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補助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要點 教育部補助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要點 教育部補助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 95 年 4 月 3 日台國(四)字第 0950039877D 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 96 年 3 月 1 日台研字第 0960013140C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97 年 2 月 5 日台研字第 0970009723C 號令修正部分規定
中華民國 98 年 2 月 6 日台研字第 0970253430C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98 年 11 月 24 日台研字第 0980187124C 號令修正第五點、第六點、第八點
中華民國 99 年 10 月 6 日台研字第 0990152420C 號令修正第五點、第六點、第七點
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4 日台研字第 1000188606C 號令修正第五點、第六點、第七點
一、依據:依九十二年九月十三日及十四日教育部全國教育發展會議結論及建議事 項辦理。
二、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教師專業成長,增進教師專業素養,提 升教學品質,以增進學生學習成果,特訂定本要點。
三、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三)國立大專校院附設實驗國民中小學及國科會設立之實驗國民中小學。
(四)學術機構、全國及地方層級之教育團體(包括教師團體)等非營利型態民間 團體。
四、辦理單位:
(一)本部各單位依下列權責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事宜:
1.中部辦公室:負責規劃、推動及輔導全國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本要點相關事宜。
2.國教司:負責規劃、推動及輔導直轄市、縣(市)政府國民中、小學及國立大專 校院附設實驗國民小學辦理本要點相關事宜。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規劃、推動及輔導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本要點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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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辦理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事宜。
(四)學術機構、全國及地方層級之教育團體(包括教師團體)等非營利型態民間 團體:
依第十點規定規劃、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事宜。
五、辦理方式:
(一)辦理原則:
1.採自願辦理為原則:由學校自願申請,及學校教師自願參加之方式辦理。
2.評鑑推動小組於推動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工作時,應重視教師之參與。
3.本要點係形成性評鑑,不得做為教師績效考核、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教師進階
(分級)制度之參據。
(二)辦理形式:學校辦理形式分為逐年期、多年期與核心學校三種,其申請方式 與內容依本部相關規定辦理。
(三)辦理組織及成員: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之各級單位應成立下列推動組織及 依下列規定執行:
1.組織:
(1)本部應成立中小學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工作小組,統籌辦理相關業務。
(2)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成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 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會,負責審議學校研訂之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計畫、申辦文 件、辦理輔導、考評實施成效,建立專業成長輔導機制,並規劃相關工作。
(3)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之學校應成立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小組(以下 簡稱評鑑推動小組),負責推動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工作。
2.成員:
(1)直轄市、縣(市)政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會之委員應包 括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學者專家、同級教師會代表及家長團體代表,且 具備中小學教學經驗五年以上之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其組成方式及比 例,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2)評鑑推動小組之成員應包括校長、承辦主任、教師會代表(未成立教師會者 可免列入)、家長會代表、教師或行政代表等,其人數及選出方式由校務會議決定,
列入學校申請實施計畫,並由校長擔任召集人,承辦主任為執行秘書。
(四)評鑑內容:
1.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內容之實施得包括課程設計與教學、班級經營與輔導、研究發 展與進修、敬業精神及態度等層面。
2.申請逐年期第一年之學校依學校實際發展需求,以課程設計與教學、班級經營與 輔導二個層面並重為原則,至少選一個層面進行評鑑,並於辦理期間三年內完成課 程設計與教學、班級經營與輔導二個層面之評鑑;申請多年期及核心學校之學校,
其評鑑內容應包括課程設計與教學、班級經營與輔導二個層面,並得依學校實際發 展需求,增列研究發展與進修、敬業精神與態度等作為評鑑實施之內容。
3.前項學校實施之評鑑內容,其評鑑規準,由學校自行參照選用本部或直轄市、縣
(市)政府訂定之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參考規準訂定,並報所屬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 查。
(五)評鑑方式:參與教師應配合學校推動進程實施自我評鑑(自評)及接受校內 評鑑(他評):
1.教師自我評鑑(自評):由受評教師根據學校自行發展之自評程序及評鑑表格,
依序檢核,以瞭解自我教學工作表現。
2.校內評鑑(他評):
(1)由評鑑推動小組安排評鑑人員進行正式評鑑,必要時得依受評教師之需要進 行非正式評鑑。
(2)評鑑實施應兼重過程及結果,其評鑑實施方式,以教學觀察為主,並得依學 校實際發展需求,兼採教學檔案、晤談教師及蒐集學生或家長教學反應等多元途徑。
(六)評鑑實施:
1.學校實施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前,應就評鑑目的、評鑑內容、評鑑規準與實施方式 為適當宣導及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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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評鑑完成後,評鑑人員應將綜合報告表等資料密封,送交評鑑推動小組審議;評 鑑推動小組彙整評鑑資料後,應與評鑑人員(代表)共同審議認定評鑑結果是否達 到規準。
3.評鑑推動小組應將個別受評教師之評鑑結果,以書面個別通知教師,並予以保 密,非經教師本人同意,不得公開個人資料。
4.學校應根據評鑑結果對教師專業表現給予下列支持及回饋:
(1)評鑑推動小組得依據評鑑結果推薦教師進行專業分享,並協助精進其專業知 能。
(2)對於經認定未達規準之教師,應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由評鑑推動小組安排 教學輔導教師或其他適當教師,以參加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教師為優先,與其共同規 劃專業成長計畫,並於進行專業成長後,再次安排校內評鑑(複評)。
(3)其他受評教師於接獲評鑑結果後,得依據評鑑結果及評鑑推動小組或教學輔 導教師之建議,擬定個人之專業成長計畫。
(七)學校對教師專業成長之協助:
1.對於受評個別教師之專業成長需求,提供適當協助及校內外在職進修資訊。
2.對於校內教師之整體性專業成長需求,應提供教師專業學習社群及校內外在職進 修資訊。
3.學校對於一年內新進教師及初任教學三年內之教師、自願接受協助之教師或經評 鑑認定未達規準之教師,得安排教學輔導教師予以協助,由本部、直轄市、縣(市)
政府依教學輔導教師之資格、遴選、權利義務及輔導方式等相關規定辦理之。
4.本部應研發專業成長之途徑,建立完整之專業成長體系,以為學校執行時之依據。
(八)評鑑相關人才之培訓:
1.類型:本要點之人才培育類型包括:評鑑人員初階培訓、評鑑人員進階培訓、教 學輔導教師儲訓、講師儲訓等四項,並針對承辦人員辦理宣導說明會、申辦說明會、
行政研習等。
2.辦理單位:
(1)國民教育階段之評鑑人員初階培訓與認證、宣導說明會、申辦說明會由直轄 市、縣(市)政府辦理;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由本部(中部辦公室)辦理。
(2)評鑑人員進階培訓、教學輔導教師儲訓及認證、在職進修等業務,由本部辦 理或委由大專院校承辦。
(3)行政研習及講師儲訓得由本部委由國家教育研究院承辦。
3.講師及教學輔導教師之資格、遴選、權利義務及運作方式等,依本部相關規定辦 理。
4.人才培育課程依本部相關規定辦理。
(九)諮詢輔導:
1.本部得邀請學者專家擔任輔導委員,並培訓參與本要點之校長、主任與教師擔任 輔導夥伴,以提供參加本要點學校之協助及輔導。
2.本部得委由大專院校整合該區域之輔導委員與輔導夥伴人力,以進行該區域參加 學校之各項輔導及協助。
3.本部得組成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中央輔導群(以下簡稱中央輔導群),輔導直轄市、
縣(市)政府、核心學校之推動工作與未參加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之宣 導。中央輔導群之運作、輔導員之資格、遴選、權利義務及輔導方式等規定,依本 部相關規定辦理。
4.本部應整合輔導委員、輔導夥伴及中央輔導群等,建立完整之輔導網絡,以統籌 規劃各項諮詢輔導事宜。
六、補助原則及基準:
(一)原則:
1.本要點為專案性計畫,補助經費用於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相關事宜,專款專用。
2.本補助得依本部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 需要酌予調整。
(二)基準:
1.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應依本部公布之補助內容提出經費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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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關要點經費編列基準,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本部補助及委 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本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辦理。
3.業務費補助項目以出席費、講座鐘點費、輔導費、印刷費、資料收集費、膳食費、
交通費或花蓮縣、臺東縣、離島地區之住宿費、減授節數所需之鐘點費或雜支等為 限。
4.續辦學校設備補助項目資本門以攝錄影機,經常門以資料儲存媒體等相關設備為 限。
5.教學輔導教師以輔導二名教師為限,每輔導一名教師得減一節課,跨校輔導得減 二節課;各校辦理減授節數,因教學輔導教師之教學需要而無法減授節數,得改發 鐘點費;教學輔導教師減授節數所需之鐘點費,得由本要點補助經費項下支應。
5.教學輔導教師以輔導二名教師為限,每輔導一名教師得減一節課,跨校輔導得減 二節課;各校辦理減授節數,因教學輔導教師之教學需要而無法減授節數,得改發 鐘點費;教學輔導教師減授節數所需之鐘點費,得由本要點補助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