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台東大學特殊教育學系 暑期在職進修專班碩士論文
指導教授:劉明松 先生
台東縣教保人員對早期療育通報系統之 認知、角色知覺及執行之調查研究
研 究 生:羅晏汝 撰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七 年 八 月
特殊教育學系暑期在職進修碩士專班
台東縣教保人員對早期療育通報系統之 認知、角色知覺及執行之調查研究
羅晏汝
台東大學特殊教育學系暑期在職進修碩士專班
摘要
本研究旨在探討台東縣之教保人員對發展遲緩兒童與發展遲緩兒童通報之認 知情況,透過問卷調查及統計分析,瞭解台東縣教保人員在不同背景與經驗之下,
對於早期療育通報系統之實施情形。研究對象為服務於台東縣已立案之公、私立 幼稚園與托兒所,並實際從事兒童教育保育服務之教保人員共計 188 位,使用「台 東縣教保人員對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通報系統之認知、角色知覺及執行之調查 問卷」為研究工具,所得資料以 t-檢定(t-test)、單因子變異數分析(One-way ANOVA)及相關分析(regression)等統計方法進行相關性分析。其結果與資訊將 可提供相關單位,作為未來施行政策之參考依據。研究之結果歸納如下:
一、教保人員在早期療育通報系統之相關經驗
(一)教保人員多數都有察覺或發現特殊兒童之經驗,但部分之教保人員未進行 通報作業。
(二)有四成以上的教保人員沒有施行發展篩檢的經驗 二、教保人員對發展遲緩之認知情形
(一)教保人員對兒童發展篩檢之認知有限
(二)教保人員年齡介於 31-40 歲者,對發展遲緩的認知高於 40 歲以上者;修過 11-20 個特教學分者,則高於沒有修特教學分之人員。
(三)教保人員之婚姻、學歷、年資、參與特教研習、特教學分、任教園所類型、
園所及班級收托特殊兒童等背景變項對於發展遲緩的認知均無差異。
(四)就相關經驗而,曾有發展篩檢與通報經驗之教保人員對發展遲緩之均有較 高之認知。
三、教保人員對於早期療育通報之認知情形
(一)絕大多數之教保人員均認為愈早通報發展遲緩兒童,對兒童的後續發展愈 好。
(二)教保人員之婚姻狀況、有無子女、有無參與特教研習及有無接受巡迴輔導 對發展遲緩兒童通報之認知無差異。
(三)修過 11-20 個特教學分之教保人員對發展遲緩兒童通報的認知程度高於沒 修特教學分者。
(四)有施行發展篩檢及有通報經驗之教保人員,對發展遲緩兒童通報的認知程 度高於沒有相關經驗者,。
(五)有察覺疑似特殊兒童或曾發現特殊兒童經驗之教保人員對於發展遲緩兒童 的通報認知程度高於沒有察覺及發現經驗者。
四、教保人員在早期療育通報系統中角色知覺與角色執行的情形
(一)教保人員對於早期療育通報系統中之角色知覺主要為能察覺班上幼兒的發 展情形;知覺程度最低的是教保人員為兒童發展篩檢的執行者。
(二)教保人員認為在通報系統中之角色執行最為困難的是與家長溝通孩子的發 展遲緩情形;角色執行最不困難的是能察覺班上兒童的發展狀況。
最後依據結果歸納之結論,提供具體建議,以供未來規劃早期療育政策之相 關單位參考。
關鍵字:教保人員、早期療育通報系統、發展遲緩兒童、角色知覺、角色執行
The Perspectives of Early Childhood Educators on the early intervention reporting system Knowledge,role
perception and role performance in Taitung
Lo Yan Nu
Abstract
The main purpose of this study is to analyze the diagnosis of the children developmental delay by child care teachers and the reporting rate in Taitung. We employ the questionnaires to realize tha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reporting system and the background/ experience of child care teachers. The survey target includes the public and private kindergartens teachers and nurseries, totally 188. The data of questionnaire are analyzed by statistical tools: t-test and one-way ANOVA and Regression analysis. The results will be a basis to provide some information for the relation organizations.
Research results are summarized as follows:
1. The relation experience of child care teachers in the reporting system.
(1) Many teachers find some developmental delay children, but some one does not report.
(2) There are 40 percent teachers have no diagnosis experience.
2. The diagnosis situation by child care teachers
(1) The cognition of diagnosis is not enough in teachers
(2) The teacher’s age between 31 and 40 is better than the elders in cognition of diagnosis. And the teacher who had major 11-20 special education credit is better then others who had never major it.
(3) The marriage situation, education, seniority, to participate in special study and research, special education credit, and taught by the type of garden, etc do not influence the cognition of diagnosis.
(4) The teacher who had the experience of diagnosis and reporting has a higher cognition of diagnosis.
3. The cognition of reporting by child care teachers
(1) Many child care teachers think that the earlier reports the better for the learning opportunity of developmental delay children.
(2) The marriage situation, education, seniority, to participate in special study and research, special education credit, and taught by the type of garden, etc do not influence the cognition of reporting.
(3) The teacher who had major 11-20 special education credit is better then others
who had never major in cognition of reporting.
(4) The teacher who had the experience of diagnosis and reporting has a higher cognition of reporting.
(5) The teacher who had the experience of discovering the developmental delay children has a higher cognition of reporting.
4. The situation of role’s perception and role’s performance for child care teacher in the reporting system.
(1) The main role’s perception of child care teachers is to discover the developmental delay children, but they are the lowest one.
(2) The child care teacher thinks that the most difficulty is to communicate with the child parents about the child learning situation; the easiest is to discover the developmental delay children.
Finally, the results are summarized and providing the specific recommendations for the future planning of early intervention policy relevant reference.
Keyword: Day-care center worker, early intervention reporting system, developmental delay children, role perception, role performance
目 次
中文摘要 ... i
英文摘要 ... iii
目 次 ... v
表 次 ... vii
圖 次 ... ix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研究問題背景與動機 ... 1
第二節 研究目的 ... 3
第三節 待答問題 ... 4
第四節 名詞界定 ... 5
第五節 研究限制 ... 6
第二章 文獻探討 ... 8
第一節 發展遲緩兒童之定義、篩檢與發現... 8
第二節 早期療育服務與通報系統之介紹... 15
第三節 教保人員在早期療育通報系統中之角色與功能.... 26
第三章 研究方法 ... 32
第一節 研究架構 ... 32
第二節 研究對象 ... 33
第三節 研究工具 ... 34
第四節 研究程序 ... 36
第五節 資料處理與分析 ... 38
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討論 ... 39
第一節 基本資料分析 ... 39
第二節 教保人員之相關經驗分析 ... 44
第三節 教保人員對發展遲緩認知之情形與差異分析... 47
第四節 教保人員對於早期療育通報之認知情形與差異分析... 54
第五節 教保人員對於早期療育通報系統之角色知覺與 角色執行之看法分析... 62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 68
第一節 結論 ... 68
第二節 建議 ... 70
參考書目 一、中文部分 ... 74
二、西文部分 ... 79
附錄 附錄一 問卷引用同意書 ... 80
附錄二 台東縣教保人員對早期療育服務通報系統之認知與 所處現況調查問卷... 81
表 次
表 2-1 96 年度全國發展遲緩兒童個案通報概況... 23
表 2-2 96 年度全國發展遲緩兒童通報來源概況... 24
表 3-1 問卷回收一覽表 ... 34
表 4-1 教保人員基本資料 ... 39
表 4-2 教保人員之相關經驗 ... 44
表 4-3 教保人員在「發展遲緩認知」向度之得分情形 ... 48
表 4-4 教保人員在「發展遲緩認知」向度各題得分次數分配表 . 49 表 4-5 不同背景變項之教保人員對於發展遲緩相關認知 之 t 考驗摘要表 ... 50
表 4-6 不同背景變項之教保人員對發展遲緩相關認知的單 因子變異數分析摘要表... 51
表 4-7 不同經驗變項之教保人員對於發展遲緩相關認知之 t 考驗摘要表 ... 52
表 4-8 不同經驗變項之教保人員對發展遲緩相關認知的單 子因變異數分析摘要表... 53
表 4-9 教保人員在「早期療育通報相關認知」向度之得分情形 . 55 表 4-10 教保人員在「早期療育通報相關認知」向度各題得 分次數分配表 ... 56
表 4-11 不同背景變項之教保人員對於早期療育通報相關 認知之 t 考驗摘要表... 57
表 4-12 不同背景變項之教保人員對於早期療育通報相關 認知之單因子變異數分析摘要表... 58
表 4-13 不同篩檢及通報之經驗對於教保人員對於早期療育
通報相關認知之 t 考驗摘要表... 59
表 4-14 不同經驗變項之教保人員對於早期療育通報相關 認知之單因子變異數分析摘要表... 60
表 4-15 角色知覺與角色執行之得分情形 ... 63
表 4-16 角色知覺各題得分之次數分配表 ... 63
表 4-17 角色執行各題得分之次數分配表 ... 64
表 4-18 角色知覺與角色執行之相關矩陣 ... 66
圖 次
圖 2-1 台東縣通報轉介暨個案管理中心服務流程圖 ... 21 圖 3-1 研究架構圖 ... 33 圖 3-2 研究流程圖 ... 37 圖 4-1 教保人員對於通報系統中角色知覺與執行困難之同意
程度百分比 ... 65
第一章 緒論
兒童是社會未來的主人翁,一旦生命中若有了缺憾,其所帶來的 身心煎熬,是持續而永遠無法釋懷的痛。然而,這些小生命若能在生 命發展的關鍵期,透過早期發現、早期療育,經由醫療復健、早期教 育來激發其潛在之能力,便能使其障礙程度降至最低。
第一節 研究問題背景與動機
我國早期療育服務工作自「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修訂後開始逐步 展開執行工作,本法於民國 97 年 05 月 07 日 修正公佈後的第 19 條第一項即明白規定:縣市政府應對發展遲緩之特殊兒童「建立早期 通報系統,並提供早期療育服務」。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
(內政部, 2008 ) 第 5 條則指出,所謂「早期療育服務」,係指「由 社會福利、衛生、教育等專業人員以團隊合作方式,依未滿六歲之發 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之個別需求,提供必要之治療、教育、諮詢、轉 介、安置與其他服務及照顧」;而第 6 條指出其主要服務對象則為,「在 認知發展、生理發展、語言及溝通發展、心理社會發展或生活自理技 能等方面,有疑似異常或可預期有發展異常情形,並經衛生主管機關 認可之醫院評估確認,發給證明之兒童」。因此,我國法令已將發展遲 緩兒童明確界定出來,並規範相關單位給予最妥善之照護。
早期療育一連串的推動工作主要透過家長團體及政府部門積極的 規劃、修訂,並藉由立法能清楚的界定發展遲緩兒童的定義、早期療 育服務的內涵、服務的提供方式及服務提供的原則等,明確且完整的 規範出早期療育服務相關工作的權責,奠定發展遲緩兒童的保障,使 早期療育服務工作逐漸步上軌道 (陳武雄,2003) 。
在許多相關研究中顯示,及早接受早期療育的發展遲緩特殊兒 童,能培育出健全的就學與生活適應能力,並能提早融入普通教育系 統或順利銜接離校後的社會生活(王天苗,1994;黃世鈺,1998;Bailey
& Wolery, 1992),而且透過早期療育的服務,更可以提供家庭協助與 支持,幫助減輕家庭的壓力並進而能參與社會的活動(林寶貴,2000;
陳麗芬,2000;黃淑文,2001;羅湘敏,2000;Bowe, 1999;Peterson, 1987)。
因此早期療育服務對發展遲緩之特殊兒童與家庭確實有所幫助,
且其研究顯示,愈早接受治療與教育並進行適當之訓練,對於發展遲 緩兒童改善的效果將越顯著。因此根據專業團隊的診斷及兒童個別之 需求,提供完整的療育計劃,包括教育、醫療、復健、家庭支持及社 會資源等服務,能使孩子發揮最大的潛能發展,降低障礙的程度,使 兒童潛能得到發揮,各項機能得到充分的發展協助,對爾後家庭負擔 與社會成本亦得以減輕,並且趕上一般孩子的發展或者減少日後生活 產生障礙的機會,讓他們能順利的回歸主流。
許多先進國家早已有計畫地發展早期療育服務之模式,建立制度 化的早期療育服務工作,但我國早期療育服務仍未發展出一套有系統 的服務模式。目前全國 25 個縣(市)皆依法成立了「發展遲緩兒童早 期療育通報轉介中心」(內政部,2008),但因各縣市資源分配之差異,
所以各以不同的模式提供療育服務,其模式的規劃與落實則依據地方 政府重視早期療育的程度而定。
台東縣由於佔地廣闊,地形狹長,交通不便,因此許多偏遠地區 之資訊與教育宣導無法普及,此現象往往導致對遲緩兒童認知與通報 上的問題,使得許多遲緩兒童延後治療,而錯過最重要的治療黃金時 期。此時教保人員對於存在異常或具潛在異常之兒童的認知,以及對
於其兒童通報之認知就顯得格外重要。再者,許多相關研究都是針對 其他縣市所提出,而針對台東縣之研究卻相當貧乏。因此,本研究希 望藉由問卷,調查台東縣之教保人員對發展遲緩兒童與發展遲緩兒童 早期療育通報系統之認知情況,透過統計分析,瞭解台東縣教保人員 對於通報系統之實施情形,其研究結果與資訊將可提供相關單位,作 為未來施行政策之參考依據。
第二節 研究目的
根據上述研究動機,本研究希望瞭解台東地區教保人員對發展遲 緩兒童早期療育通報系統的認知及所處之現況,透過問卷調查來探討 教保人員在早期療育通報系統之角色與功能,期望能落實發展遲緩兒 童早期發現早期治療之目的。簡言之,本研究之主要的目的在於:
一、探討教保人員對發現發展遲緩兒童與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通報 系統之相關經驗。
二、探討教保人員對發展遲緩兒童之認知情形。
三、探討教保人員對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通報系統之認知情形。
四、探討教保人員在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通報系統中之角色知覺與 角色執行之情形。
最後,依據研究結果之發現,提供具體建議,以供未來規劃早期 療育政策之相關單位參考。
第三節 待答問題
依據研究目的,提出以下具體之待答問題:
一、 依研究目的一,提出以下待答問題:
教保人員在發現發展遲緩兒童與早期療育通報之相關經驗為 何?
二、 依研究目的二,提出以下待答問題:
1. 教保人員對發展遲緩兒童之認知情形為何?
2. 不同背景變項之教保人員對發展遲緩兒童之認知情形是否有 顯著差異?
3. 不同相關經驗之教保人員對發展遲緩兒童之認知情形是否有 顯著差異?
三、 依研究目的三,提出以下待答問題:
1. 教保人員對發展遲緩兒童通報之認知情形為何?
2. 不同背景變項之教保人員對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通報之認 知情形是否有顯著差異?
3. 不同相關經驗之教保人員對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通報之認 知情形是否有顯著差異?
四、 依研究目的四,提出以下待答問題:
1. 教保人員在早期療育通報系統中的角色知覺之情形為何?
2. 教保人員在早期療育通報系統中的角色執行之情形為何?
第四節 名詞界定
一、教保人員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內政部,2004)
第二條規定,教保人員係指於托育機構提供兒童教育保育服務之人 員。本研究所指之教保人員,係指服務於台東縣已立案之公、私立幼 稚園與托兒所,並實際從事兒童教育保育服務之人員,其支領薪酬、
全職性,且是幼托園所的正式員工。
二、早期療育通報系統
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內政部,2008)第 19 條第一項規定:
縣市政府應「建立發展遲緩兒童早期通報系統,並提供早期療育服 務」。本研究所指之早期療育通報系統,係指在台東縣早期療育服務 中,受理發展遲緩兒童個案通報、個案基本資料之登錄,與安排評估、
轉介等相關事宜之流程,所形成之連貫性的服務系統。
三、發展遲緩兒童
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內政部,2008)第 6 條之規 定:發展遲緩兒童,係指未滿六歲,「在認知發展、生理發展、語言及 溝通發展、心理社會發展或生活自理技能等方面,有疑似異常或可預 期有發展異常情形,並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院評估確認,發給證 明之兒童」。本研究所指之發展遲緩兒童,為台東縣幼稚園與托兒所就 讀之未滿六歲且經通報證實為發展遲緩之兒童。
四、角色知覺
角色知覺指一個人對被託付角色的想法,是個人對角色的主觀印 象,附帶有主觀的感情及評價(郭為藩,1971)。本研究係指教保人員 對早期療育通報系統所扮演角色及功能的覺察,針對察覺者、篩檢者、
發現者、通報者及溝通者等五種角色,透過本研究之「台東縣教保人 員對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通報系統之認知、角色知覺及執行之調查 問卷」以四等量表,分為「非常同意」4 分、「同意」3 分、「不同意」
2 分、「非常不同意」1 分,同意程度愈高得分越高,則認同度越高,
反之,得分越低認同度越低。
五、角色執行
角色執行是指在心理上接受及認同角色的重要性,故在行為上表 現出的角色行為亦即角色的實際行使(徐麗娟、黃子庭,2001;
Conklin,1984;Zarden,1993)。本研究的角色執行,是指教保人員 在早期療育通報系統中,對於察覺者、篩檢者、發現者、通報者及溝 通者等五種角色,在執行時的困難程度,透過「台東縣教保人員對發 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通報系統之認知、角色知覺及執行之調查問卷」
以四等量表,分為「非常同意」4 分、「同意」3 分、「不同意」2 分、「非 常不同意」1 分,分數越高代表執行越困難,反之,分數越低代表執行 越不困難。
第五節 研究限制
以下說明本研究之研究對象與研究方法之限制:
一、研究對象的限制
由於時間與人力的限制,本研究對象僅限於台東縣全縣含離島 地區之幼托園所之教保人員,基於調查地區及人數之限制,故研究 結果無法推論至其他縣市。
二、研究方法的限制
本研究主要係以問卷調查方法來進行,因此所得之結果,僅限 於本研究之對象。
三、研究變項的限制
本研究背景變項為教保人員之年齡、婚姻狀況、學歷、證照或 資格、教學年資、特教學分、研習時數、園所類別、任教之園所或 班級有無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有無接受巡迴輔導老師服務及 不同相關經驗等,依變項為教保人員對發展遲緩兒童之認知與發展 遲緩兒童早期療育通報之認知,並呈現教保人員在角色知覺與角色 執行上的相關情形,因此在結果之推論,僅限於相類同之背景變項 與相關依變項之研究。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發展遲緩兒童之定義、篩檢與發現
一、發展遲緩兒童之定義
每個孩子的成長過程並非依循相同模式與速度成長,有些兒童因 疾病、遺傳、環境或其他因素造成發展緩慢,針對遲緩兒童,早期的 發現將可早期介入,針對遲緩現象進行治療與教育,以降低孩童發展 遲緩之現象。
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內政部,2008)第 6 條之規 定:發展遲緩兒童,係指未未滿六歲,「在認知發展、生理發展、語言 及溝通發展、心理社會發展或生活自理技能等方面,有疑似異常或可 預期有發展異常情形,並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院評估確認,發給 證明之兒童」。
在「特殊教育法」第 3 條對身心障礙者之定義:「指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智能障礙、視覺障礙、聽覺障礙、語言障礙、肢體障礙、身 體病弱、嚴重情緒障礙、學習障礙、多重障礙、自閉症、發展遲緩、
其他顯著障礙,致需特殊教育和相關特殊教育服務措施之協助者。」(教 育部,2004)
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1997)提出,發展速度與順序異常之 情形,通常發生在認知、生理、語言溝通、生理社會、生活自理等方 面有異常或可預期會有發展遲緩現象異常之情形,因此稱此類兒童為 發展遲緩兒童,且依規定接受早期療育之服務。
綜合上述各定義發現,雖然「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與「特殊教育
法」對發展遲緩的定義有所不同,但在實務操作上仍以身心障礙幼兒 較為常用。所以只要表現在動作發展、肌肉張力、動作平衡、感官知 覺、溝通表達、認知、社會適應、心理、情緒發展等方面有部分或全 面的發展延緩、順序異常的情形,或可以預期發展異常者,均可視為
「發展遲緩兒童」。
二、發展遲緩兒童之成因
導致兒童發展遲緩之原因眾多且複雜,遲景上(1997)指出其主要 原因包括神經系統及肌肉系統障礙,其中包括腦部發育之畸型、遺傳 代謝疾病、腦傷、週邊神經病變、肌肉疾病、感覺神經障礙等原因。
除此之外還有一些高危險群的孩子較容易有發展遲緩的可能,包括早 產兒、新生兒窒息、癲癇、高黃疸、先天性感染症、嬰幼兒細菌性腦 膜炎、肌肉萎縮症、染色體異常、先天性畸形、有智障家族史、受虐 兒 等 等 , 但 其 中 還 有 三 分 之 二 的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發 生 原 因 仍 不 明
(Antonio & Alessandro, 2000)。由於發展遲緩發生的原因相當複雜,
在家長認知不足的情況下,往往延誤治療之黃金時期,因此有賴於教 保與醫療衛生單位落實兒童發展通報與篩檢工作,做到早期發現早期 治療,以提升遲緩兒童之發展與學習能力。
三、發展遲緩兒童之發現與篩檢
根據 WHO 世界衛生組織統計,0~6 歲兒童發展遲緩的發生率約為 6%-8%。96 年度台灣 3 歲以下嬰幼兒計 60 萬 6840 名,若依照 WHO 的 數據推算,台灣約有 4 萬 2479 名嬰幼兒是遲緩兒。依據內政部兒童局 96 年兒童發展篩檢作業程序發現,近三年共有近 1 萬 6000 名發展遲緩 兒童被通報,表示台灣僅僅發現了三分之一的遲緩兒,顯示國內的早
期療育工作之推動還有許多待努力的空間。全國早期療育服務個案通 報顯示,各縣市的個案通報多數分佈在 4~6 歲的兒童,顯示 0~3 歲 嬰幼兒階段應加強定期健康篩檢外,三歲以上的定期兒童發展篩檢更 需注意。許多徵狀在兒童 0-3 歲階段可能不易發現,這樣的數據證明 了兒童發展定期篩檢的重要性(伊甸基金會,2008)。
(一)發展遲緩兒童之發現來源
如何早期發現發展遲緩兒童,及早接受療育,避免錯過治療的黃 金時期,是早期療育首要執行之工作。我國目前將發展遲緩兒童之發 現,劃分為兩個主要階段。第一階段針對出生至三歲之兒童,主要透 過醫療機構的新生兒篩檢、健兒門診來發現;第二階段為三歲至六歲 兒童,主要仰賴教育、社會福利及衛生單位之配合與發現,在兒童進 入幼稚園、托兒所等教育機構就讀時,透過衛生單位協助進行二年一 次的身心發展篩檢(萬育維,1997)。
有關早期發現發展遲緩兒童阻礙因素之相關研究,綜合整理歸納 出下列幾點(宋芊晴,2004;鄭玲宜,1998;鐘育志,2000):
1. 外觀沒有明顯特徵,為單項發展遲緩,以行為功能落後為主的輕、
中度遲緩兒童,較不易產生察覺。
2. 產前檢查及健兒門診的品質不甚理想。
3. 發展遲緩兒童家長對早期療育之認知不足。
4. 語言發展、弱視及學習障礙極少在三歲前被發現。
5. 國內尚未有單一完整涵蓋發展遲緩兒童所有發展領域的鑑定工具。
綜合上述,發展遲緩兒童的發現,還存在某種程度的困難,一些 外觀沒有明顯特徵,無確切生理異常者,往往成為篩檢的漏網之魚,
而錯失了療育的黃金時機。有機會接觸兒童的人員,均應負起發現兒 童發展遲緩的責任,這不僅是家長、保姆的責任,更應結合醫療單位 及教育單位來共同努力,並透過多元管道來進行。此外,也有學者強 調「教保人員」為發現發展遲緩兒童的重要角色,許多兒童都是在進 入園所後,才被教保人員發現落後於同齡之兒童,而利用檢核表做簡 單的篩檢後,才被發現兒童之異常發展(第一社會福利基金會,2004)。 因此,教保人員是否能馬上通報或轉介,就是能否早期發現發展遲緩 兒童關鍵之一,故本研究針對此問題進行調查及探討。
(二)兒童發展篩檢之定義
傅秀媚(1999)提出,兒童發展篩檢的主要目的為幫助學校之教保 人員及兒童家長,發現並確定遲緩兒童在發展或學習上面臨困難。
Meisels(1989)定義兒童發展篩檢目的在辨識潛在具有學習問題或學 習障礙之兒童,並針對疑似有問題之遲緩兒童,進行更進一步的診斷 評量。孫世恆(2002)則指出使用發展檢核表能夠在短時間內檢測出 潛在發展遲緩之兒童。
綜合上述可知,兒童發展篩檢是指使用發展檢核表對兒童進行初步 的檢測,以確定兒童在發展過程中是否具有疑似遲緩與異常之可能性。
(三)兒童發展篩檢之模式
我國目前將兒童發展篩檢分為常態性篩檢和活動性篩檢,以下將 各別進行說明如下(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2002;吳桂花,2001;
孫世恆,2006;張曉卉,2006): 1. 常態性篩檢
所謂常態性的篩檢是指透過例行活動,進行兒童發展篩檢作業,
主要分為醫療單位篩檢模式、幼托園篩檢模式及兩階段發展篩檢模 式,茲摘要說明如下:
(1) 醫療單位篩檢模式:所謂醫療單位模式,是利用嬰幼兒零至三 歲進行預防接種時,由公衛醫師及護士發揮有效之專業功能,
進行發展篩檢。此模式是配合幼兒的預防接種定期執行,在篩 檢完成後可在幼兒的健康手冊上記錄,以確認篩檢工作之執 行。但是,由於篩檢是非必要或非強制性之行為,因此醫師往 往對於輕微的症狀,抱持著再觀察的心態,而護士也因業務繁 忙,常忽略了嬰幼兒的發展篩檢與追蹤。
(2) 幼托園所篩檢模式:幼托園所模式,是由幼托園所老師對所有 三至六歲入園的兒童,在每學期開學的前兩週進行兒童發展篩 檢,配合使用「學前發展檢核表」觀察兒童之表現,再針對特 別項目實際施測,便能完成所有幼兒的篩檢。
(3) 兩階段發展篩檢模式:此模式是由於通報轉介中心經衛生所或 幼托園所轉介後,家長不認同孩子有發展遲緩的問題,而不願 意接受通報轉介中心安排評估,或是通報轉介中心的人數太多 無法全部安排評估鑑定,因此建立「兩階段發展篩檢模式」。此 模式第一階段即是由第二項,衛生所護士或幼托園所之教保人 員以學前兒童發展檢核表進行,符合轉介標準者,請家長確認 幼兒的發展情形,若發現發展狀況有問題,再將家長轉介給通 報轉介中心,此時家長會較易容接受通報轉介中心的介入。第 二階段再由通報轉介中心之專業人員以具常模的發展篩檢題本 進行第二階段的篩檢,結果可為後續處理之依據。此模式的目 的,在於增加發展篩檢的正確率,並在這二階段的篩檢過程中,
逐漸讓家長正視孩子的問題。
2. 活動性篩檢
所謂活動性篩檢為透過互動式活動,進而發現兒童之異常,最常 見的活動性篩檢為初篩園遊會模式,透過遊戲方式進行,將篩檢工具 設計於活動當中,能夠迅速的完成篩檢工作。其主要目的是提供大眾 對發展遲緩及早期療育的瞭解,因此常常配合早期療育的宣導活動來 舉辦。園遊會活動,結合了教育、醫療及社政單位共同舉辦;教育單 位安排兒童參與篩檢活動;醫療單位提供專業人員評估鑑定的服務;
社政單位提供疑似發展緩兒童後續相關的服務。
綜合上述各類的篩檢模式,無論使用何種模式,其目的都在於期望 能以簡便、快速而有效的方式,發現疑似遲緩之兒童,進而提供相關 的診斷、評估,使其及早接受療育。
(四)發展篩檢之工具
國內現行常用之發展遲緩篩檢工具,包含了學前兒童發展檢核 表、嬰幼兒綜合發展測驗、中華兒童發展量表與嬰幼兒發展測驗,以 下針對這幾項篩檢工具分別介紹:
1. 學前兒童發展檢核表
「學前兒童發展檢核表」,為 1998 年由台北市政府委託心理師鄭玲 宜等人所編製而成,並於 2006 年重新修訂,其表屬於效標參照之發展 篩檢工具(鄭玲宜,1998)。檢核表之使用對象為四個月到六歲之兒童,
其共分為 12 個年齡層的檢核表,內容包括:動作、視覺、聽覺、語言、
認知、社會等領域的發展,以勾選通過或不通過的方式進行,目前有 許多縣市都採用此工具來進行初次篩檢,由相關單位印製,發送給公 私市托兒所、幼稚園及社福中心等,協助篩檢出疑似遲緩的兒童(朱倍 毅,2006)。
2. 嬰幼兒綜合發展測驗
嬰幼兒綜合發展測驗(Comprehensive Developmental Inventory for Infants and Toddlers, CDIIT)為 1996 年出版,由跨專業領域小 組編製題目,此測驗已建立國內常模,CDIIT 適用於 3-71 個月嬰幼兒,
包含認知、語言、動作、社會與自理五個部分的測驗,再加上兒童行 為紀錄。嬰幼兒綜合發展測驗之施測方法標準化,並有篩選及診斷測 驗兩種版本,有常模參照,且經過重測信度與內部一致信的研究,施 測者必須經過研習取得認證,方可執行測驗(王天苗、廖華芳,2007;
王天苗,2005)。
3. 學齡前兒童行為發展量表
學齡前兒童行為發展量表實施對象為 6 個月至 6 歲 3 個月大之兒 童,針對其身心發展情況進行初步篩檢而設立的評估量表,目前被廣 泛地應用於臨床評量上,其中包括醫療院所中的兒童發展聯合評估門 診等。其評量內容有八項,包含:粗動作、精細動作、溝通表達,概 念理解、環境理解、身邊處理、人際社會及一般發展,共 320 個題目
(徐澄清、蘇喜、蕭淑真、林家青、宋維村、張玨,1978)。
綜合上述篩檢工具,由於學前兒童發展檢核表,其適用年齡層較 廣、檢核的項目不多、並有施測時間較短、容易施測等優點,因此學 前兒童發展檢核表為一般幼托園所之教保人員最可能使用之篩選工 具。其中嬰幼兒綜合發展測驗需要有專業訓練的施測人員進行施測;
而學齡前兒童行為發展量表,則需家長先進行 320 題之填答,再由專 業人員做整理與分析,因此在實行上具有一定的複雜度,因此學前兒 童發展檢核表在此三種篩檢工具中最容易取得與實行,可由幼托園所
之教保人員或家長來填答,因此在執行上最為便利。
第二節 早期療育服務與通報系統之介紹
早期療育主要之意義在於透過早期的治療與教育,讓發展遲緩兒 童可以及早接受適切的訓練,增進其適應環境之能力,以改善其遲緩 的現像。而早期療育通報系統則為早期療育服務中一個重要的樞杻,
攸關後續服務的輸送。本節共分四部分,分別對早期療育服務之定義 與其重要性、早期療育通報系統之介紹、通報轉介中心與通報轉介之 流程,最後探討台東縣發展遲緩兒童之通報轉介工作與相關數據之分 析。
一、早期療育服務之定義與其重要性 (一)早期療育服務之定義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第 5 條定義,早期療育服務 係指由社會福利、衛生、教育等專業人員以團隊合作方式,依發展遲 緩之特殊兒童個別需求提供必要之服務」(內政部,2008)。黃美涓
(1997)提出所謂早期療育是指具有發展遲緩的嬰幼兒,提供早期發 現、早期診斷,並針對其需求提供專業性的醫療、復健、特教及福利 等協助,以充分開拓發展能力。萬育維、莊鳳如(1995)則認為就理 論而言,係指針對學前階段(0-6 歲)具有特殊需求幼兒及家人,提供 各項專業整合的服務,運用整合性的專業服務-專業團隊合作模式,
來滿足發展遲緩兒童在醫療復健教育家庭或社會等方面的特殊需求,
通常專業團隊成員包括家長、醫師、護理人員、心理師、物理治療師、
職能治療師、語言治療師、特教與幼教老師、社會工作師等與兒童發
展相關各領域專業人員,提供全方面完整的療育服務,期望透過早期 的治療與教育,讓發展遲緩兒童能夠在身心發展之早期階段,接受適 切的訓練,增進其兒童未來對環境之適應力,以改善或降低其遲緩的 現象。Meisele(1989)認為早期療育之理由,主要基於嬰兒智能和發 展在成長早期具有強烈的可塑性,並且受環境影響極大,因此希望藉 由早期醫療、復健或福利方案措施,經由一連串持續性及系統性的努 力,增加並培育幼兒對生活之適應能力,期望可有效協助有學習障礙 或發展遲緩的兒童及其家庭發揮最大潛在能力。
綜言之,早期療育服務期望針對具有學習障礙與發展遲緩之兒 童,提供早期發現早期治療之體制,希望能在兒童發展之黃金時期進 行適當的介入,以增加其兒童在未來發展與改善的進步空間,並協助 該家庭其成長與適應之能力,以減輕往後家庭與社會之負擔。
(二)早期療育的重要性
許多研究證實早期療育服務實施後之成果受到各界的肯定,確實 有推行之必要,接下來將針對各文獻進行說明:
萬育維、羅惠玲(1997)提出早期療育服務對疑似或已是發展遲緩 兒童、家長及家庭具有以下之重要性:
1. 可增進發展遲緩兒童之生理、心理與語言發展,提升對社會認知、
適應能力與自理技巧的學習,讓該兒童更為獨立。
2. 可及早防患障礙程度加深。
3. 可藉由家庭協助與支持之提供,減輕家庭的壓力,建立遲緩兒童 之家長對自我及其子女的正確觀念及信心。
4. 能減少對社會的依賴性。
5. 能有效降低特殊教育與特殊班級安置的需要,減少社會成本與教
育經費的支出。
莊鳳如(1996)以醫療、社會資源及教育三個層面來探討早期療 育之重要性:
1. 醫療方面:指出早期療育之必要性是根據神經心理學理論,幼兒 大腦細胞與神經發展在未定型前,損傷的感覺區經適當的訓練,
則有機會讓大腦細胞與神經通道達成聯繫,否則等到發育固定 後,療效較小且困難度大為增加。
2. 社會資源方面:社會資源係指提供醫療、復健、重建、養護及教 育費用上的補助,以減輕家長教養上的負擔,除此之外亦可藉由 社會工作人員提供並協助瞭解有關就醫、就學、就養等各方面的 資訊,以提升家庭對對遲緩兒童之各方的適應力。
3. 教育方面:給予發展遲緩兒童適當的教育可促進認知、語言、社 會行為等能力之提昇,補救未來學習困難,減少特殊兒童人數及 特教人力、資源及經費的支出(林貴美,1994;陳東陞,1990)。
Marfo 與 kysela(1985)也指出家庭參與早期療育服務之重要 性包含了以下幾點:
1. 家庭支持可減少父母因發展遲緩兒童的出現所帶來的罪惡感及不 安的情緒。
2. 讓父母了解發展遲緩兒童之發展,並協助父母提早預備孩子所需 接受的各種療育與增強父母配合之動機。
3. 提供父母協助發展遲緩兒童的技巧
4. 預防父母不當之行為而造成兒童的退縮。
5. 促使父母利用社區資源之能力與相關知識之取得。
綜合上述學者的論點可看出實施早期療育服務有其必要性,不僅可
激發兒童發展的潛能並且可預防次及障礙的發生,對於社會的依賴也 會降低,能給予家庭適當的支持,不僅可以提供發展遲緩兒童良好的 教育,亦能避免許多家庭悲劇的產生。
二、早期療育通報系統
我國早期療育服務工作自「兒童及少年福利法」(2008)修訂後開 始逐步展開執行工作,法中明白指出縣市政府應「建立發展遲緩兒童 早期通報系統,並提供早期療育服務」。目前全國各縣(市)皆依法成 立,共有 27 個「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通報轉介中心」,提供發展遲 緩兒童進入早期療育服務的窗口,但因各縣市資源分配之差異,所以 各縣市以不同的模式提供療育服務,其模式的規劃與落實則依據地方 政府重視早期療育的程度而定。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2008)第 22 條規定「各類兒童及少年福利、
教育及醫療機構,發現有疑似發展遲緩兒童或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
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法令上而言,其通報責任雖 有法令依據,但無強制性,是否因此影響了通報的時間與意願,而錯 過進入療育服務之系統,有待進一步探究。
各縣市皆有通報轉介中心的成立,但通報率低落的問題,仍是現 階段所要面臨改善的問題之一,其中因素,包含了各領域的專業人員 對通報制度的認知不同、不瞭解早期療育之重要性並對早期療育服務 的概念不清楚與沒有訂定未通報之罰則等(張秀玉,2003)。因此造成 發展遲緩兒童接受評估、通報的比率過低,而阻礙了早期療育工作的 推動。本研究透過問卷調查教保人員對發展遲緩及早期療育通報系統 之認知情形,藉以加強其特教專業知能,進而落實療育工作。
三、早期療育通報轉介中心與通報轉介流程
當家長、保姆、教保人員或醫師等人,發現孩子在發展上有遲緩現 象時,通常會面臨到如何尋求外界資源協助等種種問題,對於任何家 庭來說都會希望有單位能夠主動提供諮詢與協助,以免去徬徨摸索的 時間,因此,在早期療育服務提供的範疇,其中有一項服務便是藉由 各縣市成立通報轉介中心,透過通報轉介中心的服務,讓各縣市對早 期療育有需求的服務量可以被統計出來,並讓家長有機會瞭解與接觸 相關的協助單位,以對於發展遲緩孩子未來的服務規劃有更清楚的指 引,如此一來,便能在有限的資源中,找到最適切的服務。
目前全國各縣市均已成立通報轉介中心,其通報方式可經由電 話、傳真或網路。而各地的通報中心,少數由社會局自行辦理,其餘 大多數以委託社福機構的方式進行,此外另一些機構提供通報轉介與 個案管理結合的服務。各縣市的服務模式根據機構種類分為「公辦模 式」及「委外模式」(內政部兒童局,2004),以下分別介紹這二種服 務模式:
(一)公辦模式
即通報轉介由社會局負責,其他業務則由民間機構承包。目前國內 採用公辦模式的有九個縣市,其中又分為三種情況:
1. 通報及個案管理自行辦理者:有連江縣、金門縣及澎湖縣。
2. 單一委外個案管理者:宜蘭縣。
3. 委辦兩家以上個案管理者:台北縣、台北市、新竹縣、高雄市 等四個縣市。
(二)委外模式
指通報轉介及個案管理均由民間機構承包。全國有十六個縣市採用 此模式,委外模式又根據其服務內容分為二種情況:
1. 通報與個案管理皆委託同一民間機構:基隆市、桃園縣、新竹 市、南投縣、雲林縣、嘉義市、嘉義縣、台南市、台南縣、花 蓮縣以及台東縣等十一個縣市。
2. 通報與個案管理分區委託民間單位:苗栗縣、台中市、台中縣、
彰化縣、高雄縣以及屏東縣等五個縣市。
以上這兩種服務模式各有其優缺點,最大的差異在於,通報轉介 工作由公辦部門來執行較具強制性的公權力,至於公設民營的形式則 較易掌握後續療育服務的安排與個案管理的追蹤(張秀玉,2002)。
四、台東縣發展遲緩兒童之通報轉介工作與相關數據之分析
台東縣地形狹長,具有豐富族群文化特色,鄉鎮社區、部落較為 分散,且對外交通較為不便,因此台東縣是否能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下,
將發展遲緩兒童的早期療育服務工作落實到每一個角落,具有其深入 研究探討之價值。以下分別說明台東縣發展遲緩兒童通報轉介工作及 通報現況。
(一) 台東縣發展遲緩兒童通報轉介之工作
台東縣政府在執行早期療育政策上,將通報轉介暨個案管理中 心,委託民間單位-中華民國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協會辦理,台東 縣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通報轉介暨個案管理中心之服務內容如圖 2-1 所示,從通報來源、通報、篩檢至個案管理服務等,提供一連串系 統化的服務內容,並對於台東如此偏遠且資源分佈不均的地區,積極 介入「在宅服務方案」、「托育機構巡迴輔導服務」及「走動式社區跨 文化早期療育介入」等服務,希望藉由多元的服務內容,彌補資源分 配不均的情況。
圖 2-1 台東縣通報轉介暨個案管理中心服務流程圖
資料來源:台東縣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通報轉介暨個案管理中心簡介 醫院門診 產前檢查 新生兒篩檢 社區護士 健兒門診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及托兒所 學齡前教育機構 兒 童 福 利 機 構
及托育中心 家 長或 監護 人
保母或其他
通報轉介暨個案管理中
未做篩檢
安排初步篩檢
資格不符
不開案
定期追蹤
提供資源訊息
結束追蹤
已做篩檢
社工員家訪、評估服 務申請及確認
進入個案管理服務
擬定個別家庭服務計畫
轉介療育資源
定期追蹤、評估
結案或轉銜小學教育
(二) 台東縣通報來源與相關數據之分析
台東縣幅員狹長,現有服務區域以台東市為中心,但超過六成之 個案位於台東市以外的十五個鄉鎮,為改善資源取得的公平性,早療 中心主動下鄉至各偏遠社區進行巡迴宣導,以「走動方式」將早期療 育服務帶到台東的每一個角落,期望能及早發現隱身在各個角落的發 展遲緩兒童,避免錯過黃金治療時期。以下分別就台東縣各通報數據 之現況加以探討。
1. 台東縣發展遲緩兒童通報年齡層分析
由表 2-1 之資料顯示,全國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通報情況以 3-5 歲之年齡層最多,6 歲以後通報的比例較少。依台東縣 96 年度之通報 個案的年齡層看來,以 3-5 歲的年齡通報比例最高,0-2 歲比例次之,
6 歲以上通報比例最低,此數據顯示,多數之發展遲緩兒童是在進入托 兒所或幼稚園就讀時才被發現,除此之外,0-2 歲之遲緩兒則是家長、
照顧者或衛生院所發現,比例次之,而 6 歲以上在進入國小後才被發 現之兒童比例最少。
表 2-1 96 年度全國發展遲緩兒童個案通報概況
通報個案人數按年齡分 單位:人
合計 0-2歲 3-5歲 6歲以上 年及區域別
合計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96 年 1-12 月 14,250 9,570 4,680 3,953 2,248 5,100 2,173 517 259 臺北縣 1,946 1,352 594 397 217 850 326 105 51 宜蘭縣 486 325 161 93 41 189 101 43 19 桃園縣 1,035 694 341 218 138 407 170 69 33 新竹縣 210 152 58 57 30 89 26 6 2 苗栗縣 379 262 117 83 43 174 73 5 1 臺中縣 561 375 186 169 69 182 103 24 14 彰化縣 611 395 216 104 62 273 141 18 13 南投縣 436 294 142 101 59 182 80 11 3 雲林縣 414 285 129 119 69 153 57 13 3 嘉義縣 446 297 149 95 65 192 72 10 12 臺南縣 517 327 190 138 85 164 84 25 21 高雄縣 734 501 233 175 86 296 136 30 11 屏東縣 416 270 146 144 67 118 72 8 7 臺東縣 205 131 74 35 25 86 41 10 8 花蓮縣 320 219 101 84 56 122 43 13 2 澎湖縣 70 40 30 18 15 16 15 6 - 基隆市 238 162 76 33 21 120 51 9 4 新竹市 245 159 86 70 37 80 45 9 4 臺中市 657 462 195 250 103 194 72 18 20 嘉義市 185 120 65 37 21 72 41 11 3 臺南市 536 349 187 158 103 181 79 10 5 臺北市 2,848 1,887 961 1,197 738 666 217 24 6
(接下頁)
表 2-1 96 年度全國發展遲緩兒童個案通報概況(續)
通報個案人數按年齡分 單位:人
合計 0-2歲 3-5歲 6歲以上 年及區域別
合計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高雄市 644 438 206 148 83 251 106 39 17 福建省 111 74 37 30 15 43 22 1 - 金門縣 104 70 34 29 15 40 19 1 - 連江縣 7 4 3 1 - 3 3 - - 資料來源:內政部兒童局
2. 台東縣發展遲緩兒童通報來源
從表 2-2 發現,全國發展遲緩通報來源以醫療機構比率最高,以 早療機構的通報比率最低。而台東縣部分發展遲緩兒童主要通報機 構,為幼托教育機構,佔 39.5%;相對於早療機構的通報率,只佔 1.9%。
台東縣為落實兒童發展篩檢工作,於 96 年度增加 0 至 2 歲遲緩兒童之 通報率,進行醫療衛生單位之兒童發展篩檢共十四場,篩檢人數共次 計四百三十七人次。
表 2-2 96 年度全國發展遲緩兒童通報來源概況
個案通報來源
合計 家長、
監護者 托育 機構
早療
機構 社福機構 幼教
機構 醫療機構 其他
年及區域別
計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96 年 1-12 月 14,250 9,570 4,680 769 392 663 306 213 112 1,552 858 722 326 5,202 2,435 449 251
臺北縣 1,946 1,352 594 3 4 72 34 13 21 32 34 24 10 1,188 473 20 18 宜蘭縣 486 325 161 17 10 6 4 15 3 18 14 120 62 147 64 2 4 桃園縣 1,035 694 341 49 35 11 2 - - 271 118 4 1 348 183 11 2
(接下頁)
表 2-2 96 年度全國發展遲緩兒童通報來源概況(續)
個案通報來源
合計 家長、
監護者 托育 機構
早療
機構 社福機構 幼教
機構 醫療機構 其他
年及區域別
計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新竹縣 210 152 58 12 9 5 1 24 9 24 5 13 10 72 23 2 1 苗栗縣 379 262 117 41 13 25 9 1 - 43 19 28 13 124 62 - 1 臺中縣 561 375 186 85 44 31 19 28 15 105 46 81 42 21 3 24 17 彰化縣 611 395 216 28 22 68 33 - - 61 41 2 2 220 107 16 11 南投縣 436 294 142 41 16 70 28 - - 48 27 57 19 78 52 - - 雲林縣 414 285 129 9 6 31 14 - - 24 22 16 7 201 80 4 - 嘉義縣 446 297 149 41 23 101 40 13 2 21 13 22 15 92 55 7 1 臺南縣 517 327 190 23 12 4 2 11 7 60 35 4 1 193 108 32 25 高雄縣 734 501 233 53 20 37 18 16 11 120 76 60 15 180 76 35 17 屏東縣 416 270 146 37 20 22 17 7 2 18 15 12 8 153 63 21 21 臺東縣 205 131 74 9 3 28 8 2 2 22 29 27 18 38 13 5 1 花蓮縣 320 219 101 16 4 10 6 - - 21 13 22 9 148 69 2 - 澎湖縣 70 40 30 10 10 6 5 5 - 2 3 2 2 11 8 4 2 基隆市 238 162 76 16 12 - - 18 7 55 28 8 1 49 13 16 15 新竹市 245 159 86 19 9 2 3 - - 35 30 8 3 95 41 - - 臺中市 657 462 195 58 21 4 3 6 4 49 26 21 8 136 46 188 87 嘉義市 185 120 65 33 16 19 6 10 9 12 9 19 14 25 10 2 1 臺南市 536 349 187 41 29 46 29 - - 10 12 30 14 196 88 26 15 臺 北 市 2,848 1,887 961 105 42 40 15 5 2 336 145 130 47 1,269 708 2 2 高 雄 市 644 438 206 7 3 21 5 14 7 165 98 1 - 202 83 28 10 福 建 省 111 74 37 16 9 4 5 25 11 - - 11 5 16 7 2 -
金門縣 104 70 34 16 9 3 2 25 11 - - 8 5 16 7 2 -
連江縣 7 4 3 - - 1 3 - - - - 3 - - - - -
資料來源:內政部兒童局
根據以上數據顯示,台東縣幼兒教育機構通報發展遲緩兒童的比 例雖然最高,但從內政部兒童局(2008)的資料發現,台東縣 96 年度 發展遲緩兒的發現率僅有 1.27%,距離 WHO 世界衛生組織提出 6%-8%
的發生率,差距甚多,仍需各界努力推動早期療育工作,加強篩檢及 通報作業。另外由家長或照顧者通報之比率較低,經推測應是早期療 育之宣導未落實,多數的家長對發展遲緩的認識不足,以致不容易察 覺孩童異常之情形。
第三節 教保人員在早期療育通報系統中之 角色與功能
幼稚園及托兒所為現今幼兒教育之主要機構,主要服務 2-6 歲之 兒童,教保人員有照顧與教育之功能,就專業知能或倫理來看,兒童 發展與教保人員都是息息相關,不容忽視。本節將探討教保人員之專 業知能與倫理、角色理論之概述及探討教保人員在早期療育通報系統 之角色與功能。
一、 教保人員之專業知能與倫理
幼兒教育工作可視為一種專業領域的職業,扮演一種專業的角 色,其專業需以其特定領域為基礎,否則很難構成專業,因此專業知 能是成為專業人員的重要特質之一(吳清山,1998)。
就專業倫理來看,專業倫理是指專業人員應該遵守的道德規範和 責任,其目的在於成人的德性和社會責任。蘇永明(2004)提出,要
達到專業倫理的要求,必須先具備專業能力,有了專業知能才能對托 育工作有所了解,有所準備;有道德動機才能落實專業倫理。
二、 角色理論概訹
角色理論強調人們具有角色取替的能力,也就是站在他人的觀點 來擬想他人對自己的期待,根據期待調整自己的行為,使自己符合他 人所想像的(馬康莊、陳信木,1989)。因此角色是一種身份地位的動 態面,是依地位而來的行為模式(郭為藩,1996;陳光中、秦文力、
周愫嫻,1995)。此外,Parsons(1991)更主張角色是社會互動的中心 概念;社會互動並非人與人實體上的互動,而是角色與角色間的互動
(蔡文輝,1982)。
在探討社會角色的分析當中,角色與地位關聯下的行為模式,可 以從三個觀點加以探討:角色如何規定、如何知覺、如何扮演,也就 是角色期待、角色知覺與角色執行。接下來綜合各學者的意見,對三 者分別說明(郭為藩,1996;陳光中等,1995;張承漢,1993;彭懷 恩,1993;張華葆,1992;郭為藩,1971):
1. 角色期待(role expectation)
角色期待是社會大眾期許某一特定職位據有者所應表現的行為模 式,它是與某一地位相關之期望,建立在社會及社會組織中,而角色 期待之規格是否清楚明白、參與的雙方是否有共視,均會影響角色行 為的行使。
2. 角色知覺(role perception)
角色知覺是指角色據有者對其本身所扮演角色的看法與認知,也 就是個人對其所占之特定社會職位的界定與了解,在其職位上該想什 麼,該做什麼。然而,個人對行使角色的主觀認知不一定符合社會客
觀的要求,當角色知覺與角色期待的差距過大,教師就會有不適應的 問題產生。
郭丁熒(1995)則指出,教師對於角色知覺,會隨著其與環境交互 作用而有所改變。因此隨著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工作的推動,教師 在其中的角色,有了更多的期待,教師對自身之特色,進而也會有不 同的詮釋。
3. 角色執行(role enactment)
角色行為或是角色扮演、角色表現、角色實踐,是指實際行使角 色的情形。在本研究中,以「角色執行」稱之。角色執行也是一種角 色期望及個人角色知覺的結果;人們思考角色期待、加以詮釋然後反 應。有些人雖然能接受社會對角色的期許,對所扮演的角色也有相當 的認知,但由於個人性格或習性,在實際面無法履行角色的規範行為,
因此角色也有執行困難的時候。
綜合上述,角色理論的概念包含了規範的層次、知覺的層次與執 行的層次;就社會而言,角色是互動情境中的重要因素,就個人而言,
角色是行為表現的依據之一。接下來將以文獻分析之方式,探討早期 療育通報系統中對於教保人員的角色期待,而對於教保人員在角色的 知覺與角色行為的行使上,為本研究所欲探討的問題。
三、 教保人員在早期療育通報系統之角色與功能
現今的社會中,幼托園所對許多的學齡前兒童來說,幾乎是其在 家庭以外一個最重要且自然的生活、學習與成長的處所,使得公私立 的教保機構在早期療育服務的推動上,具有相當直接而重要的角色功 能(蘇信如,2002)。
兒童局在民國 91 年於各縣市推動收托發展遲緩兒童之幼兒園所的 專業團隊巡迴輔導,提供收托特殊幼兒的教保人員相關的資訊與協 助,相關研究更指出托育機構教保人員對其正向肯定與支持的態度,
有助於教師融合知能的提昇。還有許多的文獻,也都從安置、融合教 育的角度,來看教保人員在早期療育的角色和與發展遲緩兒的關係,
認為幼托園所即是這些發展遲緩兒童最佳的安置場所,教保人員在其 中,為教育者的角色,然而對於教保人員在通報系統中之其他角色,
則較少被討論及探究,以下將從一些相關文獻中,探討教保人員在早 期療育通報系統中的角色與功能(莊竣博,2006;陽琬,2004;第一 社福,2004):
1. 教保人員是兒童發展狀況的察覺者
在學前教育場域中,身為教保人員應瞭解每一個孩子在日常活動 中的狀況。根據其專業對兒童發展的認知及觀察技巧,很有可能獲知 某個孩子在某些方面,與團體中的其他孩子不同。而早期確認並適度 介入,可以避免孩子成長後面臨問題更難解決的處境。教保人員與幼 兒有長時間的相處、接觸、教學、評量,在長時間的相處、接觸、教 學、評量,與長期陪伴下,可說是兒童生態圈裡最熟悉其發展與成長 狀況的重要人物,因此,教保人員應具備對兒童發展基本的認識,得 以觀察與發覺身邊的孩子是否在發展上出現緩慢或異常的現象。
2. 教保人員是兒童發展篩檢的執行者
孫世恆(2006)提出的幼稚園所篩檢模式,即是由幼托園所之教 保人員對 3-6 歲入園之兒童,在每學期開學前兩週進行發展篩檢,利 用「學前發展檢核表」,觀察幼兒的發展表現,再針對某些項目實際施
測,以完成所有幼兒的篩檢工作。蘇瑞雲(1997)也建議,老師可以 利用檢核表做簡單的篩檢,看看兒童是否已達到同齡小孩的發展常模。
3. 教保人員是發展遲緩兒童的發現者
萬育維(1997)指出,與早期發現有關的機構,在 3-6 歲的幼兒 部分就是幼托園所及學前教育單位。教保人員在遲緩兒的「發現」中 扮演重要的角色,有許多的孩子,都是在進入幼托園所之後,才被老 師發覺有落後同齡兒童的現象。另有研究指出,教保人員在處理發現 疑似發展遲緩兒童時,最常面臨的困難,包括:「不知如何診斷兒童的 發展與學習問題」與「難以和家長溝通」等;另外,教保人員最需要 獲得的協助則包括:「特殊兒童教育知能的在職訓練」、「適用的評量工 具」與「園外專家學者的支持協助」等項目。
4. 教保人員是發展遲緩兒童的通報者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內政部,2004)第 22 條之規定,各類兒 童及少年福利、教育及醫療機構,發現有疑似發展遲緩兒童或身心障 礙兒童及少年,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而傅秀媚(1999)
指出教師與家長常是最先發現幼兒在發展上有異常者,但是一旦發現 發展遲緩,能否馬上通報或轉介,則是另一項有待宣導的工作。萬育 維與莊鳳如(1995)更指出,教育界在運作早期療育服務實際所面臨 的窒礙,包括家長與教育人員的缺乏專業常識而延誤通報、專業協調 不易、薪資結構與工作量的差異,造成推動的困境。可見即使教師有 發現幼兒的遲緩情形,但在發現後,是否能依法通報,又是一項有待 研究的議題。
5. 教保人員是與兒童發展相關人員之溝通者
當教師發現幼兒學習發展異常而告知家長時,教師可能面臨一些 溝通上的問題或情況(蔡昆瀛,2001),家長可能不認為自己的孩子有 落後現象。當家長與教師之間難以達成共識,很容易就產生防衛的反 應,此時親師如何溝通,深深影響著家長的態度,如何讓家長及早發 現,並接納發展遲緩兒童的特殊需求,則是學前教師的專業課題之一
(謝宇萍,2002;歐庭君,2001)。因此,教保人員之溝通與專業能力 便顯得格外的重要。
綜合上述,教保人員在執行其角色任務時與所具備的專業能力息 息相關,他們必須具備充分的知能,才能夠勝任該領域之工作。因此 本研究透過教保人員在觀察者、執行者、發現者、通報者及溝通者這 五個角色知覺之情形加以探討。
第三章 研究方法
為廣泛的瞭解台東地區教保人員對早期療育服務通報系統之認知 與角色知覺之現,本研究採用量化的資料蒐集方法,引用劉育伶(2007) 編製之問卷並徵求同意做為本研究資料收集之工具。問卷採郵寄方 式,對於未回收之問卷再以電話訪談的方式完成。本研究以普查的方 式,針對台東縣幼托園所之教保人員進行全面性施測。
第一節 研究架構
本研究內容分為二部份,第一部分主要透過教保人員之背景變項 與相關經驗,瞭解教保人員對發展遲緩兒童與早期療育通報系統之認 知及執行通報系統所面臨的困境,探討「教保人員之背景變項」、「相 關經驗」、「發展遲緩兒童與早期療育通報系統之認知」之影響。第二 部分探討「角色知覺與角色執行」之情況。
本研究之自變項分為二部分,第一為「教保人員之背景變項」,內 容包含:年齡、婚姻狀況、學歷、證照或資格、教學年資、特教學分、
研習時數、園所類別、任教之園所或班級有無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 童、有沒接受巡迴輔導老師服務等;第二為「相關經驗」,內容包括:
察覺疑似發展遲緩兒童、發現發展遲緩兒童、施行發展篩檢、發展遲 緩兒童通報、園所之通報規定、發展遲緩相關資訊來源;依變項為教 保人員對發展遲緩兒童之相關認知及發展遲緩兒童通報之相關認知情 形。
圖 3-1 為本研究之架構圖,圖中以各概念之關係,作為研究設計 之基礎。
自變項
教保人員之背景變項 相關經驗
年齡、婚姻狀況、學歷、證照或資 格、教學年資、特教學分、研習時 數、園所類別、任教之園所或班級 有無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有 沒接受巡迴輔導老師服務
察覺疑似發展遲緩兒童、發現發展 遲緩兒童、施行發展篩檢、發展遲 緩兒童通報、園所之通報規定、發 展遲緩相關資訊來源
依變項 教保人員對發展遲緩兒童之認知 情形
教保人員對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 育通報之認知情形
圖 3-1 研究架構圖
第二節 研究對象
本研究對象為 96 學年度台東縣已立案之幼稚園及托兒所之教保人 員,依台東縣政府所提供之資料為,公私立幼稚園共 95 所、公私托兒
早期療育通報系統之角色知覺 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通 報系統之角色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