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四章 研究發現

第三節 文化節慶

在全球變遷的挑戰之下,城市為了保有其競爭力,開始專注於自己本身擁有 的資源,文化因此成為了可利用的資產並且具有工具性的意義,稱為「符號經濟」

(symbolic economy),也就是藉由文化活動來創造財富的過程,其範疇廣泛,包 含藝術、音樂、舞蹈、工藝、博物館、展覽、運動和許多不同領域的創意設計等。

這種對於文化的新概念開始不斷地被越來越多城市當做因應全球競爭的策略

(Zukin, 2004),也是城市試圖創造經濟、社會和文化繁榮的方式(Richards &

Palmer, 2012)。

根據社會傳統,正式的城市休憩核心包括文化設施,例如戲劇院、音樂會、

藝術畫廊、博物館和電影院等。除了這些特定的娛樂設施之外,亦有城市內定期 或不定期舉辦的活動和節慶,其種類型態多樣並且富有變化,可能是根據當地傳 統所建立,或是根據觀光景點所發想的創意舉措之結果(Jansen-Verbeke, 1986)。

今日,文化活動已成為達到經濟振興、城市轉型、意象強化、外資引進和旅遊創 收等目的的常用手段(Smith, 2003;Quinn, 2009),城市形象獲得改善、城市更富 生命力之餘,更能夠提升市民對地方的認同感或是對城市的榮譽感(Roche, 1994),

這樣的情形稱為「光環效應」(halo effect)(Hall, 1992),或是「心情好轉效果」

(feeling-good effect)(Allen, O’Toole & McDonnell, 2005)。換言之,文化是以創 意的力量再現服務經濟,能夠吸引投資並且創造工作機會(Zukin, 1995),文化生 產成為城市經濟發展的主要元素之一,而文化消費則支配著城市形象和城市生活

(Richards & Palmer, 2012)。

文化和觀光之間為一互利的關係,能夠增加一個地區或是一個國家的吸引力 與競爭力,使其成為觀光、居住、甚至投資的選擇。在全球化的市場競爭之下,

大多數的景點必須非常努力才能吸引足夠的觀光客付費參觀(Urry, 葉浩譯,2007),

塑造獨特性不再僅僅是一個雇用知名建築師和興建宏偉博物館的問題,同時也牽 涉到建立活潑氣氛和地方感(sense of place)(Richards & Palmer, 2012),Sharp、

Pollock 與 Paddison(2005)便主張公共藝術能夠賦予地方獨特性、振興文化觀光,

換言之,文化能夠使得一地的觀光產品擁有其獨特性;另一方面來說,觀光則是 能夠提高文化的可及性(accessibility),並且對於藝術一般會遭遇到的經濟困境,

意即政府時常對藝術只採取形式上的作為,消費它在經濟和社會方面的潛力,卻 不給予足夠的投資或支持(Belfore, 2002),而觀光能夠製造收入以維持其文化遺 產以及文化創造力(OECD, 2009),因此文化和觀光之間可說是相輔相成的。

文化觀光是目前最大以及成長最快速的全球觀光市場之一(OECD, 2009),也 是城市發展的一個重要元素(Urry, 2001),Judd & Fainstein(2000)主張,各種形 式的文化觀光,例如遺產、藝術、會展、文學小徑、電影之路等等,正日益成為 一種城市現象。由於產業型態的改變,文化觀光能夠為面臨傳統產業衰退的城市 提供一個新的收入來源(Smith, 2003),許多城市利用其擁有的「文化資本」(cultural capital4)來解決傳統產業衰退的問題,並且從服務業的成長中獲利;同時,文化 觀光也可以為工業遺址的再生帶來新的面向(Murphy & Boyle, 2006),藉由舊的工 業遺址與廢棄建築物的再利用、再發展,過去曾為生產中心的地區,已漸漸轉變 為文化和遺產的消費中心(Meethan, 1996)。

而節慶觀光(event tourism)則為文化觀光的一種形式之一,在近幾年間有大 幅度的成長(Liu, 2014),現代許多城市都朝著節慶化(festivalization)的方向規 劃發展,成為節慶化城市(eventful cities)(Richards & Palmer, 2012;Richards &

Wilson, 2004),正如 Sandercock(1998)所宣稱的,人們對於城市最深切的感受都 是透過像嘉年華或節慶這樣的特殊場合表達出來。根據Richards & Palmer(2012)

提出的定義,文化節慶是由一連串的活動組成、具有有限的時效、大多會重覆發 生,且時常帶有慶祝性質,透過內容聚焦藝術與社群根基。

主辦一個以藝術為焦點的大型節慶,提供了都市再生一個很好的機會,同時 不論是在象徵面或是實質面上,對於城市來說都會留下長期的遺產(García, 2004b),

對文化部門亦有所貢獻,同時能夠推動文化設施的建立(Liu, 2015)。故而,文化 節慶雖不能說是都市再生的全部,但確實已成為城市發展和再生進程之核心

(Richards & Palmer, 2012)。大型節慶被視為城市再生進程的催化劑,並且可以有

4 文化資本一詞由皮耶·布迪厄(Pierre Bourdieu)首先提出,是一種被廣為接受的社會學概念。

效結合觀光策略和城市規劃(García, 2004b),從當代的角度看來,任何形式的城 市規劃,其實在廣義上就是文化規劃的一種形式(Worpole & Greenhalgh, 1999),

因此,新的途徑便是尋求文化政策和城市再生的整合(Evans, 2003)。雖然文化影 響難以量化計算,但 Richards 和 Palmer(2012)認為,目前仍有一些指標,例如 文化參與度、文化組織的合作、文化生產程度、文化資金變化、新作品數量等,

能夠試著衡量節慶所帶來的文化影響。

文化用來創造城市形象的力量已經變得越來越重要,創建形象的同時,也刻 印出了集體認同(collective identity)(Zukin, 1995)。城市與城市之間在形象方面 的競爭,使得大部份的城市採取了品牌策略(branding strategies)(Evans, 2003),

期望能藉由辦理文化節慶或是建造文化性的地標,將既有的文化資產轉化為更具 競爭力的優勢(Richards & Palmer, 2012)。

第四節 治理、夥伴關係與觀光發展

一、治理與觀光

 

治理(governance)是統治與管理的行為,是在政治學以及公共政策領域一個 很重要的概念。Pierre(2000)指出,在公共政策方面,最普遍關於治理的辯論便 是「國家在社會中的角色」,為了發展關於治理的類型學,從各式相關的文獻中 檢驗國家的角色,並產生出一個總體的概念,其核心理念含括了國家干預、公權 力與社會自治、自我管理之間的關係(Hall, 2011)。Edwards(2002)指出「治理」

一詞的意義隨著時間進程而有所演變,從十七世紀時為「一種管理的方式」、到之 後涵蓋私部門董事會的角色與責任,至近期用以指稱處理各種形式的組織關係。

Marsh(2002)則認為治理是反映了政治領導、公共管理和社會之間、以及國家和 國際領域間的一種新的相互依存關係。字義的發展顯示出治理為一辯證的觀念,

難以給予其一詳盡完善的定義,只能由牽涉其中的內部人員考量其價值系統來定 義,因此學者也盡量避免做出如何才可算是善治的假定(Beaumont & Dredge, 2010)。

從公共管理的層面看來,治理指的不是委員會的活動,主要是指政府機構透 過正式或非正式的關係,規範和授權提供資助並監督,特別是就已簽訂提供公共 服務合約的私營機構的活動而論(Hill & Lynn, 2005)。儘管治理沒有一個公認的 單一定義,但Hall(2011)認為還是能夠以較廣的意義將其分為兩個類別。第一類 通常被稱為「新治理」(new governance),用來指稱當代國家就運作方面而言,

如何適應其經濟和政治環境,Yee(2004)則將新治理描述為一種不僅僅是單獨透 過政府所發生的新的治理活動。Hall並整合包含Yee在內的多位學者所提出的概念,

將新治理模式的一些關鍵特點羅列出來(詳表1);治理的第二個廣泛的含義,則 是被用來表示國家角色在社會經濟系統的協調作用中具備的概念和理論的代表 性。

表 1 新治理模式特點

(筆者譯自Hall, 2011)

要素 特點

參與和權力共享 政策制定不再是專屬於監管部門的權力。相反的,來自不 同層級的公、私部門的利害關係人都應該參與政策過程,

成為公私夥伴關係的一部分。

多層級的融合 不論就水平層級或垂直層級來說,各級政府之間應互相協

調,並且應該包含私營部門。

多元化與權力分散 鼓勵多樣化的協調途徑,而非一個標準制式的立法或監管 方式。

商議 鼓勵公、私部門的利害關係人之間應有更多的商議及討

論,以提高決策過程的民主合法性。

彈性與可修改性 採用軟法(soft law5)措施並依靠可能會因政策情況改變而 修改的靈活的指導方針以及開放式的標準。

實驗性和知識創造 鼓勵地方多嘗試治理措施、知識創造與分享,並連結多方 監督、標杆瞄準(benchmarking6)以及成果交流。

而今,治理的概念跳脫出了政治與政策的框架,並且演示了在理解以及應用 觀光規劃和政策研究時的不同途徑(Hall, 2011),在觀光的公共政策和規劃的文獻 中,是個重要的議題(Beaumont & Dredge, 2010;Bramwell & Rawding, 1994),不 論是政府在觀光業中扮演的角色,或是國家政策對於觀光發展的影響,其於觀光 業的應用已有許多學者探討。例如Jenkins與Henry(1982)即主張在一個私部門發 展尚未健全的地方,為了達到目標,政府必須承擔起企業的角色。因此政府干預 便成為必要,而這樣的干預用於觀光部門也是一樣適切的。

自1990 年代起,在觀光政策的文獻探討途徑中,逐漸出現了從政府的概念移 轉到治理的概念的現象(Hall, 2011),也有越來越多的個案研究,探討並檢驗一地 的觀光政策制定、網絡、合作以及組織複雜性(Beaumont & Dredge, 2010)。在觀

5 軟法相較於傳統法律(硬法,hard law)來說,不具法律約束力或法律約束力較弱。

6 或稱基準評價,指企業將自己的產品、服務、成本和經營實踐,與那些相應方面表現最優秀、最

具成效的企業相比較,以改進本企業經營業績和業務表現的一個精益求精的過程。

光的脈絡裡,有效的治理安排將能夠賦予一地政策行動的主動參與以及所有權,

並且提供了一個訊息交流、討論、協商、以及學習的平台(Bramwell, 2004),不 同模式的地方觀光治理試驗亦益發普遍(Beaumont & Dredge, 2010)。因此,有效

並且提供了一個訊息交流、討論、協商、以及學習的平台(Bramwell, 2004),不 同模式的地方觀光治理試驗亦益發普遍(Beaumont & Dredge, 2010)。因此,有效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