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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文化創意產業概述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文化創意產業概述

最早提出「文化創意產業」的概念是英國,1997 年首相布萊爾開始推行「創 意產業」,成立了「創意產業特別工作小組」,並於 1998 年及 2001 年將創意產業 定義「起源於個體創意、技巧及才能的產業,通過知識產權的生成與利用而有潛 力創造財富」。英國對文創產業的定義快速的被其他國家接受並採用,如: 新加坡、

韓國、台灣與香港等國家採納,也因國情不同,各國將其定義做了修訂,因此在 定義與命名上都有所不同。例:英國稱「創意產業」、韓國命名為「內容產業」、在 芬蘭為「文化產業」與台灣的「文化創意產業」等。而也因定義不相同,所以執 行型態上也有不同(維基百科,2014)。

一、 文化創意產業的定義

台灣對「文化創意產業」定義,源自創意發想與文化累積,透過產生不同模 式的智慧財產權,將其使用在各方面的產業與領域,產業不但產生出更多的就業 機會和附加價值,同時使商品、產業更具有在地化的特色,不單單在產業上升級,

更具有創造財富與價值的潛力,並促進整體生活環境有所提升,並融入於人民生 活中,讓文化創意在生活周遭是隨處可見(文建會,2002)。

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 於網站上對於文化產業(Cultural Industries) 作的定義:「文化產業是原為以無形資產、文化概念為本質的內容,結合了創作、

生產與商業化之內容,並獲得智慧財產權的保護,表現的型式產品或者服務的產 業。」也就是說文化不再是充滿時間距離感,它是可以利用現代的技術並經由巧 思的創意與以人為本的設計想法,再運用行銷管理與通路經營,形成具有產業鏈 關係的新產業。所以,文化產業也可被視為『創意產業』(陳振杰、黃茱珺、蔡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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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吳連賞,2008)。

各國針對文化創意產業的定義、命名大致分為兩個面向,一是文化產業 (Cultural Industries),二是創意產業(Creative Industries),例如英國稱「創作產業」、 韓國稱為「內容 (contents) 產業」、芬蘭稱「文化產業」等,而台灣使用「文化創

(UNESCO)

文化創意產業 為創意產業(Creative Industries),或是 在經濟領域稱之為朝陽或未來性產業 (Sunrise or Future Oriented

Industries),或是在科技領域稱之為內 容產業(Content Industries)。

香港 創意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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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組織 產業概念 定義

或無形的服務、貨幣或相關產品。

英國、紐西蘭 創意產業

以個人創造力與技藝才能為基石,產 生的智慧財產,並將其利用而產生潛 力,而能製造財富及更多的就業機會。

德國

文化產業

以文化為中心向外延伸所有周邊部門 及市場導向的經濟組織,包括了創意概 念的原生商品、應用商品、藝術交易、

大眾文化商品,甚至文化商品與服務的 宣傳與行銷。

創意產業

創意產業與文化產業相比,概念則更為 廣泛,更著重市場導向、技術面、創新 化與科學化的商品與服務。也加入了版 權的概念。

加拿大 文化產業

智慧財產權

文化產業涵括了藝術與文化,包括實質 的文化產品、虛擬的文化服務,亦包括 著作權(智慧財產權)的基本概念。

美國 版權產業

智慧財產權

因美國身為全球最大娛樂文化輸出 國,以版權產業(copyright industries)的 概念來界定文化創意產業,強調個人創 作與知識的智慧財產權面相。

芬蘭 文化產業

使用文化產業結合文化與經濟,包括:

生產意義內容;傳統與現代的文化藝 術;成功的商業機制的融合、大眾閱聽 者與近代電子生產;文化的創業精神。

本研究整理,(參考資料:台灣經濟研究院,2003;彭以惠,2011;彭淑貞,2010;

劉大和,2003;劉曉蓉,2006;傅昭萍,2010;黃詩喻,2010;邱誌勇、劉柏君、

廖淑雯,2004)

二、 文化創意產業的分類

最早在1998年,為創意產業(Creative Industry)定義的是英國成立的創意產業小 組,「創意產業主要來自個體創意、技巧及才能的產業,通過知識產權的產生與使 用,而有能力創造財富和就業機會。」其中將創意產業分成 13 類:廣告、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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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及古董市場、工藝、設計、流行設計與時尚、電影與錄影帶、休閒軟體遊戲、

音樂、表演藝術、出版、軟體與電腦服務業、電視與廣播。

而在國內,最早出現文化創意產業是在行政院將「創意台灣」(Creative Taiwan) 規劃為未來施政的理想及目標,為融入 21 世紀之主流思惟「全球思考、在地行動」,

自 2002 年推動「挑戰二○○八:國家發展重點計畫」其中的「發展文化創意產業計 畫」所提出,希望創造擁有本土文化特色之商品,並藉由結合設計創意與藝術創 作和商業機制,增加文化認同與產業的附加價值(林誠長、黃鐉津,2009)。而後在 2010 年擬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於第一章第三條提到將文化創意產業定義為

「來自創意或文化累積,透過智慧財產的形式與運用,同時擁有財富生產與就業 機會潛力,並提升整體人民生活環境的行業」,共分為以下 16 種產業,整理如表 2。

表 2

文化創意產業分類

一、視覺藝術產業。 九、產品設計產業。

二、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 十、視覺傳達設計產業。

三、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 十一、設計品牌時尚產業。

四、工藝產業。 十二、建築設計產業。

五、電影產業。 十三、數位內容產業。

六、廣播電視產業。 十四、創意生活產業。

七、出版產業。 十五、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

八、廣告產業。 十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產

業。

前項各款產業內容及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文化部,2010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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