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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療育服務與通報系統之介紹

在文檔中 研 究 生:羅晏汝 撰 (頁 29-40)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早期療育服務與通報系統之介紹

早期療育主要之意義在於透過早期的治療與教育,讓發展遲緩兒 童可以及早接受適切的訓練,增進其適應環境之能力,以改善其遲緩 的現像。而早期療育通報系統則為早期療育服務中一個重要的樞杻,

攸關後續服務的輸送。本節共分四部分,分別對早期療育服務之定義 與其重要性、早期療育通報系統之介紹、通報轉介中心與通報轉介之 流程,最後探討台東縣發展遲緩兒童之通報轉介工作與相關數據之分 析。

一、早期療育服務之定義與其重要性 (一)早期療育服務之定義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第 5 條定義,早期療育服務 係指由社會福利、衛生、教育等專業人員以團隊合作方式,依發展遲 緩之特殊兒童個別需求提供必要之服務」(內政部,2008)。黃美涓

(1997)提出所謂早期療育是指具有發展遲緩的嬰幼兒,提供早期發 現、早期診斷,並針對其需求提供專業性的醫療、復健、特教及福利 等協助,以充分開拓發展能力。萬育維、莊鳳如(1995)則認為就理 論而言,係指針對學前階段(0-6 歲)具有特殊需求幼兒及家人,提供 各項專業整合的服務,運用整合性的專業服務-專業團隊合作模式,

來滿足發展遲緩兒童在醫療復健教育家庭或社會等方面的特殊需求,

通常專業團隊成員包括家長、醫師、護理人員、心理師、物理治療師、

職能治療師、語言治療師、特教與幼教老師、社會工作師等與兒童發

展相關各領域專業人員,提供全方面完整的療育服務,期望透過早期 的治療與教育,讓發展遲緩兒童能夠在身心發展之早期階段,接受適 切的訓練,增進其兒童未來對環境之適應力,以改善或降低其遲緩的 現象。Meisele(1989)認為早期療育之理由,主要基於嬰兒智能和發 展在成長早期具有強烈的可塑性,並且受環境影響極大,因此希望藉 由早期醫療、復健或福利方案措施,經由一連串持續性及系統性的努 力,增加並培育幼兒對生活之適應能力,期望可有效協助有學習障礙 或發展遲緩的兒童及其家庭發揮最大潛在能力。

綜言之,早期療育服務期望針對具有學習障礙與發展遲緩之兒 童,提供早期發現早期治療之體制,希望能在兒童發展之黃金時期進 行適當的介入,以增加其兒童在未來發展與改善的進步空間,並協助 該家庭其成長與適應之能力,以減輕往後家庭與社會之負擔。

(二)早期療育的重要性

許多研究證實早期療育服務實施後之成果受到各界的肯定,確實 有推行之必要,接下來將針對各文獻進行說明:

萬育維、羅惠玲(1997)提出早期療育服務對疑似或已是發展遲緩 兒童、家長及家庭具有以下之重要性:

1. 可增進發展遲緩兒童之生理、心理與語言發展,提升對社會認知、

適應能力與自理技巧的學習,讓該兒童更為獨立。

2. 可及早防患障礙程度加深。

3. 可藉由家庭協助與支持之提供,減輕家庭的壓力,建立遲緩兒童 之家長對自我及其子女的正確觀念及信心。

4. 能減少對社會的依賴性。

5. 能有效降低特殊教育與特殊班級安置的需要,減少社會成本與教

育經費的支出。

莊鳳如(1996)以醫療、社會資源及教育三個層面來探討早期療 育之重要性:

1. 醫療方面:指出早期療育之必要性是根據神經心理學理論,幼兒 大腦細胞與神經發展在未定型前,損傷的感覺區經適當的訓練,

則有機會讓大腦細胞與神經通道達成聯繫,否則等到發育固定 後,療效較小且困難度大為增加。

2. 社會資源方面:社會資源係指提供醫療、復健、重建、養護及教 育費用上的補助,以減輕家長教養上的負擔,除此之外亦可藉由 社會工作人員提供並協助瞭解有關就醫、就學、就養等各方面的 資訊,以提升家庭對對遲緩兒童之各方的適應力。

3. 教育方面:給予發展遲緩兒童適當的教育可促進認知、語言、社 會行為等能力之提昇,補救未來學習困難,減少特殊兒童人數及 特教人力、資源及經費的支出(林貴美,1994;陳東陞,1990)。

Marfo 與 kysela(1985)也指出家庭參與早期療育服務之重要 性包含了以下幾點:

1. 家庭支持可減少父母因發展遲緩兒童的出現所帶來的罪惡感及不 安的情緒。

2. 讓父母了解發展遲緩兒童之發展,並協助父母提早預備孩子所需 接受的各種療育與增強父母配合之動機。

3. 提供父母協助發展遲緩兒童的技巧

4. 預防父母不當之行為而造成兒童的退縮。

5. 促使父母利用社區資源之能力與相關知識之取得。

綜合上述學者的論點可看出實施早期療育服務有其必要性,不僅可

激發兒童發展的潛能並且可預防次及障礙的發生,對於社會的依賴也 會降低,能給予家庭適當的支持,不僅可以提供發展遲緩兒童良好的 教育,亦能避免許多家庭悲劇的產生。

二、早期療育通報系統

我國早期療育服務工作自「兒童及少年福利法」(2008)修訂後開 始逐步展開執行工作,法中明白指出縣市政府應「建立發展遲緩兒童 早期通報系統,並提供早期療育服務」。目前全國各縣(市)皆依法成 立,共有 27 個「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通報轉介中心」,提供發展遲 緩兒童進入早期療育服務的窗口,但因各縣市資源分配之差異,所以 各縣市以不同的模式提供療育服務,其模式的規劃與落實則依據地方 政府重視早期療育的程度而定。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2008)第 22 條規定「各類兒童及少年福利、

教育及醫療機構,發現有疑似發展遲緩兒童或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

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法令上而言,其通報責任雖 有法令依據,但無強制性,是否因此影響了通報的時間與意願,而錯 過進入療育服務之系統,有待進一步探究。

各縣市皆有通報轉介中心的成立,但通報率低落的問題,仍是現 階段所要面臨改善的問題之一,其中因素,包含了各領域的專業人員 對通報制度的認知不同、不瞭解早期療育之重要性並對早期療育服務 的概念不清楚與沒有訂定未通報之罰則等(張秀玉,2003)。因此造成 發展遲緩兒童接受評估、通報的比率過低,而阻礙了早期療育工作的 推動。本研究透過問卷調查教保人員對發展遲緩及早期療育通報系統 之認知情形,藉以加強其特教專業知能,進而落實療育工作。

三、早期療育通報轉介中心與通報轉介流程

當家長、保姆、教保人員或醫師等人,發現孩子在發展上有遲緩現 象時,通常會面臨到如何尋求外界資源協助等種種問題,對於任何家 庭來說都會希望有單位能夠主動提供諮詢與協助,以免去徬徨摸索的 時間,因此,在早期療育服務提供的範疇,其中有一項服務便是藉由 各縣市成立通報轉介中心,透過通報轉介中心的服務,讓各縣市對早 期療育有需求的服務量可以被統計出來,並讓家長有機會瞭解與接觸 相關的協助單位,以對於發展遲緩孩子未來的服務規劃有更清楚的指 引,如此一來,便能在有限的資源中,找到最適切的服務。

目前全國各縣市均已成立通報轉介中心,其通報方式可經由電 話、傳真或網路。而各地的通報中心,少數由社會局自行辦理,其餘 大多數以委託社福機構的方式進行,此外另一些機構提供通報轉介與 個案管理結合的服務。各縣市的服務模式根據機構種類分為「公辦模 式」及「委外模式」(內政部兒童局,2004),以下分別介紹這二種服 務模式:

(一)公辦模式

即通報轉介由社會局負責,其他業務則由民間機構承包。目前國內 採用公辦模式的有九個縣市,其中又分為三種情況:

1. 通報及個案管理自行辦理者:有連江縣、金門縣及澎湖縣。

2. 單一委外個案管理者:宜蘭縣。

3. 委辦兩家以上個案管理者:台北縣、台北市、新竹縣、高雄市 等四個縣市。

(二)委外模式

指通報轉介及個案管理均由民間機構承包。全國有十六個縣市採用 此模式,委外模式又根據其服務內容分為二種情況:

1. 通報與個案管理皆委託同一民間機構:基隆市、桃園縣、新竹 市、南投縣、雲林縣、嘉義市、嘉義縣、台南市、台南縣、花 蓮縣以及台東縣等十一個縣市。

2. 通報與個案管理分區委託民間單位:苗栗縣、台中市、台中縣、

彰化縣、高雄縣以及屏東縣等五個縣市。

以上這兩種服務模式各有其優缺點,最大的差異在於,通報轉介 工作由公辦部門來執行較具強制性的公權力,至於公設民營的形式則 較易掌握後續療育服務的安排與個案管理的追蹤(張秀玉,2002)。

四、台東縣發展遲緩兒童之通報轉介工作與相關數據之分析

台東縣地形狹長,具有豐富族群文化特色,鄉鎮社區、部落較為 分散,且對外交通較為不便,因此台東縣是否能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下,

將發展遲緩兒童的早期療育服務工作落實到每一個角落,具有其深入 研究探討之價值。以下分別說明台東縣發展遲緩兒童通報轉介工作及 通報現況。

(一) 台東縣發展遲緩兒童通報轉介之工作

台東縣政府在執行早期療育政策上,將通報轉介暨個案管理中 心,委託民間單位-中華民國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協會辦理,台東 縣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通報轉介暨個案管理中心之服務內容如圖

台東縣政府在執行早期療育政策上,將通報轉介暨個案管理中 心,委託民間單位-中華民國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協會辦理,台東 縣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通報轉介暨個案管理中心之服務內容如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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