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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災與事故處理現況

第四章 站務員安全能力問卷設計

4.1 台灣鐵路管理局意外災害事故處理現況

4.1.2 救災與事故處理現況

首先在救災體系方面,台灣鐵路管理局依「災害防救法」訂定「災害事故緊 急應變作業要點」,並循動員體系建立防救災體系。當災害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 時,依「災害規模應變分級表」,設立台灣鐵路管理局本部緊急應變小組,並由相 關單位進駐應變中心處理救災事宜。

除了中央設立緊急應變小組以外,以五個「運務段」為主導,九個動員聯合 辦事處(緊急應變小組)為架構,統合指揮各地區所屬相關行政單位,以處理通報、

指揮、協調、救災、搶修、復原等應變工作。

表 4-1 即前文所提及之災害規模應變分級表,可知台灣鐵路管理局將災害規模 定義為甲級、乙級跟丙級,分有不同的通報單位及應變小組編制。並與地方的應 變小組配合處理災害發生後的應變及搶救工作。

表 4-1 災害規模應變分級表

規模 通報單位 災害概況 應變小組

甲級 (1) 乙級通報單位。

(2) 行政院災害防 救委員會。

鐵路發生災害或事故,死傷十 人以上者。

(1) 召集人:局長。

(2) 輪值指揮官:副 局長、主任秘 書、總工程司。

(3) 成員:相關處室 主管及人員。

表 4-1 災害規模應變分級表(續)

表 4-1 災害規模應變分級表(續)

丙級 (3) 列車出軌嚴重影響旅客列 車誤點及正線行車時。

(4) 自陸上颱風警報發布或豪 雨遇有災害時起至乙級狀 況成立時止,

(5) 有危安狀況未發生災害 時。

在救災工作方面,針對旅客的部分,綜合調度所接獲通報後,必要時,可通 報車長安排旅客轉乘其他列車。且各車站與地區客運公司均訂有緊急支援接駁協 定。可隨時聯絡地區性的公路客運,在預期會有長時間的路線阻塞時,在安全無 虞的狀況下,至事故現場或車站協助接運旅客。而綜合調度所接獲通報後,應立 即通報搶修隊至現場進行搶修。依據目前之規定,搶修隊須於 30 分鐘內趕赴現場。

而災害現場的指揮權,在事故發生時,如果係屬列車或站內事故,則先由該 次列車列車長或該站站長進行指揮。其後伴隨通報作業將指揮權移轉至地區應變 中心主任或運務段段長。當搶修隊到達現場後,地區應變中心密切與中央應變中 心及局本部保持聯繫,將救災與復原工作逐漸移轉至局本部指揮。現場救災與則 須於現場成立指揮所,負責指揮協調救災工作。現場救災工作則依照搶修標準作 業程序(SOP)進行救災工作。至於標準作業程序的內容,將於 4.2 進行更深入的 介紹。

在日常的演習工作方面,依內政部境證屬頒怖之「民防團隊長年訓練綱要計 畫」規定,由台鐵各民防大隊實施幹部及新進人員災害防救訓練及講習,每年度 每人至少四小時。除了常規的訓練以外,局本部總隊與九個地區聯合辦事處每年 會分別辦理依次鐵路各類災害事故演練,並以行駛列車讓民眾實際參與演練。除 了鐵安演習以外,依國防部命令,鐵路局各單位配合縣、市政府辦理萬安演習,

訓練員工防空疏散避難及災害應變。

除了聯合性的演習及訓練以外,依據消防法各建築物均完成消防編組,每半 年辦理消防演練一次。而運、工、機、電等單位針對其工作之專業特性實施專業 的災害搶救訓練,以防止災害事故的發生。

透過相關法規的規範,架構起完整的通報及搶救架構,配合以常態性的演習 與教育,建立起一般基層員工的緊急應變概念。同時台灣鐵路管理局也配合自身 所編定的事故災害處理標準作業程序,進行教育及宣導,強化並標準化員工處理 事故的能力。

4.2 鐵路意外事故災害處理標準作業程序

台鐵局本部針對各種意外災害事故,均訂定標準作業程序。然因本研究為針 對站務人員危機應變能力進行探討,因此本研究經由蒐集,獲得「運務行車員工 行車事故應變處理標準作業程序」,並將各種意外事故類型之標準作業程序,匯整 於本小節中。

根據「運務行車員工行車事故應變處理標準作業程序」,發生行車事故時車 長、站長及調度員各有不同之職責。車長的工作,主要是針對事故現場進行第一 階段的處理,同時與鄰近站及調度員聯繫,辦理接駁及救援相關事項。調度員則 須針對事故路線進行管制,同時調度救援及接駁列車靠近事故現場。站長的工作 除了針對事故現場提供支援以外,尚須對站內的旅客或列車上受事故影響的旅客 進行安置與處理。有關站務所應負擔的相關工作,通常都由站長指揮,臨時指派 站內的站務員執行。

因本研究欲探討站務員之危機應變能力,故下文僅摘錄站務部分的意外災害 處理標準作業程序,進行探討。除了角色不同,負擔不同的任務以外,台鐵局本 部在制定標準作業程序時,將處理程序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為行車處理,包含 針對路線營運的搶救與回覆,內容大抵上包含了路線上的閉塞管制與意外災害通 報等事項。第二部分則為旅客處理,包含了針對傷者的救援,與旅客的安撫及疏 導。

針對事故類型,台灣鐵路管理局區分為『列車在站間中途故障』、『列車出軌』、

『電車線故障』、『平交道事故』、『車輛溜逸』、『死傷事故』、『一般列車火災』、『隧 道內列車發生火災』、『地震』、『毒氣災害』、『豪雨災害』、『列車被放置爆裂物』

等十二項,以下分別加以整理說明。

4.2.1 列車在站間中途故障

(1)行車處理:

I. 接獲通報後,應即轉報調度員及鄰站站長阻止列車進入該區間。

II. 蒐集事故資料,通報調度所及運務段等相關單位。

III. 雙單線區間,如接獲車長請求接駁旅客時,應即通報調度員,並妥為 準備。

IV. 辦理接駁時,接受調度員指示,抄寫行車命令遞交接駁列車乘務員,

並指派站務員攜帶接駁所需用具,隨乘接駁列車辦理旅客接駁事宜或 依傳令法開行救援機車。

V. 非經確認接駁之列車駛抵前方站後,不得使後續列車進入該區間。

VI. 將故障原因、列車誤點資訊播音告知旅客並致歉意。

VII. 為拖回停於站間中途之列車禍故障車輛應依傳令法辦理。

(2)旅客處理:

I. 列車前方各停靠站接獲機車故障致晚點訊息時,車站應在售票口、剪 票口、月台上利用 LED 式看板或張貼公告方式揭示列車運行狀況或晚 點訊息。

II. 該故障列車原定到站時刻前至列車實際到達時間止之時段內,視狀況 隨時將列車開行訊息利用播音通告旅客如下:『各位旅客,原訂 X 點 X 分開往 XX 的 XX 號列車,因機車故障約晚 X 分開車[預定 X 點 XX 分開車],請各位原諒,並請不要離開站區,隨時注意本站廣播,謝謝 各位。』

III. 如列車晚點符合本局訂頒之「旅客列車晚點賠償作業暫行要點」時,

應播音告知旅客,俾辦理退款。

IV. 嚮導員加強月台巡走,妥善答覆旅客詢問;出口處備妥誤點證明,供 旅客索取,合乎誤點賠償規定者,應主動告知旅客辦理退款事宜,售 票員提供退票、改成服務或受理誤點賠償退票;服務台人員妥善答覆 旅客申訴或詢問。

V. 主動協助旅客辦理退票及簽證改乘,如不及時辦理時,應電報通知相 關車站及車班組。

4.2.2 列車出軌

(1)行車處理:

I. 接獲通報後,應即轉報調度員及鄰站站長阻止列車進入該區間並轉告 鄰線列車注意或停止運轉。

II. 如有傷亡,應通報警務、醫療及救難單位,請求協助處理。

III. 蒐集事故資料,通報調度所及運務段等相關單位。

IV. 接獲事故列車乘務員救援或接駁之請求時,應即轉報調度員之運務 段,並依調度員之指示辦理。

V. 辦理接駁時,應接受調度員指示抄寫行車命令遞交接駁列車之乘務 員,並指派站務員攜帶接駁所需用具隨乘接駁列車至事故現場協助辦 理旅客接駁事宜。非經確認接駁之列車駛抵前方站,不得使後續列車 進入該區間。

VI. 將事故概況、預估修復時間、列車誤點之資訊播音通告旅客。

VII. 依調度員之指示,辦理相關搶救事宜。

I. 事故所在地之最近站,辦理事故列車之旅客,聯繫公路汽車接駁運輸。

II. 協助搶救受傷旅客,並收集及登錄車上旅客遺失品,對於旅客所聲明 之遺失品,亦應登錄。

III. 嚮導員加強月台巡走,妥善答覆旅客詢問;售票員提供退票服務;服 務台人員妥善答覆旅客申訴或詢問。

IV. 接獲通報之站,車站應在售票口、剪票口、月台上利用 LED 式看板或 張貼公告方式揭示列車運行經由路線。

V. 對於中止旅行者,應即退還未乘區間票價;停止旅行者,退還全額票 價,並播音通告旅客如下:『各位旅客:原訂 X 點 X 分開往 XX 的 XX 號列車,因 XX-XX 站間發生列車出軌事故,本日各次列車[本次車]

僅開至 XX 止,如欲退票的旅客,請到售票窗口辦理,造成您的不便,

敬請原諒。』

4.2.3 電車線故障

(1)行車處理:

I. 接獲通報或發現電車線故障後,立即轉報電力調配室、調度所及鄰站 站長,以阻止列車進入,並通告鄰線列車注意運轉。

II. 若列車停於站間時,做好開行救援列車準備,聽候調度員指示辦理。

必要時向運務段報告辦理公路接駁。

III. 雙單線區間若需接駁時,接受調度員指示抄寫行車命令遞交接駁列車 乘務員,並指派站務人員攜帶接駁所需用具隨乘至現場協助辦理旅客 接駁事宜。

IV. 利用播音將有關單位處理情形、列車運行情況及預估恢復正常行駛時 的時間告知旅客並致歉意。

IV. 利用播音將有關單位處理情形、列車運行情況及預估恢復正常行駛時 的時間告知旅客並致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