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新聞自由的限制
第二節 新聞自由與國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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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超乎一般實行戰時體制的國家,看似合理。但從下列有關新聞自由與國家安 全,以及誹謗罪的討論,我們將可看到在二次戰後,在英美社會已有一些新的見 解產生。其中,更有一些觀點獲得部分台灣人士的採納。
第二節 新聞自由與國家安全
在戒嚴時期有關新聞自由與國家安全的議題,多環繞在國家機密的刊載問題 上,對當時加諸於新聞從業人員的緊箍咒「文字叛亂罪」,包括「刑法」第 100 條、「懲治叛亂條例」第 6、7 條等,以及相關的案例與討論,在傳播學界,則鮮 少有學者觸及93。而關於國家機密問題,除了上章所述要求政府公開資訊的問題 外,針對當時所發生的事件,《報學》呈現許多不同的見解。以下擬分為「八二 三砲戰」、「1961 年古巴豬玀灣(Bay of Pigs)事件」,以及「1971 年美國越戰報告書」
三個部分進行討論。
一、八二三砲戰
1950 年代,台灣發生兩次台海危機。第一次台海危機係指 1954 年 9 月 3 日
「九三砲戰」起,至隔年一江山戰役、大陳撤退、南麂撤退等一系列戰事。該次 危機促成「中美共同防禦條約」的簽訂。第二次台海危機發生於 1958 年 8 月 23 日,即俗稱的「八二三砲戰」。該次危機為中華民國政府來台後與中華人民共和 國之間最大規模的軍事衝突,此後兩邊實際統治疆界被固定下來94。「八二三砲 戰」結束後,《報學》針對此次所觸及的「軍事新聞」相關問題,發函給 27 位新 聞從業人員,徵詢其意見,最後獲得 7 位記者回復。《報學》此舉,針對已發生 的事件,且為頗具敏感性的軍事新聞,進行檢討與反思,為戒嚴時期相當罕見的 案例。而在回復的七人中,又以前軍聞社社長漆高儒的回函最具批判性95。 首先,針對軍事新聞「保密」與「公開」的分界一事。漆高儒表示,公開價 值大於保密價值的便應公開。其很難同意一手拿著「軍機種類範圍令」,一手拿 著「妨害軍機治罪條例」而不知活用的做法。另外,周嘯宏則表示,軍方將軍事 新聞置於保密之下,主要是為了國家安全」著想,應該得到記者的支持。但是,
「保密」應有其限度,至少要做到必要的「公開」。而其認為公開的標準有三:
93 尤英夫為少數在著作中提及相關案例與相關法規,並進行討論者,但該書的初次出版已是 1987 年 11 月,解嚴過後。尤英夫,《新聞法論》(台北:著者出版,1987 年 11 月初版,1989 年 10 月 2 版),頁 221-222、228-236。
94 林果顯,〈一九五○年代反攻大陸宣傳體制的形成〉(台北:政大歷史學系研究部博士論文,
2009),頁 193-194、202。
95 漆高儒於 1951 年擔任軍聞社社長,1958 年 4 月奉調總政治部設計委員,同年 8 月間再調任為 總政治部政治作戰計畫委員,1959 年 10 月再回鍋擔任軍聞社社長。《聯合報》1958 年 4 月 11 日,第 3 版、1959 年 10 月 2 日,第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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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時間性:一個可以為敵人做反情報的新聞,失去了時間性以後,就可以 公開,以收繼保密之後的宣傳效果。
(2) 比較性:以戰果為例,如我軍所得遠較敵方大時,即使我軍略有損失,
亦應公開,使群眾能清楚此中因果,以免謠諑。
(3) 常識性:一件已為人所共知的事情,可以不必欲蓋彌彰,以免引起無謂 的猜測。
再者,針對軍事新聞統一發佈,漆高儒指出要避免統而不發、發而不得要領,
令人有啼笑皆非之感。其認為發佈軍聞的人員,必須在新聞方面有相當經驗,絕 不會以安全為理由,有可笑的「公報」發表。類似的觀點又可在其他的回復意見 中看到,例如:劉毅夫指出,好的新聞官,應運用新聞,不是控制新聞,應用活 潑新聞打心戰,不是扼殺新聞打擊自己的民心和士氣;李嘉指出,統一發佈的目 的該是增進軍方發佈新聞的效率與正確性,協助記者的採訪與報導,並不是統制 或獨佔一切軍事新聞。
其次,針對軍事新聞檢查的尺度和方式。漆高儒反對「軍機種類範圍令」可 以用來作為檢查的標準。其認為該法令所規定的,全是空空洞洞的原則,如照此 標準,將沒有什麼新聞可以發表。漆高儒認為,中華民國為聯合國的會員之一,
應當遵守 1948 年 3 月,聯合國國際新聞自由會議對於新聞檢查的決定96: 各國政府在承平時期,如為適應國軍軍事安全之需要,不得不在相當時期 內,實行檢查制度,則各國政府應:
一、 預定擬訂關於上述應受管制之新聞與照片之範圍,並公開發表檢查 宣布禁止事項之指示,俾外國的報紙、通訊社、廣播電台、或新聞 影片事業等,有所遵循。
二、 檢查制度的實施,應儘可能當新聞從業員在場時為之。
三、 如實施檢查時,不能邀約新聞從業員在場時,則:
1. 檢察官應確定退還新聞稿或照片之時限;
2. 儘速以受檢新聞稿,退還記者或通訊社,俾彼等能獲悉其稿件何項 已被刪除,以考慮如何利用此已被檢之新聞;
3. 拍電之費用,應照受檢後電聞之字數計算;
4. 如受檢新聞之拍發,延遲六小時以上,應退還拍發此項電檢之全部 費用。
有趣的是,有別於 1960 年代,部分人士以「戰時」為由合理化政府的新聞限制,
屬於軍方體系的漆高儒卻引述國際新聞自由會議所決議,在「承平時期」,不得 不施行新聞檢查的準則。換言之,相對於上述人士從「戰時」來看台灣的新聞管 制,漆高儒反以「平時」來看第二次台海危機,要求政府比照「承平時期」面對 軍事危機的標準。
96 漆高儒所提內容為「採訪新聞及國際傳遞自由公約」草案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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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針對執行新聞檢查者的條件。漆高儒提出下列幾點:
(1) 對於三軍的組織,各種不同部隊的配備及其使用,有充分的瞭解;
(2) 有能力迅速及準確的作獨立決定,為此決定而完全負責,並且堅持原意,
直到有足夠的理由去改變;
(3) 有能力迅速及徹底的閱讀,瞭解材料的含意及影射意義;
(4) 無可置議的忠誠度及發言謹慎;
(5) 心中有一種合理的衡量標準,而並不以安全為理由,有可笑的決定;
(6) 新聞檢查人員應該是老練的軍官,有足夠的役齡能瞭解軍事行動的意 義,並最好在新聞和法律方面有相當經驗。
同樣的觀點,亦可在劉毅夫、于衡的回復中見到。劉毅夫建議,新聞官應具有多 種權能與知識,新聞官應瞭解其最高長官,並得其信任,否則一問三不知,或所 答非所問,則自然被人輕視。于衡認為,檢查人員的學識水準以及政治見解與智 慧,一定要很高,才能適應這件工作。
除了上述意見以外,康繼宏還檢討了台灣的新聞界。其指出此次戰事,外國 記者來了 75 人,有不少是同一家報社或通訊社,其中最多為美聯社 8 人、合眾 國際社 6 人。其在 44 天的砲戰中,經常維持兩個人在金門。然而,台灣的新聞 界,除了中央社與軍聞社外,一家也沒有,而中央社與軍聞社自始至終在金門的 記者,也都只有一人。在砲戰中,許多中文報紙報導戰事時,還要引用外國通訊 社的稿子,此事值得台灣新聞界反思97。
二、1961 年古巴豬玀灣事件
1958 年,卡斯楚(Fidel Castro)奪得古巴政權,並且傾向共產主義後,美、古 關係便日漸惡化。1961 年 4 月 17 日,數百名「古巴革命軍」在古巴登陸,開啟 了「推翻卡斯楚政權」行動。對此,古巴外長羅亞於聯合國大會政治委員會指控 美國為幕後的指使者與資助者。4 月 21 日,古巴革命委員會主席米羅在記者招 待會上,宣讀委員會正式聲明,承認革命軍在古巴登陸遭受「嚴重挫折」98。事 件結束後一個禮拜,4 月 27 日,美國總統甘迺迪對美國報紙發行人協會發表演 說,針對當下美國的處境,以及報紙的責任,提出看法。同年 8 月,《報學》刊 出演說譯文,並另附美國國務院主管公共事務助理國務卿柏丁對美國報紙編輯人 協會的演說,以及新聞界的意見作為對照。除此之外,《報學》還於 1962 年 8 月,刊出美聯社所屬會員報社總編輯協會召開的座談會部分紀錄,闡述美國新聞 界的意見。《報學》就此事的立場,從翻譯的文章來看,保守與開放皆有,但整 體而言還是偏向美國官方的立場。這點可以從其所翻譯、登載的其他文章偏向英 國的保密制度,而批判美國新聞界對相關新聞的報導看出。
97 〈軍事新聞筆談會〉,《報學》2:4(1959 年 2 月),頁 46-53。
98 《聯合報》1961 年 4 月 18 日,第 1 版、4 月 23 日,第 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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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一)美國官方的見解
豬玀灣事件結束後一個禮拜,1961 年 4 月 27 日,美國總統甘迺迪對美國報 紙發行人協會發表演說,針對當下美國的處境,以及報紙的責任,提出看法。同 年 8 月,《報學》刊出演說譯文,並另附美國國務院主管公共事務助理國務卿柏 丁對美國報紙編輯人協會的演說,以及摘錄的新聞界意見以作為對照。甘迺迪與 柏丁的兩篇演說稿,闡述了美國官方對於冷戰期間,報紙責任的看法。
甘迺迪演說稿,所要求的報界責任,很大一部分建立在冷戰的特殊環境。甘 迺迪指出,在戰時,政府與報紙通常會根據自律的原則,共同努力防止對敵人擅 自透露任何消息。在「明顯而迫切的危險」時期中,法院曾認為即使是增修條文 第 1 條的特權,亦應服從國家安全的公共需要。然而,今日並沒有任何已經宣布 的戰爭。如果報紙要等著宣戰才施用戰爭情況下的自律原則,「那我就要說:從 未有任何戰爭對我們的安全有著比現在更大的威脅」。「我們的敵人已公開誇言他 們已不須雇用間諜以偷取與行賄的方法,而可逕由我們的報紙獲得情報」。基於 此,甘迺迪請求每一位報紙發行人、每一位編輯、每一位記者重新檢查自己的立 場,並且認識美國所處危險的性質。甘迺迪強調,這是一個要求每一位公民具有 犧牲感與自律感的時代,其不認為那些在報界工作的公民可以自認應豁免該項要
甘迺迪演說稿,所要求的報界責任,很大一部分建立在冷戰的特殊環境。甘 迺迪指出,在戰時,政府與報紙通常會根據自律的原則,共同努力防止對敵人擅 自透露任何消息。在「明顯而迫切的危險」時期中,法院曾認為即使是增修條文 第 1 條的特權,亦應服從國家安全的公共需要。然而,今日並沒有任何已經宣布 的戰爭。如果報紙要等著宣戰才施用戰爭情況下的自律原則,「那我就要說:從 未有任何戰爭對我們的安全有著比現在更大的威脅」。「我們的敵人已公開誇言他 們已不須雇用間諜以偷取與行賄的方法,而可逕由我們的報紙獲得情報」。基於 此,甘迺迪請求每一位報紙發行人、每一位編輯、每一位記者重新檢查自己的立 場,並且認識美國所處危險的性質。甘迺迪強調,這是一個要求每一位公民具有 犧牲感與自律感的時代,其不認為那些在報界工作的公民可以自認應豁免該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