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高等教育經費政策與學費政策
第二節 政府模式與高等教育學費政策
採政府模式之國家,最為人所知且最典型的即屬北歐各國,其中本研究將以 芬蘭及瑞典這兩個國家來作為政府模式之例子。歐盟於近年來提出波隆納歷程
(Bologna Process)以企圖改革歐洲的大學結構,但芬蘭和瑞典之政府在雖改革 了部分高等教育體制,卻依舊維持他們對於高等教育發展之理念,同樣地重視學 生的福利與教育機會公平。因此,以下在大致上了解兩國的高等教育發展後,將 接著對其高等教育學費政策作一說明。
壹、芬蘭
一、高等教育之發展
芬蘭的憲法保障所有芬蘭人皆有受教育及文化之基本權利,各地方政府有義 務提供平等之義務教育之機會,並將政府經費花用在教育及文化上。在芬蘭,所 有兒童都能根據自己的能力,在學習和自我發展的得到保障的機會,而不論其居 住地、語言及社經地位等,所有學生都有權得到充份的和高品質的教育和指導,
並擁有一個安全的學習環境和福利。具彈性化的教育體系和基礎教育的保障使其 具有公平和一致性之結果,芬蘭的教育政策簡言之就是有四大政策,即為品質,
效率,公平性和國際化。
芬蘭的教育制度與台灣類似,國民義務教育九年,學童七歲入學;高中分普 通中學或職業學校,均為三年;而高等教育機構分大學與技術學院,正常情形高 中或高職畢業通過會考之後,十九歲即進入大專院校中就讀。芬蘭的教育制度有 下列五項特點:(1)教育機會均等:在芬蘭,學童不論其年齡、行別、居住地、
經濟地位或母語、膚色等,在《憲法》中皆保障了人民有受教的基本權利。2004 年公布的《平等法案》(Equality Act, 2004),說明了不能歧視不同膚色、國籍、
宗教、語言、信念、健康程度、身心障礙、性別導向以及不同種族之國民,再次 強調芬蘭社會之平等訴求;(2)教學一律免費;(3)中央政府督導,地方政府 執行;(4)所有教育制度之經費均由國家來支付;(5)高品質之教育。
芬蘭的高等教育包括了大學及技術學院(polytechnics)兩大類,全是屬於國 立的。就芬蘭的第一所大學成立於 1640 年,最早稱之為「皇家土庫研究院」(Royal Academy of Turku),此在當時與歐洲其他古老之大學一樣,設又神、醫、法、
哲,四個學院。從 1640 到 1808 年,其教育目的皆在為瑞典王國及路德教派培養 神職人員和公僕。而在 1809 年時,改名為「土庫帝國研究院」(Imperial Academy of Turku)。後因大火,1828 年將此大學遷址到赫爾辛基市,由於當時為俄國所 統治,因此命名為「芬蘭之亞歷山大帝國大學」(Imperial Alexander University in Finland)。到了 1917 年芬蘭獨立後,1919 年正式更名為「赫爾辛基大學」(the University of Helsinki),其教育目標乃是在於建立一所在歐洲最頂尖之綜合研究 型大學,主要任務有三,即教學、研究和社會互動。除了赫爾辛基大學,1908 年後第二所學府赫爾辛基工業大學,其後陸續在舊首都土庫也成立了兩所大學。
目前總計有二十所大學分屬於不同地區,包括正規大學十所,科技大學三所,經 濟學院三所,藝術學院包括音樂、美術、戲劇、工藝設計各一所,另有國防大學 屬於國防部,與國立大學同一等級。各大學、經濟學院和藝術學院均授予碩、博 士學位。另外,在許多學科領域內若欲取得碩士學位,則要修至少三年的學士課 程,獲得學士學位後,再修兩年的碩士課程並繳交論文即可。而博士學位,則必 須先取得碩士學位後的兩年內取得準博士學位(Licentiate),接著再於四年內修 完博士班的課程,方可取得博士學位。在大學主要從事科學或學術的研究。根據
《大學法》(Universities Act)規定,大學必須促進自由研究、科學和藝術之教 育,提供高等教育在研究基礎上和教育學生來服務國家和人民。為履行這一使 命,大學必須與周圍的社會環境加強互動,並增強研究結果和藝術活動對社會的 影響。
而在高等教育的技術學院部分,或稱之為 AMK(ammattikorke -
akoulututkinto)。第一所技術學院是在 1991 年時所成立的,剛開始只是實驗性 質,修業年限為三年半至四年,直到 1996 年才正式成立,並於 2000 年正式運作。
其教育目的在於提供專業人才之訓練,反映勞動力市場之需求,並且從事研究與 發展,以支持教學,促進芬蘭教育之發展。目前總計三十一所,主要是培育職場 上所需之專業人才,有工、商及服務業等專門課程,只要是高中或高職的畢業生 均可提出申請,修習完畢時頒授專科學院學位。
芬蘭高等教育的特色在於其高教機構皆為國立,且其教育經費充裕,經費悉 由教育部編列,政府在挹注高等教育之資金不虞匱乏,對於大學生有許多福利或 津貼之補助,使得大學生不用擔心金錢來源問題,在學習方面能夠全心投入,顯 示其重視教育機會之均等。再則,芬蘭高等教育建立了高品質保證制度,且有組 織建全的「全國高等教育評鑑委員會」,主要追求重質不重量的教育體制。此外,
大專院校對內有「學生聯盟」幫助學生爭取各項福利,並參與多項活動,做為大 學機構與學生之間的橋樑,實為功不可沒;對外則有教育部下設的「國際交流中 心」,目的是為了與歐盟各國之高等教育機構進行交流與學習。由此可見芬蘭在 高等教育之建設方面可說是多所用心(Opetusministerio, n.d.; 陳照雄,2007;
教育部,無日期)。
二、政府模式與高等教育學費政策
芬蘭為一社會福利國家,在此,每一個人都有接受教育之基本權利,在高等 教育層級,跟中小學一樣是免學費政策,然而在教科書、旅行或餐食等方面,學 生必須自行負擔部分費用,但為數不多。而教育經費之支出,是由政府、教育部 以及地方政府共同負擔(陳照雄,2007:69)。也由於此,因此在談芬蘭的高等 教育學費政策時,只能從公共經費之供給來探討,其中就包含了學生的學費。
在高等教育部分,芬蘭之大學乃依學術自由原則和自主權來運作,他們在決 策方面非常獨立。所有的大學皆為國立的,政府提供大約 70%的預算,預算由教 育部全權統籌以編列預算,此用以支付核心基金(core funding)、計畫基金以及 能力本位基金。此外,也接受外界之支援如大學之建教合作服務、專業教育以及 各項研究計畫,皆可獲得企業之贊助。芬蘭高等教育全為國立體系,因此如上述 所談的,高等教育之經費乃是由政府支出大部分,但多數工科大學與專科學校因 有建教合作與專業性研究計畫,部分經費來自民間,如 Tekes 之科學發展中心、
商業或企業界、歐盟以及其他公益團體,所得之經費乃是專作研究與發展用,芬 蘭科學院(the Academy of Finland)則負責評鑑結果(陳照雄,2007:70;張家 倩,2006:210)。
而技術學院則有三個經費來源:中央與地方共同分擔的核心預算、提升學校 軟硬體專案預算,以及根據芬蘭高等教育評鑑審議會年度特定項目與整體表現的 評鑑結果所獲得的獎勵式績效預算(陳照雄,2007:70;張家倩,2006:210)。
從表 3-2 來看,自 1998 年到 2005 年受到國家政府所資助之研究及發展發費之單 位,在歷年來大學的部分都是最多的,佔整體經費的 26%,由此可以看出芬蘭在 對於高等教育之研究及發展可謂不遺餘力,給予高度之支持。
表 3-2-1 1998 至 2005 年受國家資助研究和發展經費之單位 單位:百萬/歐元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
大學 313.5 323.3 346.4 349.8 377.7 393.3 407.9 416.7 26 大學附屬醫院 60.5 60.5 59.4 56.7 56.7 48.7 48.7 40.7 3
芬蘭科學院 142.9 155.5 153.8 187.1 184.9 188.6 214.6 223.5 14 科技發展中心 374.9 410.8 390.8 399.4 398.5 412.7 430.0 448.4 28 國有研究機構 204.3 208.0 215.8 219.8 234.4 239.5 250.0 259.4 16 其他公共經費 153.5 117.0 129.7 139.6 136.5 169.9 183.9 208.0 13 Total 1,249.6 1,275.1 1,295.9 1,352.4 1,388.7 1,452.7 1,535.1 1,596.7 100 資料來源:Opetusministerio(2005:33).
在芬蘭的教育部方面,補助之經費有五大項(陳照雄,2007):
1. 實際核心經費(actual core funding):主要用於個大學的活動、教學、研究及 社會服務,約佔總教育經費之 89.4%。
2. 補助全國性有關文化政策之經費(financing of national tasks):約佔總教育經 費之 1.5%。
3. 補助全國性之教學方案之經費(financing of national programmes):約佔總教 育經費之 4.7%。
4. 計畫經費(project funding)約佔總教育經費之 1.9%。
5. 基本能力本位之經費(performance-based funding):佔總教育經費之 2.4%。
由上述可知,芬蘭在高等教育經費之支出,無論是中央政府部分,還是地方 當局支付,皆屬於政府支出,可見經費支出公部門就超過 50%,佔了絕大部分,
因此歸於政府模式。芬蘭的高等教育特色重質不重量,且重是教育機會均等,無 論是在入學上的平等,還是經濟上之平等,芬蘭都以作為一個福利國家,竭盡所 能地提供國民之優良的高等教育品質。
貳、瑞典
一、高等教育之發展
瑞典乃是一社會福利國家,在繼丹麥與挪威之後,於 1842 年頒行國民義務 教育法,並且在 1950 年時,搶先將國民教育延長為九年,成為全球各國教育的 模範。根據瑞典教育與研究部所制訂的《教育法》(Education Act),其內容完全 展現瑞典教育制度所遵循的根本原則-每一個人擁有均等的教育入學機會,不受 其種族、社會背景或居住區域之影響。並且,所有公立學校體系的教育都是免費 的,完全由政府資助(王如哲、陳欣華,2008)。瑞典的高等教育機構皆是由國家 政府負責掌管,包含私立的高等教育機構也受政府政策之指導,並向政府負責。
此外,高等教育之財政方面受到政府之支配,在課程上也受到政府之監督,為一 十足的政府模式國家。
瑞典高等教育已有五百多年的歷史,且在三百多年前就已經發展出現代大 學,在當時,大學所偏重的是文史方面的教育,到了十九世紀初才開始發展理工 大學。由於高等教育逐漸由菁英化走向普及化,因此瑞典為了擴大入學機會,於 1965 至 1975 年間廣設大學校院,以滿足人民對於高等教育之渴望。其後,1980
瑞典高等教育已有五百多年的歷史,且在三百多年前就已經發展出現代大 學,在當時,大學所偏重的是文史方面的教育,到了十九世紀初才開始發展理工 大學。由於高等教育逐漸由菁英化走向普及化,因此瑞典為了擴大入學機會,於 1965 至 1975 年間廣設大學校院,以滿足人民對於高等教育之渴望。其後,19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