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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的意涵及內容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的意涵及內容

本研究為探討中部地區國小教師對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的認知,本節將以教師 專業發展評鑑之意義與目的、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之方式與內容、教師專業發展評 鑑之應用及特色等項目說明。

一、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的意義與目的

(一)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的意義

當評鑑運用在教師專業發展的領域時,則稱為「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教師 專業發展評鑑主要乃是依據評鑑的結果,進行專業發展成長與改進的過程。教師 的專業表現愈來愈受到重視,因此,專業的評鑑便成為健全專業服務、提升專業 表現最基本的構成要素之一(林明地、林慧蓉,2007)。對教師進行專業評鑑,

也被視為是提升教學品質的有效方法之一(吳清山,2004;簡紅珠,2006)。

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是一種以增進教師專業發展為目的或為名的專業發展導 向之形成性教師評鑑,而不是以教師績效考核為目的之總結性教師評鑑(羅國 基,2007)。林秀香(2007)發現: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是一段歷程,不是強調單 一結果的呈現,在實施的過程中仍需不斷的整合與調整,以求切合其精神。陳世 穎(2008)則認為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是協助教師了解個人的優缺點及特殊才能,

並提供必要的支援,協助教師克服困難,使教師在教育專業及個人生涯發展均能 兼容並顧,進而提升教育品質、達成學校教育目標。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係指針對 教師專業進行「形成性評鑑」,企圖從評鑑的過程中,協助教師瞭解自己教學的 優點或待改進的地方,對教師專業表現給予肯定和回饋,對於教師成長的需求,

提供適當協助,以促進教師的專業發展,提升教學品質(曾憲政,2008)。

教育部(2006)於試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計畫中指出:教師專業發展評 鑑係一種透過診斷、輔導方式,提供教師自我反省教學的機會,並輔以教學輔導 教師制度,促進教師同儕合作,進而協助教師專業成長、增進教師專業素養,提 升教學品質。

綜合上述研究者將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定義為:以教師評鑑促進教師專業發 展,評鑑只是手段,教師專業成長才是目的,評鑑者著重的是教師教育專業歷程 的了解、評估、診斷以及反省,透過妥善完整的評鑑程序,協助教師專業成長與 進修,精進教師課堂教學能力,提升教師在班級經營與輔導之效能,建立良好的 教育精神及教學態度,進而達成學校的教育目標。

(二)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的目的

「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與「教師評鑑」兩者不同之處,在於評鑑目的的差別。

「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是以形成性目的為主的評鑑,主要以協助教師專業發展之 成長與改進為考量,不做總結性之考核考量。不同於「教師評鑑」包含形成性與 總結性兩種目的。

根據多位學者專家(李奉儒,2006;張振成,2001;歐陽教、張德銳,1993;

傅木龍,1998;簡紅珠,1997,2006)的知覺,教師評鑑的目的包括形成性和總 結性兩類,亦即分為「教師專業發展導向之評鑑」與「教師績效責任導向之評鑑」

兩類。改善教學是形成性目的,旨在發現教師教學之優劣得失及其原因,協助教 師改進教學,提高教學效果,達成教學目標,並提供教師適當的專業成長計畫,

以促進教師專業發展;績效責任是總結性目的,旨在考核教師表現水準的優劣程 度,以作為人事決定和獎懲(表揚優秀教師、處理不適任教師等)的依據。

Iwanicki(1990)認為教師專業發展導向之評鑑目的係促進新進教師與現任 教師的專業成長。張德銳(2004b)認為專業發展導向教師評鑑目的在提供意見 和建議,以協助教師改進教學,或提供適當的在職進修課程和計畫,促成教師的 專業發展。林松柏(2005)提出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的目的係提昇教師專業知能及 改善教學品質。林志成(2006)認為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的目的在於提供教師評價 與改進意見,以促進教師自我成長,並作為決策價值判斷之參考。

而「教育部補助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要點」(教育部,2011)第二點 即明定:「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係為「協助教師專業成長,增進教師專業素養,

提升教學品質,以增進學生學習成果」為目的。因此,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是強調

「教師專業發展導向」的形成性評鑑,其主要目的是為了促進教師專業成長,強 調不得作為教師績效考核、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教師進階(分級)制度之參據。

綜合上述觀點,本研究所指之「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乃「教師專業發展導向 之評鑑」,是一種形成性評鑑。其依據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規準,進行教師自評與 同儕互評,協助教師瞭解其教學之優劣得失及原因,一方面協助教師改進教學,

一方面促進教師專業成長。因此,「協助教師專業成長,增進教師專業素養,提 升教學品質,以增進學生學習成果」為其目的。

二、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的方式與內容

(一)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的實施模式

實施教師評鑑須有法制化原則,且應有長期性、採漸進式、多元化和重視教 師的個別差異等原則;另外,教師評鑑應視為一種增能賦權的學習過程,所以在 實施對象上,應考量教師的主體性、能主動參與,並能進行專業知識的分享與對 話(顏國樑,2003b)。目前國內並沒有針對教師專業評鑑訂定法規,而是進行

「教師法」的修訂,且配合教育基本法第九、十及十三條,做為推動的依據(教 育部,2006),且教育部規劃是以學校為中心的教師專業發展計劃結合,進行長 期且持續性的互動,並且是以二至三年分階段漸進執行的方式進行,經過慎密考 量,以減少實施阻力。而在評鑑機制的規劃上,也注意到了評鑑對象、項目與方 式的多元完整性,以求評鑑結果的公正客觀性。在實務推動進行上,期望教師應 抱著開放的態度,將其教育經驗與他人分享,並且要求教師應主動參與教師評鑑 的工作,以期達到教師專業評鑑的功用。在確立原則之後,在實施模式方面,包 含教師自我評鑑、校內評鑑與外部評鑑三大項,其中校內評鑑又可包括上級對部 屬的評鑑、同儕評鑑、小組評鑑、家長評鑑、學生評鑑等多項(張新仁,2005;

黃坤錦,1995;顏國樑,2003a),研究者從上述學者提出教師評鑑的方式中,

歸納整理適合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的方式說明如下:

1.教師自我評鑑

教師自我評鑑是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發展自我評鑑檢核表,由教師依據檢 核表的內容,填寫相關資料,藉以了解本身的教學績效(顏國樑,2003a)。教 師自我評鑑係以教師為主體來考量,因為教師是最了解教學情境及教學脈絡的人

(顏國樑,2003b)。教師自我評鑑是一種自我診斷的方法,教師自我評鑑的過 程就是教師自我激勵與自我提昇的過程(Barber, l990)。自我評鑑的工具大約有 五種:自我評定量表、自我報告、自我研究教材、觀看同事教學和錄影帶回饋。

雖然教師自我評鑑有容易執行的優點,但是也存有容易出現不客觀、準確度 和可信度低、受限於教師本身評鑑的能力、對評鑑的誤解而產生抗拒、資料分析 整理耗時等問題(Airasian & Gullickson, 1995; Beerens, 2000)。為了克服這些問 題,教師自我評鑑的成果則應與評鑑人員或同事共享,在經過討論後,再提出必 要的支援,以發展一個合作專業評鑑系統。

2.校內評鑑

校內評鑑又可分成上級對部屬的評鑑、同儕評鑑、家長評鑑、學生評鑑與小 組評鑑等。以下將分別做說明:

(1)上級對部屬的評鑑

係指職位較高者對職位較低者所進行的評鑑,在教師專業評鑑中,上級對部 屬的評鑑則專指校長對教師所進行的評鑑。但由於在此種評鑑方式礙於評鑑者擁 有對評鑑對象的管理權,所以常會造成評鑑過程有失公正的問題(顏國樑,

2003b)。

(2)同儕評鑑

係指兩個相等層級的人員互相評鑑。因為評鑑人員亦為精熟於班級管理經 驗、教材課程規劃和教師需求的同儕教師,所以更能提出特別且實用的建議,互 相交換心得,藉以促進教師專業成長。(徐美惠、高熏芳,1996;張德銳,1992a ; Darling-Hammond, Wise, & Pease, 1983)。

但因為同儕之間可能會有人情壓力,會造成評鑑結果的可信度降低,因此,

同儕評鑑的實施時機主要用於形成性評鑑而非總結性評鑑。

(3)家長評鑑

家長評鑑的評鑑成員有學生家長、家長會委員或其他社會人士。家長最為關 心學生的學習,但基於教師專業的考量,不宜讓家長直接進入教室對教師進行評 鑑(張新仁,2005)。家長評鑑的結果可做為教師專業評鑑適度的參考,才能有 所助益。

(4)學生評鑑

學生是教學活動中最直接且最接近的對象,對教師的教學有最廣泛及最深刻 的感受。許多研究證實為最直接、重要且客觀的評鑑方式(黃坤錦,1995;

Bollington ,R.,Hopkins,D.,& West,M. ,1990)。實施學生評鑑時,可透過一個結構

性或非結構性的問卷或晤談的過程,且應要提供清楚完整的指導語,學生可以和 評鑑人員彼此討論,兼採質化與量化評鑑方式,應和其他評鑑方式一起實施,並 參考其他的評鑑結果(徐美惠、高薰芳,1996;馮莉雅,2003)。但大多數的教 師仍對學生能否準確地判斷教師的專業能力產生質疑(Mc Greal, 1988),所以學 生評鑑不宜單獨使用,應與其他評鑑方式一併實施,以互相檢證其結果。

(5)小組評鑑

由於教師自我評鑑具有流於主觀的缺失,而家長或學生等非教育人士的專業 性不足,因此以不同教育專業人員組成小組來進行評鑑。評鑑小組的成員由學校

由於教師自我評鑑具有流於主觀的缺失,而家長或學生等非教育人士的專業 性不足,因此以不同教育專業人員組成小組來進行評鑑。評鑑小組的成員由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