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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人員對於早期療育通報之認知情形與差異分析

在文檔中 研 究 生:羅晏汝 撰 (頁 68-76)

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討論

第四節 教保人員對於早期療育通報之認知情形與差異分析

本節在探討教保人員對於早期療育通報之認知情形,並分析在不 同的背景因素與不同相關經驗下,教保人員對於早期療育通報之認知 的差異情形。並依研究之結果進行綜合討論分析。

一、教保人員對早期療育通報之認知情形

教保人員在通報相關認知上的得分情形如表 4-9,若以中間值 2.5 分來看,各題的平均數均高於中間值,界於 3.43~2.94 之間,得分最 高的三者依序為「愈早通報發展遲緩兒童,對兒童的後續發展愈好」、

「在通報發展遲緩兒童前,應充分地與家長溝通」、「若發現發展遲緩 的幼兒應立即通報相關單位」。而得分最低的三者為「我知道通報發展 遲緩兒童至相關單位的方法」、「我知道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中有關發展遲緩

通報的規定」、「只要是疑似發展遲緩的兒童就可以通報」。

對照表 4-10 各題之得分次數分配表來看,有 99.5%(非常同意+

同意)的教保人員認同愈早通報發展遲緩兒童,對兒童的後續發展愈 好」;其次有 95.7%的教保人員認同「在通報發展遲緩兒童前,應充分 地與家長溝通」;第三有 97.9%的教保人員認同「若發現發展遲緩的幼 兒應立即通報相關單位」。而得分最低三者為,92.5%的教保人員「知 道通報發展遲緩兒童至相關單位的方法」;及 84.5%的保教人員「知道兒 童及少年福利法中有關發展遲緩通報的規定」;但僅有 80.9%的教保人員 認為「只要是疑似發展遲緩的兒童就可以通報」。

從上述資料可知,多數教保人員對於早期療育通報之認知均抱持著 正向的看法,但對於通報之相關法令、方法、規定及通報作業,應多 加宣導,讓教保人員能熟悉與瞭解,以落實早期療通報工作。

表 4-9 教保人員在「早期療育通報相關認知」向度之得分情形

題目 平均數 標準差 排序

1.我知道本縣受理發展遲緩兒童通報的單位 3.18 .48 4 2.若發現發展遲緩的幼兒應立即通報相關單位 3.21 .46 3 3.我知道通報發展遲緩兒童至相關單位的方法 3.12 .50 5 4.我知道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中有關發展遲緩通

報的規定 3.00 .56 6

5.在通報發展遲緩兒童前,應充分地與家長溝通 3.28 .54 2 6.愈早通報發展遲緩兒童,對兒童的後續發展

愈好 3.43 .51 1

7.只要是疑似發展遲緩的兒童就可以通報 2.94 .57 7

表 4-10 教保人員在「早期療育通報相關認知」向度各題得分次數分 配表

非常

同意 同意 不同意 非常 題 目 不同意

n % n % n % n % 1.我知道本縣受理發展遲緩兒童通

報的單位 42 22.3 138 73.4 8 4.3 0 0 2.若發現發展遲緩的幼兒應立即通

報相關單位 43 22.9 141 75.0 4 2.1 0 0 3.我知道通報發展遲緩兒童至相關

單位的方法 36 19.1 138 73.4 14 7.4 0 0 4.我知道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中有關

發展遲緩通報的規定 29 15.4 130 69.1 29 15.4 0 0 5.在通報發展遲緩兒童前,應充分

地與家長溝通 60 31.9 120 63.8 8 4.3 0 0 6.愈早通報發展遲緩兒童,對兒童

的後續發展愈好 81 43.1 106 56.4 1 .5 0 0 7.只要是疑似發展遲緩的兒童就可

以通報 25 13.3 127 67.6 36 19.1 0 0 二、不同背景變項之學前教師對早期療育通報之認知差異分析

教保人員不同背景變項對發展遲緩兒童通報認知之差異分析,由 表 4-11 所示,可知教保人員之婚姻、有無子女、有無參與特教研習及 有無接受巡迴輔導服務等變項對發展遲緩通報之認知均未達顯著差 異。結果表示教保人員不因婚姻、有無子女、有無參與特教研習及有 無接受巡迴輔導服務,而對發展遲緩兒童通報之認知情形有所差異。

表 4-11 不同經驗變項之教保人員對於早期療育通報相關認知之 t 考 驗摘要表

變項 組別 人數 平均數 標準差 t 值 未婚 71 22.38 2.62

婚姻狀況

已婚 117 22.00 2.60 .95 無 81 22.48 2.64

有無子女

有 107 21.90 2.56 1.53 無 16 21.25 3.13

有無參與特教研習

有 172 22.23 2.55 -1.45 無 41 22.49 2.20

有無接受巡迴輔導

有 135 22.09 2.59 -.89

三、不同背景變項之教保人員對於早期療育通報認知之變異數分析 表 4-12 為教保人員之背景變項對其在發展遲緩兒童通報之相關認 知的差異分析情形,結果顯示教保人員修過「特教學分」及「任教之 園所類型」均達顯著性差異(p<.05),表示教保人員修過特教學分及 任教園所的類型均對發展遲緩兒童通報之認知有較高的得分。而教保 人員的年齡、學歷、幼教年資、特教研習時數、園所及班級收托特殊 兒童之因素對發展遲緩兒童通報之認知並無顯著性差異。經事後比較 可知,在特教學分方面,教保人員修過 11-20 個特教學分者,相對於 沒有修過特教學分或修過 3 個特教學分者,對早期療育通報有較高的 認知。

表 4-12 不同背景變項之教保人員對於早期療育通報相關認知之單因

四、篩檢與通報之經驗對於教保人員在早期療育通報之相關認知的差 異分析

表 4-13 為教保人員施行發展篩檢和通報之經驗對其在通報認知的 差異分析情形,結果顯示教保人員的篩檢經驗及通報經驗均達顯著性 差異,也就是說有篩檢及通報經驗之教保人員對發展遲緩兒童通報之 相關認知較高。

表 4-13 不同篩檢及通報經驗之教保人員對於早期療育通報相關認知 之 t 考驗摘要表

變項 組別 人數 平均數 標準差 t 值 無 83 21.54 2.36

有無施行發展篩檢

有 104 22.61 2.70 2.87 無 103 21.53 2.41

有無通報經驗

有 85 22.89 2.65 3.65

p<.05

五、不同相關經驗對於教保人員在早期療育通報相關認知之差異分析 表 4-14 為教保人員的相關經驗對其在通報相關認知的差異分析。

由單因子變異數的考驗結果可知,教保人員察覺疑似特殊兒童的經驗

(F=3.76,p<.01)、發現特殊兒童的經驗(F=4.96,p<.01)與園所對 通報之規定(F=3.82,p<.05),均達顯著性差異。

進行事後考驗發現,任教園所對發展遲緩兒童通報之規定為「只 要是發現就可以通報」的教保人員對發展遲緩通報認知的得分顯著高 於「需園所長同意才可以通報」的教保人員。

綜合上述得知,教保人員普遍都認同兒童應定期施行發展篩檢,

發展遲緩兒童的通報應及早,並且在通報前充分地與家長溝通。

表 4-14 不同經驗變項之教保人員對早期療育通報相關認知之單因子

人員,對發展遲緩兒童之通報,都有較高的認知。此外,有察覺疑似 或發現發展遲緩兒童的教保人員,對發展遲緩兒童通報的認知均高於 沒有察覺或發現特殊兒童經驗的教保人員。

而教保人員的背景變項,如:婚姻、有無子女、有無參與特教研 究、有無接受巡迴輔導等,均不影響教保人員對發展遲緩的認知。且 教保人員普遍都認同兒童應定期施行發展篩檢,發展遲緩兒童的通報 應及早,並且在通報前充分地與家長溝通。

第五節 教保人員對於早期療育通報系統之

在文檔中 研 究 生:羅晏汝 撰 (頁 68-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