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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教師助理員的制度探討

本節主要在探討國內教師助理員的聘任規定及國外教師助理員的聘 任規定之相關研究。

壹、國內教師助理員的聘任規定

國內教師助理員的聘任規定,依據民國103年5月30日修正的「特殊 教育法第十四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為辦理特殊教育應 設置專責單位,依實際需要遴聘及進用特殊教育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 業人員、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前項專責單位之設置與人員 之遴聘、進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由此可知,

特殊教育工作人員包括有教師、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其中教師助 理員分為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使其分工更為明確。教師助 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進用資格和方式、教育訓練以及督導考核則依 據民國103年4月10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 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第6條第1款規定:

一、進用資格:教師助理員具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力之資 格;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具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資格,

或符合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所定之人員。

二、進用方式:經學校(園)公開甄選。

三、教育訓練: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應接受學校(園)或 各級主管機關辦理三十六小時以上之職前訓練;每年並應接受學校

(園)或各級主管機關辦理九小時以上之在職訓練。

四、督導考核: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應接受學校(園)或 各級主管機關之督導及定期考核。

王儀嘉(1998)和陳鳳儀(2010)曾針對學者專家、學校行政主管、

特教教師、生活輔導員和障礙學生家長等五類人士對特殊教育助理員的 角色功能調查研究發現,「有服務熱忱」、「具基本特教知能」、「人 際關係良好」、「具基本復健知能」、「曾與障礙兒童有相處經驗」等 是特教助理人員應該具備的條件。因此,不論是約僱教師助理員或是臨 時教師助理員,均須具備細心、耐心、負責、配合度高等人格特質,另 外身心健康、良好工作態度及穩定性,以及有專業證照或者是特教、幼 保、護理等學歷背景者則較容易獲取聘任資格。所以我國在甄選特殊教 育助理人員的過程中,首先重視學生的需求及助理人員專業知能;第二是 注重與教師的合作關係,還考量細心、耐心、身心健康、配合度等因素。

臺北市四所特殊教育學校的聘任教師助理員的條件除了根據中央及 相關人事甄選進用規定擬定甄選原則外,各校在公告甄選簡章時,也會 依實際工作內容加入部分優先錄用標準。研究者發現臺北市四所特殊教 育學校教師助理員有專任約僱教師助理員及臨時(鐘點或計時)約聘教師 助理員,且進用甄選報名條件都相同,內容如下:

一、具高中高中職(職)以上學校畢業且需要 2 年相關工作經驗或專科學 歷。

二、身心健康、品行端正、無不良嗜好。

三、有愛心、耐心並有服務熱忱。

四、優先進用校內身障學生家長或具特教相關工作經驗者。

五、甄選訊息公告於學校及市府網頁,或透過親友介紹而任用。

研究者再進一部暸解臺北市四所特殊教育學校的專任約僱教師助理 員和臨時約聘教師助理員之補助經費標準有相當大的差異:

(一)薪俸:專任約僱比照公務人員俸點報酬薪點 280,相對的月薪為 32,928 元,學校負責健保、勞保及職災保費之投保;臨時約聘時 薪每小時 133 元,每日最多 8 小時計薪及投保單位負擔健保、勞 保和職災保費。

(二)聘期:專任約僱為一年一聘正式教師助理員;臨時約聘為一學年 度一聘非正式編制教師助理員。

(三)專任約僱則由學校校內審核之年度人事預算自行撥款支付薪資;

臨時約聘薪資由教育局審核機關通過後,規定學校工作時數,並 依照工作時數再撥款給學校。

由上述資料發現專任約僱及臨時約聘教師助理員工作內容相同,但 是在聘任及薪俸方面有差距,此因造成臺北市特殊教育學校聘任臨時教 師助理員時,無人前來應徵的原因之ㄧ,此外從教師助理員的甄選辦法 與各校實際甄選過程中發現,前來面試臨時教師助理員大部分是二度就 業的婦女或是退休社會人士,都沒有教師助理員相關的工作經驗,所以 學校常因為沒有這方面的工作經驗、薪水較低及照護比例較重的工作性 質關係,而無法甄選到適宜的教師助理員,因此有時會因為無人前來應

徵時,只要有人報名參加甄選就會錄取,而且立即從報到當天聘任開始 工作,對於新手上路的教師助理員實為一大挑戰。

貳、美國教師助理員的聘任規定

Vasa,Steckelberg 和 Ronning在1982年對內布拉斯加州的特殊教 育行政人員調查發現聘任教師助理員最普遍的標準是面對身心障礙兒童 的態度、推薦信函、與工作相關的基本能力、人際互動技巧、工作經驗、

體力及身心狀況等,並提出各校應建立聘任教師助理員的最低資格標 準,例如職前訓練及專業證照,以保障學生、家長和學校權益,也能預 測特殊教育教師助理員未來的表現。

美國特殊教育人事需求研究單位(SPeNSE)在2001年時提出特殊教 育教師助理員的教育程度分佈為:高中學歷以下佔29%、大學學歷佔38

%、專科以上佔32%。約有13%的人已取得特殊教育教師助理員的執照 或資格。另外6%有教師証或執照。從研究結果瞭解有大學經驗的教師助 理員認為他們在做計畫時和教師分享學生的訊息、問題解決、作決定和 參與IEP會議等數種工作的表現上比沒有大學經驗的人來得好。資料顯示 擁有較高學歷比較能夠勝任特殊教育教師助理員的工作,故相關單位在 聘用時也會列入考慮。

為了有效提昇所有兒童的學習能力,使其在閱讀、寫作和數學等方 面皆達到精熟學習,No Child Left Behind Act(簡稱NCLB,2001)要求 於2002年2月2日以後新聘的教師助理員都要取得合格資格,且同時對於 教師助理員的能力實施評量。其中,有關教師助理員的任用資格必須符 合以下其中一項規定:

1.符合所訂的資格標準,通過正式的州或當地的學業能力測驗,以評量 教師助理員在課堂中有能力協助學生學習、閱讀、寫作和數學。

2.至少完成二年以上的高等教育。

3.獲得專科或更高的學位。

美國過去20 年,教師助理員參與特殊教育的人數有明顯增加的趨勢 (Giangreco, 2003),而且特殊教育教師助理員的工作愈來愈複雜,為了 確保他們具備基本的工作技能,IDEA(2004)在針對特殊教育教師助理 員的任用資格相關規定指出,要成為特殊教育教師助理員需擁有一張州 政府認證的「特殊教育課程助理執照」(Special Education Program Aide License)或其他服符合教師助理員的資格條件。威斯康辛州州法律對「特 殊教育課程助理執照」的解釋為:各學區僱用的特殊教育課程助手必需 要有這張證照,這些助理員至少需年滿18 歲、由學區的管理者所推薦、

且由聯合教育服務機構(Cooperative Educational Service Agency,

簡稱CESA)的主管或承辦人員所承認。此外亦將助理定義為在有執照的 正式教師責任管轄內的學校雇員,其功能並不限於支援正式教師的課程 計畫、提供教師科技輔助、輔助教室內班級的控制及管理及其他指派的 職責,但助理並不能取代教師(Wisconsin Administrative Code, PI 34.34,2004)。

密西根州教育廳在2004年提出,身為教學過程中的搭檔,特殊教育 教師助理員必須要符合以下其中一項要求:1.至少完成二年的大學教 育;2.獲得大專(或更高的)學位;3.符合嚴格的資格標準,通過正式 的州或當地的學業評量,以期特殊教育教師助理員有足夠的知識和能力 去協助閱讀、寫作和數學的教學(Michigan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2004)。

綜合上述,美國在特殊教育教師助理員的任用上,除了要求學歷之 外,還發展一套希望特殊教育教師助理員能符合各項規定的標準以及一 張「特殊教育課程助理執照」,而且教師助理員需要經過適當的專業訓 練,所以當各教育機關在僱用特殊教育教師助理員時,能將「達到標準」

者列為優先考量的因素。相較於我國對於教師助理員的任用,除了要求 高中職以上的學歷及相關工作經驗之外,就沒有標準的規定審核甄聘教 師助理員,但是臺北市自102年由北區特教資源中心開始辦理教師助理員 的職前訓練36小時證照以來,開始列入臺北市約聘教師助理員的甄選條 件,逐漸走向有制度及標準的教師助理員證照,就是希望各校能真正聘 任到具有服務熱忱及專業資格的教師助理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