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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環評二階段程序之檢討

第二節 現行制度之缺失

我國環評程序中,最重要的環評書類竟由開發單位自行調查製 作,就已經揭開了環評制度紛亂的序幕。其次,賦予環評主管機關對 開發行為的開發許可有否定權,與德、美兩國環評程序僅作為事業開 發行為參考之功能,且為審查許可程序之一部分218相較,我國環評主 管機關所為的環評審查結論就須負起政策執行與否的政治責任,而非 由開發許可決策機關承擔,這與德、美兩國最終由決策機關負起全責 有相當大的差異。再者,在環評資訊公開與公眾參與部分,我國制度 僅在第二階段有較完整的資訊公開程序,對照國際公約的要求,及與 德、美環境法制中,環境資訊揭露程序比較219,嫌有不足,使人民對 於環評審查結論的公正性與客觀性產生質疑,因此就有環評責任應回 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要求公眾參與制度改善、第一階段作成「有條 件通過環評」審查結論合法性、第一階段審查結論是否規避第二階段 程序及有無區分二階段審查程序之必要的聲音出現220

第一項 環評書類欠缺客觀公正

在我國環評程序中環評書類的製作占著舉足輕重的地位,不僅為 環評審查委員會審查的重要依據,且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開發許可 的通行證,因此環評書類欠缺客觀公正的情況下,環評審查委員會審 查過程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開發許可再如何客觀公正的審酌,都 無法使公眾信任。

第一目 現行制度的缺失

現行法制要求開發單位申請許可開發前應依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 則作成環境影響說明書及其他相關書類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

再轉送環評主管機關審查221。若開發單位未具備調查環境影響的專業 能力時,就須委託環境工程顧問公司辦理。從環保署對環境工程顧問

218 參閱本文第二章第二節德國法,第三節美國法的介紹。

219 參閱李建良,德國環境行政法上的資訊公開制度,月旦法學雜誌,第 87 期,2002 年 8 月,頁 36-52;宮文祥,以資訊揭露作為環境保護規範手段之研究-以美國法為參考,法學新論,第 5 期,

2008 年 12 月,頁 53-86。

220 參閱葉俊榮、張文貞,環境影響評估制度問題之探討,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研究計畫,

2010 年 6 月,計畫編號:RDEC-RES-098-007,附件一,1.5 環評座談會重點意見量化排序,附件 頁48-49。

221 環評法第 6、7、11、13、18 條規定參照。

公司進行二年一次的評鑑,合格者分為四級,A 級:指環境影響評估 執行能力良好,可執行各類開發行為之環境影響評估,公司整體支援 能力強;準 A 級:指環境影響評估執行能力良好,可執行各類開發行 為之環境影響評估;B 級:指環境影響評估執行能力尚佳;C 級:指環 境影響評估執行能力尚可之分類觀之,當然環境工程顧問公司須具備 專業能力毋庸置疑222。然而,環評法所規定的環評內涵雖然包括自然 環境、人文環境及社會環境等,但目前評估的重點在於具有科學數據 的自然科學領域,當中最被重視的在於環境工程的專業領域,對於難 以「量化」的社會、人文影響,則非評估的重點,以致於環境工程顧 問公司評估事項過於狹隘,無法兼顧各種利益,更遑論能維持環境保 護的要求。

這樣的制度產生的問題是環境工程顧問公司作成評估所依賴的專 業多集中在環境工程的專業上,對於文化資產的維護、社會層面的影 響並不重視。首先,台灣社會長久以來僅重視數據的呈現,因此造成 環境工程顧問公司環境調查對象僅重視環境工程等有明確數據的資 料,對於社會文化等無法有效量化的價值並未確實納入評估調查,實 與該公司成本利益考量有關223。其次,開發單位與環境工程顧問公司 係立於委託人與受託人的關係,因此也不難理解環境工程顧問公司會 尋找對開發單位有利的數據資料,以符合委託人的期待,因此許多環 境團體及專家學者的眼中,環境工程顧問公司所作成環評書類,其公 正性即受到質疑224。故而環境工程顧問公司在環評程序中雖占著舉足 輕重的地位,但是否可以有效發揮制度功能,值得商榷。

第二目 現行缺失之解決

首先,環境工程顧問公司應落實對社會文化面向之評估,並建立 對各種價值進行評估的資料庫,並應招攬各領域人才以期能全面性的 進行評估。其次,應立法要求環境工程顧問公司應廣泛納入各領域資 料,並限期公開評估的資訊,使人民或環保團體在環境調查階段有充 分瞭解及準備的機會。再者,為避免環境工程顧問公司所提出之環評 書類偏袒開發單位,實可參考德、美兩國制度,由開發單位繳納費用,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遴選經認可的環境工程顧問公司,作環境調查評

222 從2010年評鑑量表合格名單中,參與評鑑的公司有31家,有7家獲得A級評價,有5家獲得準A 級 評 價 , 有 11 家 獲 得 B 級 評 價 , 有 8 家 獲 得 C 級 評 價 , 網 頁 : www.epa.gov.tw/FileDownload/FileHandler.ashx?FLID=10369,最後瀏覽日期:2012年3月18日。

223 評估範圍越廣,所需各方面專業領域人才愈多,因此為招攬上開人才,環境工程顧問公司就須 增加人力成本的支出。

224 參閱葉俊榮、張文貞,環境影響評估制度問題之探討,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研究計畫,

2010 年 6 月,計畫編號:RDEC-RES-098-007,頁 126-129。

鑑並製作環評書類225

目前我國相類似作法,如司法院就地方法院辦理民事執行事項,

關於不動產鑑定的業務也有類似規定,不同的是在求得債權人與債務 人利益間的衡平考量。現行作法,係由不動產鑑定人(須經國家專技 考試及格人員擔任鑑定人,目前有不動產估價師、建築師等所成立的 公司或事務所)向各地方法院聲請承辦法院不動產鑑價業務,經法院 評鑑委員會篩選同意後列冊。再就列冊名單,隨機平均分配予各股,

每股分配約 5 至 6 家鑑價公司。當不動產執行之新案進來,由各股從 受分配之鑑價公司逐案指定,訂定指界期日後,通知債權人逕向該鑑 價公司繳納費用(司法院並有訂定收費標準表),鑑價公司僅對地方法 院負責,並限期提交鑑價報告226予各股作為訂定拍賣價格與條件之參 考。每年地方法院並對列冊鑑價公司作評鑑,以淘汰不適任之鑑定人

227。環評法對於環評書類的製作可朝類似的方向作修正,以減少環保 團體、專家學者及人民對環境工程顧問公司效能上及公信上的疑慮。

第二項 公眾參與及資訊公開之缺陷

行政程序公眾參與的基本想法在於將行政決定的決策,透過利害 關係人於行政決策程序的參與,舉凡專家與民意,使行政決定取得正 當性的基礎,進而提升決策的合理性與正確性228。環評的公共參與

(public participation)係指開發單位及審核環評機關以外的其他 相關機關、團體、地方政府、學者專家、當地居民等,透過法定或非 法定的方式,參與環境影響評估的製作、審查與監督。然而環評程序 基於正當法律程序所建立的公眾參與的機制,若欠缺一套完整健全的 資訊公布或資訊提供管道,最後決策的合理性與正確性就會讓人存

225 例如美國法制上,依據美國 CEQ NEPA Regulations, 40 C.F.R. §1506.5(c).規定,此一第三人之承 攬契約之需要係由申請人提出,並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一定之選任程序、選任標準(包括 1.技 術方面之評價,可占百分之 40;2.顧問機構之資格能力及經驗,可占百分之 20;3.開發案之管理 與人事能力,可占百分之20;4.期程安排與工作計畫,可占百分之 20),從競標下挑選出適格之三 家環境顧問公司或顧問機構進行選任其中一家,再由申請人與該獲選定之承攬人進行契約之訂 定,惟承攬人係完全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並受該機關指揮與控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承 攬人除專業與技術性之要求外,更著重在利益衝突之避免,禁止申請人與該承攬人私下片面接觸,

以期相關程序之進行與文件之製作能客觀、公正呈現其正確性與專業性。

226 鑑定報告的形式包括必須載明的內容及鑑定範圍,參照「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選任不動產鑑定 人作業參考要點」(2006 年 11 月 28 日修正)第 7 點。

227 申請為鑑定人的資格,參照「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選任不動產鑑定人作業參考要點」(2006 年 11 月 28 日修正)第 2、3 點;選任機制參照同上要點第 4、5、6 點;應提出之鑑定書參照同上要 點第7、8 點;鑑定人退場機制(即淘汰機制)及責任參照同上要點第 13、14 點。

228 See Jesse L. Moorman & Zhang Ge, Promoting and Strengthening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China’s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Process: Comparing China’s EIA Law and U.S. NEPA, in 8 VT. J.

ENVTL. L. 281, 281(2007). 轉引自參閱葉俊榮、張文貞,環境影響評估制度問題之探討,行政院研 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研究計畫,2010 年 6 月,計畫編號:RDEC-RES-098-007,頁 107,註 26。

疑,也將使公眾對於環評結果產生不信任,也是造成今日環評紛爭的 問題來源之一。以下本文從國際環境政策的要求鳥瞰我國環評法相關 規範的缺失。

第一目 奧爾胡斯公約的要求

首先,在國際或各國的環境政策或法制當中,為提升國家環境保 護 任 務 執 行 之 成 效 , 係 以 透 過 公 私 部 門 協 力 (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 PPPs)的方式為之。在 1987 年聯合國世界環境與發展 委員會(World Commission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WCED)

發表「布倫特蘭報告:我們共同的未來宣言(The Brundtland Report, Our Common Future)」,即將政策決定中之公眾參與視為永續發展的重 要前提229。之後,聯合國在 1992 年巴西里約熱內盧舉行之地球高峰會 議(Earth Summit)中所發表的里約宣言(Rio Declaration)第 10

發表「布倫特蘭報告:我們共同的未來宣言(The Brundtland Report, Our Common Future)」,即將政策決定中之公眾參與視為永續發展的重 要前提229。之後,聯合國在 1992 年巴西里約熱內盧舉行之地球高峰會 議(Earth Summit)中所發表的里約宣言(Rio Declaration)第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