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經濟約從 1955 年(昭和 30 年)起開始高度成長,造成歷史環境廣泛遭受破 壞。此一潮流之中,另有識之士警覺到需珍惜日本的傳統風貌。土屋敦夫(1991:
83)提到:「曾經,保存只是為了『有趣』的一種消極態度,而在改建就是完全引進 新事物的觀念下,古老建築物的存在,更令人深惡痛覺。然而,如古老而傳統的街 區風貌完全被破壞,又將出現什麼樣的新景觀?只為了眼前的新奇感而興建的產 物,對居民而言,真能滿足其便利性嗎?尤其嚴重的問題是,原本能成為各地域特 徵的景致,在一味工業化的改變之下,各地變得毫無特色而形成劃一的景觀。況且,
經過長時間演化與累積而形成的生活空間,絕不應便成為如此乏味且單調的環境現 況」。
在這樣新式建築大量興建,造成歷史街區環境破壞的年代下,保存運動約在 1960 年由京都和妻籠二地正式展開,然後急速的在各地以民眾運動的型態擴展開來。1975 年《文化財保護法》的修法,將地方保存條例、保存計畫等事項轉由地方民眾共同 策劃擬定。此一新的改變,讓民眾為了保存地方歷史環境的悠久性與獨特性,紛紛 主動參與各項活動。藉由組織地方上對歷史有興趣的人們,舉行參觀和導覽活動,
透過古蹟或歷史建築的參觀與活用,使地方魅力逐步展現出來。接著透過學術性的 調查,從中瞭解居民的看法,也使居民瞭解建築價值之所在。
日本的經驗中可以看出地區性保存的幾個重點。首先,不能僅靠少數人,必須 由地方政府、研究者與地區居民共同推動才能實現。因而必須由下而上,從地方協 調開始。接著就是保存對象是與環境為一體形成之歷史風貌,會與其他局處和都市 法令細部計畫等有密切關係,不能僅靠文化單位來進行。區內非傳統建築物之「修 景」(註一),事實上也代表容許某種程度的變化,可說是動態保存之手法。又由於區內 建築物眾多,修復和修景成為地方永續性之工作,每年進行一部分,使地方匠師能 有穩定的工作來源,傳統技術亦得以承傳。(註二)
日本保存歷史環境會如此成功,是因為在地民眾積極從事地方特色保存運動,
且為使環境品質獲得保障,訂定規章等參與式運動因應而來。這種由下而上,因應 各地而來的條例,是真正的居民與政府之「雙贏」結果。圖 3-1 為住民參與歷史保 存區之活動過程,以當地居民的意願為基礎,市町村為執行機構的保存制度。
(註一)「修景」就是「街道景觀修飾」,也就是說:城市裡面,街道門面都要統一、乾淨、有著創 意的設計。
(註二)引用王惠君,2004,日本「傳統建築物群保存地區」制度之施行經驗,建築師雜誌,第 46 期,p90。
圖 3-1 住民參與地區活動過程
資料來源:山田学、川瀨光一、梶秀樹、屋野芳久,1992,『現代都市計畫事典』, p104-105。
地 區 計 畫 的提 議
基 礎 調 查
住 民 意 向 步 驟 二
確 定 地 區 計 畫 案 地
區 計 畫 草 案 確 定
決 定 地 區 計 畫 地區整備計
畫的策定
其他的整備方法 協助的檢討
規劃強度 的檢討
運 用 地 區 計 畫
住 民 組 織
住民
公告 學習會 計畫 協議
討論地區 計畫草案
地區住民 形成共識
檢討地區計 畫修正案
建築協定 綠化協定 自主協定 的檢討 公
眾 活 動
地方組織通知 住民各項活動
報告住民組織 的活動狀況
公告地區 計畫草案
公告地區 計畫案 地
區 計 畫 適 用的 判 斷
區 域 範 圍 的劃 定
課 題 的 設定 住 民 意 向 調 查 步 驟 一
修 正 地 區 計 畫 草 案
提議階段 策劃階段 決定階段 運用階段
舉辦說明會
,地區居民 共同討論。
學習其他地 區優點與缺 點,共同討 論發表意見
地區民眾共同擬定 地區整備計畫內容
。
民眾擬定的計畫罰責制度 有2種,一種為嚴格罰款 懲罰,一種為溫和式勸說 方式。
政府先行 整理地區 內相關資 料,協助 民眾參 與。
3-1 保存理念之發展
日本文化資產保護政策始於明治政府創立不久後的 1871 年,而於 1897 年《古 社寺保存法》正式確立。1975 年(昭和 50 年),國家改定的文化財保護法追加了「傳 統的建築物群」為新的文化財。此保存方式,與之前各類文化財,如神社、寺院或 民家等,採行凍結式保存手法者,完全不同。近年來,在民眾保存意識的高漲下,
為同時顧及居住在保存地區內居民的生活品質與確保保存地區之價值,漸由地方民 眾自主參與保存事項、依據中央政府公告的「標準條例」制定適宜保存地區的法令 制度。日本是如何由政府主導的方式轉為由民間自主經營,表 3-1 則列出日本保存 歷史環境之變遷過程。
表 3-1 日本保存歷史環境之過程
年份 法條 內容/影響
1871
為 保 存古器舊物 之 太政官布告(古物器 物保存)
正式對具有歷史意義的文化進行保存工作。
1897 古社寺保存法
以社寺的建築物、寶物為中心,特別是對那些具 備歷史徵信與美術模範者,用所謂「特別建造物 以及具有國寶資格者」(相當於現今的指定制度)
來加以認定,而設立成一個制度。與此同時,還 設立了有關指定對象的管理、公開、補助等的規 定,這可以視為是現行文化財保護制度的原型。
1919 史 跡 名勝天然紀 念 物保存法
1.保存對象為自然環境的「史蹟」。 2.地方公共團體之管理。
1929 國寶保存法
1.擴大指定的對象,不僅社寺所擁有的而已,更 包括了國家、地方公共團體、個人等所擁有的 文化財。
2.國寶的輸出等事情,必須要經由文部大臣的許 可,否則不許出國。
3.規定國寶有義務送至博物館陳列展出。
1950 文化財保護法
1.統合戰前相關保存法律(註三),建立日本初次關 於文化財保護全面的、統一的立法。
2.建立中央與地方公共團體在文化財保護行政的 協力體制。
1954 文 化 財保護法第 一 次修法
1.重要文化財管理團體制度的新設。
2.地方公共團體文化財保護責任的明確化與依據 地方條例制定對國指定文化財以外之文化財保
護的獎勵。
1966 古都保存法 將具有價值的歷史建築物與周圍歷史環境視為 整體,以「群」的制度來進行保存。
1975 文化財保護法第三 次修法
1.傳統建築物群保存地區制度的設立(由市町村 地區指定以及國家選定重要傳統建造物群保 存地區進行街區、聚落的保存)。
2.對文化財保存技術,新設保護制度,如選定保 存技術。
3.提升地方公共團體的文化財保護行政體制,比 如從「縣文化財專門委員制度」到「縣文化財 保護審議會」。
1996 文化財保護法修正 文化財登錄制度的設立。
資料來源:『町並み保全型まちづくり』,p10~12;『我國與日本歷史建築物群街區 保存法令制度之比較』,p13~16;日本國文部科學省文化廳資料。
日本在 1960 年代高度經濟成長期時,環境風貌也有大幅度的變化。幾個感受到 歷史性地區已面臨危機的社區及市町村,逐漸意識到傳統建造物群保存地區的保存 是屬於地方的事。為了保存,市町村開始陸續制定保存歷史環境保全的相關條例(註
四),上述的行動最後促使政府於 1975 年修訂文化財保護法與都市計畫法(註五),進而 設立了「傳統的建造物群保存地區制度」。
在歷經阪神大地震後(註六),政府體會到民間團體的重要性。因此,以居民為主 體的歷史環境保全運動在日本各地陸續展開,
傳統的建築物群保存地區是存在著 人的生活之場所,對於保存策略,必須先尊重住民的生活,並能維持居民現 代經濟活動與生活,作為住民同意保存之條件。
日本在財政短缺及各地文化資產漸被指定或登錄後,單由政府人力、財 力是無法完善地保存各項文化財。在民眾意識高漲之情況下,市町村保存負 責人必須對在地居民說明,使他們了解所在地區可藉由歷史環境保存而更加 蓬勃發展。對此,在制定保存規範的限度時,通常只採行外觀的限制者較多,
對於必要的部分之外,內部使用方式則應給於住戶有自由選擇改變的機會。
可使古蹟獲得保存以及居民生活達到兩全的制度。
(註三)1919 年制定《史跡名勝天然紀念物保存法》,1929 年隨《國寶保存法》的制定廢除《古社 寺保存法》。1933 年制定《重要美術品保存之相關法律》。上述的 3 項法律於 1950 年文化財保護 法制定時與其整合後被廢止。
(註四)例如 1968 年的《金澤市傳統環境保存條例》、1972 年的《京都市街地景觀條例》、1973 年 的《妻籠宿保存條例》等。
(註五)依據都市計畫第 8 條第 15 項,關於都市計畫區域,於都市計畫上依據文化財保護法第 143 條第 1 項規定可指定傳統建造物群保存地區。
(註六)1995 年阪神大地震,震毀了許多文化財。地方團體紛紛自主加入保存行列。
國.縣
市町村相 關部門
地區居民 事業者 市民 行政 住民
保存歷史區域的參與者
3-2 保存區經營管理策略
土屋敦夫(1991)曾提到:「歷史街區是存在著人的生活之場所,對於歷史街區 的保存,必須尊重住民的生活。其保存方式,並無法採行全體建築遷建的方式,故,
給於住民有辦法繼續在此生活的保證,是絕對必要的」。
歷史街區保存運動當初雖然是文化財保存運動,但漸漸成為重新審視居民親手 打造的文化運動,甚至深入擴大為增添地區個性特色的運動。自 1975 年《文化財保 護法》修法之後,傳統建造物群的指定制度改由居民決定地方保存條例、保存計畫。
日本街區保存的特徵在於是由各 地居民自發性的發起保存運動。利用地 域管理的力量帶動居民共同維持傳統的 活動之外,創作藝術活動、藝術展、創 造新產品、新資訊的交流、廣域的會員 制等等都是屬於地域管理的工作。漸漸 的各地將會產生像這樣擁有運作能力與 資金的地域管理組織的需求。所以未來 的街區保存工作,將朝向地域管理 的方向前進。(註七)
3-2-1 民眾參與之探討
根據不同的劃分標準,民眾參與的形式可分為多種類型。按照活動的內容可以 分為各種規劃的參與以及開發活動的參與;根據活動的規模大小,可以分為總體規 劃的參與、地區規劃的參與、道路公園等單體設施規劃的參與等;根據參與的階段 性,可以分為調查階段的參與、方案階段的參與、審議階段的參與和決策階段的參 與等。民眾參與者可歸納為地區居民、地方組織協會、非營利組織、其他組織等。
一、地方組織協會
在民眾參與傳統建築物群地區裡的經營管理時,地方組織協會擔任十分重要的 角色。這一組織協會是由地方居民自發組成、自願參與,以保存文化資產與經營管 理地方事務為目的的自治性組織。作為協調政府與居民之間意見交流的平台。同時,
地方組織協會會不定時發放宣傳單、舉辦各種活動,喚起居民對自身環境的保存意 識。
圖 3-2 保存歷史區域的參與者 資料來源:歷みち研究會,1996,『歷史のま
ちのみちづくり』,P15。
(註七) 引用李東明,2002,我國與日本歷史建築物群街區保存法令制度之比較,內政部建築研究
所,p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