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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政策之實施概況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政策之實施概況

本研究為探討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現況,先瞭解 縣市政府推展政策的做法及學校辦理的流程,以探析中部地區國民小學辦理教師 專業發展評鑑實施之現況。本節分為二部分:一、政策實施的背景及沿革;二、

中部地區國小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執行之現況。

一、政策實施的背景及沿革

自1996 年「教育改革總諮議報告書」對改革中小學教育部分提出「提昇教 師專業素質、建立教育評鑑制度」之呼籲,我國即開始規劃教師專業評鑑相關事 宜。在2001 年陸續召開教育改革之檢討與改進會議,2002 年由教育部邀集全國 教師會、全國家長聯盟、學者專家等籌組「公立中小學教師專業評鑑制度起草小 組」,依「教育基本法第9 條、第10 條、第13 條」及「2003年9 月13 日、14 日 教育部全國教育發展會議結論與建議事項推動教育部補助試辦教師專業發展評 鑑實施計畫」擬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評鑑試辦辦法」初稿,於2005 年

(94 學年度)推動「教學精進、專業昇華」方案—以試辦學校「形成性導向」

之教學專業評鑑工作試辦計畫,嘗試將教育部的構想在教學現場中進行,以瞭解 其可行性。2005 年4月3日發布「教育部補助試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計畫」,

立法院於2005 年12月一讀通過「教師法」修正草案第23 條之1:「為提升教師 專業成長及達成教學與輔導之成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應接受評鑑。前項評 鑑之類別、內容、規準、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教育部以此為法源依據,並於2006年(95 學年)開始試辦「教師專業發 展評鑑」。並於2006年(95 學年)開始試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歷經2007 至2010年五次修正,於2011年5月24日發布廢止「教育部補助試辦教師專業評鑑 實施計畫」,改為「教育部補助辦理教師專業評鑑實施要點」,並從2010年1月1 日起生效。

茲將教育部訂定之「教育部補助辦理教師專業評鑑實施要點」的內容,與「學 校實施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的流程說明如下:

本研究以教育部補助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要點(以下簡稱實施要點)

為依據,玆依「評鑑原則」、「評鑑目的」、「評鑑人員」、「評鑑內容」、「評 鑑方式」、「評鑑實施」、「對教師專業成長之協助」、「評鑑相關人才之培訓」、

「諮詢輔導」、「成效考核」,共十個部分說明如下:

(一)評鑑原則

實施要點第五點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採自願辦理為原則;重視教師之參與;

可依學校情況以逐年期、多年期、核心學校三種申請方式;是以教師專業發展為 目的之形成性評鑑,不得作為教師績效考核、不適任教師的處理、教師分級制之 參據。

(二)評鑑目的

依實施要點第二點指出評鑑的目的:「為協助教師專業成長,增進教師專業 素養,提升教學品質,以增進學生學習成果」,所以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是以教師 專業成長為目的,旨在協助教師了解其教學之優劣得失及原因,並進一步協助教 師改進教學或提供適當的在職進修課程和專業成長計畫,其最後目的在於增進學 生學習成果,而以協助教師專業成長為手段或中介目的。

(三)評鑑人員

實施要點第五點第三款規定,辦理評鑑之學校應成立「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 動小組」(以下簡稱評鑑推動小組),負責推動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工作。評鑑推 動小組之成員應包括校長、承辦主任、教師會代表(未成立教師會者可免列入)、

家長會代表、教師或行政代表等,並由校長擔任召集人,承辦主任為執行秘書,

其人數及選出方式由校務會議決定,列入學校申請實施計畫。

(四)評鑑內容

實施要點第五點第四款明訂:「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內容得包括課程設計與教 學、班級經營與輔導、研究發展與進修、敬業精神及態度等」,其規準「由學校 參照教育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參考規準定之。」

(五)評鑑方式

根據實施要點第五點第五款規定:「參與教師應配合學校推動進程實施自我

評鑑(自評)與校內評鑑(他評)。」玆分述如下。

1. 自我評鑑(自評):係由受評教師根據學校自行發展之自評程序及自評表 格,依序檢核,以瞭解自我教學工作表現。

2. 校內評鑑(他評):係由學校評鑑推動小組安排評鑑人員進行正式評鑑,

採教學觀察、教學檔案、晤談教師及蒐集學生或家長教學反應等多元方式進行評 鑑。其中,必要時得依受評教師之需要進行非正式評鑑,評鑑實施應兼重過程及 結果。

(六)評鑑實施

依據實施要點第五點第六款之規定:

1. 學校實施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前,應就評鑑目的、評鑑內容、評鑑規準與實 施方式為適當宣導及訓練。

2. 評鑑完成後,評鑑人員應將綜合報告表等資料密封,送交評鑑推動小組審 議;評鑑推動小組彙整評鑑資料後,應與評鑑人員(代表)共同審議認定評鑑結 果是否達到規準。

3. 評鑑推動小組應將個別受評教師之評鑑結果,以書面個別通知教師,並予 以保密,非經教師本人同意,不得公開個人資料。

4. 未達規準之教師,應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由評鑑推動小組安排適當人員 與其共同規劃專業成長計畫,並於進行專業成長後,再次安排校內評鑑(複評)。

(七)對教師專業成長之協助

依據實施要點第五點第七款之規定:學校應根據評鑑結果對教師專業表現給 予肯定和回饋,對於個別教師成長需求,提供適當協助;對於整體性教師成長需 求,提供校內外在職進修機會。而學校對於初任教學二年內之教師、自願接受輔 導或經評鑑認定未達規準之教師,得安排教學輔導教師予以協助。

(八)評鑑相關人才之培訓

依據實施要點第五點第八款之規定:人才培育類型包括:評鑑人員初階培 訓、評鑑人員進階培訓、教學輔導教師儲訓、講師儲訓等四項,並針對承辦人員 辦理宣導說明會、申辦說明會、行政研習等,人才培育課程依教育部相關規定辦 理。

(九)諮詢輔導

依據實施要點第五點第九款之規定:建置輔導委員、輔導夥伴及中央輔導群 等,建立完整之輔導網絡,以統籌規劃各項諮詢輔導事宜,協助參與評鑑之縣市 與學校。

(十)成效考核

依據實施要點第九點第三款、四款之規定:本要點補助之機關學校,未依要 點及相關規定辦理者,或成效不彰者,得列為下年度不予補助之參考依據。辦理 本要點之機關學校及教師等相關人員,績效卓著者,依權責從優敘獎,或頒予獎 狀、獎品。

二、中部地區縣市政府及學校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執行之現況

(一)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流程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為實施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由教育局(處)負責規劃 辦理,其實施程序步驟如下:

1.辦理宣導說明會議

由教育局(處)規劃辦理工作計畫說明會議,增進學校校長、主任及教師具 有正確的理念與做法;辦理家長說明會議,協助家長瞭解計畫的意義,及應扮演 的角色和功能。

2.訂定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計畫

由教育局(處)訂定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計畫,其實施計畫之具體項

目包括:依據、目的、背景說明、原則、對象、期程、評鑑組織、評鑑內容、評 鑑方式、評鑑結果運用、人才培訓規劃、申請及審查作業、經費預算、成效考核 及其他等。所訂定之計畫內容應召開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委員會議審議通過。

3.訂定教學輔導教師實施計畫

培訓教學輔導教師之目的,在於協助初任教學2年內的教師、自願接受輔導 之教師或經評鑑認定未達規準之教師。培訓對象為5年以上合格教師、完成初階 研習且具有實際參與評鑑經驗者,以不超過學校試辦人數的10% 推薦參加儲 訓。通過教師列冊候聘;獲聘擔任教學輔導教師,具體的工作內容包括:1.協助 服務對象瞭解與適應班級(群)、學校、社區及教職環境;2.觀察服務對象之教 學情形,並提供回饋與建議;3.與服務對象共同反省教學,協助建立教學檔案;

4.在其他教學相關事務上提供必要的建議與協助;5.進行示範教學或教學觀察;

6.撰寫輔導記錄等。依據「教育部補助成立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要點」第5 點第8款第2目訂定:由教育部委託國立教育研究院籌備處、大學或相關機構辦 理。第6點第2款第5目訂定:教學輔導教師以輔導二名教師為限,每輔導一名教 師得減一節課,跨校輔導得減二節課;各校辦理減授節數,因教學輔導教師之教 學需要而無法減授節數,得改發鐘點費;教學輔導教師減授節數所需之鐘點費,

得由本要點補助經費項下支應。

4.成立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委員會

由教育局(處)邀集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學者專家、同級教師會 代表及家長團體代表等組成推動委員會,督導並協助學校參與辦理工作。且具備 中小學教學經驗五年以上之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其組成方式及比 例,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5.初審各校提出之辦理實施計畫

申請學校將校務會議通過之實施計畫,函送所屬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接受

審查;評鑑推動委員會依學校整體配合性、規劃內容適切性、計畫內容可行性、

申請經費合理性及學校參與教師比例五項指標進行審查。

6.參與教育部辦理實施計畫複審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彙整學校初審修訂之申請計畫,並研擬直轄市、縣(市)

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申辦文件,併同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申辦文件、初審結果及

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申辦文件,併同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申辦文件、初審結果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