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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自由主義的社會正義

第二章 社會正義理論

第一節 當代自由主義的社會正義

近代以來,自由主義作為一種政治及經濟的意識形態而出現,在人類的政經

變革之意識形態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一般來說,自由主義具體的基本主 張,包括提倡宗教寬容,並極力維護思想言論自由、肯定私有財產、尊重市場機 制、主張政府分權制衡,以及堅持法律程序正義等等。此外,也認為人類對於生 命意義、理想生活方式的差異,是一個永遠無法改變的事實,除非政府採取強制 之政治手段,否則難以使人民、社會達成一致的共識。也就是說,自由主義者否 認存在一套準則或價值理想,是每一個人追求幸福生活所必需具備的,多元價值 才是自由主義者所歌頌的。因此擁抱自由主義價值的政府,其存在與目的並不是 為了實現某一個特殊的價值觀,而是要使擁有不同生命理想和價值觀的所有社會 成員,都能在保有其自主性的條件下共同生活(林火旺,1998)。

自由主義經過三百多年的發展以來,其本身之概念及內涵就不斷地演變,上 述自由主義的主張是普遍為人所知的,成為一個普遍為社會認同的信念。而今日 我們在談論到自由主義時,除了在某些概念上如言論自由、私有財產及憲政主義 等,具備某些共有的核心價值信念外,對於何謂自由主義這個命題常會隨著時代 或社會情況的不同而有所改變,在不同的國家也有著不同的用法,因為自由主義 論者長期以來也始終缺乏一致的共識。Alan Ryan(1993: 291)曾說:「現代的西方 人所繼承的不是一個自由主義,而是許多自由主義」,正是點出自由主義發展的 真實情況。

自由主義發展以 John Stuart Mill 為界,在本體論的預設上、對自由的定義、

國家功能角色定位、社會經濟政策看法、政府應否干預市場的經濟活動,以及國 家是否應該追求社會公平正義的價值等概念見解上,普遍存在著許多分歧意見,

顯然從自由主義的發展歷史來看,可以區分出兩個不同的階段:古典自由主義與 當代自由主義。以下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將分別先概述古典自由主義與當代自由

主義之發展,針對其內容介紹學說發展的時間、代表學者及其內涵,並列表比較 兩者之異同處。第三部分則接著探討當代自由主義之下的社會正義內涵,以帶出 本文所欲探討的正義理論。

壹、 古典自由主義(Classical Liberalism)

一、發展時間

古典自由主義興起的時間有兩派不同的說法。有些學者將自由主義之起源推 至古希臘時期,但絕大部分研究自由主義的學者仍認為真正的起源應是在近代,

John Gray(1995:9)指出:「十七世紀是最早發現有關於現代個人主義觀點的系 統論述,自由傳統派就是由此而萌生的。」推斷古典自由主義興起的時間,大概 是十七世紀末到整個十八世紀的啟蒙運動時期,自由主義觀念系統已有完整之發 展。然而,在當時還沒有人將此種開明且具批判性的思想稱為「自由主義」。文 獻上記載自由主義一詞首次出現於十九世紀初,1821 年的西班牙自由黨首次採 用「自由派」之詞,標榜其成立立憲政府的決心,自此,自由主義才以一種具有 現代政治意味的樣貌被後代延用(江宜樺,2001:9-10)。

二、代表學者

古典自由主義的奠基者和開創者,以西方自由主義之父─John Locke

(1632-1704)為首要代表,他最令人耳熟能響的主張為他對人類生而有的自然 權利之堅持,在其著作中,能夠代表其對自由主義有著重要影響的為《論寬容書 信》(Letter Concerning Toleration, 1689)以及《政府論二篇》(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 1689)

。此外,具有代表性的自由主義思想家還有那些英國哲學家,

包括 David Hume(1711-1776)和 Adam Smith(1723-1790)等;法國的 Baron de Montesquieu(1689-1755)以及德國的啟蒙運動哲學家 Immanuel Kant(1724

-1804)、Jeremy Bentham(1748-1832),以及 Wilhelm von Humboldt(1767─1835)

等人。

其中 Bentham 自 1766 年出版《論政府》(Fragment on Government)一書中 提出「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the greatest happiness of the greatest number)的原 則以來─即功利主義(Utilitarianism)觀點所強調之自由是用以提升效用或幸福 的,因此,自由不再被視為天賦的自然權力,需要透過政府立法來賦予,以求保 障大多數人的幸福,自此和古典自由主義所強調的放任式自由產生了裂痕,但他 仍為一位古典自由主義者,因其功利主義是建築在個人主義上的。1而 Adam Smith 在《國富論》(The Wealth of Nations, 1776)中,則從資本主義市場的角度來闡述 自由主義的要義,強調自由放任的市場經濟,讓「看不見的手」來調節市場的秩 序,對於自由主義學說及在經濟上應用之貢獻有一定地位(維基百科,無日期 a)。

三、基本主張

上述提過 John Locke 為自由主義的奠基者,因此古典自由主義又可稱為「洛 克式自由主義」,其主張國家存在目的在於保障個人生命、自由、財產自然權利 等,此一理念,不僅成為自由主義理論重要論述核心,對自由主義的發展有深遠 影響,同時也奠定了現代人權觀念的基礎。

古典自由主義的重點乃是視個人自由為中心,特別重視個人的主權,認為國 家政府將會侵犯個人自由,因此主張限制政府的權力,以保障和擴大個人自由。

根據 Berlin(1969:122)的說法,古典自由主義的主張是一種消極的自由(negative liberty)─指的是在沒有其他人或群體干涉我的行動程度之內,我是自由的。亦 即權利是以不受其他人(包括政府)侵犯的個人自由為基準,是一種不受干涉的

1 所謂「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the greatest happiness of the greatest number),即功利主義認 為人應該做出能「達到最大善」的行為,所謂最大善的計算必須依靠此行為所涉及的每個個體之 苦樂感覺的總和,其中每個個體都被視為具相同份量,且快樂與痛苦是能夠換算的,痛苦僅是「負 的快樂」。不同於一般的倫理學說,只考慮一個行為的結果對最大快樂值的影響功利主義,不考

自由。2

古典自由主義基本要素有四點(Gray, 1986:xii):(1)個人主義(individualism)

要素,即認為個人之於社會集體而言,都有其首要性;(2)平等主義

(egalitarianism)要素,賦予一切人同等的道德地位,否定了人類道德差異與任 何法律或政治秩序有關聯;(3)普遍主義(universalism)要素,肯定人種上的道 德統一性,認定特殊的歷史和文化形式都只具有次要之意義;(4)向善主義

(meliorism)要素,即肯定所有的社會制度和政制安排都可得到糾正和改善。正 是這種要素之構想,使得自由主義內部所產生的歧異和複雜性能夠有一確定之同 一性,而其落實於政治中則包括保障消極意義下的個人自由、私有財產、市場經 濟、代議政府等。

在公共事務上,透過制定政府的行政結構,例如立憲、國會制度和分權制衡 等,人民能夠經由自由選舉權以監控政府部門之運作。在經濟上,強調自由放任 的經濟政策,限制政府之權利,以避免其干預市場經濟,因個人財產的所有權被 視為個人自由最重要的部分。而在個人權利方面,人身應受保護,並享有言論和 集會之自由,法律是為了保障私人生活(張明貴,1998:21)。總的來說,古典 自由主義認為個人才是社會的最終目的,每個人只要不影響他人之自由,便應該 享有最大的自由,有限政府只是在保護人民最基本的權利及維持社會秩序。

2 Isaiah Berlin 在 1958 年的“兩種自由概念”(Two Concepts of Liberty)一文中,對自由的概念 進行了革命性的劃分。其將自由分為積極自由和消極自由兩種。他認為,積極自由是指人在“主 動”意義上的自由,即作為主體的人做的決定和選擇,均基於自身的主動意志而非任何外部力 量。當一個人是自主的或自決的,他就處於“積極”自由的狀態之中(Liberty to……)。這種自 由是“做……的自由”。而消極自由指的是在“被動”意義上的自由。即人在意志上不受他人的 強制,在行為上不受他人的干涉,也就是“免於強制和干涉”的狀態(Liberty from……)(參見 Berlin, 1969:118-172)。

貳、 當代自由主義(Contemporary Liberalism)

一、發展時間

當代自由主義出現的時間,我們雖以 John Stuart Mill 做為其古典和當代自由 主義之分界,然洛克式自由主義早在法國大革命(1789)時就已經開始受到修正。

當時認為洛克式的自由主義對於自由之爭取不夠積極,因此自 Jean-Jacques Rousseau(1712—1778)起,即提出人們平等參與的權利,擴大自由主義的範圍,

也就是轉消極為積極、化被動為主動,從免除專制與壓迫變成要求享有權利(張 明貴,1998:20-21)。

十八世紀的工業革命,雖然為生活帶來了便利與效率,然而也帶來了新的社 會問題如污染、個人與群體社會的疏離、城市內的擁擠以及童工的出現,在經濟 上則出現了貧富差距拉大的問題。此時的自由主義者希望擴大政府的規模,以保 護公民免受經濟和自然狀態的困難所產生之後果,他們認為這些問題的嚴重性只 能統一由政府來解決。

在十九世紀中葉修正的自由主義學說正式從古典自由主義中跳脫出來,如 John Stuart Mill 在其《政治經濟學原理》(Principles Of Political Economy, 1848)

一書中,區分了經濟生活中的生產和分配,把分配制度看作完全是一種社會選擇 的問題(Gray, 1995:29)。也就是用分配的正義和社會和諧的理想代替了傳統自 由派的純市場主義理論,從而為國家干預經濟提供了合法的根據。此種主張和古 典自由主義思想在程度上已有所不同,自此和古典自由主義分裂,成為了一種有 別於洛克式的自由主義,我們稱之為「現代自由主義」(New Liberalism)。3

而在十九世紀末,隨著資本主義的發展,傾向市場運作的經濟模式產生了勞

而在十九世紀末,隨著資本主義的發展,傾向市場運作的經濟模式產生了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