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教保人員在早期療育通報系統中之角色與功能
幼稚園及托兒所為現今幼兒教育之主要機構,主要服務 2-6 歲之 兒童,教保人員有照顧與教育之功能,就專業知能或倫理來看,兒童 發展與教保人員都是息息相關,不容忽視。本節將探討教保人員之專 業知能與倫理、角色理論之概述及探討教保人員在早期療育通報系統 之角色與功能。
一、 教保人員之專業知能與倫理
幼兒教育工作可視為一種專業領域的職業,扮演一種專業的角 色,其專業需以其特定領域為基礎,否則很難構成專業,因此專業知 能是成為專業人員的重要特質之一(吳清山,1998)。
就專業倫理來看,專業倫理是指專業人員應該遵守的道德規範和 責任,其目的在於成人的德性和社會責任。蘇永明(2004)提出,要
達到專業倫理的要求,必須先具備專業能力,有了專業知能才能對托 育工作有所了解,有所準備;有道德動機才能落實專業倫理。
二、 角色理論概訹
角色理論強調人們具有角色取替的能力,也就是站在他人的觀點 來擬想他人對自己的期待,根據期待調整自己的行為,使自己符合他 人所想像的(馬康莊、陳信木,1989)。因此角色是一種身份地位的動 態面,是依地位而來的行為模式(郭為藩,1996;陳光中、秦文力、
周愫嫻,1995)。此外,Parsons(1991)更主張角色是社會互動的中心 概念;社會互動並非人與人實體上的互動,而是角色與角色間的互動
(蔡文輝,1982)。
在探討社會角色的分析當中,角色與地位關聯下的行為模式,可 以從三個觀點加以探討:角色如何規定、如何知覺、如何扮演,也就 是角色期待、角色知覺與角色執行。接下來綜合各學者的意見,對三 者分別說明(郭為藩,1996;陳光中等,1995;張承漢,1993;彭懷 恩,1993;張華葆,1992;郭為藩,1971):
1. 角色期待(role expectation)
角色期待是社會大眾期許某一特定職位據有者所應表現的行為模 式,它是與某一地位相關之期望,建立在社會及社會組織中,而角色 期待之規格是否清楚明白、參與的雙方是否有共視,均會影響角色行 為的行使。
2. 角色知覺(role perception)
角色知覺是指角色據有者對其本身所扮演角色的看法與認知,也 就是個人對其所占之特定社會職位的界定與了解,在其職位上該想什 麼,該做什麼。然而,個人對行使角色的主觀認知不一定符合社會客
觀的要求,當角色知覺與角色期待的差距過大,教師就會有不適應的 問題產生。
郭丁熒(1995)則指出,教師對於角色知覺,會隨著其與環境交互 作用而有所改變。因此隨著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工作的推動,教師 在其中的角色,有了更多的期待,教師對自身之特色,進而也會有不 同的詮釋。
3. 角色執行(role enactment)
角色行為或是角色扮演、角色表現、角色實踐,是指實際行使角 色的情形。在本研究中,以「角色執行」稱之。角色執行也是一種角 色期望及個人角色知覺的結果;人們思考角色期待、加以詮釋然後反 應。有些人雖然能接受社會對角色的期許,對所扮演的角色也有相當 的認知,但由於個人性格或習性,在實際面無法履行角色的規範行為,
因此角色也有執行困難的時候。
綜合上述,角色理論的概念包含了規範的層次、知覺的層次與執 行的層次;就社會而言,角色是互動情境中的重要因素,就個人而言,
角色是行為表現的依據之一。接下來將以文獻分析之方式,探討早期 療育通報系統中對於教保人員的角色期待,而對於教保人員在角色的 知覺與角色行為的行使上,為本研究所欲探討的問題。
三、 教保人員在早期療育通報系統之角色與功能
現今的社會中,幼托園所對許多的學齡前兒童來說,幾乎是其在 家庭以外一個最重要且自然的生活、學習與成長的處所,使得公私立 的教保機構在早期療育服務的推動上,具有相當直接而重要的角色功 能(蘇信如,2002)。
兒童局在民國 91 年於各縣市推動收托發展遲緩兒童之幼兒園所的 專業團隊巡迴輔導,提供收托特殊幼兒的教保人員相關的資訊與協 助,相關研究更指出托育機構教保人員對其正向肯定與支持的態度,
有助於教師融合知能的提昇。還有許多的文獻,也都從安置、融合教 育的角度,來看教保人員在早期療育的角色和與發展遲緩兒的關係,
認為幼托園所即是這些發展遲緩兒童最佳的安置場所,教保人員在其 中,為教育者的角色,然而對於教保人員在通報系統中之其他角色,
則較少被討論及探究,以下將從一些相關文獻中,探討教保人員在早 期療育通報系統中的角色與功能(莊竣博,2006;陽琬,2004;第一 社福,2004):
1. 教保人員是兒童發展狀況的察覺者
在學前教育場域中,身為教保人員應瞭解每一個孩子在日常活動 中的狀況。根據其專業對兒童發展的認知及觀察技巧,很有可能獲知 某個孩子在某些方面,與團體中的其他孩子不同。而早期確認並適度 介入,可以避免孩子成長後面臨問題更難解決的處境。教保人員與幼 兒有長時間的相處、接觸、教學、評量,在長時間的相處、接觸、教 學、評量,與長期陪伴下,可說是兒童生態圈裡最熟悉其發展與成長 狀況的重要人物,因此,教保人員應具備對兒童發展基本的認識,得 以觀察與發覺身邊的孩子是否在發展上出現緩慢或異常的現象。
2. 教保人員是兒童發展篩檢的執行者
孫世恆(2006)提出的幼稚園所篩檢模式,即是由幼托園所之教 保人員對 3-6 歲入園之兒童,在每學期開學前兩週進行發展篩檢,利 用「學前發展檢核表」,觀察幼兒的發展表現,再針對某些項目實際施
測,以完成所有幼兒的篩檢工作。蘇瑞雲(1997)也建議,老師可以 利用檢核表做簡單的篩檢,看看兒童是否已達到同齡小孩的發展常模。
3. 教保人員是發展遲緩兒童的發現者
萬育維(1997)指出,與早期發現有關的機構,在 3-6 歲的幼兒 部分就是幼托園所及學前教育單位。教保人員在遲緩兒的「發現」中 扮演重要的角色,有許多的孩子,都是在進入幼托園所之後,才被老 師發覺有落後同齡兒童的現象。另有研究指出,教保人員在處理發現 疑似發展遲緩兒童時,最常面臨的困難,包括:「不知如何診斷兒童的 發展與學習問題」與「難以和家長溝通」等;另外,教保人員最需要 獲得的協助則包括:「特殊兒童教育知能的在職訓練」、「適用的評量工 具」與「園外專家學者的支持協助」等項目。
4. 教保人員是發展遲緩兒童的通報者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內政部,2004)第 22 條之規定,各類兒 童及少年福利、教育及醫療機構,發現有疑似發展遲緩兒童或身心障 礙兒童及少年,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而傅秀媚(1999)
指出教師與家長常是最先發現幼兒在發展上有異常者,但是一旦發現 發展遲緩,能否馬上通報或轉介,則是另一項有待宣導的工作。萬育 維與莊鳳如(1995)更指出,教育界在運作早期療育服務實際所面臨 的窒礙,包括家長與教育人員的缺乏專業常識而延誤通報、專業協調 不易、薪資結構與工作量的差異,造成推動的困境。可見即使教師有 發現幼兒的遲緩情形,但在發現後,是否能依法通報,又是一項有待 研究的議題。
5. 教保人員是與兒童發展相關人員之溝通者
當教師發現幼兒學習發展異常而告知家長時,教師可能面臨一些 溝通上的問題或情況(蔡昆瀛,2001),家長可能不認為自己的孩子有 落後現象。當家長與教師之間難以達成共識,很容易就產生防衛的反 應,此時親師如何溝通,深深影響著家長的態度,如何讓家長及早發 現,並接納發展遲緩兒童的特殊需求,則是學前教師的專業課題之一
(謝宇萍,2002;歐庭君,2001)。因此,教保人員之溝通與專業能力 便顯得格外的重要。
綜合上述,教保人員在執行其角色任務時與所具備的專業能力息 息相關,他們必須具備充分的知能,才能夠勝任該領域之工作。因此 本研究透過教保人員在觀察者、執行者、發現者、通報者及溝通者這 五個角色知覺之情形加以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