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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所要說的話》與《立國之道》

第二章 張君勱立憲思想

第二節 《我們所要說的話》與《立國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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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張君勱在《國是會議憲法草案》與《國憲議》中,與本文主軸相關的 立憲思想,在此部分牽涉的立憲條件包括「地方自治」、「人權」、「軍人與軍隊」、

「法治」、「教育」。

第二節 《我們所要說的話》與《立國之道》

1929 年,歐美資本主義國家紛紛發生經濟危機,日本也在這個時候擴軍備 戰,欲向外找尋資源與出路,當時的中國就是日本眼中的一塊肥肉。隨後爆發九 一八事變,在國民黨決定先採取妥協政策的影響下,日本迅速於1932 年初佔領 全東北。當時許多社會團體與知識份子對國民黨的政策感到不滿,除了妥協政策 斷送東北河山外,更要求國民黨改革,放棄一黨獨裁的統治方式。「中國國家社 會黨」即創立在這樣的歷史環境下。

1932 年 4 月 16 日,中國國家社會黨在北平北海公園內的松坡圖書館成立,

受到當時政治風氣影響,成立大會是秘密進行的,而參與的二三十人也事先約定 分批到場,分批離開,避免引起國民黨的注意。創黨後,隨即成立「再生社」,

並在5 月 20 日的創刊號中,針對內憂外患的現勢提出了解決方案,就是《我們 所要說的話》,署名記者,實際上是由張君勱、張東蓀、胡石青三人意見共同寫 成,張君勱更是其論述之主軸。《我們所要說的話》共三萬多字,從中國國家社 會黨的角度出發,對中國的政治、經濟與教育提出主張,列出「98 條綱領」。

1938 年,張君勱於桂林出版《立國之道》,這本書實際上就是他對自己1930 年代以來政治思想的整理。此書在張氏眼中「係關係今後建國方案的陳述,非一 種學理的著作」,46 且不少章節內容都曾於過去發表。

《我們所要說的話》的內容大致可分為政治、經濟、教育、人權與司法、軍 人管理等部分,《立國之道》則分成國家民族主義、修正的民主政治、經濟、文 化、政治家與民眾等部分。以下將討論此二著作中與本文研究有關之處。

46 張君勱,立國之道,中國民主社會黨中央總部印行,1938 年,凡例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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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黨綱公開、行動公開、不受他國指揮之政黨,一律參與選舉。

三、中央行政院由國民代表會議選舉行政員若干名組織之,各 黨領袖一律被選,俾成為舉國一致之政府。

四、第一次國民代表會議,議決五年以內之行政大綱,此大綱 與憲法有同等效力,非行政院所能變更。

五、國民代表會議之主要職權,在乎監督預算,議訂法律,不 得行使西歐國中之所謂信任投票制,以更迭內閣。預算為確立 財政計劃與其數字之方法,其通過與否,不生政府責任問題。

六、國民代表會議,關於行政大綱之執行,得授政府以便宜行 事之權。

七、行政院各部長,除因財政上舞弊情形或明顯違背法律外,

不宜輕易令其去職。

八、行政大綱中每遇一年或告一段落之際,由國民代表會議,

或其他公民團體聯合推舉人員,檢查其實施事項與所宣布者是 否相符,若言行相去太遠,得經國民代表會議議決後令其去職。

九、文官超然於黨派之外,常任次長以下之官吏,不因部長之 辭職而更動。

十、國民代表會議之議員,宜規定其中之若干成,須具有農工 商技術或科學家資格。

十一、關於行政及經濟計劃,除國民代表會議議定大綱外,其 詳細計劃由專家議定。

從這十一項原則中可看出張君勱的憲政思想在日軍侵華的非常時期中出現 的轉變,整體而言,「修正的民主政治」是在揉合「集權」與「民主」兩個傳統 上被認定為互斥的政治型態:在被人詬病的「集權」方面,為了確保國家之利害,

希望中央政府權力集中,更為了中央政府權力的穩定,剝奪立法機關對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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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倒閣權」,立法機關的權力僅剩監督預算與議定法律;另一個「民主」方面,

為了重視各合法黨派之意見,規定中央政府必須由各黨派代表共同成立,達到整 合政黨與尊重民意之效果。

除了討論「修正的民主政治」外,以下將關心「十一項原則」的字裡行間所 透露的,與《我們所要說的話》、《立國之道》中寫出哪些張君勱心中所想的立憲 條件。

(二)軍人與軍隊

「十一項原則」的第一項點出軍人與軍隊若一日不制度化,則民治政府一日 無法成立,反映出「軍人與軍隊」此條件之重要性。在《立國之道》中張君勱談 到對日抗戰的重大國防計劃時,除了提到「國民兵役法制徹底之施行」這樣戶口 普查與教育之政策、另外還有「新式武器之大量採用」、「將領智識之提高」、「軍 事傳統之延續」等方法,但其中他最強調的是「軍事行政統一之強化」:

我以為今後種種補救方法中,首先應將各省軍事司令與省主 席,徹底的分開,因為軍政與民政放在一個人手裏,不但民政 不得其人,及軍事亦永遠不會辦好。52

張君勱認為當時軍人割據之情形嚴重,即使國家在瀕臨存亡之際,幾乎所有 軍隊統領都把軍隊視為私產,為了掌握地方上既得之私益,「臨陣之際,亦時刻 不忘其『保存實力』之一念」,如此觀念之下的軍隊,對外根本無法有效對抗外 患,對內也破壞謀求國家統一之理想和憲政的確立、施行。

上述「軍事行政統一之強化」一法為制度面,想要順利見到效果,尚須「將 領智識之提高」、「軍事傳統之延續」兩方法配合:53 (1)軍事人才之選擇必須妥 當;(2)軍人屬於國家,不屬於任何黨派,極力防止軍人干政的狀況;(3)軍人嚴

52 同註 47,頁 69~70。

53 同註 47,頁 7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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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國法,「對於國內現役軍人要告誡他們嚴守法令,一切糾紛遵照國法和平解 決」。

軍人與軍隊的國家化,除了能有效抵抗外侮、強大國家實力之外,各軍隊領 袖不再以一己之私利割據地方,對於國家的統一與安定也有莫大的助益。我們可 說軍人與軍隊的制度化、國家化程度,是個用來檢驗張君勱在探討國家立憲成功 與否的重要指標。

(三)法治

「十一項原則」中的行政權力集中且凌駕立法權,儘管如此,第二項至第四 項顯示立法機構國民代表大會是由全體公民每若干萬「合法選舉」產生,並以及 其結果組織中央行政院、議決五年內與憲法具同等效益之行政大綱,如此政治運 作邏輯仍為憲政基本態度。

我們都知道此時期張君勱的政治思想為國家民族本位,主要問題意識在於如 何組織有效率的政府組織對抗外患,同時又滿足憲政理想,關於這點,張君勱提 出建國的兩大源頭:法律與道德,而此處討論重點在「法律」此概念上。

在種種法律之上,更有一根本法,規定國家最高機關之權限與 其執掌,如行政、立法、司法等機關之權限及其相互之關係,

並人民之根本權利及其保障,是曰憲法。54

憲法為所有法之根本大法,張君勱在《立國之道》中指出,中國要想成為一 個現代式國家,就要從日常中,對「法律」保持下列態度:(1)尊重法律、(2)嚴 格遵守、(3)公平執行、(4)正確解釋、(5)改革以漸。至於究竟是統治者或被統治 者必須抱持這樣的態度?整體而言當然是舉國上下所有成員皆恪守法律,但張君 勱在此所提之對象應為統治者,他說「若政府中人,對於一切法律,以為可以頤 指氣使,可以隨便變更,……要那樣便那樣似的,則這個國家永無健全之基礎」;

54 同註 47,頁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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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若政府濫用權力,則人民之痛苦將無底止……政府權力範圍,規定於憲法 之中」。56

由此可見,政府官員(即本文所謂統治者)若擁有法治觀念,必有徙木立信 之功,風行草偃之效,有了健全的法治觀,從法律到憲法的施行都有穩固之基礎,

才能夠進一步完成「建國」的目標。本文認為此時期張君勱所謂的「建國」實際 上包含了他最在乎的「立憲」這個觀念,因此,「法治」乃立憲之一大基礎條件。

(四)人權、地方自治

「十一項原則」中的第十項與第十一項,該項表現出擴大立法機構之代表權 之精神:

此後國家行政上關於管理經濟事項既多,非有專家不足以討論 技術方面之問題。所以我人規定國民代表會議中之議員,若干 人須有農工商之技術智識及科學家的資格。行政與經濟計劃,

雖經國民代表會議之同意,但事先事後,須與專家共同商 定……,與昔日由政客操縱者絕不相同。57

上述防止政客專權、尊重民間各方專家的理念,就是一種尊重人權之表現,

這是立憲所必須。

除了重視「民間專家」的意見外,張君勱也十分重視一般民眾的政治參與,

他在《立國之道》的「修正的民主政治之方案」一篇中,首先反對國民黨以「訓 政」為藉口行一黨專政,他說:

所以訓練四萬萬人民者,為識字教育、調查戶口、修理道路等 等;此種種事務,凡愛護民國者都肯擔當,而不必以此責任加

55 同前註。

56 同註 47,頁 146。

57 同註 47,頁 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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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黨的身上。58

就在這個論述中,我們可以看出張君勱對「地方自治」的看法,他指出清丈 地畝、戶口調查等事項都可由地方自治分別辦理,立憲的重點並不在這些地方可 自行辦理的業務,中央不應該以任何理由一手掌握,而是將施行憲政視為首務,

再以地方自治的方式完成上述國民黨所謂「訓練人民」之事項。

將施行憲政視為第一優先的任務,若人民智識不足則如何?張君勱並未忽略 當時中國民眾甫脫離數千年來的帝制統治的狀況,人民對「民主」、「憲政」、「政 治參與」等概念都不瞭解,這也是國民黨持續行「訓政」之說法。但張君勱認為:

憲政之要點,在乎人民能參加選舉,參加會議,能起而組閣。

所謂憲政之核心在此。此數事必須人民實地練習,乃有進步。59

我國長期處於君主專制時代,人民如奴僕牛馬為政府所驅策,大小官吏與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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