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政府法令分析
壹、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
透過歸納場站建築環境與空間功能的文獻探討,有助思考轉運站多目標空間之方 案規劃與設計。而面對全球化激烈競爭,作為經濟發展核心場域之都市空間,產生多 樣化之需求,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為都市規畫之趨勢,為城市發展提升競爭力之重要 一環。
為彌補都市計畫區公共設施用地之不足、促進公共設施之有效及多元利用,都市 計畫法第30 條規定公共設施用地得作多目標使用,內政部營建署並擬具「都市計畫 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以滿足實際都市發展之需要。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之多目標使用,應以避免影響原規劃設置公共設施之機能為前 提,否則多目標使用將造成土地使用機能之衝突或管制之失控,失去了複合使用之意 義。公 共 設 施 用 地 作多目標使用辦法第2 條明文規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 使用不得影響原規劃設置公共設施之機能,並注意維護景觀、環境安寧、公共安全、
衛生及交通順暢(陳國光、林宏儒,2005)。
一、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申請文件
(一)申請書:應載明申請人姓名、住址;其為法人者,其法人名稱、代表人姓名 及主事務所;公共設施名稱;公共設施用地坐落及面積;私人或團體申請者,
應檢附獲准獎勵投資辦理之文件;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之事項。
(二) 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計畫,應表明下列事項:
公共設施用地類別。
申請多目標使用項目、面積及其平面或立體配置圖說。
新建案件興建前之土地利用情形、興建後排水逕流處理情形。
開闢使用情況及土地、建築物權屬。
多目標使用項目之整體規劃及特色說明。
對原規劃設置公共設施機能之影響分析。
對該地區都市景觀、環境安寧與公共安全、衛生及交通之影響分析。
依本辦法規定應徵得相關機關同意之證明文件。
二、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申請流程
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申請後,經審查合於規定者,發給多目標使用許可;
不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其須補正者,應通知其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 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申請流程,整理如圖3-13。
圖 3-13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申請流程
資料來源:陳國光、林宏儒(2005)
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之用地類別、使用項目及准許條件,應依其附表 規定。但下列各款使用者,不受附表之限制:
(一)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相關規定供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附屬事業用地,
其容許使用項目依都市計畫擬定、變更程序調整。
(二)捷運系統及其轉乘設施、公共自行車租賃系統、節水系統、環境品質監測站
及都市防災救災設施使用。
(三)地下作自來水、下水道系統相關設施或滯洪設施使用。
(四)面積在零點零五公頃以上,兼作機車停車場使用。
(五)閒置或低度利用之公共設施,經直轄市、縣(市)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 通過者,得作臨時使用。
(六)依公有財產法令規定辦理合作開發之公共設施用地,其容許使用項目依都市 計畫擬定、變更程序調整。
四、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 三 條 附表,有關車站之立體多目標使用 項目如下:
(一)使用項目:
1. 停車場、電動汽機車充電站及電池交換站 2. 一般辦公處所、公務機關
3. 資源回收站
4. 電信、有線、無線設備、機房及天線 5. 配電場所、變電所及其必要之機電設施 6. 集會所、藝文展覽表演場所
7. 休閒運動設施 8. 郵政及電信服務 9. 旅遊服務
10. 銀行及保險服務 11. 餐飲服務
12. 特產展售及便利商店 13. 補習班
14. 百貨商場、商店街、超級市場
15. 旅館、一般觀光旅館、國際觀光旅館 16. 腳踏自行車租售、補給及修理服務 17. 社會福利設施
(二)准許條件:
都市計畫車站、轉運站、調度站用地或鐵路、交通、捷運系統用地(場、
應面臨寬度12公尺以上之道路,並設專用出入口、樓梯及通道。但作高鐵、
捷運、鐵路車站候車所在樓層,不受專用出入口之限制。
應有完善之通風、消防及安全設備。
作上述第7項至第15項、第17項使用時,不得超過總容積樓地板面積2 3。
但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投資案件,不在此限。
候車所在樓層作第7項至第17項使用時,不得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1 3。
作第7項至第15項及第17項使用時,其停車空間不得少於建築技術規則所 定標準之2倍。但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不在此限。
應先徵得該管車站主管機關同意;設置旅館應符合觀光主管機關所定之相 關規定。
商場使用限日常用品零售業、一般零售業(不包括汽車、機器腳踏車修理)、 日常服務業(不包括洗染)、一般事務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金融分支機 構。
作資源回收站使用時,應妥予規劃,並確實依環境保護有關法令管理。
(三)備註:
休閒運動設施之使用同「公園用地」之使用類別。
社會福利設施:以老人日間照顧、老人教育訓練、身心障礙者日間服務、
兒童及少年之托育、早期療育、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及其他福利措施為 限。
多目標使用係於都市計畫規範之用地類別增加其他使用用途,對於整體土地使用 計畫而言,可將其視為特例(增加使用項目,原應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故「多目標 使用辦法」有較一般規定更為嚴格之規定,申請單位於提出多目標之申請前,對於多 目標使用之必要性、相關衝擊之減緩、建築、景觀、消防及公共安全均應事先進行完 整之規劃及考量,以縮短審查之時間。
政府積極推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於招商文件設計上,可能以公共設施多目標使 用容許之商業活動作為允許之附屬事業,期增加整體財務效益,惟多目標使用辦法之 管制規定繁瑣,對於規模、區位、停車供給及容許之項目均有限制,使附屬事業之開 發未必能符合市場之需求,反而可能增加更多之成本支出(例如:車站用地之多目標 使用雖不受商場規模在1000 m2之下之限制,但卻需提供較法定需求多一倍之停車供 給),相關之限制須轉換為成本之支出,一併納入民間參與之財務規劃考量,避免落 入多目標使用即為放寬使用項目之萬靈丹的迷思(陳國光、林宏儒,2005)。
貳、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一、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的內涵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PPIP, Private Participation in Infrastructure Projects),簡 稱促參,意思是將傳統由政府自辦的公共建設,開放給民間來興建及營運,透過民間 的資金、創意及管理技術,讓公共服務品質更好。BOT(Build-Operate-Transfer)是促 參(PPIP)的其中一種方式。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的營運模式,包括:
BOT(Build-Operate-Transfer)由民間機構投資興建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 滿後,移轉該建設之所有權予政府。
無償BTO(Build-Transfer-Operate)由民間機構投資興建完成後,政府無償 取得所有權,並委託該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
有償BTO(Build-Transfer-Operate)民間機構投資興建完成後,政府一次或 分期給付建設經費以取得所有權,並委託該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間屆滿 後,營運權歸還政府。
ROT(Rehabilitate-Operate-Transfer)由政府委託民間機構,或由民間機構 向政府租賃現有設施,予以擴建、整建後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 運權歸還政府。
OT(Operate-Transfer)由政府投資新建完成後,委託民間機構營運;營運 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
BOO(Build-Own-Operate)為配合國家政策,由民間機構投資新建,擁有 所有權,並自為營運或委託第三人營運。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興起於1975 年5 月英國首相柴契爾夫人執政,為減少政府 對民間經濟活動的干預,乃積極進行公營事業的民營化(Privatization)風潮,且因各 國政府在1970 年代歷經了兩次的石油危機、1982 年國際債務危機所面臨之財政困境,
以及跨國營建廠商於1986 年國際債務危機之後,所面臨的人員及機具之閒置等問題,
因而加速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的推波助瀾(黃玉霖,1998)。因此促進民間參與公 共建設在90 年代成為政府爲挽救公共事業最好的行銷策略之一(吳定,1996),並且 此種利用專案融資來推動政府建設的方式,也慢慢的被其他的國家所使用,不但可以有 效的減少國家的財政負擔,也可以提高民間主動參與國家建設的意願。以英國的經驗,
傳統政府自己辦理公共建設時,延誤完工或追加預算的情況高達8成,而採而促參(PPIP)
方式後,這些不好的情形只有2 成;此外,依促參(PPIP)辦理時,公共建設的花費可
參司,2013)。
無論其實施方式為何,劉田修與許龍池(2004)歸類出以下四點基本理念:
(一)企業管理的理念:提高營運的效能。行政機關常常沒有成本的概念,在許 多繁瑣的行政流程中,累積了許多的成本而不自知,因此導致效能低落,
然若加入企業管理的精神,也就是能以嚴謹的作業程序有效的控制成本後,
藉此發揮最大的效能。公共設施的經營管理,也需要這樣的機制。
(二)設施品質佳:國內過去許多政府主導之公共建設,往往在花下了龐大的資 金之後,許多設備缺乏專業人才管理,以致於老舊毀損,但歐美國家卻投 入許多專業人才,減少營運成本,以現有的公共設施,若加上民間創意,
藉由專業化的人才管理,提升設施的品質。
(三)主動行銷的理念,促進全民運動的推展:以行銷的組合來看,公共設施不
(三)主動行銷的理念,促進全民運動的推展:以行銷的組合來看,公共設施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