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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張君勱立憲條件分析

第二節 被治者的憲法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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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之原則。120

張君勱認為,如果接受軍援的國家領導人,能夠有憲法習慣,了解民主政治 之真諦,接受軍隊國家化原則,就不會出現台灣當時「去民主日遠」的狀態。偏 偏蔣介石就是個獨裁者,美援對台灣政治的影響,可舉出的有:

(1)為獨裁者養成一種私人軍隊;(2)此私人軍隊中設置政治 部,足以引起政治舞台上之內部傾軋;(3)軍費既來自美國,

政府可以置《憲法》上之監督機關(如立法院)於不顧;(4) 一黨獨霸政權,如輿論與選舉均由朝黨把持。121

由上可知,軍隊國家化乃一國憲政能否穩定施行之重要條件,武裝部隊是國 家最強大的勢力,無論其他制度(如國體、經濟模式)如何變更,領導人都必須 恪守軍隊遵守憲法、效忠國家之原則,勿把軍隊當作私人工具。

本節討論張君勱立憲思想中統治者應具備的三項憲法習慣,做為立憲的三項 條例,分別為「法治精神」、「地方自治」與「軍隊國家化」。本文認為「法治精 神」從人的自由出發,屬於與物質生活相對的精神層次;「軍隊國家化」直接影 響的是人民能否安居樂業,乃物質生活層次;而「地方自治」確保的是人民在安 居樂業之後,能進一步從小單位的個人自由邁向全國富強,因此包含了精神與物 質層面。

第二節 被治者的憲法習慣 一、人權精神

(一)人民對憲法權利的覺悟是憲法的礎石

民主政治是一種以人權保障為目的的政治,要建設出合乎此人類基本尊嚴的

120 同前註,頁 51~52。

121 同前註,頁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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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制度,就是憲政,張君勱畢生之心願就是催生一套民主憲政體制,因此人權 觀念在他的立憲思想中佔有舉足輕重之地位,可以說「民主的根本,在乎人權」。

122 有文章認為張君勱對於人權的闡釋,是他憲政思想中最令人激賞的部分,也 是他人最難以望其項背之處,123 本文認為此說法似乎過度擴大「人權」在張君 勱立憲政思想中的影響力,但是張君勱的人權思想的確有其獨特之處。本文認為 張君勱所說的「人權」,重點並不在憲法究竟給予人民多少權利,而在於人民對 於自己應有的權利有多少認知。正如胡適所言:

有了法律授予的權利,若沒有養成嚴重監護自己權利的習 慣,那些權利還不過是法律上的空文。……權利的保障全靠 個人自己養成不肯放棄權利的好習慣。124

這個切入角度取自學者薛化元,他認為人權所指涉的範圍包括要求國家積極 保障行為的社會權,與人民自主站在積極地位的自由權。在薛老師指出,張君勱 的人權思想經過四個時期的轉變:125

(1) 受到穆勒(J. S. Mill)思想的影響,將個人視為細胞,與社會有機化地聯帶 起來,這種集體主義色彩是當時張君勱一心追求國家富強所出現的思想特色。

(2) 接觸到社會權理論,認為國家應促進社會公道,不可為了富強漠視個人價值。

(3) 日軍侵華後,雖仍以「國家不應統治社會」為大原則,但為求國家的行政效 率與經濟發展,國家的影響力在操作上仍可深入社會領域;加上強調國家價 值的優位性,使個人自由必須在國家中始得實現。此階段自由權的順位明顯 後移。

(4) 抗戰勝利前夕,由於張君勱對民主憲政的重視逐漸成長,他人權思想中自由 權的順位也提高許多,但社會權的優位性也不復往昔。

122 張君勱,民主社會黨的任務,《再生》第 160 期。

123 陳惠苓,張君勱憲政思想之研究(1945~1948),台灣大學三民主義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63。

124 胡適,民權的保障,歐陽哲生編:《胡適文集》(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 年),頁 292。

125 薛化元,民主憲政與民族主義的辯證發展:張君勱思想研究(台北:稻禾,1993 年 2 月),頁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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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依循薛化元老師對張君勱人權主張的看法,認為張君勱的人權思想是從 自由權往社會權移動,最後則是強調自由權,故本文所謂的「人權精神」,詳言 之即「人民能了解憲法對其自身權利之保障,並積極維護爭取的精神」。畢竟張 君勱曾經兩度這樣強調:「國民實際所享受之權利,不視乎憲法之條文,而視其 運用之能」;126 「一篇憲法的文章是靠不住的,要憲法靠得住,就要看人民對憲 法的警覺性如何」。127

張君勱對於「人權精神」的最終期待是人民能扮演積極主動的角色,使憲法 條文中規定與保障的人民權利不再只是生冷的文字,而是能夠在政治上、社會上 藉由行動實踐這些權利、甚至在統治者違背憲法規定時,有意願起身捍衛憲法。

在人民達到這個目標之前,必須先使人民了解自己的權利究竟受到什麼樣的保 障。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前,人權運動在中國的政治思想中並沒有重要地位,128 張 君勱身為一個憲政思想家,他不斷地將西方的人權觀念傳給中國人民:

所謂人權,曰信仰思想自由,曰出版言論自由,曰結社集會 自由,曰通信秘密自由,曰人民之選舉權,曰人民任公職之 權利。129

人權為民主政治之基本,……人權之精義,在於承認人之所 以為人。既稱為人,故有其應享之權利,如人身自由、如信 仰自由、如言論結社自由。130

張君勱在《中華民國民主憲法十講》裡提到清末的帝制到民初的國民黨專政 下,對人權的破壞,隨後提出人民應有權利之範圍:

假定國家所要求於人民的服從是這樣的,要錢便給錢,要命

126 張君勱,論今後民黨之進行,開國前後言論集(台北:正中書局,1982 年),頁 30。

127 張君勱,中華民國民主憲法十講(台北:宇宙雜誌社,1984 年),頁 9。

128 同前註,頁 23。

129 張君勱,人民基本權利三項之保障,頁 10。

130 張君勱,中國民主社會黨政綱釋義第一講:民主方法,《再生》台北版,2:8,頁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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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給命,他要說黑,你不能說白,他要說東,你不能說西,

試問人民服從到這樣地步,這種國家之內,尚有公道之可 言?……國家對於人民無論權力怎麼強大,總要劃定一個範 圍,說這是你的命,這是你的財產,這是你的思想和你的行 動範圍。在這範圍內,便是各個人民天生的與不能移讓的權 利。在這範圍內,國家是不能隨便干涉強制的。在這範圍內,

各個人所享的權利,便叫人權。131

實際上,以張君勱所處的時代背景,要廣大的人民迅速接收到從西方傳入的 人權思想,再進一步內化成他期待看到的「人權精神」,從而起身捍衛個人自由、

要求民主憲政,此無異緣木求魚。蓋當年戰雲密佈、烽火連天,百姓求溫飽尚且 不足,要再長出人權精神實謂難矣!不過張君勱與他人不同之處就在於那股「丈 夫憂家國」的氣質,他提出「人權精神」的概念並非認為中國人民已經具備這般 條件,在當時人民無法發展人權精神啟蒙的狀況下,他決心先著手於制度,期待 中國人民能在擁有更多自由自主空間後,逐漸對個人權利有所自覺。這可從張君 勱對於人權保障制度設計上的變化看出端倪。

(二)人權保障的制度設計

憲法對人民權利的保障方式有兩種,分別為「憲法保障主義」與「法律限制 主義」,前者又稱「直接保障主義」,後者又稱「間接保障主義」。「憲法保障主義」

的內涵是由憲法直接規定人民各種自由權利之範圍,自憲法施行起,人民就能享 有憲法條文規定的所有自由權利,任何可能剝奪這些受憲法保障的人權之法律,

都將因為與憲法相牴觸而無效。「法律限制主義」同樣地將人民的自由權利寫在 憲法條文中,但多半在保障自由的權利後面加上「非依法律不得侵犯(或限制)

之」的規定,這代表立法機關能夠制定普通法律以限制人民的自由權。兩相比較 下可以發現,前者比後者更利於保障人民的自由權。

131 張君勱,中華民國民主憲法十講(台北:宇宙雜誌社,1984 年),頁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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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是會議憲法草案》第 9 章有關人民基本權利的規定,採取的是法律限制 主義,在大多數條文之後都加上了「非依法律不得限制」的規定,舉例如下:

‧ 第74 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之人身自由,非依法律不得限制之,如有此項事 情發生,應於次日通知關係人,俾得申訴之機會」。

‧ 第79 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有言論著作及刊行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制」。

‧ 第80 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有集會結社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制」。

這種設計方式受到許多批評,薛化元認為這「表現了其思想認知與制度設計 的巨大落差」,132 鄭大華寫到「這不能不說是他對國家藍圖設計的一大失誤」,133 就連張君勱的老朋友,遭受過北洋軍閥政治迫害的羅文幹也連聲抨擊。羅文幹認 為像上述第74 條的規定,根本無法保障人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害,他根據自己 在獄中的所見所聞揭露許多統治當局「依法」對人民權利的種種侵害,指出當時 無罪而遭羈押數月或幾年之久,在中國是常見的現象,因此強烈建議憲法採用直 接保障主義。134

有趣的是,當輿論攻擊《國是會議憲法草案》採取法律限制主義的同時,我 們又在第10 章發現這樣的規定:

‧ 第 91 條規定「學術上之研究為人民之自由權,國家宜加以保護,不得限制 之」。

本文認為《國是會議憲法草案》傾向於法律限制主義的背後原因係張君勱擔 心當時人民的智識不足,若一味過度開放,恐怕會促進人民的反動能量,對國家 的統一與穩定不利。他的原則是主張人民應享有人權,能夠放言高論,否則會影

132 薛化元,民主憲政與民族主義的辯證發展:張君勱思想研究(台北:稻禾,1993 年 2 月),頁 101。

133 程文熙,張君勱先生與中國憲政,見《張君勱傳記資料》(一),頁 125。

134 羅文幹,獄中人語,沈雲龍主編:《近代中國史料叢刊第二輯》(台北縣:文海出版社,1998 年),頁 5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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響國家的進步;135 若平時的自由受到限制,智識能力無法發展,遇危難時有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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