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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災體系與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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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隧道防災管理策略與技術

4.3 救災體系與策略

組),由主管副局長擔任組長,總工程司擔任副組長,副總工程 司擔任救災指揮中心總召集人,養路組或新工組組長擔任執行秘 書,局本部各組(室)主管為組員,並依災害處理性質分設災情 作業組、路況詢答組、新聞聯絡組、後勤支援組、資訊提供組等 五組任務分組。其五組任務分組分配職掌作業為:

(1)災情作業組:

A.災情蒐集及災害搶救處理情形之彙整與陳報(包括該局各 級長官、交通部緊急應變小組、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B.定時網路查填交通部災情通報系統。

C.繪製「公路災害地點示意圖」電腦圖檔,並上傳交通部與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D.辦理該局、交通部緊急應變小組及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示 交辦事項,並彙整辦理情形陳報。

(2)路況詢答組:

A.監看該局公路通阻查詢系統網站瞭解公路災情最新路況,

並接聽及答覆用路人查詢路況電話(目前救災指揮中心有 四線查詢電話管道)。

B.不定時抽查各區養護工程處路況查詢語音信箱是否適時更 新。

(3)新聞聯絡組:

A.注意媒體報導,如對該局公路通阻情形有不實報導,立即 向該媒體反映並要求更正。

B.製作新聞稿。

(4)後勤支援組:

A.負責值勤人員膳食。

B.負責該局辦公大樓安全維護及電力設備正常運作。

(5)資訊提供組:

A.維護及建置該局網站中之最新訊息與通阻查詢項目。

B.檢核各工務段登錄於該局通阻查詢系統之資料完整性及後 續通阻情形之確認。

C.隨時注意中央氣象局網站登載之颱風警報單、衛星雲圖及 累積雨量表(必要時下載列印及撥放衛星雲圖動畫)。

D.支援各小組電腦操作之問題。

另視災情規模由首長指派具經驗技術人員組成救災諮詢小 組,各單位應就其業務性質分設相關防救災任務編組。對於災害 及交通通阻之處理與查報,應按下述程序辦理:

(1)工程處:

A.接獲災害報告後應即與工務段連繫,並適時派員支援,如 受災地區廣泛需妥為佈署,正、副主管必要時應親自處理 重要路線之搶修工作。

B.指派專人密切注意河川水位變化,當到達警戒水位後,得 依「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指揮工務段實 施封閉橋梁。

C.指派專人將路線受損情況及替代路線錄製成電話語音信 箱,並隨時更新最新路況,提供用路人語音查詢。

(2)工務段:

A.災害發生應立即與監工站連絡,並得通知定期預約經常性 災害緊急搶修工程契約(開口契約)承包商至災害地點進 行搶修,段長或副段長親自負責重要路線之調查與處理,

同時指定人員駐留辦公室負責連繫與通報,如工務段本身 人力不敷,可請求上級工程處支援。

B.接獲災情報告經查證交通阻斷後,除應即以電話、傳真及 簡訊通報工程處、公路總局及交通部外,並上網填報受損 路線災情狀況,提供用路人及有關單位查詢(以上程序通 報須於一小時內完成)。

C.工程人員應徹底調查養護路線之災情,如遇阻斷無法正常 通行應設法繞境查明,務期將全線情況完全瞭解,實施封 閉道路或設置臨時告示牌及警示措施(如:活動式紐澤西 護欄、交通錐、拒馬、警告標誌等,夜間應有警示燈及反 光警告設施)。所有調查結果及辦理情形除應以最迅速方 法報告工程處外,並即展開搶修工作。

表4.1 日本道路公團隧道緊急設施設置準據表 緊急設施隧道

等級 隧道等級 AA A B C D 備 註

緊急電話 ○ ○ ○ ○ ○ 總長200m以下D級隧道可省略 按 鈕 式 通 報

裝置 ○ ○ ○ ○

火警感應器 ○ ○ 無換氣設備之隧道可省略

隧 道 入 口 資

訊板 ○ ○ ○ ○ ○ 總長200m以下隧道可省略 通報

警報

設備 緊 急 警 報 裝

置 隧 道 內 資 訊

板 ○ △ 總長3000m以上的B級隧道雄設罔

滅火器 ○ ○ ○ ○ ○

滅火

設備 消防栓 ○ ○ △ 總長1000m以上的B級隧道賤設置 緊 急 出 口 表

示燈 有避難連絡坑之隧道應設置 誘 導 指 示 板

(A) 有避難連絡坑之隧道應設置 緊 急 出 口 指

引標示板 有避難連絡坑之隧道應設置 避難

誘導 設備

誘導表示板

誘 導 標 示 板

(B) ○ ○ ○ 無避難連絡坑之隧道應設置 排 煙 設 備 及避難通路

總長750m以上隧道應設置避難連絡坑 總長1,500m以上隧道應設排煙設備

隧道等級AA及總長3,000m以上之A級隧道中,對向 車 流 方 式- 換 氣 區 間 ( 直 坑 所 間 隔 之 長 度 ) 超 過 2,000m.縱流換氣方式之隧道應設置避難坑

給水栓 ○ ○ △ 總長1,000m以上之B級隧道應設

置。又設有給水栓之隧道坑口附 近應設送水口。

無 線 通 信 輔

助設備 漏 洩 同 軸 電

纜 ○ △ 綿長3,000m以上之A級隧道應設置 坑口電話 ○ ○

廣 播 電 台 再

播放設備 具切入功能 ○ △ 總長3,000m以上之A級隧道應設置 擴 音 廣 播 設

備 設有電台再放送設備(具切入功能)之隧道

噴水霧設備 ○ A級隧道3,0oom以上對向車流方式之隧道應設置 監視裝置 A型(2OOm間

隔) 設有噴水霧設備之隧道應設置 B 型 ( 緊 急 停

車帶) △ 總長3,000m以上A級隧道應設置

緊急停車帶 總長750m以上隧道應設置 停 電 時 照 明

設備 總長250m以上隧道應設置

自備發電機 總長500m以上隧道應設置 其

他 設備

緊 急 電 源 設

備 不 斷 電 電 源

設備 總長200m以上隧道應設置

表 4.2 德國道路交通協會隧道安全設施設置原則表

隧道長度(m) >1050 700 - 1050 350 – 700 <350

停車道

故障停車彎

迴車彎

逃生道 請參RABT25.1.3節

緊急人行步道

工程設施

高度管制

緊急電話

擴音器

閉路電視

通信設施

無線電裝置

手動火警通報裝置

火警通報設施

自動火警通報裝置

手動式滅久器

消防設施

栓 防 消

避難指引設施

[註]:●標準配備

○特殊需求時裝設

表 4.3 各國公路隧道法規中有關安全設施設置間距彙整表

緊急停 車彎

逃生 通道 [註1]

人行步道 緊急

電話 擴音器 手動 通報

自動

通報 滅火器 消防栓 指引 標示

PIARC 50

300[註3] 50 40-250

750

350[註2] 高置式 200 15

25[註4] 50

德國 700 350 150 200

奧地

212

單位:m;H為設置高度

[討1]:上列數值表人行橫坑,下列數值表車行橫坑。

[註2]:日本750m為單向運轉隧道,350m為雙向運轉隧道。

[註3]:PlARC5Om為都市地區隧道,300m為山區隧道

[註4]:日本15m為煙霧感應式偵測器,25m為溫度感應式偵測器。

[註5]:我國已有「公路隧道消防安全設備設施設置規範草案」,但尚未完成立法程序。

表 4.4 隧道緊急安全逃生設施一覽表 設施分類\隧道安全等

級 AA A B C D 1.人行橫坑 ○ ○ ○ ○

2.緊急停車彎 ○ ○ ○

3.逃生通道 ○ ○ ○ ○

4.緊急人行步道 ○ ○ ○ ○ ○ 5.緊急電話 ○ ○ ○ ○ ○ 6.擴音器 ○ ○ ○ ○

7.閉路電視系統 ○ ○ ○ ○ 8.無線電廣播 ○ ○ ○

9.按鈕式通報設備 ○ ○ ○ ○ ○ 10.滅火器 ○ ○ ○ ○ ○ 11.消防系統 ○ ○ ○ ○ ○ 12.指引標示板 ○ ○ ○ ○

13.出口標示燈 ○ ○ ○

14.方向指示燈 ○ ○ ○ ○ 15.通風設備 ○ ○ ○

16.排煙風機 ○ ○ ○ ○

表4.5 國內、外對避難聯絡通道設置之規定 避難聯絡通道設置規定 國家 規定、條文名稱

人行聯絡道 車行聯絡道 奧地利

KVS 9.281,「營運 及安全設施設置計 畫指南」

850~1,000 m 1,700~2,000 m

德國

BABT,德國道路 交通協會FGSV 於 1985 年初版,1994 年修正再版

350 m 1,400 m

日本

「日本道路隧道技 術」,日本道路公團 出版

700~800 m

300~400 m -

荷蘭

所有隧道都以雙孔 及大交通車流量設 計

100 m

[註 1] -

瑞士

Richtilinien fur die Prosjektierung von Strassentunnel

300 m 900 m 美國 NFPA 502 90~120 m - 我國

「公路隧道消防安 全設備設施設置規 範草案」,未立法

350 m 1,400 m

1:荷蘭規定每間隔 100 m 需設置緊急出口連結疏散通道( Escape Duct)

10000 20000 3000 5000

500 1000 300

200 100

隧道總長(公尺) 500

1000 2000 4000 10000 20000 40000

  交  通  量

(輛/孔/日) D C B A AA

圖4.1 日本道路隧道技術規範隧道等級區分

設計準則研訂

快速修復 快速調查與診斷

正式調查與診斷

研擬災害應變計畫

災情研判

緊急調查與修復 動員搶救

緊急通報

災害應變規範/程序修訂 隧道等級/安全評估

正式修復 教育與訓綀

計畫執行與管理 隧道營運風險分析

災後復建 災前整備

平時減災 災時應變

隧道防災管理

圖4.2 隧道防災管理特性圖

一、災情研判

分級處理

1.強度(災情情通報系統) 2.現場災情報告 3.公路系統本身抗災能力 4.公路所處環境、地質條件

一般大眾

(宜適時公佈災情及 災變處理措施)

二、緊急通報

公 路 維 護 管 理 人 員 警、消等救難單位(必 要時請求支援)

維修之工程人員、民間 工程機構(必要時請求 支援)

上 級 及 地 方 政 府 相 關 單 位、相關公共事業單位(如 管線單位)

三、人員搶救 四、緊急調查 持續搜集災情,掌握公路受災程度及交通 狀況,研判災情擴大或二次災害之可能性

必要時,施作防止災害持續擴大或二次災害之工程 五、緊急措施

限制通行

正常通行 禁止通行

六、快速診斷

七、快速修復補強

1.緊急調查忽略處

2.評估快速修復補強工法及其對 延續性或後續災害之抗災能力 警急

注意 警戒

回復公路最低營運標準

圖4.3 災害應變流程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局

第 二 區 養 護 工 程 處

隧 道 養 護 工 務 段

圖 4.4 八卦山隧道營運管理單位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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