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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管教基本概念

壹、管教之意涵

管教(discipline)本身具有「管理」、「教導」、「約束」之意,亦 即「管而教之」,透過合適的管理進而達到積極的教導。當代國語大辭 典(1984)對於「管教」定義為「約束與教導」;三民書局大辭典(1985)

則指出「管教」即為「管理與教導」,牛津高階英漢雙解辭典(1995)

對「管教」解釋為:「適當的教導學生,使學生能表現出合適的行 為」。

管教常給予人濃厚的威權(authoritarian)感,隱含一種上對下的控 制與約束關係,導致這種對學生的威權式約束方式和態度(黃馨儀,

2000)。

眾多學者專家相關研究發現,對於管教之涵意依其認知或研究主 題之不同,而自不同角度思量加以定義,為了能更清楚明瞭管教之定 義,將其分述如下:

楊昌裕(2000)認為可將管教定義為廣義和狹義兩種不同範圍界 定:廣義的管教為:「管理與教導」,包含教室情境佈置、課程安排、

團體紀律等以團體為中心的管理,及以個別學生為中心,導正學生不 當行為,養成良好生活與學習習慣,進而陶冶健全人格與群性的教導。

狹義的管教則為「管而教之」,即教師在班級教學或學校中,為達成教 育目對於干擾教學活動進行、破壞團體秩序或規定、有礙學生正常發 展的不當行為,立即加以管束、禁止或懲戒的指施,以使學生能心生

警惕,從而向善和習得良好習慣的措施與過程。

吳清山(2004)指出管教定義可以界定為「教師於教學過程中,

發現學生有良好或不良行為採取適當的措施(如:獎勵、增強、勸 戒、

糾正或處罰等),以強化其優良行為或阻止學生不當行為再發生,進而 使其能夠持續表現良好的行為。」邢泰釗(2004)在教育部所編印的

「教師法律手冊二版」中對管教給予以下定義「管教乃基於教育之正 當目的,為維持紀律與秩序,對於違反一定義務者所為之管教措施。」

秦夢群(2006)認為管教為「校方或教師為達教育之目的,運用管理 與輔導各種手段,變化學生氣質,以端正其偏差傾向的行為。管教的 方法極多,有循循善誘,也有施以榎楚的。基本上管教在實務上往往 獎賞與懲罰並用,前者鼓勵或增強學生的正向行為,後者則試圖導正 學生的偏差傾向。」

教育部訂定的《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中 對於管教的界定為「管教」是基於對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目的,對 學生須強化或導正之行為,所實施之各種有利或不利之集體或個別處 置。

綜合上述對於「管教」不同定義,本研究對於管教定義為:管教 本身即具有教導、管理、約束之意,目的使受教者了解教育情境中的 行為準則,阻止及導正受教者不適當行為發生,以期表現良好或適當 行為所實施的各種有利或不利的處置方式。

貳、管教之目的

傅木龍(1999)將管教目的分為積極和消極兩方面,積極層面之 目的主要為適時鼓勵學生優良表現,以激勵學生更多的優良行為;塑 造有利的教學情境,使各種學習活動順利展開;養成學生守法守紀的 良好習慣;消極層面之目的為避免學生破壞秩序或不當行為的發生 ; 有效處理學生的問題行為。黃馨儀(2000)在其研究中指出管教之目

的有兩種,第一種為「保障學生權益」其中包含兩方面重要意義,一 方面要制止違規,以免損及其他學生的權利;另一方面,在執行規定 或處理違規的過程中,必須顧及學生本身的利益。第二種為「達成教 育目的」,學校建立校規等規定之意義,除了要要求學生遵守校規、維 護團體紀律,更積極的是應該要訓練學生自我約束、自我負責的能力 與態度。所以有效的管教須經由「他律」與「社會控制」二階段,達 成學生「自律」之最終目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 UNESCO)於 2007 年 對於管教權永久性的目的為「使學生能對自己的行為更加了解,對自 己的行為加以負責,懂得尊重自己和尊重他人。」

教育部於 2007 年訂定的《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 事項》第 10 條中對於管教目的包括:

(一)增進學生良好行為及習慣,減少學生不良行為及習慣,以促進學 生身心發展及身體自主,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並導引適 性發展。

(二)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三)維護校園安全,避免學生受到霸凌及其他危害。

(四)維護教學秩序,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由上述對於教師管教目的研究論述可知,管教目的是基於保障學 生基本受教權益,透過規範約束或其他管教方式,避免或減少學生不 良行為發生,鼓勵學生表現良好行為以維護校園安全及教學活動秩 序,進而學習到自我約束、自我負責的能力及態度,最終達成教育真 善美之目的。

參、管教之規準

學校教育人員除了基於管教目的在學校中對於學生實施相關輔 導與管教措施,同時需依循以下管教規準,才能有效處理學生不良行

為,達成最終教育目的(林華中,2004;徐艾倫,2009;張淑倩,2004;

Paintal,1999)。 一、教師專業原則

著名教育專家福祿貝爾曾經說過:「教育之道無他,唯愛與榜樣而 已。」強調教師必須基於本身的教育專業能力,秉持教育愛心、耐 心、

永不灰心,透過教育愛與關懷處理學生不良行為及違規事件。因此一 位受過教育專業訓練的教師在管教學生時,能依其管教輔導的專業知 識,透過客觀理性的態度,有效處理學生問題行為發生。

二、平等原則

依據教育部訂定的《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 第 11 條中規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 遇。」從國內外的許多研究顯示,教師可能會由於學生的性別、種族 、 家庭社經背景或身分的不同,有著管教的偏見(徐艾倫,2009)。所以 教師在進行管教學生時,尤其是家庭社經較弱勢、外藉配偶和隔代教 養等較高風險家庭學生,應用標準一致的的管教態度和處理原則,以 維護學生基本尊嚴和人權,不應存在既有刻板認知或舊思維,用平等、

公平的方式來管教學生以導正不良行為。

三、比例原則

所謂「比例原則」即是教師在必要的範圍內,以適宜的方式,來 進行學生問題行為的管教(張淑倩,2004)。另外,依據教育部(2007)

訂定的《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 12 條中規定

「教師採行之輔導與管教措施,應與學生違規行為之情節輕重相當,

並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措施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措施時,應選擇對學生權益損害較少者。

(三)採取之措施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可見做為一位教育工作者在實施管教行為時 ,應當仔細思考學生 犯錯行為動機、目的和行為產生後果之利害輕重,再經過縝密的權責 衡量後,選擇對學生權益損害較少的適宜管教措施,最終目的是希望 學生能改過向善,學會對自己行為負責任的認知態度。

四、價值性原則

教師在實施管教行為時,必須依每位學生的不同背景、心智年齡 等個別差異,給予個別化的管教行為輔導策略。教育部(2007)年訂 定的《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 13 條「輔導與 管教學生應審酌情狀」其中第 4 項「學生之人格特質、身心健康狀況、

生活狀況與家庭狀況。」第 5 項「學生之品行、智識程度與平時表現。」

第 6 項「行為後之態度。」;第 14 條「輔導與管教學生之基本考量」

中第 2 項規定「輔導與管教方式應考量學生身心發展之個別差異。」

由這些規定可了解到教師管教行為應合於價值性的重要性。由於每位 學生行為表現都有其獨特性,為了達到管教之目的,教師更需仔細思 量如何有效運用最有價值且適宜的管教方式幫助學生。因此教師實施 管教行為時,需考量每位學生的個別差異性,給予其適當的輔導與管 教方式,才能符合管教價值性原則。(林華中,2004;Paintal,1999)。

肆、懲戒、體罰和管教之區別概念

每當一談論起「管教」這個大眾所關心的教育專有名詞時,很自 然地就會提到另外兩個近似之詞:「懲戒」與「體罰」,但由相關文獻 及研究中可發現,其實這三個重要名詞概念各有千秋,各有不同的重 要解釋,為避免混淆而陷入迷思概念,以下就先探討「懲戒」和「體 罰」之定義,再將之與「管教」的關係做進一步的討論比較之。

一、懲戒之意義

依據教育部(2011)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表示,「懲戒」有「處 罰」、「責罰」之意,而將「懲戒」解釋為「責罰以示警戒」。英文對於

「懲戒」用「punishment」一詞,依牛津高階英漢雙解辭典(1995)

的解釋為「個體在某種特定情況下做出不當反應,施予痛苦,剝奪或 不愉快的結果,使個體建立適當行為。」,Burke(1992)指出處罰為

「當學生表現出不當行為時,透過後果處理方式,以降低學生表現不 好行為發生的可能性。」吳清山(2004)認為「懲戒」為「當個體表 現不當行為時或違反校規時,施予個體痛苦的經驗,使其有良好的行 為表現。」另一位國內教育學者泰夢群(2006)則指出「懲戒」為「校 方或教師對學生之偏差傾向,施加身心上的痛苦或是剝奪其應享權益 的行為。」基於此,教師可申誡學生使其羞愧,或是罰其公差,使之 不能參與同學之體育比賽,此外,剝奪對學生的獎勵也是懲戒的一種 方式。辛年豐(2006)則將「懲戒」區分為「懲罰」和「告 誡」兩 種,

「懲罰」通常係指教師對學生加諸一定的有形力而使學生身體感到不

「懲罰」通常係指教師對學生加諸一定的有形力而使學生身體感到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