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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養方式的相關理論與研究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教養方式的相關理論與研究

「子女教養」(Children's Educatuion):子女教養分為兩個部分。一是教養態度,

父母對子女訓練及教導時的認知、情緒;另一個則是教養方法,父母教導子女所 採用的實際行為。楊國樞(1986)針對教養方式提出,依內涵而言,教養方式同時 包含態度層次與行為層次,前者是教養態度,後者是教養行為。教養態度是指父 母在訓練或教導子女方面所持有的有關認知(或知識、信念)、(情感(或情緒)及行 為意圖(或傾向);教養行為是指父母在訓練或教導子女方面所實際表現的行動與 做法。教養方式亦可稱為管教方式(含管教態度與管教行為),但後一名詞的字面 含意似不若前一名詞之廣。故教養方式為廣義的定義,一般指對青少年成長期間 做人做事的管教指導。

國內外學者也對教養方式作出不同面向的定義,而將親子關係作為導向的研 究,如劉明松及張紹霞(2001)則將父母教養方式分成親子關係良好者與親子關係 疏遠者,前者是指父母以民主開放的方式教養子女,而且關懷子女的生活起居、

學校生活及社會人際關係等,營造出親子關係密切、溝通互動良好以及父母與子

女亦師亦友而言;後者指父母過嚴或漠不關心的方式來教養子女,即父母的管教 嚴厲、專制,或者是採取不理會的態度,而導致較差的親子關係產生。

依據親子關係的疏密,判斷對子女的教養方式是否開明或專制,其主要著重 於親子互動的程度,並非能全面的涵蓋整個教養方式的面貌,而有些學者對於教 養方式應該從態度層面與行為層面去定義,如陳美芬(1995)在教養態度方面補充 到,教養態度應包括兩個層面,一是意識的,即父母有意表現在行為及態度上,

子女極易察覺並感受到,一是淺意識的,即父母並非有意的,而在不知不覺中表 現在言語及態度上,但子女仍能體會得出來。從外顯與潛在的意識去分析,父母 親表現出來的實際行為,藉由之間的關係,歸納出教養子女的意識與非議識行 為,是否受潛在的因素影響,或有意識的控制。

而黃森泉(2003)對於子女教養的定義和陳美芬相似,認為子女教養包括態度 與行為兩個層面,態度是指父母在訓練或教導小孩時所持的認知、情緒與行為意 圖;行為則指父母在訓練或教導小孩時所表現的實際行動與作法 。

劉亦樺(1996)則將其定義為 「父母約束或教導孩子日常生活作息及行為時所 表現的態度、行為、情感和管教技術」;楊國樞(1986)則認為父母教養態度為家庭 訓練或教導其幼小成員時所採用的社會化方式,其內涵同時包括態度與行為層 次,前者是教養態度,後者為教養行為。王鍾和(1993)則指出,父母教養方式係 指父母所採用的管教子女生活作息及行為表現的策略。

Maccoby 和 Martin(1983)認為,教養方式是由教養態度與教養行為實施連結而 成,促使子女達到父母理想的期望。Darling 和 Steinberg(1993)認為,教養方式由 穩定而複雜的態度或認知所形成,這些態度或認知反應在教養行為上,其內涵包 括目標導向行為與非目標導向行為。綜觀國內相關研究文獻,其涵義大致相似,

父母會根據所抱持的認知、價值觀、產生教養態度,並將其轉換成對子女的教養 行為,而其親子關係又受到教養行為的影響(引自林維彬,2007)。

以上有關父母教養方式,不僅分類方式複雜,名稱也不盡相同,雖然「教養 方式」、「教養態度」、「教養行為」、「管教方式」、「管教態度」等的名稱不同,但

其內涵卻大致相同(林正文,1981;楊國樞,1986)。雖然在名詞的使用上有所差

表 2-2-1 國內學者對教養態度的定義(續)

點,將這六種關於父母教養子女的心理學取向說明如下:

(一)心理學理論

1.心理分析論

心理分析論較著重人格發展的探討。Freud 認為孩子的本位包括性和攻擊的 傾向,是遺傳而來,而孩子行為的好壞皆由此開始。本我強而有力的的驅力不能 改變時,只有父母或他人給予外在的限制,因此,母親唯一能做的事,就是了解 孩子內在的動力及其如何運作(引自田閔如,2005)。孩子的誠實行為是本我和超 我發展的結果。在超我發展之前,父母不應期待孩子會自己改變不好的行為(蔡 秀莉,2006)。所以孩子如果偷東西、說謊,欺騙父母時,孩子若沒有罪惡感,

他的善惡尚未發展出來,應該告訴孩子什麼是好的行為什麼是不好的行為,建立 其善與惡的觀念,倘若處罰孩子應被告訴懲罰的原因。

2.認知發展論

根據 Piaget 在 1932 年的看法,個體具有主動建構的特徵,會主動建構相關 性的刺激。一共有四個階段:感覺動作期、前運思期、具體運思期、形式運思期。

兒童在這四個發展時期有順序的發展。其主要理論的重點雖然比較偏重於認知的 發展過程,但仍強調子女的教育為父母的責任,建議父母在這四個認知發展的階 段,協助孩子瞭解和學習他能做什麼和如何做,並提供有利於兒童學習的家庭環 境。發展成熟取向是由 Amold Gesell 所提出的,其理論主要觀點是成長和發展 的觀念 (引自洪藝真,2006:29)。

Piaget 的理論運用到父母教養孩子方面,主要在關心孩子的智慧如何發展,

為了發展孩子的智慧,父母的教養應有如下的作法:1.協助孩子發問「好問題」 , 了解其內心的思考;2.對孩子不符合大人的答案,不會感到震驚;3.應接受孩子 在解決問題時所犯的錯誤;4.應協助孩子對自己的觀念有信心(引自田閔如,

2005:29-30)。

此外,在感覺動作其中,父母應協助孩子,了解它能做什麼及如何做,讓

孩子在環境中,與不同的事物相互互動;在具體操作階段中,父母應協助孩子瞭 解物質守恆原理,讓孩子有廣泛的經驗,了解事物的改變及彼此之間的關係父母 也應指出這些改變,並標出事物不同的屬性,讓孩子學習抽象的空間、時間、向 度和次序等,在形式操作期上,父母可藉由活動,協助孩子形成假設,並對不能 立即呈現在眼前的事物加以猜測(田閔如,2005:29-30)。

3.社會學習論

對教養方式採取社會目的取向的學者是 Alfred Alder,他認為個人若有自卑 的情形產生時,個人會去補償此種缺陷,克服自己缺點,追求優越(陳美惠,2002)。

Bandura(1971)認為兒童模仿最多的對象,多半是具有威信和權力的人,而父母是 最早接觸的人,也是主要的認同對象(洪藝真,2006)。因此,父母是的言行態度 會是子女模仿學習的主要對象,子女的外顯態度行為也受父母養成教育之影響。

父母教養子女應該要重視「以身作則」成為孩子學習的榜樣,從孩子小的時 候,就必須注意身教的觀念,隨著時間成長,孩子需要給予適當的傾聽與回饋,

並鼓勵其朝自己的興趣發展,建立自我信心,克服自己的缺點,發展自己的優點。

4.發展成熟論

Gesell 認為父母應該敏覺幼兒的需要。孩子一出生,就是一個獨立的個體,

父母應提供給孩子最佳的發展情境,協助其發展自我的潛能,達到自我適應狀 態。而父母的指引、支持與鼓勵須與孩子的成熟層次相一致(引自田閔如,2005:

29-30)。孩子的發展是循序漸近的,父母必須瞭解孩子的成長過程,不要催促其 成長,揠苗助長的是無法符合成長學習階段應有的手段。故父母在協助孩子成長 的期間,必須有足夠的等待時間,讓孩子能進階到下一階段,當還沒有學會爬之 前,不能期望他學會走,應耐心的等待其應有的成長期。

此外,父母也應尊重孩子的個別差異。父母對孩子的文化要求、規律的遵 守,須與孩子發展相配合,父母須尊重孩子行為的改變,知覺孩子成長的需要,

並給予必要的協助與指導,使孩子發展健全發展(王佩玲,1992;引自洪藝真,

2006)。

5.存在現象論

Carl Roger 認為人是自我實現者,有向善的可能,只需藉良好的環境,透過 與他人的關係,即可促其人格發展。對於父母教養的看法,認為父母要能接受自 己與他人、控制情緒及適度的懲罰子女,對於子女的行為應有所選擇,使其發展 對自我與他人行為反應的評價能力。因此父母可改變自我情感以及與子女的互動 型態,提供更多的情感交流,來營造親子之間良好的關係和氣氛(劉明松,1998;

引自吳美玲,2000)。

而蔡秀莉(2006)的研究指出,存在現象論對教養方式的看法是:好父母條件 是能夠接受自己和他人,因此要能控制情緒,適度懲罰孩子。另外,對孩子的行 為應有所選擇,使其發展對自我與他人行為反應之評價能力。再者,父母不僅可 改變自我情感,且也能改變與孩子互動型態。提供更多的情感交流,使相互接納,

營造親子間良好關係或氣氛。

6.行為論

行為取向的理論主要來自心理學實驗室的研究結果,而歸納出人類的行為原 則。Skinner 認為人的行為不只是遺傳或自然發展的結果,更是與環境交互作用 的結果。個體必需對環境刺激有所反應與操作,才能產生行為,新的行為就是這 樣學習而來的,而且行為是可塑造的,才因而發展出後來的行為改變技術(黃拓 榮,1997)。所以父母在教養子女上,可運用增強、消弱、及懲罰等方式來建立 子女的行為規範,來培養子女良好的行為表現。(洪藝真,2006:30)

父母是孩子世界中最重要的一部份,因此父母如何適時、適地的使用增強原 理、處罰原理及削弱原理來建立孩子的行為規範,是非常重要的,父母如果希望 孩子表現某一好的行為,即可以增強物,來增強行為的產生和建立。此外,也可 使用削弱方式,制止孩子不當的行為的發生 (田閔如,2005)。

從上述的六種理論來看,可以發現心理分析重視人格發展,對於解釋父母教

從上述的六種理論來看,可以發現心理分析重視人格發展,對於解釋父母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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