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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文獻回顧

第四節、文獻回顧

本文研究,採用次級資料包含中文繁體、中文簡體與英文三大類,以鋪陳與 堆砌其商業網絡發展之背景。

一、華僑華人名詞定義

提到「華僑」一詞,一般人普遍認知是「居住在國外的中國人」,所以在進入 本研究前,必須先確認其涵義,使得「華僑」有個明確的定義與概念,以客觀地 觀察數據與資料。在歷代文獻中,通常用「唐人」、「漢人」、「華人」、「華民」、「華 工」、「華商」等名稱,來稱呼當時海外中國人。然而,「華僑」一詞的使用,經國 內外學者考證皆有不同的認知,我國僑務委員會對於「華僑」一詞,廣義的解釋 包括了「華人」及「華裔」14

二、僑鄉人文歷史背景

中國航海時代始於 1127 年南宋,南宋雖然並非商業王國,但因當時國家經濟 而多與海上接觸並仰賴海上貿易。當時造船技術遠勝於同時代歐洲的船隻,除了 促使國內貿易擴大也使到外地奮鬥的商人們成為「流寓者」15。到了元代亦是相同 情況。明政權建立以後,因恐佔據沿海島嶼與反明勢力,以及元代以來橫行於朝 鮮半島和中國沿海的倭寇侵擾,而實行海禁政策,此一政策持續了近二百年。浙 江、福建諸省一帶沿海居民,自古靠海維生,海禁的實施對於居民帶來深刻的影 響。16明代自太祖開國即注意南洋,屢次遣使招徠南洋諸國,明初永樂帝統治期間

(1403-1424 年)為中國與東南亞最密切的一段時期,特別是鄭和七次遠航—「三

14「華人」指居處於各國的華僑,當取得當地國國籍後,即為華人。「華裔」指華僑或華人在海外 所生的子女。

15 「流寓者」是指暫時性遷移至新居留地的人,因常年的季節性季候循環而迫使逗留,往往最終 成為定居者。

16 劉序楓,《明末清初的中日貿易與日本華僑社會》,人文及社會科學集刊,第十一卷第三期,1999,

頁 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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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太監下西洋」17(1405-1433 年),先後到過東亞及東南亞等其他地區,使得明朝 對海外的情況更加了解、國人對於海外貿易更為有興趣、閩粵居民從此向海外移 植逐漸增加,奠定了華僑在南洋發展的基礎。隆慶元年因應國內外情勢,解除東 西洋海禁,呂宋貿易使得西班牙銀錢大量流入中國,赴海外貿易、工作等之商民 激增,在當地居留之華僑亦增加。18進入清代以後,海外華人從事的職業呈多元化 趨勢、商業經營手段也愈多樣,展現出華商經營能力並衍生成幫的現象。然而,

鑒於鄭成功19仰賴沿海貿易的抗清,滿清政府重新實施海禁並於 1662 年下令遷界 政策把沿海居民移向內地。在 1684 年政府雖然廢除海禁但人民依舊無法隨意出國,

1717 年清朝實行南洋禁航令,特別是禁止移民,造成沿海居民與官員等極大影響,

除了諸多出入國限制之外,對於華僑的態度盡是迫害且漠視。清朝前期限制華人 出洋並不如預期,由於吏治腐敗與利益驅使,人民仍接連出洋謀生。到了 1860 年 才廢除此政策。如此的推力使得加速海外華僑社會的發展且華僑與當地人民進一 步融合同化。清朝後期面臨了許多內憂外患,在這種混亂動盪的推力下,人們就 會往外發展尋求出口。

以方言群來區分,菲律賓華人主要皆來自閩語區(福建、台灣、金門等),1986 至 1990 年間據說福建人佔菲律賓華人總人口約有 85%至 90%。「僑鄉」原指與華 僑有廣泛聯繫的中國;其他學者亦有其他解釋,「僑鄉」為多指眾多人口移居海外 的城鄉,收入一半以上來自僑匯。20海外華人匯款回鄉,除了是與家鄉社會的連結 外,也對僑鄉之公益事業和投資發展有所幫助。

17 鄭和七次出使,六次在成祖時代,一次在宣宗時代,每次所需約兩年時間。

18 劉序楓,《明末清初的中日貿易與日本華僑社會》,人文及社會科學集刊,第十一卷第三期,1999,

頁 441。

19 鄭芝龍原是東南沿海的海盜首領,在閩南一帶頗有勢力,於清兵入福建時變節降清。鄭成功

(1624-1662 年)為反清復明努力,其據有廈門、金門、閩南沿海一帶勢力,克復臺灣後,臺灣成 為抗清復明的海外基地,並重兵於廈門、金門以監視大陸。

20 潘翎,《海外華人百科全書》,香港:三聯書店,1998,頁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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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面積狹小、耕地少,多集中在沿海平原與河流兩岸。土壤貧瘠,促使 米糧必須進口以解決長期飢荒的問題,也因工作與市場的不穩定促進福建人於中 國沿岸、朝鮮、日本與東南亞各地發展海上貿易。因此,福建的泉州、漳州、福 州與廈門等沿岸商港逐漸發展起來。福建省中,晉江為移出人口最多的縣市之一,

其次為福州。1890 年代,旅菲閩南人居多,晉江佔 48.7%、廈門佔 10.4%。金門居 民向海外發展並經歷多次移民潮,約明嘉靖、隆慶以後(1522-1567 年)與呂宋等 處交通頻繁,航海發達,遠赴重洋者有之。清兵入關,鄭成功據島抗清(1647-1665 年),其後因干戈擾攘而遠避南洋。清道光間(1843 年)海禁大開,廈門為五口通 商口岸之一,又廈門與金門近在咫尺,赴南洋者眾多。清同治間災荒頻傳、連年 歉收,導致大規模南渡覓食。民國元年至十八年間,國內正值初創之期,建設與 制度等尚備完善,且金門飽受盜匪劫掠之苦,而當時南洋又比較容易謀生且出入 境無須任何手續與限制,導致又一次大量遠赴南洋。民國二十六年,正值七七事 變,金門淪陷居民相率走避逃難,輾轉由廈門至南洋甚多。21

三、僑居地(菲律賓)人文歷史與政策法令

(一)西班牙殖民時代(1570-1898 年)

16 世紀到 18 世紀向外侵略的國家稱為舊帝國主義,在舊帝國主義時代,以占 得土地作為基地,1570 年西班牙占領菲律賓為殖民地即為其中一例。1570 年至 1640 年是商業時代繁盛期,日本、墨西哥與歐洲的銀元流入東南亞;亦是中國帆船貿 易的繁榮。1571 年開始實行委託監護制─是西班牙統治菲律賓的一種主要殖民手 段,把土地和菲律賓人分配給有功之臣,法律規定委託監護主有義務保護被委託 監護人的利益並提供教育和天主教傳播22,然而事實卻是與規定背道而馳。西班牙 佔領菲律賓三百多年期間,因菲律賓華人在當地經濟與社會中扮演著不可或缺的

21 金門縣政府,《金門縣志–華橋志》,金門:金門縣政府,2009,頁 150。

22 施雪琴,《菲律賓天主教化的關鍵時期(1565-1650)》,廈門:廈門大學出版社,2007,頁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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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色、龐大的經濟勢力與人口,再加上文化上的差異,造成西班牙當局戒慎恐懼,

因此對於中國人採取極端排斥和歧視的態度,統治期間諸多限制都造成華人恨之 入骨,像是居住區域隔離23和經濟活動機會、沉重賦稅、強制性徵召勞力與強迫信 奉天主教等24。1603 年至 1820 年西班牙殖民者懷疑在菲律賓的中國人造反,因此 以各種藉口進行六次大屠殺25。西班牙殖民政府於 1766 年和 1769 年頒布法令,企 圖通過移民控制與驅逐出境,來限制華人居留人數,然而政府驅逐了大批華人也 造成了菲律賓經濟的傷害,使得政府與華人間的限制與信任又更加擴大。因此,

西班牙殖民政府認為在宗教上同化華人,且使華人天主教徒與當地教徒通婚造就 忠誠西班牙、信仰天主教的社會是最有效的確保自身安全方式,其意義消除華人 對菲律賓人在宗教信仰與文化習俗方面的影響,使菲律賓徹底天主教化,到 1622 年菲律賓的天主教徒達到 50 萬人。西班牙為了吸引華人皈依天主教,在賦稅、居 留權、遷移與婚姻等方面實行差別待遇政策。統治期間針對華僑徵收各種稅收,

受洗為天主教徒與原住民一致無需繳交額外稅收,例如原住民、混血兒、中國人 均須付人頭稅(原住民 2 菲幣:混血兒 3 菲幣:中國人 10 菲幣),到了 1870 年中

23 1764-1800 年政府法令規定『由於華僑對原住民施加不道德的影響,基督徒華僑與異教徒華僑都 不能與菲律賓原住民居住在一起。一旦發現違令者,立即遣送回馬尼拉的“八連”並施以皮鞭之刑法。』

八連即為在執行隔離政策下的生活限制區域。

施雪琴,《菲律賓天主教化的關鍵時期(1565-1650)》,廈門:廈門大學出版社,2007,頁 98。

24 潘翎,《海外華人百科全書》,香港:三聯書店,1998,頁 188。

25 六次大屠殺:1603 年兩名中國官員來菲考察傳聞中的金山,西班牙殖民政府深恐中國政府得到 在菲律賓的中國人支持,會威脅到政權的安危,因此屠殺兩萬名中國人並限制來菲律賓居住的中國 人不得超過 6000 人。1639 年被迫勞役的中國人來到馬尼拉,被指串聯進而暴動,西班牙殖民政府 屠殺 300 人。1662 年鄭成功派人來菲律賓要求西班牙政府納貢,西班牙政府立即調軍防備。過程 中,中國人深恐又是一波大屠殺既而逃亡,逃亡慌亂中亦慘遭殺害。1686 年馬尼拉出獄的華僑糾 眾企圖謀殺西班牙人,西班牙政府偵查得知進而斬首相關人士,之中也殃及其他中國人,使得被殺 害人達到相當的數目。1762 年英國突襲馬尼拉,且當時在菲律賓的中國人長期受到西班牙政府嚴 苛政策之苦,因而多數華人參加英軍行列共同武裝對抗西班牙軍隊,西班牙政府派兵鎮壓並大事誅 戮,敗逃者與無辜者皆無倖免。1820 年亦有虐殺中國人與其他外國人之暴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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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人與原住民稅率差距更達到 21:1,與混血兒差距到達 16:1,稅收的差距也成 為通婚的動力26;大驅逐期間為了控制華僑人口數的增長,居留遷移方面只要是天 主教徒即可留在菲律賓,造成大規模華僑集體受洗作為留在菲律賓的方式;西班 牙政府認為通婚是是同化的方法之一,但通婚只限於受洗為天主教徒的華僑,然

國人與原住民稅率差距更達到 21:1,與混血兒差距到達 16:1,稅收的差距也成 為通婚的動力26;大驅逐期間為了控制華僑人口數的增長,居留遷移方面只要是天 主教徒即可留在菲律賓,造成大規模華僑集體受洗作為留在菲律賓的方式;西班 牙政府認為通婚是是同化的方法之一,但通婚只限於受洗為天主教徒的華僑,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