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現今是一個處處競爭的時代,惟有能够善用資訊技術,才能在現今中出類 拔萃,並能贏得先機。使得不論民間市場或政府部門在面臨資訊時代,必定推 展資訊化,才不致於身落人後處於劣勢,而資訊技術的導入,更成為各機關團 體提昇競爭優勢的最大利器。引進資訊技術的方法除了內部成立資訊相關部門 自行開發外,有愈來愈多的機關團體採用資訊技術委外的方式辦理。採用資訊 技術委外主要是能顧其核心業務又能直接引進資訊技術的有利作法。以低風 險、低成本、獲得專業競爭力及高技術性,讓機關團體得以藉由與委外廠商的 協調合作,以保持其原有核心技術並提高服務範圍。
我國於民國 87 年 5 月 27 日發佈政府採購法,並自 88 年 5 月 27 日正式實 施。在採購法實施以前,係依據「各機關學校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 物稽察條例」及「審計法施行細則」辦理;上述之條例、細則並非政府採購法 規,而是審計機關稽察機關辦理採購程序之審計法規,實不宜當作機關辦理採 購時之依據,且「各機關學校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的 條文內容相當簡略,亦不足以其為政府採購之依據。在正式施行「政府採購 法」後,各項政府之採購均需遵照「政府採購法」暨相關子法之規範,雖在經 歷 9 年的實施與採購法之修訂,承辦人員亦有較多的採購範本得以參考,但往 往因主辦人員非專業人士以及在協辦招標人員亦不熟悉的情形之下所建立的招 標規範,因而造成成效不彰的情形,在政府機關內資訊系統導入時更是經常可 見。如:建議書徵求文件內容是否完整?評選最適廠商的評選準則中,評選內
容及其加權之訂定是否合理?評選委員是否依其個人偏好選擇委外廠商,而過 度流於主觀或粗糙?廠商投標價格是否過低,而影響整個資訊系統的品質?委 外作業流程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之規範?政府採購法第六條規定:機關辦理採 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 遇。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本法規定之範圍內,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 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而不同招標方式下,不同的評選標準下,
均需依其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為考量。
由於導入資訊系統時所牽涉的層面相當廣泛,而且耗時費資,若缺乏導入 前的完善規劃與準備,可能因此造成投入了大批人力、物力與財力,卻落得事 倍功半的效果。依據行政院主計處 2008 年調查報告顯示,就委外專案發生問題 的情形進行了解,有高達 91.22%曾發生問題,其主要是以『廠商人員異動』、
『廠商人員不適任』、和『要求廠商限期改善』、『解除或終止合約』等項較 多,均為來自廠商的因素。因此,機關團體除在事前規劃、參與專案人員觀念 上加以教育與宣導、內部員工的教育訓練外,如何能夠評選配合度高、具備豐 富經驗的軟體供應商及顧問公司,更是直接影響機關團體導入資訊系統專案成 敗的重大因素。因此,在招標規範中建立一套有效的評選模式,為本研究動機 之一。
政府採購法開宗明義即說明,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 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爰制定本法。除規定採公開招標 外,又另訂在某些條件下得採限制性招標,且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所訂 三款招標方式中,有二款明定採限制性招標,另一款則規定除應將招標訊息公 開於資訊網路,以取得三家廠商報價單,並擇符合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也屬 於限制性招標。然限制性招標給予採購機關很大的行政裁量空間,也容易造成 機關辦理採購資訊不夠公開,或有洽特定廠商承攬之嫌,給予社會大眾不良的
印象。時常可於報章雜誌中見到有關機關採購不公、黑箱作業等負面新聞。顯 示現今機關辦理採購雖已有法令可依循,但承辦人在採購效率上及採購品質、
公平性及公開度與採購成本之間,並未適時取得平衡,因此如何顧及公共利益 的維護和政府本身績效的提昇,是目前承辦採購人員於採購決定時應審慎思量 的問題與尚須努力的地方。
因此政府機關如何善用法定招標方式,公開、透明的辦理採購,以學術理 論作為基礎建立一具有客觀性的作業方式,協助承辦人員排除因外力干擾而設 定有利於特定廠商條件之評選標準,進而免除落入採購弊端之中,或是為避免 受質疑而只建立簡單評選內容及方式。
在主計處 2008 的調查報告中指出在政府機關資訊委外之類別中,『軟體開 發與維護』占了 83.9%之多,目前雖然有許多前輩針對民間企業導入系統的步 驟或是廠商的評選模式有所研究及發表相關論文。在政府採購相關法令上並未 有特別針對採購資訊系統評選項目之規範,希望能有一套以多評準決策理論為 基礎的評選模式,可以在實際的採購案評選出合適的廠商,是本研究動機之 二。
第二節 研究目的
基於上述研究想法,本研究核心部分著重於整個資訊系統標案之「審標」
作業,主要係利用「多評準決策理論」協助評選委員對多家廠商多方案進行評 估,以決定各廠商方案之優劣順序。針對委外作業之決策人員及承辦人員對於
「政府採購法」及系統導入之專業能力之不足部份,本研究擬建立一個評選決 策模型,以支援整個委外採購案的進行,期提供評選委員、決策者及承辦人員 能在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之規範下,得以順利進行招商成功導入資訊系統,並
提高系統導入之成功機率。目前針對企業導入資訊系統時的廠商評選方法論相 當多,而以政府採購流程進行研究的卻不多,並期能透過本次研究的進行,達 成以下目的:
一、建立採購「資訊系統或維護案」廠商評選之各項評選項目及權重關係。
二、在政府採購法下,機關在資訊系統委外時,運用多評準決策 ELECTRE 1 之 方法建立評選流程。
第三節 研究流程
本研究內容共分為五章,以下簡述各章內容,並說明各章節的架構安排。
第一章為「緒論」。介紹本研究之背景與動機,並經由研究目的確認整體 研究的發展方向與流程,並對本研究流程與章節略作闡述。
第二章為「文獻探討」。介紹現行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等關於資訊系統採 購相關規定介紹,並經由文獻探討是否可以運用學術性理論,配合採購法規進 行廠商之評選工作,形成本研究所需的理論基礎,並為後續問卷調查的依據。
第三章為「研究方法與步驟」。以第二章的理論基礎作為研究之依據,建 立初步問卷設計針對政府機關採購相關人員、專家進行前測,藉由專家針對問 卷內容提出的看法與建議,修正問卷內容後發出問卷。
第四章為「研究分析與實證結果」。將本研究所進行的問卷調查回收進行 分析並與已完成政府採購之機關進行個案研究,以 ELECTREⅠ多準則決策方法 選出合適的投標廠商。
第五章為「結論與建議」,對本研究進行分析結果彙整說明,並提出研究
結論與建議,以提供日後相關議題研究的考量或實務上之運用的思考方向,作 為本研究的延續。研究流程如圖 1-1:
圖 1-1 研究流程圖
第四節 研究範圍及限制
本研究以「政府部門資訊系統」導入或維護為主要研究議題,並在「政府 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之下,以適用政府採購法規範之政府機關為對象,設定
研究動機的產生
研究目的與範疇的確立
問卷設計
先導研究
發出問卷
個案研究
結論與建議 收集及研究相關文獻
修正
問卷資料收集與分析
機關的資訊專業能力無法建立完整之規格書,而選擇採用廠商提報建議書後進 行評選方式時,提供決策者之選商決策參考。
研究議題則主要以「限制性招標」方式下,以採購子法「機關委託資訊服 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及多評準模式之搭配為主要探討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