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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教師管教行為之探討

根據 1985 年《民法》親屬編第 1084 條修正修文規定「父母得於 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因此父母對其子女有管教行為的權利和義 務,在《教師法》第 17 條中第 4 項亦規定「教師負有輔導或管教學生,

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之義務。」教師對學生具有輔導 或管教的義務和責任。目前國內外針對管教行為的研究相當多,不勝 枚舉,主要分為「教師管教行為」和「父母管教行為」兩類型做研究 探討。本研究主要探討為「教師管教行為」,因此本節先說明教育部對 於教師管教行為所實行的一系列的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相關辦法計畫 實施沿革,再整理相關的文獻研究資料探討教師管教行為的涵意及 類型。

壹、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相關辦法計畫實施沿革

我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相關辦法計畫實施沿革,以教育部於 1997 年以行政命令發佈的《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為之濫觴。內 容提及教師管教的原則處理、學校對於學生表現行為實施的獎勵及違 規處罰措施和應採用的管教行為措施等,但該辦法因應《教師法》第 17 條對於教師應盡之義務內容其中第 4 項規定:「輔導或管教學生,

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修法條文規定,而於 2003 年由教育部依法廢止,同年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

項》,以供各中小學校應訂定學校輔導與管教學生要 點,經校務會議通 過後實施公告之為了使各中小學教師在實行正向管教及輔導時能有更 清楚明確準則。教育部更於 2007 年發布《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 生辦法注意事項》,明文規定輔導與管教目的和原則、管教方式、紛爭 處理及救濟等,學校應依本須知之規定,修正學校校規、學生手冊等 相關規定,提送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學校並應據此要求教師檢討修 正班規。

2007 年教育部公佈「教育部推動校園正向管教工作計畫」,計畫 期程由 2007 年 6 月 22 日至 2010 年 7 月 31 日,主要是以學校行政機 關應推動事項為主。包含以下五大策略:(一)行政規劃與督導(二)協 助教師專業成長(三)降低教師負擔並給予教師支持資源(四)對教育人 員違法或不當管教學生事件之處置方式(五)家庭及社會宣導教育,強 調經由五大策略有效提升教師正向管教知能 ,以杜絕體罰等不當管教 情形發生。

2010 年教育部新修訂「推動校園正向管教工作計畫」第二期計 畫,自 2010 年 8 月 1 日至 2013 年 7 月 31 日止,為期 3 年。內容著重 在於透過專業成長,增進全體教育人員正向管教之知能;加強教育行 政機關及學校分工與合作,強化三級預防功能;以教育現場真實案例 提出分享與傳承;透過肯定、鼓勵、正向心理等課程研習及訓練,學 習覺察與控制情緒;並藉由各種策略推動,加強對學校師生宣導正向 管教政策,達到杜絕體罰之根本目標(教育部,2007)。

由下表 2-1 可知我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相關辦法計畫實施之沿 革。

表 2-1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相關辦法計畫實施沿革

日期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相關辦法計畫實施沿革

86/07/16

台( 86 )參字第 86082162 號令發布《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 生辦法》。

86/08/26

台( 86 )訓(一)字第 86100120 號函請各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督導所屬學校依規定制定「學校輔導與管教學生要點 」。

89/09/02

台( 89 )訓(一)字第 89100108 號函知各縣市政府教育 局,重申嚴禁學校及教師採用打罵等不當管教學生方式,並 確實本於權責督促所屬學校及教師落實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 相關規定。

92/05/30

台訓(一)字第 0920074060 號函知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 大專校院,因應《教師法》修法, 本部將依法廢止《教師輔

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請本部中部辦公室、直轄市政府教育局

及縣(市)政府本於權責督導所屬中小學全面檢視各校原已 訂定之學校輔導與管教學生要點, 並依《 教師法》第 17 條 規定訂定學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經校務會議通過後 實施,並公告周知。

92/10/16 台參字第 092015107 號令廢止《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94/09/06

台訓(一)字第 0940121652 號函修訂《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

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

其中第 6 點明訂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不得有體罰學生之行 為,且不應對學生身心造成傷害。

表 2-1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相關辦法計畫實施沿革(續)

資料來源:整理自教育部愛的教育網(2011)。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政策發展 沿革。2011/09/18 取自於 http://140.111.34.180/develop.php

貳、教師管教行為之涵意和類型 一、教師管教行為之涵意

研究者整理相關文獻 資料對於「教師管教行為」之涵義如以下:

日期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相關辦法計畫實施沿革

96/06/22

台訓(一)字第 0960093909 號函修正公布《學校訂定教師 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並發布《 學校實施教師輔 導與管教學生辦法須知》,明定輔導與管教之目的及原則 、 輔導與管教之方式、 紛爭處理及救濟等; 同時公佈「教育

部推動校園正向管教工作計畫」,透過行政規劃與督導、協

助教師專業成長、降低教師負擔並給予教師支持資源、對 教育人員違法或不當管教學生事件之處置 、家庭及社會宣 導教育等 5 大策略,提升教師正向管教知能。

99/07/02

以台訓(一)字第 0990112510 號函請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 加強督導所屬學校確依《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 法注意事項》內涵及規範,適時檢討修正各校教師輔導與 管教學生辦法,俾減少不當管教施建再生 。

99/9/28

以台訓(一)字第 0990149312 號函修訂「 推動校園正向管

教工作計畫」,第二期計畫著重在於透過專業成長,增進全

體教育人員正向管教之知能;加強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分 工與合作,強化三級預防功能;以教育現場真實案例提出 分享與傳承;透過肯定、鼓勵、正向心理等課程研習及訓 練,學習覺察與控制情緒;並藉由各種策略推動,加強對 學校師生宣導正向管教政策,達到杜絕體罰之根本目標。

教育部訓委會(1993)指出管教行為之目的旨在塑造有力的教學和學 習環境,使學習活動能順利進行,並使受教者了解及接受教育情境中 的行為規則,並使其遵守社會規範。

吳清山(1996)管教行為為在教育情境中。學生因逾越常規行為,

教師必須加以有效處置,以確保班級教學和學校教學之活動正常進 行;教師不管採用何種管教措施,都應該具有教育的意義和目的。

「管教行為 」指施教者(父母或教師 )在行使教育權時,對學童的 偏差行為,基於親情或是專業上的判斷,所為的一種矯治性措施(林 孟皇,1995)。

由以上論述,本研究之「教師管教行為」是指教師為了達到教育 目標,矯治學生的不良行為,在合理的管教範圍,依教師管教與輔導 的專業判斷能力,使用適當管教方式來教導學生的管教措施。

二、教師管教行為之類型

由國內目前相關文獻資料探討教師管教行為類型,大致上分為

「管教方式」、「管教態度」、「管教範圍」、「管教程序」四類型做完整 性的分析探討(尤淑貞,2009;王華葳,2008;林華中,2003;林煜 騰,2010;東志賓,2010;蔡綺芬,2007)。Tomal(1998)的分類,

主要將教師管教行為分為:強制型、放任型、妥協型、支持型、協商 型五個模式。本研究為了使教師管教行為在探討時能更具有完整性和 適當性,採用國內研究者探討教師管教行為類型的四種類型,分別論 述如下:

(一)管教方式

國內外研究文獻資料中對於管教方式有不同的分類和見解論述。

吳清山(1996)認為教師在對學生實施管教方式或措施時,必須符合 教育的三大規準「自願性」、「價值性」和「認知性」。王華葳(2009)

指出「管教方式」是指為達成教育目的,教師對學生違規行為所採取

的管理措施與策略,如站立反省、罰抄寫作業、調整座位、口 頭告 誡、

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通知家長共同輔導等方式。

Etzioni(1975)提出從權力的觀點討論教師運用管教權實施不同 的管教方式,可分為以下類型(引自莊燿隆,1999):

1、強制型:教師藉由生理上的獎賞和懲罰做為管教 學生 的方式。如 : 給予食物、減少作業、體罰、禁止下課等。

2、利酬型:教師藉由給予或減少實際物品做為管教 學生 的方式。如 : 增加或扣掉可換物質獎賞的點數(代幣制)、給予獎品、沒收玩具、

給予文具等。

3、規範型:教師藉由象徵性的工具做為管教學生的方式。如:口頭稱 讚、表揚、口語警告、取消榮譽象徵地位與沒收代表榮譽之獎勵卡 或獎狀等(黃姬芬,2001)。

教育部於 2007 年新修訂之《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 意事項》,其中明定教師對學生進行輔導管教的立法精神及實際執行的 具體參考措施,必須積極維護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 及人格發展權。輔導管教過程也必須符合程序正義(林煜 騰,2010)。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內容建議可採取以下 管教相關措施:

1、正向管教

正向管教是指教師以正向態度和方法教導學生,協助學生發展自 我尊重、學會自我控制,主要是幫助學生與他人建立良好和諧的人際 關係。正向管教實施應包含:同理心的了解學生行為背後的原因、記 功、嘉獎、表揚、口頭讚賞、成果表演、頒發禮物獎品等。

根據 2007 年教育部新修訂之《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注意事項》附錄一「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研究者整理如下:

(1)同理心

張春興(2011)指出同理心(empathy)表示心理狀態除了感人所

感,更深一步知人之所感。也就是能設身處地的理解別人的心情感受,

感,更深一步知人之所感。也就是能設身處地的理解別人的心情感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