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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文獻回顧

本節就我國環評制度推動歷程先作概述,再簡單評述學者針對時 代變遷下,現行制度的實行不符環評法的立法目的所提出相關評論,

以此作為本論文寫作基礎,並期能提出建言改進環評制度。

第一項 我國環評制度推動歷程概述

我國於 1975 年由行政院經濟設計委員會(簡稱經設會,為行政院 經濟建設委員會之前身),將環境影響評估之概念引進國內。而環境影 響評估制度之萌芽始於 1979 年,行政院於 1980 年 4 月 11 日召開「推 動建立環境影響評估制度執行計畫協商會議」中,其重要之決議為:「為 維護國內環境品質確有逐步推動建立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之必要,並舉 辦示範性小型計畫,擷取經驗,技術以建立模式,確立評估項目,研 擬法令,建立制度及審核之參考」,正式啟動國內環境影響評估制度運 作之鎖鑰5

1982 年第 2 次全國科技會議,建議政府有效推行環境影響評估制 度,並由衛生署環境保護局(環保署之前身)負責草案之擬定。隔年 10 月 13 日行政院第 1854 次院會決議,重大經建計劃、開發觀光資源 計畫或民間興建可能污染環境之大型工廠時,均應事先做好環境影響 評估工作,再行報請核准後辦理。因此我國環境影響評估制度自 1985 年始有系統的推動,其間歷經四段時期三個階段,包括 1985 年 10 月 17 日行政院核定之「加強推動環境影響評估方案」、1991 年 4 月 17 日 核定「加強推動環境影響評估後續方案」、1992 年 11 月 2 日核定修正

「加強推動環境影響評估後續方案」及 1994 年 12 月 30 日環境影響評 估法公布施行6

1994 年 12 月 30 日環境影響評估法公布施行,環保署即陸續訂定 相關子法,包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章 程、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審查收費標準、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開 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及軍 事秘密及緊急性國防工程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等相關環境影響評估

5 參閱賴宗福,各國環境影響評估系統之檢視:兼論台灣環評制度現況,實踐博雅學報,第 12 期,

2009 年 7 月,頁 109-111。

6 參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 20 年回顧與展望,「第貳篇環境保護業務回顧第一章綜合計 畫」,2007 年 12 月修正自版,頁 68-72。

法規至此大致建構完成。現行環評審查流程如圖 1-1:

我國環評法除了於第 5 條、第 8 條明定環評執行程序外,也於同 法第 17、18 及 19 條建立事前防範與事後追蹤監督機制,以落實預防 及減輕對環境影響的功能。在環評審查方面,同法第 3 條明定應由三 分之二以上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委員會,獨立、公平與客觀地進行審查。

此外同法第 14 條對於開發行為的環評審查,更賦予環境保護主管機關

「否決權」,凡經審查認定不應開發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能核發開 發行為之許可,對照其他國家的環評程序審查結論僅為建議性質而 言,該制度成為我國環評制度的一大特色。因此我國環評工作除包括 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的環評程序外,尚包括事後追蹤考核等程序,主 要督促開發單位應切實執行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之內容,以發揮 評估制度之功能。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及開發行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 開發行為實施後,亦應監督、追蹤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之執行情 形,必要時得命開發單位就開發行為實施前、後之環境差異,加以調 查、分析、檢討結果,提出調查報告書、因應對策,以免評估機制流 於形式。茲將我國建立環評制度之整體推動過程彙整如表 1-1。

表 1-1 我國環評制度推動過程 推動時間 推 動 過 程 1979 年 5 月

我國環境影響評估法制度之萌芽始於行政院院會通 過衛生署主辦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並初步制訂實施方 針。

1980 年 4 月

行政院召開「推動建立環境影響評估制度執行計畫協 商會議」,其中重要決議為:「為維護國內環境品質確 有逐步推動建立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之必要,並舉辦示 範性小型計畫,擷取經驗,技術以建立模式,確立評 估項目,研擬法令,建立制度及審核之參考」。則啟 動了國內環境制度運作之鎖鑰

1982 年 2 月

第 2 次全國科技會議,建議政府有效推行環境影響評 估制度,並負責由衛生署環境保護局(環保署之前身)

負責草案之擬定。

1983 年 10 月

行政院第 1854 次院會決議:「今後之重大經建計劃、

開發觀光資源計畫或民間興建可能污染環境之大型 工廠時均應事先做好環境影響評估工作,再行報請核 准後辦理。」

1985 年 10 月 行政院核定「加強推動環境影響評估方案」,為期五年。

1987 年 8 月 前衛生署環境保護局升格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加強推動環境影響評估方案」實施期滿後,行政院

1991 年 10 月 另核定「加強推動環境影響評估後續方案」及隔年核 定修正「加強推動環境影響評估後續方案」。

1994 年 12 月

立法院三讀通過「環境影響評估法」,並公布施行。

環保署即陸續訂定相關子法,包括:「行政院環境保 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章程」、「環境影響 評估書件審查收費標準」、「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 則」、「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政府政策 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及「軍事秘密及緊急性國防 工程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相關環境影響評估法 規就此建構完成,並確立永續發展、預防及預警和居 民參與等原則觀念。

資料來源:本文彙整

第二項 環評制度文獻分析

對於我國環評制度的相關議題,在我國已累積了不少的研究成 果,然而此一制度設計在實踐過程中,愈來愈多的環評案件在經過行 政法院審理後,對環評制度的批評聲浪也達到高峰並建議修法,以下 為本文針對研究目的及議題部分將相關文獻進行彙整及簡述:

一、研究計畫部分

1.葉俊榮、張文貞教授7於 2010 年接受行政院研考會所委託的計畫中,

即就我國環評制度的發展歷程,分析近期間發生的諸多環評案例及 對現行制度進行檢討,尤其針對集中審查制及否決權制度提出出法 制興革的外在動因,並提出建議修正的方向。

2.賴宇松教授8的「我國環境影響評估法否決權制度之研究」計畫中,

以 1994 年 12 月 30 日頒布施行後之開發行為環評案件為研究標的,

並以實證研究方法,發現環評委員會之審查策略多採「有條件通過」

及「第一階段作成最終准駁決定」,有剝奪社會大眾藉由第二階段環 評程序表達意見之機會,不僅無法建立社會大眾對環評審查之公信 力,更無助於減少民眾抗爭情事。另對環評否決權設計,使得環評 審查之定位究竟應是專業環境審查,或是無法避免政治考量之決策 之質疑,並提出該制度應遵循之原則,環評法若選擇前者,則不應

7 葉俊榮、張文貞,環境影響評估制度問題之探討,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研究計畫,2010 年6 月,計畫編號:RDEC-RES-098-007。

8 賴宇松,「我國環境影響評估法否決權制度之研究」,國科會計畫報告書,2009 年 12 月,計畫編 號:NSC97-2410-H259-010 號。

賦予環評審查具否決開發行為之效力;若選擇後者,則決策組織之 設計即必須有能力負擔政治責任。

二、碩博士論文部分

1.張英磊教授9,在其「多元移植與民主轉型過程中我國環評司法審查 之發展一個以回應本土發展脈絡為目的之比較法分析」博士論文,

從四個有關第一階段環評結論的司法案例中,所產生的法律概念爭 議,觀察我國有關環評之司法案例論述形成之過程,以及所顯現的 問題。比較法上以德國行政法概念及美國環評程序與制度設計,作 為探討我國環評制度差異性的基準。

2.辛年豐先生10,在「人民參與環境行政程序之研究-以開發行為之環 境評估為核心」之碩士論文,從「坪林交流道案」及「北投纜車案」

的實例中,從二個層面,其一為「程序正當」,其二為「組織適法」,

建議我國的環評法制修正之方向,應多賦予人民參與環評程序之機 制。

3.楊宜潔女士11,在「環境影響評估制度比較研究與個案探討」之碩士 論文,選擇越南、香港與日本作為環評程序比較對象,並對環評程 序所需的時程較久涉及主管機關較多等情形,僅提出概括性應予以 調整之建議,較可惜的是並未對環評程序中否決權制度作探討。

三、學術論文及期刊

1.肯認我國環評制度特徵部分

學者李建良12,及傅玲靜教授13,均肯認我國環評制度特徵包括雙主 管機關構造(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許可機關,環評主管機關職司環 評審查事項)、二階段程序構造、複數決定結構(主管機關作成「審 查結論」及「認可開發」的機制)14、各式資訊公開機制、多元參與 及意見表達機制。

9 張英磊,多元移植與民主轉型過程中我國環評司法審查之發展一個以回應本土發展脈絡為目的 之比較法分析,國立台灣大學博士論文,2009 年 6 月。

10 辛年豐,「人民參與環境行政程序之研究-以開發行為之環境評估為核心」之研究,私立輔仁大 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6 年 7 月。

11 楊宜潔,「環境影響評估制度比較研究與個案研討」之研究,國立台北大學公共事務學院自然資 源與環境管理研究所碩士論文,2010 年 7 月。

12 李建良,環境行政程序的法制與實務-以「環境影響評估法」為中心,月旦法學雜誌,第 104 期,2004 年 1 月,頁 45-67。

13 傅玲靜,由行政程序法之適用論我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之法制,中原財經法學,第23 期,2009 年12 月,頁 37-105。

14 「審查結論」一方面決定開發申請案是否須進行第二階段環評程序,另方面作為開發單位作成

14 「審查結論」一方面決定開發申請案是否須進行第二階段環評程序,另方面作為開發單位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