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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遲緩兒童之定義、篩檢與發現

在文檔中 研 究 生:羅晏汝 撰 (頁 22-29)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發展遲緩兒童之定義、篩檢與發現

一、發展遲緩兒童之定義

每個孩子的成長過程並非依循相同模式與速度成長,有些兒童因 疾病、遺傳、環境或其他因素造成發展緩慢,針對遲緩兒童,早期的 發現將可早期介入,針對遲緩現象進行治療與教育,以降低孩童發展 遲緩之現象。

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內政部,2008)第 6 條之規 定:發展遲緩兒童,係指未未滿六歲,「在認知發展、生理發展、語言 及溝通發展、心理社會發展或生活自理技能等方面,有疑似異常或可 預期有發展異常情形,並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院評估確認,發給 證明之兒童」。

在「特殊教育法」第 3 條對身心障礙者之定義:「指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智能障礙、視覺障礙、聽覺障礙、語言障礙、肢體障礙、身 體病弱、嚴重情緒障礙、學習障礙、多重障礙、自閉症、發展遲緩、

其他顯著障礙,致需特殊教育和相關特殊教育服務措施之協助者。」(教 育部,2004)

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1997)提出,發展速度與順序異常之 情形,通常發生在認知、生理、語言溝通、生理社會、生活自理等方 面有異常或可預期會有發展遲緩現象異常之情形,因此稱此類兒童為 發展遲緩兒童,且依規定接受早期療育之服務。

綜合上述各定義發現,雖然「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與「特殊教育

法」對發展遲緩的定義有所不同,但在實務操作上仍以身心障礙幼兒 較為常用。所以只要表現在動作發展、肌肉張力、動作平衡、感官知 覺、溝通表達、認知、社會適應、心理、情緒發展等方面有部分或全 面的發展延緩、順序異常的情形,或可以預期發展異常者,均可視為

「發展遲緩兒童」。

二、發展遲緩兒童之成因

導致兒童發展遲緩之原因眾多且複雜,遲景上(1997)指出其主要 原因包括神經系統及肌肉系統障礙,其中包括腦部發育之畸型、遺傳 代謝疾病、腦傷、週邊神經病變、肌肉疾病、感覺神經障礙等原因。

除此之外還有一些高危險群的孩子較容易有發展遲緩的可能,包括早 產兒、新生兒窒息、癲癇、高黃疸、先天性感染症、嬰幼兒細菌性腦 膜炎、肌肉萎縮症、染色體異常、先天性畸形、有智障家族史、受虐 兒 等 等 , 但 其 中 還 有 三 分 之 二 的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發 生 原 因 仍 不 明

(Antonio & Alessandro, 2000)。由於發展遲緩發生的原因相當複雜,

在家長認知不足的情況下,往往延誤治療之黃金時期,因此有賴於教 保與醫療衛生單位落實兒童發展通報與篩檢工作,做到早期發現早期 治療,以提升遲緩兒童之發展與學習能力。

三、發展遲緩兒童之發現與篩檢

根據 WHO 世界衛生組織統計,0~6 歲兒童發展遲緩的發生率約為 6%-8%。96 年度台灣 3 歲以下嬰幼兒計 60 萬 6840 名,若依照 WHO 的 數據推算,台灣約有 4 萬 2479 名嬰幼兒是遲緩兒。依據內政部兒童局 96 年兒童發展篩檢作業程序發現,近三年共有近 1 萬 6000 名發展遲緩 兒童被通報,表示台灣僅僅發現了三分之一的遲緩兒,顯示國內的早

期療育工作之推動還有許多待努力的空間。全國早期療育服務個案通 報顯示,各縣市的個案通報多數分佈在 4~6 歲的兒童,顯示 0~3 歲 嬰幼兒階段應加強定期健康篩檢外,三歲以上的定期兒童發展篩檢更 需注意。許多徵狀在兒童 0-3 歲階段可能不易發現,這樣的數據證明 了兒童發展定期篩檢的重要性(伊甸基金會,2008)。

(一)發展遲緩兒童之發現來源

如何早期發現發展遲緩兒童,及早接受療育,避免錯過治療的黃 金時期,是早期療育首要執行之工作。我國目前將發展遲緩兒童之發 現,劃分為兩個主要階段。第一階段針對出生至三歲之兒童,主要透 過醫療機構的新生兒篩檢、健兒門診來發現;第二階段為三歲至六歲 兒童,主要仰賴教育、社會福利及衛生單位之配合與發現,在兒童進 入幼稚園、托兒所等教育機構就讀時,透過衛生單位協助進行二年一 次的身心發展篩檢(萬育維,1997)。

有關早期發現發展遲緩兒童阻礙因素之相關研究,綜合整理歸納 出下列幾點(宋芊晴,2004;鄭玲宜,1998;鐘育志,2000):

1. 外觀沒有明顯特徵,為單項發展遲緩,以行為功能落後為主的輕、

中度遲緩兒童,較不易產生察覺。

2. 產前檢查及健兒門診的品質不甚理想。

3. 發展遲緩兒童家長對早期療育之認知不足。

4. 語言發展、弱視及學習障礙極少在三歲前被發現。

5. 國內尚未有單一完整涵蓋發展遲緩兒童所有發展領域的鑑定工具。

綜合上述,發展遲緩兒童的發現,還存在某種程度的困難,一些 外觀沒有明顯特徵,無確切生理異常者,往往成為篩檢的漏網之魚,

而錯失了療育的黃金時機。有機會接觸兒童的人員,均應負起發現兒 童發展遲緩的責任,這不僅是家長、保姆的責任,更應結合醫療單位 及教育單位來共同努力,並透過多元管道來進行。此外,也有學者強 調「教保人員」為發現發展遲緩兒童的重要角色,許多兒童都是在進 入園所後,才被教保人員發現落後於同齡之兒童,而利用檢核表做簡 單的篩檢後,才被發現兒童之異常發展(第一社會福利基金會,2004)。 因此,教保人員是否能馬上通報或轉介,就是能否早期發現發展遲緩 兒童關鍵之一,故本研究針對此問題進行調查及探討。

(二)兒童發展篩檢之定義

傅秀媚(1999)提出,兒童發展篩檢的主要目的為幫助學校之教保 人員及兒童家長,發現並確定遲緩兒童在發展或學習上面臨困難。

Meisels(1989)定義兒童發展篩檢目的在辨識潛在具有學習問題或學 習障礙之兒童,並針對疑似有問題之遲緩兒童,進行更進一步的診斷 評量。孫世恆(2002)則指出使用發展檢核表能夠在短時間內檢測出 潛在發展遲緩之兒童。

綜合上述可知,兒童發展篩檢是指使用發展檢核表對兒童進行初步 的檢測,以確定兒童在發展過程中是否具有疑似遲緩與異常之可能性。

(三)兒童發展篩檢之模式

我國目前將兒童發展篩檢分為常態性篩檢和活動性篩檢,以下將 各別進行說明如下(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2002;吳桂花,2001;

孫世恆,2006;張曉卉,2006): 1. 常態性篩檢

所謂常態性的篩檢是指透過例行活動,進行兒童發展篩檢作業,

主要分為醫療單位篩檢模式、幼托園篩檢模式及兩階段發展篩檢模 式,茲摘要說明如下:

(1) 醫療單位篩檢模式:所謂醫療單位模式,是利用嬰幼兒零至三 歲進行預防接種時,由公衛醫師及護士發揮有效之專業功能,

進行發展篩檢。此模式是配合幼兒的預防接種定期執行,在篩 檢完成後可在幼兒的健康手冊上記錄,以確認篩檢工作之執 行。但是,由於篩檢是非必要或非強制性之行為,因此醫師往 往對於輕微的症狀,抱持著再觀察的心態,而護士也因業務繁 忙,常忽略了嬰幼兒的發展篩檢與追蹤。

(2) 幼托園所篩檢模式:幼托園所模式,是由幼托園所老師對所有 三至六歲入園的兒童,在每學期開學的前兩週進行兒童發展篩 檢,配合使用「學前發展檢核表」觀察兒童之表現,再針對特 別項目實際施測,便能完成所有幼兒的篩檢。

(3) 兩階段發展篩檢模式:此模式是由於通報轉介中心經衛生所或 幼托園所轉介後,家長不認同孩子有發展遲緩的問題,而不願 意接受通報轉介中心安排評估,或是通報轉介中心的人數太多 無法全部安排評估鑑定,因此建立「兩階段發展篩檢模式」。此 模式第一階段即是由第二項,衛生所護士或幼托園所之教保人 員以學前兒童發展檢核表進行,符合轉介標準者,請家長確認 幼兒的發展情形,若發現發展狀況有問題,再將家長轉介給通 報轉介中心,此時家長會較易容接受通報轉介中心的介入。第 二階段再由通報轉介中心之專業人員以具常模的發展篩檢題本 進行第二階段的篩檢,結果可為後續處理之依據。此模式的目 的,在於增加發展篩檢的正確率,並在這二階段的篩檢過程中,

逐漸讓家長正視孩子的問題。

2. 活動性篩檢

所謂活動性篩檢為透過互動式活動,進而發現兒童之異常,最常 見的活動性篩檢為初篩園遊會模式,透過遊戲方式進行,將篩檢工具 設計於活動當中,能夠迅速的完成篩檢工作。其主要目的是提供大眾 對發展遲緩及早期療育的瞭解,因此常常配合早期療育的宣導活動來 舉辦。園遊會活動,結合了教育、醫療及社政單位共同舉辦;教育單 位安排兒童參與篩檢活動;醫療單位提供專業人員評估鑑定的服務;

社政單位提供疑似發展緩兒童後續相關的服務。

綜合上述各類的篩檢模式,無論使用何種模式,其目的都在於期望 能以簡便、快速而有效的方式,發現疑似遲緩之兒童,進而提供相關 的診斷、評估,使其及早接受療育。

(四)發展篩檢之工具

國內現行常用之發展遲緩篩檢工具,包含了學前兒童發展檢核 表、嬰幼兒綜合發展測驗、中華兒童發展量表與嬰幼兒發展測驗,以 下針對這幾項篩檢工具分別介紹:

1. 學前兒童發展檢核表

「學前兒童發展檢核表」,為 1998 年由台北市政府委託心理師鄭玲 宜等人所編製而成,並於 2006 年重新修訂,其表屬於效標參照之發展 篩檢工具(鄭玲宜,1998)。檢核表之使用對象為四個月到六歲之兒童,

其共分為 12 個年齡層的檢核表,內容包括:動作、視覺、聽覺、語言、

其共分為 12 個年齡層的檢核表,內容包括:動作、視覺、聽覺、語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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