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各國科學技術與創新政策研究
第二節 日本
一、國家科技組織架構
日本科技行政體系是政府與產業相互協調,致力於科技發展,原於內閣中設 置具有行政部會地位之科學技術廳,擔任訂定及執行振興科技發展計畫,至於產 業技術發展則交由經濟產業省(早期簡稱通產省,線在則簡稱經產省)負責,通產 省之下設有專利廳、資源能源廳及工業技術院,以執行產業技術的發展。
自2001 年 1 月起,日本中央廳省依循新架構,重組科技行政體制,並在內 閣綜合科學技術會議下,合併文部省及科學技術廳改為文部科學省(MEXT),處 理教育、文化、科學與技術等相關政策,下設科學技術與學術政策局、研究振興 局、研究開發局等單位,為日本基礎科學與技術之政策研擬、教育推廣、國家級 研發計畫推動、研發基礎環境建構、原子能安全體系監督等工作之主要官方機 構,並另設有日本學士院,其院士皆為日本學術界的一時之選;另將通商產業省 更名為經濟產業省(METI),延續通商產業省掌管之業務,事實上其組織及權限
並沒有重大改變,最大不同是將原附屬於通商省下的工業技術院(Agency of Industri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IST)更名為產業技術總合研究所(National Institute of Advanced Industri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IST),改制為獨立行政法 人,改革原屬於國立研究所之長期的官僚體制,造成研究資源缺乏流動性與組織 彈性的缺點。
因此,日本科技組織體系中與科技發展直接相關的機構大致上包括:
(一) 文部科學省:依據「文部科學省設置法」將事務相近之文部省及科學技術 廳合併為文部科學省,統一處理教育、學術、文化及科學發展等事務,並負責營 造出更佳的環境,讓屬於知識資產核心之大學研究更加豐富,以振興社會、滿足 經濟需求。除了推動學術與科學技術行政整合之外,也將教育、終身學習與科學 技術行政整合為一體,以期待達成科學技術教育的普及化。
(二) 經濟產業省:由「經濟產業省設置法」明定,通產省正式改名為經濟產業 省,主要延續通產省之職掌業務,即職掌經濟及產業結構改革,執行經濟產業、
技術開發、礦物資源、能源及中小企業等政策業務,並保護工業智慧財產權,事 實上其組織及權限並沒有重大改變。
(三) 產業技術總合研究所:在經濟產業省下之工業技術院為配合全國性的行政 改革,提升工業技術院的品質、成本效益與透明度,並讓不同研究領域間相互融 合、發揮創造力,因此,自2001 年 4 月 1 日起,正式將工業技術院所屬的 15 個研究所與計量教習所一併納入,改制成為獨立行政法人產業技術總合研究所,
並增減或合併其所屬相關單位,強化產官學部門間之聯繫與合作,以增進其營運 業務上的管理與彈性。
(四) 綜合科學技術會議 (CSTP ):綜合科學技術會議主要負責制訂國家科學技 術發展之目標與計畫,擬定振興科學技術之基本政策、預算、人才等資源分配準 則,並對國家重要研究發展計畫進行評價。藉由此次科技體制的重組得以整合自 然、人文及社會科學,訂定科學技術的綜合戰略,並向民眾揭示淺顯易懂的明確 目標,提出科學技術政策的基本方針,以期凝聚共識進行整合調整。
完整的科技體系則如圖3.2.1 所示:
內閣
內閣府 總合科學技術會議
經濟社會總合研究所 國家公安委員會
警察廳 科學警察研究所
總務省
第1-5研究所 技術研究本部
通信總合研究所 日本學術會議
法務省
外務省
防衛廳
法務總合研究所 通信、放送機構
財務省
關稅中央分析所 酒類總合研究所 原子力委員會 原子力安全委員會
消防研究所 宇宙開發事業團
印刷局研究所 國稅廳
生物系特定產業技術研究推進機構
:獨立行政法人(Independent Administrative Institution)
文部科學省
國立教育政策研究所
海洋科學技術中心 科學技術政策研究所 日本學士院
國立大學 附設研究所
日本原子力研究所
宇宙開發事業團 核燃料週期開發機構
地震調查研究 推進本部
理化學研究所 日本學術振興會 科學技術、學術
審議會
宇宙開發委員會
物質、材料研究機構 國立科學博物館
文化財研究所 國立國語研究所
放射線審議會
大學共同利用機關
防災歌學技術研究所 航空宇宙技術研究所
文化廳
科學技術振興事業團 國立特殊教育
總合研究所
放射線醫學 總合研究所 內閣總理大臣
厚生勞動省
國立社會保障、人口 問題研究所
國立循環病中心 研究所 國立醫療、病院管理
研究所研究所 厚生科學審議會
國立公眾衛生院 國立感染症研究所 國立醫藥品食品衛生
研究所
國立癌症中心研究所
國立精神、神經中心 精神保健研究所、神
經研究所 國立國際醫療中心
研究所
國立小兒病院小兒醫 療研究中心 國立療養所中部病院
長壽研究中心 國立身體障礙者復健
治療中心研究所 國立健康、營養
研究所 產業安全研究所
產業醫學總合研究所
醫藥品副作用 被害救濟、研究振興
調查機構 日本勞動研究機構
農林水產省
農林水產技術會議
農業工學研究所 食品總合研究所 國際農林水產
研究中心 森林總合研究所
生物系特定產業技術 研究推進機構 農業技術研究機構
林野廳 水產廳
農林水產政策研究所
農業生物資源研究所 農業環境技術研究所
水產總合研究中心
經濟產業省
產業技術總合研究所 製品評價技術
基盤機構 產業技術審議會
新能源、產業技術總 和開發機構
圖 3.2.1 日本科技發展組織體系 國土交通省
國土技術政策 總合研究所
北海道開發 土木研究所 海上技術安全研究所
國土地理院
環境省
國立環境研究所 中央環境審議會
國立水俁病 總合研究中心 運輸技術審議會
氣象研究所
建築研究所 土木研究所
交通安全環境研究所
港灣空港技術研究所 電子航法研究所
日本原子力研究所 宇宙開發事業團
運輸設施整備事業團 氣象廳
二、科技政策形成之機制
日本於1995 年制定「科學技術基本法」,揭示日本以實現科學技術創造立國 為基本政策。文部科學省依據此法第八條規定,提出有關振興科學技術應採取政 策與措施的「科學技術白皮書」年度報告;同時依據此法第九條規定,制定「科 學技術基本計畫」,於1996 年策定「第一期科學技術基本計畫」,經過五年之後,
為適切因應已明朗化的課題,並訂定明確易懂的國家社會課題之重點研究發展目 標,以及朝著這方向應採取的戰略性與與重點的施策,於2001 年 3 月策定「第 二期科學技術基本計畫」,五年將編列24 兆日圓的國家預算投資科技研究發展,
以持續加強整體全盤性的政策為主要重點,2006 年策定「第三期科學技術基本 計畫」,繼續加強在研發及科技上的努力,希望日本成為一個有智慧且社會健全 的國家。
科學基本計畫制訂過程:
科學技術基本計畫為五年一期的國家級發展計畫,為帶領日本邁向未來國家 的重要計畫,縝密的事前規劃、仔細的事中評估、審慎的事後檢討,是一再重複 的步驟,也是不斷進步的唯一法則。
科學技術基本計畫是由總和科學會議制訂,由多組不同領域專家,參考各部 會的提供資料,和日本過去的表現,考慮未來的趨勢發展而制訂,期望帶領日本 不斷往前邁進。舉例第三期基本計畫是將第一期、第二期基本計畫中,保留原有 的優點,並繼續做跟進的動作,將不足或缺點之處做通盤的檢討,想出因應之道,
再制訂此一個完美第三期基本計畫。
如第二期基本計畫期限為2000-2005 年,便會在 2003 年左右開始對於此計 畫已經執行的部分,由專門檢討評鑑調查會或相關機構,做出仔細完整的檢視評 估,繼續投入資源與表現傑出的計畫中,對於不如預期的計畫也給予完整的評 估,做出因應的對策,而這些相關的事中檢討,都會成為下一期基本計畫的重要 參考依據。
CSTP 在日本科技政策體系中擔任指揮中心的角色,負責制訂、統籌、發佈 各項方針命令,決定未來國家重點的發展領域和優先的科技,並依此決定投入的 資源多寡,和各部省相關單位有密切的聯繫,如文科省、經產省NISTEP、JST、
JSPS、AIST 等單位都有緊密的合作,向適當的單位取得必要的資料,作為制訂 政策的重要參考依據,而發佈的方針計畫,有絕對的強制力,各單位將全力配合,
上下一致努力朝相同目標前進。
圖 3.2.2 日本科技政策制定相關體系
三、政府科技計畫經費的補助機制
有關日本科技費用的支出是根據1981 年 3 月的科學技術會議制定「活用科 學技術振興調整費基本方針」,並根據該會議政策委員會所議決的各年度經費具 體運用方針所決定。政策委員會決議次年度重點推動策略、領域,並依據經濟社 會的需求並取得國民的支持來決定研發費用支出及振興基礎研究。在政策委員下 並設有基礎調查委員會負責檢討研發的執行效率以及經費的運用等。隨著科學技 術會議的廢止,接著成立的總合科學技術會議修正原先科學技術振興調整費的方 針,制定了新的「活用科學技術振興調整費基本方針」,強調作為各部會措施的 領航角色;作為部會無法單獨解決的跨部會協調角色;期待透過複數機構的合作
有關日本科技費用的支出是根據1981 年 3 月的科學技術會議制定「活用科 學技術振興調整費基本方針」,並根據該會議政策委員會所議決的各年度經費具 體運用方針所決定。政策委員會決議次年度重點推動策略、領域,並依據經濟社 會的需求並取得國民的支持來決定研發費用支出及振興基礎研究。在政策委員下 並設有基礎調查委員會負責檢討研發的執行效率以及經費的運用等。隨著科學技 術會議的廢止,接著成立的總合科學技術會議修正原先科學技術振興調整費的方 針,制定了新的「活用科學技術振興調整費基本方針」,強調作為各部會措施的 領航角色;作為部會無法單獨解決的跨部會協調角色;期待透過複數機構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