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文創品牌
品牌可以利用廠商的行銷作為與消費者互動,帶給消費者功能性 (functional)、
體驗性(experiential)與象徵性(symbolic)的三大利益(Keller, 1993; Park, Jaworski&
Maclnnis, 1986)。其中,象徵性利益能夠激發消費者內在新思維與感覺模式,同時 也能影響消費者的外在行動與生活型態,故品牌被視為一種消費者的文化形式 (Arnould & Thompson, 2005)。而新品牌的出現,能夠觸發新的消費意識型態,或 塑造新的社會意義,更有機會產生新的消費者文化(Askegaard, 2006)。因為品牌能 夠影響並深化消費者的內在心理與外在行為,故品牌得以化身為一種文化形式(黃 秀英、侯勝宗、林安鴻,2015)。
一、 品牌的定義
根據文獻記載,「Brand」最早的起源來自於古北歐語言的「brandr」,原意 為「燒灼(to burn)」,是畜牧者在畜養的家畜烙印上標記的動作。進而由此發衍 出「Brand」一詞,意指為了區別自家生處財產而烙印標誌的意涵,創造出品牌的 最開始的意義(朱美俞,2014;Keller,2003)。近年來,許多學者也提出了許多對於 品牌不同的定論,因此本研究將國內外學著相關論述加以彙整節錄,如表3。
表 3
品牌的定義
學者(年份) 定義
美國行銷學會
(AMA)
品牌可以是一個名稱(name),一個術語(term),
一個符號(signal),一個象徵(symbol),或一 個設計(design),可以使銷售的物品或服務能有 區隔、與競爭者有所差異。
Brandt (1998)
品牌是有形的產品加上無形的價值,以及使用者對 產品的期許
張瑞光(2009) 品牌因為區別辨識的功能而生,也發展成一種具有 價值,可以提高邊際利潤的資源及策略性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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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ller &
Lehmann(2006)
品牌是廠商賦與產品或服務的基本標記 (markers)。
Kavaratzis&Ashworth (2006)
Arnould&
Thompson(2005)
品牌可以利用廠商的行銷作為與消費者互動,帶給 消費者功能性 (functional)、體驗性(experiential)與 象徵性(symbolic)的三大利益。其中,象徵性利益,
能夠激發消費者內在新思維與感覺模式,同時也能 影響消費者的外在行動與生活型態,故品牌被視為 一種消費者的文化形式。
Kotler (2003)
品牌是由熟悉的來源所提供產品
(products)、資訊(information)、服務(services)
與體驗(experiencees)的相互結合。
Aaker&Joachimsthaler (2000)
品牌所代表的不只是一種產品而已。
Keller(1993)
品牌的聯想分成三個型態:
1. 屬性聯想:是顯示產品或服務的特徵。又可分 為「與產品有關」以及「與產品無關」兩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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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年份) 定義
2. 利益聯想:消費者賦予產品或服務屬性的個人 價值。
3. 態度聯想:消費者對品牌的整體評價,其為形 成消費者行為的基礎。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Aaker & Joachimsthaler, 2000 ; Arnould & Thompson, 2005;
Brandt, 1998; Kavaratzis& Ashworth, 2006; Keller, 1993; Keller & Lehmann, 2006;
Kotler, 2003; 張瑞光,2009;林琨芳,2012;美國行銷學會;胡政源,2006;葉連 祺,2007)
二、 文創品牌的定義
如果能將文化的價值更有系統的呈現,讓人容易聯想到此文化的特色,則會 被認定為文創品牌/文化品牌(Rokeach, 1973),有關文創品牌(文化品牌)的定義,彙 整如表 4。
表 4
文創品牌/文化品牌的定義
學者(年份) 定義
黃秀英、侯勝宗、林安 鴻(2015)
一個文化品牌至少應具備二項特質,才能獲得消費 者的青睞,分別是能夠向消費者傳遞獨特的象徵性 文化意義以及能夠讓消費者對象徵性文化意義產 生認同與連結。
林榮泰(2009)
文化創意商品必須是文化的(Cultural):出發點 必須是以日常生活文化的創作;精選的
(Collective):從文物中精選出足以代表文化特色 的元素,並加以轉換為創作的日常生活用品;愉悅 的(Cheerful):讓人愉悅、心曠神怡的;創意的
(Creative):文化創意產品是綜合日常生活文化 的創意商品。
Guzmán &
Paswan(2009)
從文化與群體連結的角度定義,認為「文化品牌 (cultural brand)是某一特定群體文化認同的總合,其 內容包括了以此群體的神話中心,提供此群體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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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年份) 定義
根源的連結,以及群體對過去、未來可能會發生的 是物,一切美好事物的聯想」。
Holt (2004)
從不同的角度來定義文化品牌,他認為品牌是消費 者文化的構成的元素,一個成功的品牌是能建立獨 特的品牌文化(brand culture),成為文化偶像
(cultural icon),透過偶像化的品牌(iconic brand),
把認同偶像文化的消費者聚集。
毛連塭、郭有遹、陳龍 安、林幸台(2003)
產品由三個面向-內容、形式和功能相互變化來運 作,可提升其創意。
內容方面可以透過不同的材料、元素或要素,來呈 現相同形式或不同形式的相同功能或不同功能的 產品。
形式方面的變化可以利用形狀、外觀或樣式上的變 化,形式上的創意可以運用包裝上的改變,從視覺 感官上給予消費者的認知與意象的刺激。
功能方面的變化指產品用途與作用上的變化,透過 產品原有的功能加以增加或改變,讓用途更加多樣 化、方便使用或比之前的功能更加強大。
因此,創意產品可從此三種方向來加以表現及發 展,創意表現的方式也可以透過上述的面向來展現 與歸納,所生產的產品具有內容、形式和功能等三 方面的變化的品牌,可稱之為創意品牌。
Rokeach(1973)
每個國家都有文化價值系統,而此系統的組成是由 一文化或文化群體所公認的信念(beliefs)、態度 (attitudes)和行為(activities)。能夠把呈現該國文化 價值系統的品牌,可被認定為文化品牌。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Guzmán& Paswan, 2009; Holt, 2004; Rokeach, 1973; 毛連 塭、郭有遹、陳龍安、林幸台,2003;林榮泰,2009;黃秀英、侯勝宗、林安鴻,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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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勝宗、林安鴻,2015;黃詩喻,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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