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新聞自由的發展與內涵
第一節 「新聞自由」的緣起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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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實務界或學界,成為台灣傳播學界最常取經的對象。然而,動員戡亂與戒 嚴體制所加諸對新聞自由的限制,顯然與美國經驗格格不入。相對於台灣憲法學 界,「新聞自由」一直是傳播學界的重要研究課題。1951 年《報學》創刊時,即 將「建立新聞自由的理論中心」作為其創刊的宗旨之一7。而謝然之於 1955 年年 底發表的〈新聞學的發展與新聞教育之改革〉,亦將「新聞自由的本質」納入新 聞學研究最主要的課題之一8。面對學習典範,尤其是美國經驗與台灣新聞自由 實況的差距,傳播學界該如何建構新聞自由的權利內涵,是從中選取符合台灣現 況的成分、藉之進行批判並尋求改革之路,抑或另闢蹊徑,打造台灣獨有的新聞 自由論述?
以下的三章,將從不同的面向,運用戒嚴時期所出版的傳播學專著、台北市 編輯人協會出版的《報學》9、政治大學新聞系的《新聞學研究》、中華民國廣播 電視協會的《廣播與電視》等學術性刊物,探討戒嚴時期台灣傳播學界所呈現新 聞自由的不同面向。本章的主題為「新聞自由的發展與內涵」,主要從歷史的脈 絡著手,一方面從國際新聞自由的發展著手,探討台灣傳播學界如何引介相關運 動、文獻,並如何詮釋國際社會對台灣新聞自由度的評價。另一方面則從新聞自 由的具體內容著手,探討台灣傳播學界如何從西方的言論、出版自由,及 1940 年代發展出來的新聞自由傳統,來詮釋新聞自由的具體內容。
第一節 「新聞自由」的緣起與發展
二次世界大戰後期,美國新聞界對新聞媒體的發展與定位有兩種不同面向的 省思。一方面有鑑於新聞媒體商業化後所帶來的種種弊端,諸如所有權集中,惡 性競爭等問題,延續 1911 年以來的批評浪潮10,展開對新聞自由的現況反思,
並試圖提出建言。1944 年成立,由芝加哥大學校長郝金斯(Robert M. Hutchins) 領軍的「新聞自由委員會」(The Commission on Freedom of the Press),對美國媒
7 本刊編輯委員會,〈創刊辭〉,《報學》1(1951 年 6 月),頁 1。
8 謝然之,〈新聞學的發展與新聞教育之改革〉,《報學》8(1955 年 12 月),頁 12。
9 台北市編輯人協會發起於 1950 年 8 月,1951 年 1 月成立,早期的參與者多為由中國遷至台北 新聞機構的編輯、編譯和資料工作者。1951 年 2 月 12 日,編輯人協會舉行第三次理監事,提 議編行一種小冊子,彙載該會會員個別與集體的研究心得,並報告該會的工作。後獲得台灣新 生報社長謝然之、中央日報社長馬星野的贊助,決議擴大規模,定名為「報學半月刊」。編協 自詡為學術團體,其創會的宗旨之一即為「研究學術」。相關的傳播學術史研究,例如:祝基 瀅主持的〈我國新聞學與大眾傳播學研究現況之分析〉(1986)與林麗雲的《台灣傳播研究史》
(2004)皆將《報學》當作重要的研究素材。第一屆理監事會,〈台北市編輯人協會〉,《報學》1,
頁 173-174。
10 根據 Wilbur Schramm 的見解,雖然第一本廣泛抨擊報業的書出版於 1859 年。然而,各界批 判新聞媒體的第一個浪頭則起於 1911 年,Will Irwin 在《柯里爾》週刊登載一系列文章後才湧 現。Wilbur Schramm 著,程之行譯,《大眾傳播的責任》(台北:台北市報業新聞評議委員會,
1970),頁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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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現況展開調查。受其影響下,1946 年英國下院所設立「皇家委員會」(Royal Commission on Press),針對英國報業獨佔的情形展開調查。其中,新聞自由委員 會所提出總報告名稱「自由而負責的新聞事業」,更以標語般的姿態,散見於相 關的傳播學著作。而委員會所提出新聞媒體所應負的種種責任,以及英國所建立 的自律體制,更成為未來「社會責任論」發展的基礎11。新聞自由委員會所提出 的觀念,以及英國所建立的自律體制,一直要到 1960 年代「社會責任論」引進 台灣學界,以及台灣自律體制的推動,才受到較多的重視。本論文將在第六章專 門處理此一議題,而此處則著重美國新聞界另一面向的發展。
另一面向的發展源自對 20 世紀兩次世界大戰的反思,其認為藉由新聞自 由,可以肅清國與國間的惡意宣傳、防止國與國間的秘密外交、消除國與國間的 誤會,而養成四海一家的國家意識。此外,新聞自由還可以形成強有力的國際輿 論,並以此輿論來制裁侵略、抑制戰爭的企圖,保障和平。故其主張,未來世界 和平的維持,首賴世界新聞及電訊的自由。基於此,從 1943 年起,美國報紙編 輯人協會(American Society of Newspaper Editors),即著手推動國際新聞自由運 動,試圖透過戰後和平條約的擬定,打破國際間的新聞壁壘,並藉以消弭國與國 間的誤會,以達到消滅戰爭的目的12。
國際新聞自由運動的推動,在 1948 年 3 月聯合國召開國際新聞自由會議達 到最高潮。然而,如第二章所述,該會議所草擬的三項公約,僅「防止虛構新聞 之傳播」,進而「鞏固和平」的「國際更正權公約」獲得聯合國採納。美國所提 出的「採訪新聞及國際傳遞自由公約」草案遭到擱置。而英國所提出的「新聞自 由公約」則因各國始終無法達成共識,且法案內容日趨保守,終至無疾而終。國 際新聞自由運動的中心乃因此轉移向非政府組織,其中又以「國際新聞學會」
(International Press Institute, IPI)的組成與行動,最受矚目13。
對於二次大戰後期,美國新聞界所發起的國際新聞自由運動,馬星野從 1944 年起便予以關注,而其也正是 1948 年聯合國國際新聞自由會議的中華民國代表 之一。從美國國際新聞自由運動的興起,至 1948 年聯合國國際新聞自由會議的 召開,其實就是“freedom of information”成為「新聞自由」英文原文的重要時期。
馬星野在 1955 年的文章中曾表示:新聞自由(freedom of information)一名辭,二 次世界大戰期間內方流行。但若比對《紐約時報》的記載,馬星野在 1945 年前
11 李瞻,《新聞學》,頁 204-205。
12 馬星野所描述的國際新聞自由運動的起始點,有 1943 和 1944 兩個年份,其所指皆為美國報 紙編輯人協會和發行人協會的決議。而比對其他文獻,馬星野所言,上述二協會所通過的決 議內容,應為 1944 年所通過。然而,早在 1943 年 2 月,美國報紙編輯人協會即通過「新聞 自由的世界性保障」的決議案。因此,本文將美國新聞界所發動的國際新聞自由運動起始點,
定於 1943 年。馬星野,〈新聞自由與世界和平〉,《新聞自由論》(南京:中央日報,1948),頁 7-9、馬星野,〈新聞自由與新聞道德〉,頁 87-88、神古百市,《國際報道自由運動の沿革と現 狀》(日本:朝日新聞調查研究室報告,1950),頁 57。
13 馬星野,〈新聞自由與新聞道德〉,頁 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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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所提到的新聞自由,基本上應該都還是“press”,無論是“freedom of the press”
或“free press”。最明確的證據為其在 1946 年 7 月發表的〈出版自由論〉一文指 出,「新聞自由」為晚近所提出,其較舊之名詞,則為「出版自由」(freedom of press)14。而其所指涉的對象則是以報紙為主的平面媒體,以及通訊社記者。
“information”在 1944 年前後,還是偏向「消息」一意,強調消息的自由流通15。 一直要到 1946 年底,聯合國決議召開國際新聞自由(freedom of information)會 議。“freedom of information”才成為涵蓋新聞紙、新聞期刊、廣播和新聞影片的
「新聞自由」16。
而漆敬堯的理解:「出版自由」(freedom of press)這一英文名詞,由美國「新 聞自由委員會」在 1947 年解釋為「新聞自由」,內涵有些不同,可說包含「言論」
及「出版」兩種自由在內。到 1948 年,「新聞自由」的英文「新聞」一字,又由 聯合國改用 information 來替代美國新聞自由委員會所用的 press,雖與馬星野開 始採用「新聞自由」一詞的背景有出入。但漆敬堯所做的結論:從那年(1948 年) 起,聯合國的新英文字和美國新聞自由委員會的舊英文字一併在各國流傳17,則 符合其後的發展。
馬星野將美國的國際新聞自由運動上推至 1941 年 1 月 6 日,美國總統羅斯 福在國會咨文所提出的四大自由。王洪鈞認為羅斯福將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 條的「出版自由」改為「表現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為新聞自由本質的 第一個質變,四大自由所稱的「言論及表現自由」,幾乎包括新聞自由最廣泛的 意義。其後至 1948 年,美國各方面對新聞自由觀念的討論,給予其更為一致而 具體的概念。而 1948 年 12 月 10 日聯合國所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第 19 條,
則給予新聞自由最正確的解釋18。以下擬從王洪鈞的架構為基礎,探討 1940 年 代中期發展出的國際新聞自由運動及其對台灣傳播學界的意義。
第一階段:以「表現自由」取代「出版自由」
1941 年 1 月 6 日,美國總統羅斯福在國會咨文所提出的四大自由,以「言 論及表現自由」(freedom of speech and expression)居首位。若依據美國憲法,言 論自由是與出版自由(the press)並列的。而羅斯福以「表現自由」取代「出版自
14 馬星野,〈出版自由論〉,《新聞自由論》,頁 49。
15 例如:美國政府要求其謀友,並強迫其敵人,在戰後除去或縮減對新聞(news)和其他消息 (information)自由交換的所有限制。美聯社總經理 Kent Cooper 表示,沒有任何國際組織或體 系所討論的和平能夠獲得成功,除非其所採取的第一個步驟為確保不受阻礙的消息流通(flow of information)。The New York Times, 13 July 1944. The New York Times, 22 Oct. 1944. (本節所引
《紐約時報》報導檢索自該報網頁:http://www.nytimes.com/)。
16 詳情請見第二章「聯合國國際新聞自由」的討論。
17 漆敬堯,〈「新聞自由」與新聞處理所受的約束〉,《報學》6:7(1981 年 12 月),頁 35-36。
18 “freedom of expression”的翻譯沿用第一章的用法,翻譯為「表現自由」,以茲統一。王洪鈞,
〈新聞自由的八大威脅〉,《報學》3(1952 年 8 月),頁 26-27、王洪鈞,《新聞法規》,頁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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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彰顯了一個問題,即“the press”一詞帶有侷限性,無法涵蓋 20 世紀上半葉 所發展出的新式媒體及表現方式。舉例來說,1944 年 9 月,美國眾議院議員 J.
William Fulbright 所草擬的決議文,將“the press ”與“radio”並列,顯見當時「廣播」
並未被納入“the press ”的內涵19。故而,羅斯福透過“expression”取代“the press ”,
形塑更寬廣的保障內涵。而當時的傳播學者,如馬星野、王洪鈞等則將羅斯福的
「言論及表現自由」轉化為對出版,乃至新聞自由的保障。
王洪鈞指出,新聞自由最初的含義只是言論自由,言論須藉文字來傳播,便
王洪鈞指出,新聞自由最初的含義只是言論自由,言論須藉文字來傳播,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