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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工作者的勞動條件與新聞專業自主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新聞工作者的勞動條件與新聞專業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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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由於旺旺集團主席蔡衍明親共的立場,當前北京政權對台灣民主 的影響也是這次旺中併購壹傳媒案,及後續蘋果日報工會創建受注目的因素之一。

因此,若立場親共的財團掌控了媒體,媒體內容也會受影響,台灣的公民社會對 於併購案對於台灣民主的衝擊深感擔憂。

此外,台灣報業長期衰退。林麗雲(2008)檢視報禁開放的歷程及開放後的 報業變遷,發現 1987 年報禁解除之際,政府為從公共利益角度出發,並未立法 規範所有權、市場行為,甚至是媒體內部民主,大報快速擴張,並使中小型報刊 倒閉;大報利用促銷手法惡性競爭,報業的企業主更是利用報紙作為參政工具。

2000 年後,《蘋果日報》等外來媒體強勢競爭,台灣報業更是在內耗中一蹶不振。

由於沒有相關立法規範,新聞工作者的勞動條件不彰,而在報業持續不景氣、報 社經營以市場邏輯為圭臬的情形下,新聞工作者的勞動條件也持續下降(林富美,

2007;劉昌德,2008)。關於國內新聞工作者勞動條件的相關研究,將在下節中 繼續探討。

第三節 新聞工作者的勞動條件與新聞專業自主

劉昌德(2008)針對解嚴後的 1988-2007 年間進行大規模調查,瞭解我國 新聞工作者的勞動條件。研究發現由於媒體所有權集中,市場邏輯掛帥,我國新 聞工作者的勞動條件持續下降,社經地位也下降;因為法律限制、階級意識淡薄、

職業認同度低,工會組織發展亦成效不彰。

目前媒體市場邏輯掛帥的情形,也使得記者的勞動條件雪上加霜,甚至產生 職業災害。林富美(2007)研究指出,許多記者因工作壓力大,作息混亂、體力 透支,健康情況不佳而產生身心疾病。賴若函(2010)則檢視現行職災相關法令 應用於新聞工作者的效果,發現媒體組織普遍缺乏職災保護機制,工作者自身也 缺乏職災法制的瞭解認知及勞工意識,現行職災法制適用性不高。

在先前許多學者的研究中發現,新聞專業自主是新聞工作者自我認知中最重 要的基礎,避免外力干預新聞工作(McDevitt et al, 2002;Deuze, 2005;轉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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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蕙苓,2010)。尋求新聞專業自主也是新聞工作者最基本的需求(游蓓茹,2013)。 Philips, Couldry, & Freedman(2009)認為,工作權缺乏保障,構成一種新聞審查 機制,將減損新聞工作者的自主性(轉引自羅世宏,2013)。可以見得,新聞工 作者的自主權仍舊受到資方的影響,適合視為勞動條件的一部分。

Bourdieu(1994)將工作自主權定義為,針對機構或個人,相較於某種權力 中心、某種層級屬性與權威所做出決定的可能性或獨立性(轉引自舒嘉興,2001)。 國內早期則有好幾個以 Johnstone(1976)針對組織控制及記者自主權的研究,

對於記者自主權所下的操作型定義,「決定該新聞強調的重點、選擇報導題材的 自由、組織中有人指派記者採訪工作、記者報導內容由其他成員刪改次數的多寡」, 做為評量記者工作自主權的研究(林淳華,1996;華英惠,1992)。羅文輝、劉 蕙苓(2006)則彙整國內以 Johnstone 定義所做的研究,定義工作自主權為「新 聞人員工作時所擁有的自由,包括決定新聞重點、選擇報導題材、決定採訪對象、

決定訪問問題、決定新聞內容」等(林淳華,1994;華英惠,1992;Johnstone, Slawski,

& Bowman, 1976)。

我國的新聞工作者是否享有完善的專業自主權?林淳華(1996)調查發現,

記者除了採訪與撰稿的部份擁有自主權外,交稿擁有自主權較低,其他各項實際 決策的權力極低,但記者也渴望獲得更多的實際決策權。

在歐美國家,勞動參與決定權,被視為是產業民主的一部分,而產業民主是 民主運動的一部份。基於保障社會弱勢、以及要求各層次參與的民主原則,勞動 者應享有勞動參與決定權,以勞動者身份直接、間接行使企業經營職權,有權參 與影響自身權益的各項企業決策。在歐洲與北美,許多國家已經透過賦予勞工程 度不一的參與決定權,實踐產業民主,在法律面上,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透 過團體協約的締結,例如:美國、英國;另一種則透過法律強制規定,例如:德 國、法國、荷蘭等(林佳和,1996)。

媒體組織內的參與決定權,1994 年自立運動時,國內曾有相關研究及評論,

提及歐美國家幾個組織的範例。這些案例有的是運用利害關係人(stakehol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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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概念,讓員工入股產權,或公眾信託的方式,達到實質勞動參與決定權,使編 採獨立於資方的影響之外。如法國的《世界報》(Le Monde),員工皆為報社的 利害關係人(stakeholder),擁有產權,社長與總編輯由報社員工以一人一票方 式選出,股東不得介入;同時,《世界報》如同法國其他報紙,都有政府直接、

間接的補助(馮建三,1996)。近年來,雖然《世界報》的資金來源,仍因平面 媒體式微改變,已有資本家入股,《世界報》成立一個二十人的監委會,其中九 位委員是《世界報》員工,挑選報社資金來源,仍維持由員工票選總編輯的傳統;

英國的《衛報》(the Guardian),則將產權分為四份,以公共信託的方式,讓非 營利的基金會擁有產權,並明言這樣的方式,是用來維持新聞報導的獨立自主。

德國《每日報》(taz, die tageszeitung)運用合作社的概念,發行人由公民、大學生、

記者共同出資組成,並依靠長期訂戶以避免依賴廣告作為收入來源,以維持報導 獨立性。目前,《每日報》發行量近六萬份,仍是一份具有輿論影響力的左派報

(蘇正平,2012;馮建三,1996)。

也有學者肯定工會與利害關係人等機制,對於落實新聞自主的實際效能。

Baker(2007)認為,應立法規定媒體併購案須獲得新聞部門員工同意,保障企 業併購後繼續受雇的權利,避免侵犯勞動權和適格性不足的業者影響新聞品質,

和新聞工作者的專業自主性(轉引自羅世宏,2013)。

Wolff(2012)則提出勞工自主企業(Worker’s Self-Directed Enterprises)作 為現行資本主義生產及分配方式的替代系統,他認為當社群以合作與民主方式編 派、實踐勞動時,生產力將達到最優模式。勞工自主企業讓勞工不僅入股成為股 東,更重要的是勞工有權力管理公司,分配生產的剩餘價值,享有全部生產的結 果。而這些參與決策的過程,也是每個人最根本的民主養成訓練,全面達到工作 場域的民主。Wolff (2012)舉西班牙的蒙德拉貢公司(La Corporacion Mondragon)

做為較成功的勞工自主企業(Worker’s Self-Directed Enterprises)的案例,該公司 現為西班牙第十大企業,擁有八萬五千名員工,員工對於公司決策皆具有投票 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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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這些利用利害關係人(stakeholder)或勞工自主企業(Worker’s Self-Directed Enterprises)達到產業民主的案例,在歐美也仍是少數。而這些替 代模式,亦不可能單獨發生,必須與社會改革相輔相成,社會改革乃是建立以上 機制的前提(Wolff, 2012)。在報業萎縮、數位匯流的時代潮流之下,這些新聞 組織的制度會如何變化仍值得觀察。此外,我國的新聞組織產業結構與國外也不 同,因此,尚待研究發現能適應我國新聞組織文化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