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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自由的權利內涵

第四章 新聞自由的發展與內涵

第二節 新聞自由的權利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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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新聞自由的權利內涵

二次大戰後期的中國,在美國國際新聞自由運動的影響下,「新聞自由」這 個中文名詞浮上報紙版面。戰後,在聯合國國際新聞自由會議的推波助浪下,「新 聞自由」一詞在新聞界與傳播學界都受到廣泛的使用。然而,「新聞自由」是一 個新誕生的名詞,連戰後才通過的「中華民國憲法」都沒有採用這個名詞,傳播 學界要如何解釋「新聞自由」的起源與內涵呢?

前面曾經提到,馬星野在 1946 年的文章曾提出「新聞自由」較舊的名詞為

「出版自由」,將「新聞自由」和「出版自由」連結在一起,該說法獲得錢震採 用62。另外,「新聞自由」由「言論自由」及「出版自由」延伸而來的說法,亦 相當常見。例如:王洪鈞於 1952 年的著作指出,新聞自由最初的含義是言論自 由,言論須藉文字來傳播,便產生了出版自由63

呂光與潘賢模進一步闡釋憲法的言論、出版自由與新聞自由的關係。呂潘二 人指出:一般民主國家的憲法,均認為人民有自由思想之權,而表達此項自由的 方式分為兩種,一為言論自由(包括言論講學),一為出版自由(包括著作及刊行)。

而現在所謂的「新聞自由」,乃是出版與言論自由的延伸。傳統認為,新聞自由 的發展程序如下:先有思想自由(freedom of thought),然後產生言論與出版自由 (freedom of speech and expression)64,於是延伸而有今日的新聞自由(freedom of information)。然而,呂潘二人認為思想不是憑空而來的玄想,尤其是對大多數人 而言,要使他們有新的思想、新的意見,第一要灌輸以新的常識,才能養成其有 發表意見的能力;第二必須供給客觀的事實,其才能有所依據、有所批評、有所 建議。而能達成上述兩項任務者便是「新聞自由」。故而,新聞自由是思想自由 的根源,而言論出版自由,不過是思想自由的表現形式而已。因此,在現在,新 聞自由不再是言論自由的附屬品,而是思想自由、言論自由的基礎65

上述無論是最簡單的新聞自由的舊稱為出版自由,或呂潘二人詳述新聞自由 與言論、出版、思想自由的關係,在在凸顯戒嚴時期的傳播學著作,將新聞自由 的思想淵源上推自言論、出版自由的歷史傳統。李瞻在 1965 年所發表的文章,

透過英國發展的三個階段:爭取出版自由(Freedom of Press)、爭取意見自由 (Freedom of Expression)、爭取消息(新聞)自由(Freedom of Information)66,來建構

62 錢震,《新聞論(下冊)》,頁 467。

63 王洪鈞,〈新聞自由的八大威脅〉,頁 26。

64 早期的傳播學者常將羅斯福提出的「言論與表現自由」翻譯為「言論與出版自由」。馬星野〈新 聞自由與世界和平〉,頁 7、王洪鈞,〈新聞自由的八大威脅〉,頁 26。

65 呂光、潘賢模,《中國新聞法概論》(台北:正中,1956),頁 20-21。

66 李瞻在 1965 年的著作將該階段翻譯為「爭取消息自由」,並表示「消息自由在我國通稱為新 聞自由」。至 1972 年出版的《比較新聞學》則翻譯為「爭取新聞自由」,說明改為「消息自由 在我國通稱新聞自由」。李瞻,〈新聞自由的演進及其趨勢〉,頁 44、李瞻,《比較新聞學》(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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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自由的演進。其後所出版的傳播學著作,雖不一定明確的指出這三個階段,

但其所建構的新聞自由內涵,亦鮮少超越這個範圍。然而,彼此對相關思想家的 理解及其重要性,卻有些歧異看法。另一方面,從上述的討論可知,隨著 1940 年代國際新聞自由運動的發展,新聞自由已發展出有別於過去的新內涵。因此,

以下擬從「言論出版自由的傳統」與「新聞自由的內涵」兩個部分,探討台灣傳 播學界如何定義新聞自由的內涵。

一、言論出版自由的傳統

戒嚴時期的傳播學著作在討論到言論出版自由的傳統時,有兩組人物的著作 或言論最常被引用,一為英國思想家的主張,一為美國開國先賢的言論。

首先,在英國思想家的主張部分,以約翰‧彌爾頓、洛克、約翰‧密勒三位 思想家的主張,最常被提起。約翰‧彌爾頓(John Milton)1644 年於英國國會發表 的「出版自由請願書」(Aroepagitica)。許多傳播學著作主張,該書在新聞自由的 發展中佔有重要地位,李瞻更稱此為新聞自由的嚆矢67。彌爾頓要求「依據個人 良知、自由獲知、陳述及辯論的權利」獲得多位學者的引述68。從相關彌爾頓的 研究可知,彌爾頓對宗教的狹隘觀點,限縮了其對言論、出版自由的保障範圍69。 不過,早期的傳播學著作並未強調這一點。一直要到 1980 年代,方蘭生才在其 著作表示,彌爾頓主張的出版自由為某部分「有教養的高尚人士」的特權70。 李瞻指出,延續彌爾頓的「理性」、「個人自由」,以及傳統的「平等思想」

與「個人價值」的觀念,洛克(John Locke)於 1690 年完成了《政府論》一書。洛 克認為:「每人都有一些天賦不可剝奪的自然權利,這些權利就是生命權、自由 權,與財產權」。基於此,18 世紀的英國報人,如英國報業之父 Daniel Defoe、

蘇格蘭人雜誌創辦人 John Wilkes 均堅持新聞自由為一種天賦人權,而批評政府 乃是每位報人的神聖天賦71

約翰‧密勒(John Stuart Mill)為 19 世紀功利主義的代言人。其繼承古希臘時 代的「個人主義」思想,並綜合彌爾頓、洛克、休姆(David Hume)與邊沁(Jeremy Bentham)等諸家的學說,於 1849 年完成《自由論》一書。密勒認為:任何觀念,

都可能部分真實、部分錯誤;假使准許所有觀念彼此自由競爭,最後真理就會產

北:政大新研所,1972),頁 34。

67 李瞻在 1965 年的著作將彌爾頓的 Aroepagitica 翻譯為「出版自由請願書」,但在 1972 年出版 的《新聞學》則將其翻譯為「新聞自由請願書」。該翻譯得到部分研究者的採用,但並非通說。

李瞻,《比較新聞學》,頁 89。

68 錢震翻譯為「知之自由」、「說之自由」以及「自由辯論之自由」。李瞻,〈新聞自由的演進及 其趨勢〉,頁 43、錢震,《新聞論(下冊)》,頁 468、方蘭生,《新聞自由與新聞自律》,頁 8-9。

69 Leonard W. Levy, Emergence of a Free Press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5), p. 96.

70 方蘭生,《新聞自由與新聞自律》,頁 9。

71 李瞻,〈新聞自由與新聞自律〉,《報學》5:4(1975 年 6 月),頁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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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姚朋指出,密勒的主張,較彌爾頓更為深入周備。其非僅博採上述學者的 觀點,並關注美國獨立革命前後的事實演變。因此,密勒的理論,成為英美近代 新聞自由觀念的哲學基礎73

其次,在美國開國先賢的主張部分,以第三任總統傑佛遜的言論最常被引 用。其中,傑佛遜提到:「如果由我來決定,是否我們可以有政府而無報紙,或 有報紙而無政府,則我將毫不遲疑地選擇後者」,更成為新聞自由比政府更為重 要的證明。另外,第四任總統麥迪遜的一段話:「知識將永遠統治無知。一個民 族若想做自己的統治者,必需藉知識所賦予的力量作為武裝。一個民主政府而無 新聞自由,或沒有實現新聞自由的方法,則祇不過是一場鬧劇的序幕,一場悲劇,

或悲喜劇兼而有之而已」,則是對新聞自由最簡賅有力的主張74

上述幾位英國思想家和美國開國先賢有利於新聞界的言論不但常為新聞界 的支持者所引用75,更重要的是美國司法界亦常引述,並出現於相關的判決中76。 而戒嚴時期台灣的傳播學界雖同樣認可上述主張,在分析時卻呈現不同的觀點。

其中,姚朋認為彌爾頓等人是以學者身分從事著述,其立論偏重於意見表達的自 由,而少涉及事實報導的自由。反之,美國幾位開國先賢,不但認清新聞自由的 重要性,更將報導事實的重要性置於表達意見之上77。相較於姚朋凸顯其差異 性,李瞻則強調,自彌爾頓倡導新聞自由以來,所有新聞自由的賢哲,包括傑佛 遜,都將新聞自由的理論建立在服務公益的基礎上78

以上無論是姚朋或是李瞻都將彌爾頓以降的主張,當作新聞自由的重要基 礎。然而,就如姚朋已經注意到彌爾頓等思想家與美國開國先賢的差異性。上述 這些思想家與開國先賢的主張是否能完全與 1940 年以降所發展出的現代新聞自 由內涵相連結,其實是有疑義的。而 1977 年陸永強翻譯的〈美國最高法院論新 聞自由〉即凸顯此差異性。該文指出,根源於彌爾頓、傑佛遜、麥迪遜的自由主 義觀點雖在美國最高法院的判決中仍佔有優勢。但是,傳統自由主義的觀點,主 要適用於個人的說話與出版的權利。而責任論或政府干涉,則用於大眾媒介被認 為是公司型態時。當巨型的廣播網及新聞通訊社捲入訟端時,法院似乎更關注無 組織團體的權利,如「人民知之權利」或「公眾利益」79

陸永強一文將彌爾頓等思想家與美國開國先賢的主張都納入傳統的自由主 義。若以這些先賢所處的時代來看,當時英美社會追求的言論出版自由保障內涵

72 李瞻,《新聞學》,頁 98。

73 姚朋,《新聞學研究》(台北:商務,1967),頁 3。

74 姚朋,《新聞學研究》,頁 3-4。

75 Ralph Novak 著,周長生譯,〈大眾「知之權利」瀕臨危境嗎?——美國有關新聞自由的爭議〉,

《報學》4:10(1973 年 6 月),頁 47。

76 陸永強譯,〈美國最高法院論新聞自由〉,《報學》5:8(1977 年 6 月),頁 22。

77 姚朋,《新聞學研究》,頁 3。

78 李瞻,〈新聞自由與新聞自律〉,頁 37。

79 陸永強譯,〈美國最高法院論新聞自由〉,頁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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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80

1. 免除出版前之特許或請領執照;

2. 免繳保證金;

3. 出版前免於檢查;

4. 「知識稅」的廢除;

5. 「津貼制度」的停止;

6. 「煽動誹謗罪」的改革。

其中關於津貼一項,主要目的避免報刊受到政府的控制,破壞其獨立自主的 精神。但在戒嚴時期,卻成為支持政府新聞政策者嘲諷台灣新聞事業的理由之 一。例如:台灣新生報社長謝然之於 1955 年的文章批評:若干新聞事業一面標 榜新聞自由,一面向政府要求種種津貼,違背了民主社會制度的基本法則,也不 合現代新聞事業的經營原理81。亞洲出版社社長張國興在 1961 年 8 月舉行的第 二次陽明山會議要求:報紙必須自足始能自立,「應該不再取給於變相津貼,甚 至政府分配的公告費也不應接受,如此,才可言申請新報的登記」。對此,聯合 報發行人王惕吾反駁:台灣的報紙未聞有非法的行為,更沒有任何敲詐要求津貼

其中關於津貼一項,主要目的避免報刊受到政府的控制,破壞其獨立自主的 精神。但在戒嚴時期,卻成為支持政府新聞政策者嘲諷台灣新聞事業的理由之 一。例如:台灣新生報社長謝然之於 1955 年的文章批評:若干新聞事業一面標 榜新聞自由,一面向政府要求種種津貼,違背了民主社會制度的基本法則,也不 合現代新聞事業的經營原理81。亞洲出版社社長張國興在 1961 年 8 月舉行的第 二次陽明山會議要求:報紙必須自足始能自立,「應該不再取給於變相津貼,甚 至政府分配的公告費也不應接受,如此,才可言申請新報的登記」。對此,聯合 報發行人王惕吾反駁:台灣的報紙未聞有非法的行為,更沒有任何敲詐要求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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