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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文化創意產業源起與定義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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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文化創意產業源起與定義探討 一、生產方式與消費意義的劇變

70 年代末期,資本主義盛行帶來福特主義(Fordism)生產方式興起;社會迷戀 於大規模且一致化、標準化的生產模式來提供商品,並達到其經濟目的。而隨著 時代的變遷與消費意涵的改變,生產模式開始轉化為以資訊科技為主,輔以大量 客製化(customization)來滿足追求個性化的後福特主義(Post-Fordism)。90 年 代後期,資訊傳播方式的劇烈變化、全球化的熱潮、國家經濟體彼此之間競爭與 轉型需求,這些趨勢都將過去社會認知中的生產要素如:土地、勞力、資本重要 性相對地弱化,而轉為擁抱知識與創新做為核心生產元素,企業也因此順勢由傳 統的製造與功能生產取向,轉為個性化、客製化生產取向。

Scott Lash 和 John Urry(1998)指出符號經濟的意義,消費開始被視為展現品味、

建立自我認同的行為,且人們也願意為產品的符號價值支付額外成本。此一符號 經濟論點也呼應了布希亞(Baudrillard)所提出:物品不再是物品,物品本身不 再對應於特殊用途與需求,而是對應到物品所代表的符號意義,也就是消費社會

(La société de consummation)此一概念。當人們消費不再將用途與功能當成第 一考量要件時,如何在新的消費文化中創造經濟利益也成為新的課題,為了解決 這個課題,「文化產業」、「文化創意」相關概念與論述也應運而生。

二、經濟、文化相輔相成

有別於被法蘭克福學派猛烈批判的「文化工業」(culture industries)一詞,「文化 產業」或「文化創意」的提出,是欲將原本自主於經濟部門之外的社會表意符號 系統,納入資本生產體系,以作為國家財富的積累(李天鐸,2011)。表意系統 一般指的是社會上層結構與文化、意識型態依存的系統,如: 歷史文化、文學、

藝術、社會風俗。而資本生產系統,則為創作、行銷、販售、消費、資金流動、

生產分工及音樂、電影、廣告、資訊相關產業。原本流通於消費市場中的商品,

化貿易趨勢》(International Flows of Selected Cultural Goods and Services,

1994-2003)統計指出,全球文化商品的貿易總額從 1994 年的三百九十三億美元,

到 2002 年已達五百九十二億美元,呈現倍數成長;且文化創意產業估計已達國

15李婕(2007)。〈文化新勢力 創意大商機。貿易雜誌電子報〉,198期。上網日期:2012/7/15,

取自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http://www.ieatpe.org.tw/magazine/198-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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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文化創意產業的開端

「文化創意產業」概念起源於英國,英國同時也是文化創意產業架構最完整的國 家。英國首相布萊爾於1997年開始推動「創意產業」(Creative Industries)相關政 策,首開先河將「國家遺產部」改組為「英國文化媒體體育部」(Department for Culture, Media and Sport,簡稱為DCMS),並另外成立了「創意產業工作組」

(Creative Industries Task Force)。

英國從政府體制上啟動並界定了英國創意產業的發展與相關範疇,也確立了三大 經濟目標:盈收(Revenues)、就業(Employment)與出口(Exports)。政府部 份也劃分職掌部門來專責文創事業。其中,「英國文化媒體體育部」協助創造資 源,並負責產業政策和智慧財產權法規。由「創新教育部」(Department for Innovation for university & skill)負責創意教育;由英國貿易投資署(UKTI)主 管進出口貿易及投資輔導並進行產業輔導,並設置創意及媒體小組(Creative &

Media Sector)進行產業輔導。英國文化協會(British Council)則是負責全球推 廣英國文化、促進國際交流。

在縝密的行政體制安排下,英國文化創意產業政策由於事權統一,其產業的成功 實屬必然(俞龍通,2009)。英國不論在創造機會、經濟影響、教育訓練、政府 支援上都相當完整(葉泓瑋,2010)。根據英國官方統計,英國創意產業產值從 2000年到2005年從原本僅僅8310億美金增加到1.3兆美金16,近乎倍數的產值明顯 增加及強佔英國GDP7%的傲人成果也讓世界各國開始體會到文化創意產業的新 商機,也立下了文化創意產業的先河(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2002)。英國概 念及作法上的重大改變,一舉帶動了歐盟諸國與亞洲國家的群起效尤,相繼投入

(陳育平,2007)。

16邱淑宜。(2007年1月20日)倫敦創意產業發展路,經濟日報,9版。

改組英國文化媒體體育部(The Department for Culture, Media and Sport),成立「創意產業工作組」(Creative Industries Task Force)。

2004 文創產業附加價值毛額(Gross Value Added,GVA)達 7.3%。

2006 文創產業總產值達 1,3 兆美元。

2007

修正調整文化創意產業領域界定,加入藝術、設計、文學、

音樂與戲劇等領域。

成立創新教育部(Department for Innovation for university &

skill)負責創意教育。

2008

英國文化傳媒體育部發行《創意英國:新經濟的新天賦》

(Creative Britain: New Talents for the New Economy),做為創 意經濟的發展計劃。

成立「英國文化創意技能學院」(National Skills Academy for Creative and Cultural Skills),負責文化與創意人才訓練。

資料來源::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2002)。《文化創意產業概況分析調查》。

樣背景下的重要與價值,於是行政院提出「挑戰2008國家重點發展計劃」(表2.2)

試圖開拓創意領域,並發展結合人文與經濟發展具國際水準之文化創意產業。 定義為:「創意產業(Creative Industry)源起於個人的創造力、技能和才華,透過 產生與開發為智慧財之後,具有開創出財富、就業的潛力」。其中,將創意產業

資料來源: DCMS (2001), Creative Industries Mapping Document 2001, UK18

18 DCMS(2001),Creative Industries Mapping Document 2001。’上網日期:2012/08/16,取自 http://webarchive.nationalarchives.gov.uk/+/http:/www.culture.gov.uk/reference_library/publications/4632.as px

聯合國教育科學文化組織(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UNESCO)緊接在英國之後,也於1998年為文化創意產業下了定 義。其內文為:「結合創作、生產與商業的內容,同時這內容在本質上,是具有 無形資產與文化概念的特性,並獲得智慧財產權的保護,而以產品或服務的形式 來呈現。」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進一步針對文化創意產業的範圍為:創意產業

(Creative Industries)、朝陽或未來性產業(Sunrise or Future Oriented Industries)、

內容產業(Content Industries)19,涵蓋了印刷、出版、多媒體、聽覺與視覺、攝 影與電影生產、工藝與設計等類別。謝旻儒(2010)研究指出聯合國將文化創意

19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2002)。〈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上網日期:2012/7/30,取自全國 法規網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70075

20文化部(2010)〈日本文化產業政策概述〉。上網日期:2012/8/20,取自 http://cci.culture.tw/cci/cci/law_detail.php?sn=4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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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將文化創意產業定義為:創造某種文化、販賣該種文化以及販賣該種文 化符號的產業(日下公人,1994)。可見文化的創造及販賣,進而拓展為經濟的 發展是其主要關心的面向。日本也透過法案的通過與執行(表 2.5),將日本文 化加入行銷要素精緻化後取得利潤與發展,也企圖把「酷日本」(Cool Japan)概 念推向鄰近亞洲國家,預計到 2020 年,文化產業將在亞洲實現收益 1 萬億日元 的目標。

表2.5 日本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事紀

年份 主要事紀

1995 發表《新文化立國:關於振興文化的幾個重要策略》報 告。

1996 提出《21世紀文化立國方案》。

2000 《形成高度情報通訊網絡社會基本法》通過。

2001 通過《文化藝術振興基本法》。 著手修改著作權法。

2002 制定《知識產權基本法》,確定以知識財富立國。

2003 成立「知識財富戰略本部」,將新文化產業視為重要內 容。

2004 「知識財產推進計劃」落實文化振興。

《文化產業促進法》通過。

資料來源:文化部(2010)。《日本文化產業政策概述》21

21 文化部網站,《日本文化產業政策概述》,上網日期 2012/9/03,取自 http://cci.culture.tw/cci/cci/law_detail.php?c=239&sn=4285

美國國家統計局(U.S.Census Bureau)於2002年時,將與文化產業有關的行業分 別歸類於下列範疇:體育、娛樂、書籍、音樂類,資訊類、技術服務業類,旅行

22 U.S. Census Bureau(2002), Industry and Occupation, 取自 http://www.census.gov/hhes/www/ioindex/ioindex02/ind02_c.html

「2012年中國文化產業發展報告」,宣告了文化創意產業產值突破GDP3%且總產 值達3兆9648億元人民幣24。中國開始體會到文化創意產業本身資源的豐富與外

23謝明明(2012)〈文創 大陸產業新亮點〉。上網日期:2012/8/25,取自

http://tw.mag.cnyes.com/Content/20120323/68B3C7F3A0214D11B0D4D60F445228CF.shtml

24旺e報(2012)〈2011陸文化產業佔GDP首破3%〉。上網日期:2012/8/25,取自 http://www.want-daily.com/portal.php?mod=view&aid=2896

台灣則是參考英國與聯合國後,將「文化創意產業」( cultural creative industry ) 定義為指源自創意或文化積累,透過智慧財產之形成及運用,具有創造財富與就 業機會之潛力,並促進全民美學素養,使國民生活環境提升之產業(行政院文化 建設委員會,2000)25。由上述定義可以發現,文化創意產業的核心價值 ( Core Value ),在於文化創意的生成 (Culture and Creative Production ) ,而其發展關鍵 在於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創造性與文化特殊性。王淑子(2009)也指出,具有就業人

25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2000)。〈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內容及範圍〉。上網日期:2012/7/30,

取自文化部網站http://law.moc.gov.tw/law/NewsContent.aspx?id=41

組織(UNESCO)

結合創作、生產與商業的內容,同時這內容在本質上,

是具有無形資產與文化概念的特性,並獲得智慧財產 權的保護,而以產品或服務的形式來呈現。

英國

創意產業(Creative Industry)源起於個人的創造力、技能 和才華,透過產生與開發為智慧財之後,具有開創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