可開始整個委外的 作業。

惟 Goldsmith (1994)所建議之(五)計算價格-效能比,在執行上尚有爭議,

因資訊之「效能」常無法於事前先以具體方式予以量化評估。且此「效能」究 以委外企業主所期望之「預期效能」為主要評估依據,或以委外承包商所提供 之「預期效能」為主要評估依據之間容易產生爭議,並無一致之作法。所以實 務上,皆以廠商提供之服務建議書並參照原先預定之評估準則(或評選項目)

進行評比,再依所評比之廠商優勝序位建議最適切之廠商,而省略計算價格-效 能比。

二、政府採購法之評審項目

在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 評選及計費辦法」規定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其中包括一般之「資訊服務」及為 辦理重大新興資訊業務或重大設備汰舊換新之「整體委外服務」(詳「機關委 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二、三、四條)。

其中有關委託廠商辦理資訊服務部份(第五條),其招標文件得視個案特 性及實際需要載明事項計有服務之項目及工作範圍等十三款,其中第十一款為

(31)

評審項目、評審標準及評選方式等,有關「評審項目」之規定,在第七條及第 八條即有明確的規定。詳表 2-9。

表 2-9 政府採購法之評審項目 條文 條 文 內 容

第七條 第五條第十一款評審項目,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視個案特性 及實際需要載明下列事項:

一、 廠商所具備或提供之電腦軟硬體、通信設施、資訊人力、經 驗或實績等資源或資格。

二、 廠商之專業技術能力。

三、 廠商之品質保證能力。

四、 計畫主持人及主要工作人員之經驗及能力。

五、 廠商之資訊安全及機密維護能力。

六、 如期履約能力。

七、 廠商之支援及維護能力。

八、 價格。

九、 教育訓練之提供。

十、 計畫執行方式。

十一、 建議書之完整性、可行性及對服務事項之瞭解程度。

十二、 其他必要事項。

第八條 第五條第十一款評審項目,於資訊整體委外服務,除前條及法令 另有規定者外,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載明下列事 項:

一、廠商之人力資源規劃與運用計畫。

二、廠商之專案計畫管理能力。

三、廠商之財務能力。

四、廠商過渡作業之計畫管理能力。

五、重大附加效益。

六、廠商誠信履約之風險評估。

資料來源:政府採購法,1999

雖法令有針對「資訊服務」訂廠商評審項目,但亦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 要載明。惟「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 法」中對於各個評審項目之權重及評比方式未有明確之規定。因此可視個案的 特性及組織實際需求自行研訂各評審項目之權重載明於招標規範之中。

(32)

三、對於運用政府採購法進行評選時之建議

「政府採購法」之子法「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中對於 廠商評選之評審項目雖有詳密之規範。但在委外案件愈來愈頻繁的同時,委外 業者與廠商間有意見不一致時或作業控管超出預期之情況下,在雙方原訂合約 又無適當規範時,將來彼此訴諸法律之情形亦無不可能。如果廠商有誠意提供 多餘服務,則雙方之法律訴頌問題將會減少,所以廠商過去與委外業者間之法 律訴頌經驗,可作為委外案件提列該廠商履約誠意之參考。

有關「政府採購法」中對於「資訊服務」之認定:係指提供與電腦軟體或 硬體有關之服務:包括整體規劃、系統整合、系統稽核、系統管理、網路管 理、軟體開發、軟體驗證、軟體維護、硬體維護、硬體操作、機房設施管理、

備援服務、網路服務、顧問服務、顧問諮詢、資料庫建置、資料處理、資料登 錄或訓練推廣等服務。另可再依重大新興資訊業務或重大設備汰舊換新之因素 而以整體委外方式辦理。對於上述之服務,在「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 計費辦法」之中未有詳細之說明,可能對於某些委外服務方式或範圍之認定造 成困擾。因此,未來應將上述資訊服務各子項提出說明,以避免延用上之錯 誤。

另由於評選最適合廠商所採用之評審項目或評估準則,往往多達十數個,

這些評估準則即為所謂之多評準,因此,本研究擬以多評準決策理論(Multiple Criteria Decision Making, MCDM)來協助評選最適之資訊系統委外承包商。

第三節 政府採購法相關法規簡述

我國自 88 年 5 月 27 日正式實施「政府採購法」以來所有政府採購皆需依

(33)

其規定辦理,以下就法規與評選相關之規定予以彙整如下:

一、招標方式

依照現行之「政府採購法」第十八條:採購之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

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等。本法所稱限制性招標,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 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意即機關辦理限制性招標,邀請二家 以上廠商比價,有二家廠商投標者,即得比價;有一家廠商投標者,得當場改 以議價辦理(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以提昇採購效率。另外限制性招標是 以直接邀請廠商投標,如果廠商受邀之後卻不投標,依本法第六十條之精神,

視同放棄。

二、最有利標之作法

「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了機關辦理採購的決標原則,其中第一項 第三款為「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而所謂的「最有利 標」之作法則定於第五十六條:

「決標時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者,應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 評審標準,就廠商投標所對於標的之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或價格等 項,作序位或計數之綜合評選,以評定最有利標。

在依前項辦理,結果仍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應予廢標。

機關在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應先報上級機關核准,方能執行。最有利標之評選 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因此,在「政府採購法」規定「公開招標」之決標方式,應先報經上級機 關核准後,方可採最有利標決標。而關於最有利標之評選辦法,「公共工程委 員會」依法定有「最有利標之評選辦法」以規範各機關執行。

三、限制性招標之條件

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即明定限制招標之情形:

(34)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得採 限制性招標:

8…

9.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10.以公告程序辦理設計競賽,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11.公營事業機構因需要,必須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經依所需條件公 開徵求勘選認定適合需要者。

12...

前項第九款及第十款之廠商評選辦法與服務費用計算方式及第十一款之作 業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因此,「政府採購法」對於機關委託資訊服務之標案,在報經上級機關核 准後,得以採用「限制性招標」,惟對於廠商之評選辦法,「行政院公共工程 委員會」另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之條文,訂有「機關委託資 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目的是希望能經明確之規定,機關辦理委託廠 商提供資訊服務時,廠商評選與服務費用之計算方式有一定規範。並針對招標 文件、評審項目、廠商之議價、決標、履約及智慧財產權之歸屬亦有明確規 範。

四、「資訊服務」採以「限制性招標」與「公開招標」之異同

由「政府採購法」中可瞭解,「資訊服務」可以採用「公開招標」方式辦 理。亦可在報經上級機關同意後採用「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此二者皆需上 網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採用「公開招標」時不用辦理評選,底價於開標前編 定,不需參考廠商報價,決標時即以進入底價,且價格最低者得標。採「限制 性招標」需辦理評選,底價於議比價之前訂定,議價時應參考廠商報價。比價 時之底價亦需於比價前訂定,並擇優完成議比價。

「資訊服務」若以「公開招標」之「最有利標」為決標方式,其與「限制

(35)

性招標」於「陳報主管機關核准」與「上網公告,刊登公報」等兩階段之行政 作業上皆相同,皆同時需成立「評選委員會」辦理評選(但兩者所引用之子法 不同:「最有利標」引用的是「最有利標評選辦法」;「限制性招標」引用的 是「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最有利標」得不訂底價,

而「限制性招標」之底價於議價前訂定,議價亦需參考廠商報價。比價之底價 須於比價前訂定,並擇優完成議比價。有關「資訊服務」以「公開招標(包括 以「低於底價」方式決標及以「最有利標」方式決標)」或採「限制性招標」

於「陳報主管機關」、「上網公告,刊登公報」、「辦理評選」、「訂定底 價」及「決標方式」等階段各所需注意事項說明,詳如表 2-10。

表 2-10 資訊服務」以「限制性招標」或「公開招標」時之異同說明表 方式

條件

限制性招標 公開招標

本法 22 條除 第一項第九 至十一款外

僅本法 22 條第 一項第九至十一 款

以「低於底 價」方式決 標

以「最有利標」

方式決標 陳報主管

機關核准

應先報經主 管機關核准

(本法 22)

應先報經主管機 關核准(本法 22)

不需核准

(本法 18、

19)

應先報經主管機 關核准(本法 56)

上網公,

刊登公報

不經公告程 序(本法 18),故不 需上網公告

需上網公告,刊 登公報(公告發 行辦法 4)

需上網公 告,刊登公 報(本法 19)

需上網公告,刊 登公報(本法 19)

辦理評選 不辦理評選 需辦理廠商評選

(本法 22)依子 法「機關委託資 訊服務廠商評選 及計費辦法」辦 理

不辦理評選 需辦理廠商評選 並依子法「最有 利標評審辦法」

辦理(本法 56)

訂定底價 比價:辦理 比價之開標 前定之。議 價:定底價 前應先參考 廠商之報價 單或估價單

(細則 54)

比價:辦理比價 之開標前定之;

議價:定底價前 應先參考廠商之 報價單或估價單

(細則 54)

底價需於開 標前編定

(本法

46),故不需 參考廠商報 價

得不訂底價(本 法 47)

決標方式 直接邀請廠 商比價或議

需成立評選委員 會辦理評審。以

以合於招標 文件規定,

就廠商投標標的 之技術、品質、

(36)

價(本法 18)

最優者優先議價

(評選辦法 11)

且在底價以 內之最低標 為得標廠商

(本法 52)

功能、商業條款 或價格等項目作 序位或計數之綜 合評選,評定最 有利標(本法 56)

資料來源:政府採購法,民 88 年;何秉衡,2000

五、「公開招標以最有利標決標」、「限制性招標」的流程

(一)資訊服務之採購採公開招標之最有利標決標方式,依「最有利標評 審辦法」辦理(辦理評選合適廠商。

(37)

主管單位 監辦單位 資訊單位 業務單位 採購單位 評審小組 廠 商 相關文件 招標文件 草案 評選委員 名單

招標文件

公告稿

公告單

資料來源:採購法

(二)資訊服務之採購可採用限制性招標,依「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 選及計費辦法」辦理透過評選方式招得合適廠商。

核定

成立評選委員會 擬定招標文件草案

公告 擬定公告稿

成立評選委員會

公開招標 審標及評定最 有利標

簽會相關單位

訂定或審定評選項目、

評審標準、評定方式

等待廠商投標

(38)

主管單位 監辦單位 資訊單位 業務單位 採購單位 評審小組 廠 商 相關文件 招標文件 草案 評選委員 名單

招標文件

公告稿

公告單

資料來源:採購法

第四節 多評準決策理論

近 代 管 理 科 學 、 作 業 研 究 多 專 注 於 歸 納 , 並 解 決 多 目 標 及 多 評 準 的 問題(Klimberg & Cohen, 1999)。自從 1972 年第一屆多評準決策研討會 舉辦以來,MCDM 已成為 MS/OR 中快速發展的領域之一。由於主要是

核定

成立評選委員會 擬定招標文件草案

公告 擬定公告稿

成立評選委員會

限制性招標 審標及評選

簽會相關單位

訂定或審定評選項目、

評審標準、評定方式

等待廠商投標

(39)

以 多 評 準 方 式 協 助 採 購 最 合 適 的 資 訊 系 統 及 供 應 商 , 因 此 , 有 必 要 針 對 多評準決策理論作一探討。

Huizingh and Vrolijk 認為資訊系統評估的決策過程,包含了以下幾項特 質:

1. Providing a realistic description of the problem 2. Supporting group decision-making

3. Structuring the decision-making process

4. Incorporating both quantitative and qualitative factors 5. Expressing the relative importance of factors

6. Analyzing alternatives

7. Comprehensibility of the method 8. Applicability of the method

因此資訊系統專案選擇決策是一種多評準決策(Multi Criteria Decision- Making) 問 題 。 多 評 準 決 策 的 方 法 有 許 多 , 包 含 了 WSM(Weighted Additive Method) 、 WPM(Weighted Product Model) 、 ELECTRE(Elimination et Choice Translating Reality)、TOPSIS(Technique for Order Preference by Similarity to Ideal Solution)、AHP(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ANP(Analytic Network Process)…等。

其中AHP方法逐漸被使用在資訊相關領域的決策上(Finnie et al, 1993)。

一、 WSM

是最早出現以及可能是最被廣泛使用的方法。在評量尺度是一維的情況下 相當的好用,但是如果是多維的情況就會有問題,需要予以正規化(Evangelos

& Stuart, 1989)。而且在同一時間考量多個準則時,很難直接付予每一準則適當 的分數及權重。Jyrki(1996)發現加權平均(WSM)法對資料的敏感度較差,改變

(40)

篩選準則的權重對最終的決策影響並不顯著,因此較不易察覺在不同準則條 件下對其結果影響的程度。

二、 WPM

是由Bridgeman (1997)所發展出來的,方法類似WSM,但因為是以相對數 值作比較,故可以抵銷不同方案準則單位所產生的比較問題,因此在一維和 多維的狀況皆可以應用(Evangelos & Stuart, 1989)。做法上是以不同的準則,進 行兩兩相比較其可行性,最後以效用最大的作為最佳方案。這個方法雖然合 乎邏輯,而且計算簡單,事實上卻未被廣泛使用。

三、 TOPSIS

是由Hwang 和 Yoon (1981)基於與理想解有最大關係和接近性的概念所發展 的,合理產生各評估屬性項目的權重,找出各評估屬性的最佳績效值作為理想 解,與最差的績效值作為負理想解,求出各方案與負理想解與理想解的距離,

以排列出優先順序。

四、AHP

利用成偶比對方式來決定各準則權重及各方案在各準則之優劣程度,最 後利用矩陣運算各方案的總分,做為選擇的優先順序並且允許決策者從不同 的觀點改變準則的權重來分析結果。這項技術的優點是簡單又可以解決現實 生活中困難的問題,尤其是當資訊並不完整的時候,它的功效會更大。AHP已 經被應用在如資源配置、策略規劃、績效衡量、方案選擇、稽核等方面。其 他可應用的領域則包含了公共政策、市場行銷、採購、健康照護…等(Ernest &

Saul, 2001)。Zahedi 和Shim分別列舉了超過60/75個應用程式(Zahedi 1986; Shim , 1989)。 ( 另外有超過150篇論文在描述用AHP作為決策方法(Golden et al., 1989)。

Gartner也應用AHP方法作為許多IT相關決策的方法(Ernest & Saul, 2001)。

(41)

五、ANP

Saaty在1996年提出了分析網路程序法( Analytic Network Process; ANP)。這個 方法由AHP發展而來,但是容許決策階層架構,各個層級中各準則的交互關 係 , 也 就 是 備 選 方 案 也 會 影 響 各 準 則 權 重 的 決 定 , 稱 之 為 systems-with- feedback。ANP可解決AHP對於各個node中,各個元素彼此之間必須為獨立的基 本限制,所以AHP可以視為ANP的一個特例。但是迄今ANP並沒有像AHP一樣有 眾多文章討論相關的應用,應用軟體也十分少見,而且必須要在準則以及備選 方案都明確的情況下進行,所以並不適用於本評選結構。

六、 ELECTRE

方法是一種定性的多準則決策方法。1996年被Benayoun所提出,再經Roy, Nijkamp (1994)等人將此方法拓展到今日的模型。該方法中有三個重要的概 念:滿意值(concordance)、不滿意值(discordance)與門檻值(threshold values)。其 基本概念為若某一方案具有多數的準則優於其他方案且沒有任何準則低於不 可接受之門檻程度,則該方案優於其他方案,可得各方案間之優劣關係,並 具有概念簡單、計算容易等優勢。

在諸類之演算方法中,標準值指準則之間的偏好是以一個事先設定的 水準來衡量其優劣;序數值則指準則之間的偏好沒有確切的權重可以顯示 其差距,只有以先後順序呈現;基數值指準則之間的偏好是以確切的權重 值表示;而邊際替代率則以無異曲線來比較準則的效用高低,藉此顯示偏 好順序。由於本研究主要針對基數值的決策方法,所以將較常見之基數值 決策方法優劣作一簡單介紹。

(42)

表 2-11 基數值多準則評估方法之優劣比較表

方法 評估原理 決策過程 優點 缺點

簡單加權 法

最大效用法 由決策者或決策群體成員 對m個評估準則的重要性加 以 評 估 , 運 用 AHP 或 多 準 則評分法得到權重,然後 歸一化後的標準評點作加 權和,依評點的數值,來 選擇最佳的方案。

決 策 過 程 簡 單 , 方 便 使 用。

權 重 決 定 不 易。

AHP 最大效用法 係簡單加權法的延伸。將 關心的問題利用層級化的 方式展開,每個層級的項 目各自獨立,由下而上求 算各層的相對權重而加以 綜合,選擇權重值最高的 方案為決策的最適方案。

權 重 求 得 後 用 一 致 性 檢 定 , 較 有 理 論基礎。

若 準 則 權 重 的 評 比 未 能 與 實 際 方 案 所 對 應 的 準 則 量 測 值 相 結 合 , 則 頗 受爭議。

線性指派 法

最能滿足一 致性測量

以匈牙利法為主軸的運算 模式,故評估的準則必須 與計畫的數目相同才能進 行,能同時考量所有評估 準則的訊息。

根 據 各 評 估 準 則 及 其 等 級 加 以 區 分 , 達 到 線 性化互補。

若 無 適 當 的 指 派 方 案 時 則 無 法 使 用。

ELECTRE 最能滿足一 致性測量

分別建立滿意指標與不滿 意指標,構建偏好優勢關 係圖,並在決策者訂定的 偏 好 門 檻 值 下 找 出 核 心 解 , 若 依 然 未 能 做 出 決 策,則重新調整門檻值,

此為ELECTRE I 的原型,之 後的型態均以此為主軸作 為改良。

計 算 式 簡 單 、 評 估 過 程容易。

有 時 無 法 排 列 方 案 之 優 先 順 序 , 且 門 檻 值 不 易 決定。

TOPSIS 與理想解有 最大關係和 接近性

以歐基理德距離建立理想 解與負理想解的距離,採 用相對接近度來作為計畫 優劣的排序。

以 理 想 解 之 相 對 近 似 值 排 列 方 案 之 優 先 順 序 , 可 避 免 無 從 比 較 的 情 況。

僅 能 使 用 於 量 化 準 則 , 未 能 考 慮 質 化準則。

資料來源:游獻章(2005)

Hwang(1981)認為多準則決策(Multiple Criteria Decision Making, MCDM) 為決 策者在多個評估準則下,對一組可行的替代方案進行評估,以決定各方案之優

(43)

劣或執行的優先順序。Korhanen 等人(1992)提到多準則決策問題,一般可依 其決策方案之特性分為兩類:離散(discrete)與連續(continuous)。離散之 MCDM 問題通常是從一群方案中選出其一,例如從一群投資案中選出最佳者;連續之 MCDM 問題通常都以數學方程式來表示,例如多目標線性規劃(multiple objective linear programming)等,並以此找出最佳解。因資訊系統之選擇評估屬於離散之 決策問題,因此本僅探討離散的多準則決策方法。

在離散的MCDM問題中,Korhonen等人(1992)將問題以下類五種方式 歸類:

(1)方案多或少(2)準則多或少(3)準則之值確知或不確定(4)方案 為 已 知 或 未 知 ( 5) 準 則 描 述 清 楚 或 不 清 楚 。 其 中 , 當 方 案 少 ( 例 如 少 於 10) 、 準 則 多 且 明 確 的 描 述 時 , Saaty 博 士 在 1971年 所 提 出 之 層 級 分 析 法

(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 AHP)已被廣泛的應用於解決此類之問題。然 而,當評估準則無法清楚描述時,可使用兩兩相比較的方法,並利用圖形 來表示決策方案的優先順序,此種問題類型的解決方法以ELECTRE最為人 所熟知(吳仁和、夏則智,1998)。

有關資訊系統之評估,如準則及方案並不多時,AHP是可考慮的方法之 一,但如果方案太多時則易造成評選人員混淆,使得一致性指標偏高。使用 AHP時,決策者必須針對所挑選之準則,對任意兩工具,例如A與B,清楚的 說明A與B何者較好以及好多少?然而決策者常難以清楚的指出到底好多少

(也就是評估準則常無法清楚且詳細之描述)。例如對資料庫連結能力的評 估,若A系統支援多品牌資料庫,B系統則僅支援單一資料庫,則在此準則方 面可以確定A優於B,但常無法明確的說出A比B好的程度(例如好3倍)。因 此,在此情況下AHP便不適用,取而代之的常是ELECTRE I方法。

(44)

第三章 研究方法與步驟

本章主要是在介紹研究方法與步驟,分為三節,首先是研究方法的介紹,

第二節為問卷的設計,第三節則是說明問卷的發放及回收情況。

第一節 研究方法

在經過文獻探討之後,基於計算公式簡單明瞭、評估過程容易,並且不受 評估準則及方案的多寡限制,所以本研究的評選方法理論為:ELECTRE I 多準 則決策方法與應用。ELECTRE 方法(Elimination et Choice Translating Reality)於 1966 年被 Benayoun 所提出,再經由 Roy, Nijkamp 等人將此方法拓展到今日之模 型。ELECTRE 方法發展至今計有 ELECTRE I、ELECTRE Ⅱ、ELECTRE Ⅲ及 ELECTRE Ⅳ 四種不同評估方法,ELECTRE I 主要是在求得方案之非劣解,並 無排出方案之優劣順序。ELECTRE Ⅱ、Ⅲ、Ⅳ則係排出方案。

優劣順序之評估方法,其中 ELECTRE Ⅱ係基於滿意指標(Concordance Index)與不滿意指標(Discordance Index),決定方案強勢與弱勢關係已排出方 案優劣順序。ELECTRE Ⅲ則考慮於決策過程中有不確定性存在,因此引進模 糊 理 論 ( Fuzzy Theory ) , 並 建 立 門 檻 函 數 , 使 方 法 更 能 符 合 實 際 情 況 。 ELECTRE Ⅲ 方 法 理 論 基 礎 雖 然 相 當 嚴 謹 但 處 理 方 法 卻 較 複 雜 , 因 此 發 展 ELECTRE Ⅳ方法,簡化 ELECTRE Ⅲ處理過程,且基於權數難以客觀衡量,是 以未利用權數處理排序工作(曾國雄、曹勝雄,1991)。茲將 ELECTRE 法之特 性彙總如表 3-1 所示。

(45)

表 3-1 ELECTRE 法特性彙總表

ELECTRE Ⅰ Ⅱ Ⅲ Ⅳ

評估準則分類 確定準則(True Criteria)

確定準則(True Criteria)

虛擬準則(Pseudo Criteria)

虛擬準則(Pseudo Criteria)

所須偏好資訊

.權數

.滿意水準

.不滿意水準

.權數

.滿意水準

.不滿意水準

.權數

.偏好門檻函數

.無差異門檻函數

.否定門檻函數

.判別函數

.偏好門檻函數

.無差異門檻函數

.否定門檻函數

.判別函數

問題型態 求核心解 方案排序 方案排序 方案排序 排序關係 求核心解 方案排序 方案排序 方案排序 最後資訊 核心解 部分順序* 部分順序* 部分順序*

*方案排序可有相同之順序 資料來源:張全寶(1989)

ELECTRE I 是一種定性的多準則決策方法,其基本概念為若某一方案具有 多數的準則優於其他方案且沒有任何準則低於不可接受之門檻程度,則該方案 優於其他方案。該方法中有三個重要的概念:滿意值(concordance)、不滿意值 (discordance)與門檻值(threshold values)。其中,任兩個方案間(例如方案 i 與 j)的 滿意程度是由某些賦予權重之準則來衡量。在這些準則上,若方案 i 比方案 j 好 (以 i>j 表示)或一樣好(以 i=j 表示),則其滿意值(以 c(i, j)表示)計算公式如下:

所有準則之權重總和

之準則的權重總和 之準則的權重總和

所有 0.5*( )

) ( ,

( i j i j

j i

c     …(1)

另外,不滿意程度之衡量是由每個準則在兩兩比較時,找出準則中方案 j 比 i 好且差距值最大者,最大差距值乘以該準則之權重後再除以該項準則之級 距範圍,即可得不滿意值(以 d(i, j)表示)。其計算公式如下:

準則之級距範圍

準則之權重 之準則最大差距值)*( ) ) (

,

( j i j

i

d   ……….(2)

數據

表  2-3  資訊委外之項目  委外項目  說明  1.系統規劃與設計  由策略規劃開始,包含了對資訊功能需求分析、流程 分析、系統架構、系統規格、軟硬體方案的建立等。  2.軟體評估  套裝軟體之評估與選擇有其專業性,所以有些公司將 這個部份委由顧問公司評估。  3.軟體設計  廣義而言,項目包括電腦程式、網頁、圖形、影像、資 料庫等,這部分乃是委外的大宗,因此糾紛也特別 多,包含了智慧財產權等的問題。  4.機房設施  有些電腦化程度較高的行業或公司,通常都會設一 獨立機房,一方面是安全的問題,另一方
表                                                 2-4  資訊技術委外之作法  委外作法  說明  1.選擇性的委外 將企業內的部份或是資訊系統建置的某階段委由資訊廠商建 置。  2.整體委外  將整個資訊部門委外由專業的資訊廠商負責管理、維護。  3.功能委外  企業依使用的時間與享用的服務來支付使用的花費。  4.業務處理委外 企業內資料處理之相關活動委由資訊廠商提供服務。  資料來源:劉曉鈴,1998  (四)美國資訊技術協會的外包項目和形成分類
表  2-6 Michell  &  Fitgerald  之分類
表  2-7 Arnett  及 Jones  對委外活動的分類  項目  分類  1  系統整合(Systems integration)  2  設備管理(Facility management )  3  合約規劃(Contract programming)  4  軟體支援(Software support)  5  網路支援(Network sup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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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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