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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結論-張君勱立憲條件之反思

第一節 立憲條件之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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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四章 結論-張君勱立憲條件之反思

「立憲」乃張君勱先生一生志業,本文分析出張氏立憲思想中提出的六大條 件,他認為在各條件成立的狀況下,一國憲政則可穩固建立起來。這樣的立憲思 想給了我們一個思考方向:1946 年 4 月,政治協商會議的結果使憲法草案「成 了一種廢紙」,164 為什麼同年 9、10 月間,這部「已經扔到紙簍裡的」憲草又在 制憲國民大會中受到採用,迅速地通過於1947 年元旦正式公布?又何以這部甫 公布施行的憲法,又在1948 年 4 月 18 日三讀通過的《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案》

限制下,淪為一部廢紙?其中如此重大的憲政轉折,恐非張君勱的立憲條件所能 詮釋。

當時的中國在「法治精神」、「軍隊國家化」、「地方自治」、「人權精神」、「受 教育」、「組織現代政黨」等六項條件的發展上絕對不可能在短短幾個月內出現重 大突破。顯然地,張君勱的立憲條件並不是完全周延;確切地說,張氏過度相信 樂觀地期待六項立憲條件之成立,造成他的立憲思想有其不足之處,此即本章欲 探討之部分。

第一節 立憲條件之排序 一、制度與文化的分類

張君勱明白確立憲政並非只是制定出一部憲法,滿足制度上需求即可達成,

在制度之外,行為者的心理層面還得要有一定程度:

憲法本身所以能保存在,並不是一張紙片的文字就夠的,而是要 靠國民時刻不斷的注意,……一篇憲法的文章是靠不住的。要憲

164 張君勱,中國新憲法起草經過,《再生》第 2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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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靠得住,就要看人民對憲法的警覺性如何……人民對於他的權 利的警覺性乃是憲政的第一塊礎石。165

憲法不是有了條文就算了事了,要問國內有沒有真信仰?……英 國是個不成文法的國家,要向英國拿出一部整個的憲法,是沒有 的。然而你到議會上一看,……這種傳統的精神,是沒有人敢違 背的。166

追求穩定的憲政,使中國邁向現代化國家,這是張君勱的最大目標,為了完 成這個目標,他的思想存在著究竟是制度或文化優先之歧異,167 本文認為應視 此現象為一種將思想轉化為實踐的彈性措施,並非歧異:當制度紊亂則必須訂出 一套「遊戲規則」供統治者與被治者遵循;當制度出現時則需要提升文化素養以 求永續經營與發展。畢竟當時的中國無法仿照英國不成文憲法之憲政經驗,但即 使制定出憲法文本,若行為者的政治程度不足,該憲政也不可能穩定,兩者其實 相輔相成,制度與文化皆不能獨存,無法以此將張君勱的思想作清楚地歸類。

本文列出的六項立憲條件,同樣地不能完全劃分在制度面向或文化面向。詳 究之,共可分為三類,分述如下。

第一類、文化性條件:統治者「法治精神」與被治者的「人權精神」,這兩 個條件強調的是統治者或被治者心理狀態與政治思維,欲求條件成立,要花時間 與精神去培養、訓練,待其成熟;在這兩項條件尚未成立前,即使制度再完善再 精緻,也會受到不成熟行為者影響而崩壞,因此這兩項條件屬於文化性條件。

第二類、制度性條件:「軍隊國家化」即屬於這一種。雖然軍隊是由許多個 人組合,當時中國存在的軍隊更是由地方到中央的各級統治者所領導,似乎不能

165 張君勱,中華民國民主憲法十講(台北:宇宙雜誌社,1984 年),頁 9~10 。

166 中國民主社會黨國民大會代表黨部編,中華民國憲法與張君勱(台北市:中國民主社會黨國民 大會代表黨部,1986 年),頁 17。

167 文中「制度」與「文化」兩詞沿用自薛化元,民主憲政與民族主義的辯證發展-張君勱思想 研究,頁111。「制度」指正式的規定或條文、「文化」指個人心理在憲政上的認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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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軍隊國家化視為單純的制度性條件,本文想強調的是根據張君勱的言論,此一 條件在實踐上主要是根基於限制軍人參政、言論與規定軍隊屬於國家等各項條 文,張君勱認為只要統治者能夠支持軍隊國家化,則此條件就是一個單純的規範 動作,因此軍隊國家化與應該屬於制度部分。

第三類、混合性條件:「地方自治」、人民「受教育」和「組織現代政黨」等 三項條件同時需要各種完整的制度規定,再搭配參與者成熟的素質,兩相互動,

才有辦法正面發展,例如「地方自治」需要統治者在文化上出現願意支持的心態,

在制度上又能提供一套自治的規定,才可朝著教養人民的方向邁進,培養他們產 生政治能力、提升國民素質,而這又回到文化層面了。因此我們可說這三項立憲 條件屬於混合性條件,制度與文化兩個面向兼而有之。

將六個立憲條件分類後,本文試圖以張君勱的思想為基礎,將它們在實踐上 之先後排出順序,期待在排出順序後,能對張氏立憲條件進行反思。

二、張君勱心中的排序

在處理立憲問題時,張君勱先指出中國的憲政之所以遲遲沒有確立,他認為 這是一個心態或心習的問題,這共分為七個部分:168

第一、帝制自為:帝王都拿國家當私產,是民主政治的大障礙。

第二、割據一方:帝王私天下,其他擁有政治實力者,在分崩離析、不能一統天 下時,仍然抱持據地為王的思想。

第三、越軌為能:受特權階級風氣影響,即使有法令,並且是公道的法律,人民 也以不守法而自鳴得意。(若法律本來就不公道則此情況更嚴重)

第四、舞文弄法:在法律之下求「變通」,將條文原意加以伸縮,實際上就是習 慣違法,從百姓到政府都存著藐視法律的心理。

第五、治亂循環:中國從來沒有一種很好的政治制度,在沒有制度基礎的狀況

168 張君勱,中華民國民主憲法十講(台北:宇宙雜誌社,1984 年),頁 1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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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出現一代好人(此指明君),人民就能享有短暫幸福;但人存政舉人亡 政息,過了幾代之後,治世再度循環為亂世,等待下一位好皇帝。

第六、人民愚昧:人民中能識字者幾希?無知的人民只求溫飽,更加強帝王和有 權勢者自私的統治行為。

第七、領導人舉棋不定:民初以英美民主政治為革新目標,而後領導人又嚮往集 權,走向一黨獨裁的路上去了;這種忽東忽西的認知,造成政局混亂。

張君勱將上述七種看似複雜的情形化約成統治者被治者這兩種人的心理狀 況,若這兩種人能瞭解自己的地位及權利義務所在,那麼憲政之確立、百姓之幸 福就指日可待。

從這個角度觀察,張君勱的憲政思想在出發點上,確實有著文化優先的傾 向,認為個人心理比起制度條文,更是國家政治的「精神上第一礎石」,169 當一 種新的心理態度養成後,然後有新的政治觀念、新的憲政基礎。因此統治者的「法 治精神」與被治者的「人權精神」這兩項立憲條件在張君勱的思想裡,排在最優 先的順位,必須先滿足這兩個條件,立憲工程才能繼續發展。

當掌握國家政府權力及資源的統治者有法治精神,就不會再謀求一己之私,

而是在憲政架構之下找尋方法使國家邁向現代化、以及當時所有人都期盼的國家 富強。這個目標最重要的基礎就是人民的能力,張君勱了解以當時中國人民的智 識能力與程度,根本就無法擔任那塊「礎石」,他希望統治者能對人民實施「養」

和「教」,使被治者能擁有現代國民應具備的能力,除了最基本的識字、關心國 政之外,還要能發展對政府、為統治者(包括政治人物)的判斷力,統治者「萬不 可以『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態度對待人民」,170 或是成天忙於內戰鬥爭,

無視人民生計之問題。

滿足「法治精神」後,統治者應該著手於教養人民,以培養起被治者的「人

169 張君勱,國家民主政治與國家社會主義,《再生(北平版)》1932 年 6 月。

170 張君勱,英美法德日俄六國制憲由來及憲政實行之要件,《再生》1944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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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精神」。此部分會先牽涉到「地方自治」與「受教育」兩項條件,人民的教育 必然是由基礎做起,同時不能是「專制教育」,他曾批評國民黨的訓政理論:

如果說中國人民因為教育水準低而不能實踐民主,那麼同樣處於 這種教育狀況下因而也毫無經驗的國民黨便沒有理由宣稱其有 資格對其同胞實施民主訓練。171

真正的教育是讓人民發展出守法精神、知禮義、有知識同時具判斷力,在張 君勱心中,最理想的狀況就是透過「地方自治」,從地方小單位做起,不但能在 基層實施後逐步擴大範圍邁向中央,還能因為各地區不同的人文風俗而做出適當 調整。上一章討論被治者「受教育」此一條件時,提到張君勱從「國立政治大學」、

「學海書院」、「民族文化書院」各階段在教育上的實踐,一方面是因為他感覺到 國民黨政府無心改善人民知識,而他明白人民知識一日不提高,憲政一日不成,

因此身體力行興學;雖然這些學校不搞普及教育,其性質反而類似今日大學性質 之菁英教育學校,但張君勱受限於資源、加上他急切地推動立憲,可以看出張氏 期待這些學生能成為中國現代化的推手,先使一部分人有新的政治觀念,再推向 全體,這是些行動都是展現出張君勱退而求其次的務實性格。因此,「受教育」

與「地方自治」在實踐的時序上乃同時的,排在統治者的「法治精神」之後。

該注意的是,我們必須知道地方自治的內容比教育來的廣且複雜,這兩項概 念本來不可如此簡易地化約在一起,唯本文討論的範圍集中在地方自治對立憲之 影響,在張君勱的思想中,「地方自治」是統治者尊重憲法的精神表現,放棄集 權專制而給予地方空間發展,使地方人民獲得教養空間,在此情況下,被統治者

該注意的是,我們必須知道地方自治的內容比教育來的廣且複雜,這兩項概 念本來不可如此簡易地化約在一起,唯本文討論的範圍集中在地方自治對立憲之 影響,在張君勱的思想中,「地方自治」是統治者尊重憲法的精神表現,放棄集 權專制而給予地方空間發展,使地方人民獲得教養空間,在此情況下,被統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