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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療育服務與早期療育專業團隊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早期療育服務與早期療育專業團隊

一、早期療育服務的意涵與重要性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第六項之規定,早期療育的服務對象,

係指在認知發展、生理發展、語言及溝通發展、心理社會發展或生活自理技 能等方陎,有疑似異常或可預期有發展異常情形,並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 醫院評估確認,發給證明之 6 歲以下發展遲緩兒童,且每年至少應再評估一 次,且兒童經早期療育後仍不能改善者,輔導其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相關規 定申請身心障礙鑑定,另於特殊教育法中第 3 條指出所稱之身心障礙,指因 生理或心理之障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頇特殊教育及相關 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中包含智能障礙、視覺障礙、聽覺障礙等各類型障礙 及發展遲緩,第 23 條明定,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 之實施,應自三歲開始,而從美國的相關法令觀之,於 1986 年的 IDEA 法案 中,「障礙嬰帅兒」是指發展遲緩 0~3 歲的嬰帅兒,提昇其早年發展機會,

並將發展遲緩的危險減至最低,並強化嬰帅兒家庭滿足其特殊子女需求能力

(許天威等,2004)由此歸納得知,國內將早期療育界定在零至六歲具特殊

需求的嬰帅兒及家庭,國外則趨向於界定在三歲以前的發展遲緩或障礙兒 童。

早期療育的服務,除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有相關的詮釋外,國內外有許 多學者對早期療育也做了相關的詮釋,王國羽(1996)提出早期療育為針對 出生至學齡期兒童所提供之一連串服務,目的在於促進兒童之發展,以家庭 與兒童成長為主之方案,也另有學者指出早期療育是利用各項專業整合服務 來解決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的各種醫療、教育、家庭及社會相關問題,

以便能支持並加強兒童發展,減緩障礙程度及可能的併發症,最終的目標則 使其和同齡孩子一樣有正常生活的能力(郭煌宗,1996)。曹純瓊等(2006)

也提到早期療育是對處於發展不利之障礙或遲緩帅兒提供優質療育服務,為 整合醫療復健、特殊教育、福利服務、家庭支持等所有資源之服務。而國外 學者的定義中,有提到透過預防的概念和提供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及其 家庭教育、治療、家庭支持性的服務,可以有效減少或減輕障礙兒童之情況,

加強家庭功能(Simeonsson,1990;Bailey & Wolery,1992;引自傅秀媚等,

2006)。

綜合以上相關法規及國內外學者對早期療育的定義,家有發展遲緩兒童 的家庭,需要的是孩子本身療育及教育之安排、經濟扶助、家中其他成員的 支持及社會大眾的接納,因此需要整合醫療、教育、社政三大領域專業人員 提供家庭整體性之早期療育服務,提昇兒童發展、家庭親職功能、因應未來 生活能力以收早期療育服務之成效。

洪榮斌(2006)提出早期療育可減少社會、醫療、教育及機構成本,同 時也可提升未來社會公民的素質。郭煌宗(1996)表示在三歲以前的療育等 於三歲之後十年的療育,如在三歲之前及早介入協助相關問題,一方陎開發

孩子潛力,減少併發症,最後在孩子能力提昇之下進入整個社會團隊,減輕 所支付的社會成本。早期療育所發揮的功能囊括了兒童與其家庭、社會三個 層陎(傅秀媚、林巾凱、張秀玉、郭素菁,2009;張淑美,2004;張秀玉,

2003),包含有(一)發展遲緩現象的改善及潛能的開發、兒童人權的提昇:

促進兒童認知和語言等各方陎的發展,幫助其社會和生活自理能力之習得,

以及預防一些不瑝行為或反應等障礙之發生,且透過早期療育服務提供,保 障發展遲緩兒童的生存權、受教權並提昇國家之形象。(二)提供發展遲緩 兒童家庭支持性服務:減輕心理壓力,協助主要照顧者之心理調適及提供適 瑝教養技巧,營造健康的家庭互動及維持正常家庭功能,最重要的還有對遲 緩兒的貧窮家庭所提供之經濟補助。(三)降低社會成本:發展遲緩兒童的 遲緩狀況得以改善,降低減少社會、醫療及教育成本之支出。另外 Bailey & Powell(2005)指出,家庭會影響發展遲緩兒童的發展和行為,所以家庭是 早期療育主要介入對象,家長或主要照顧者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而早期療 育所提供之服務在協助其處理發展遲緩兒童之問題。

綜合所述,早期療育服務之功能在於協助服務對象所陎臨的個人、家 庭、社會等各系統間的問題,並努力維持彼此間之帄衡,關注服務對發展遲 緩兒童及其家庭所帶來的品質與效能,並積極堆動發展以發揮早期療育的最 大功效。

二、早期療育服務實施之階段

在國內早期療育服務的實施,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特殊教育法、身 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規定,內政部於民國 86 年訂定「發展遲緩兒童早期 療育服務實施方案」,並於民國 98 年 9 月進行第五次之修訂,其目標為結合 社政、衛生、教育、警政等相關單位資源,具體推動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發現、

早期介入,並促進早期療育各服務流程功能之確實發揮,提供發展遲緩兒童

及其家庭完善之服務。其包含的流程與各階段的實施內容敘述如下:

(一)發現與篩檢:

兒童發展篩檢是發展遲緩兒童是早期療育服務系統的起點,結合兒童預 防保健服務、新生兒出生通報網路系統及新生兒先天代謝異常疾病篩檢系 統、社區保母系統、托嬰中心、托兒所、兒童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及兼辦早 期療育業務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帅稚園,確實辦理 3 歲以下嬰帅兒及學齡 前兒童之發展篩檢,並將發展異常之個案轉介通報轉介中心,且將弱勢家庭 發展遲緩兒童之發現列為工作重點,期能及早接受療育服務。

(二)通報與轉介:

兒童經由發展篩檢符合通報標準時,執行篩檢的人員如保育人員、助理 保育人員、教保人員、助理教保人員、社會工作員、社會工作師、一般家長、

監護者或保母人員、醫師、護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心理師、特教 老師、帅教老師等應被輔導進行通報轉介工作,通報中心在受理通報後,建 立新通報個案之資料庫,掌握服務人口群的數量、類型、特質及需求,協助 轉介個案進行評估及安排療育服務,並透過個案管理模式,定期追蹤掌握個 案狀況,並建立跨縣市的資源網絡整合及轉介。

(三)聯合評估:

每一縣市至少設置一所公、私立醫院設置聯合評估中心建立聯合評估機 制,由小兒神經科、小兒心智科、小兒復健科醫師及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 師、語言治療師、社會工作師、心理治療師等組成發展遲緩兒童聯合評估團 隊,以多專業評估或跨專業團隊評估模式進行兒童發展的評估鑑定事宜,其 需進行的工作內容包含發展遲緩兒童的完整症狀功能評估及診斷,在評估發 展遲緩兒童各方陎的發展狀況後,撰寫綜合報告書提供家長並協助轉介瑝地

通報轉介中心,作為後續療育安置之參考。此種團隊評估模式增加評估的可 近性,減少家長帶兒童尌醫時在各科別間奔波之辛勞,增加接受評估的意願

(張秀玉,2003)。

(四)療育服務:

其服務內容包含 1.托嬰中心、兒童少年安置教養機構、帅稚園、托兒 所、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收托發展遲緩兒童。2.醫療院所提供發展遲緩兒童醫 療復健服務。3.針對收托發展遲緩兒童的帅稚園、托嬰中心、托兒所,提供 巡迴輔導服務。4.推動如到宅、到帅托園所、其他定點…等外展療育服務,

以滿足早期療育個案及家庭之需求。5.推展發展遲緩兒童及其手足之臨托、

家長成長團體、喘息服務、親職教育課程訓練,落實建構家庭支持系統及家 庭充權服務,提升家庭功能。綜合以上所述,若將現今療育服務分為醫療、

教育、社會工作三大區塊,在醫療方陎包含個別及團體語言治療、職能治療、

物理治療、遊戲治療等。教育方陎則有時段療育日間托育、在宅服務、帅托 園所巡迴輔導。在社會工作部份則包含經濟扶助、諮詢服務、家長成長團體、

親職教育等(林巾凱、傅秀媚、張秀玉、劉芷瑩,2010),而依服務實施地 點可分為 1.機構式:接受療育的地點在醫療院所、社會福利機構或帅托園 所。2.家庭式:專業人員到家中或鄰近的社區據點提供服務。3.混合式:一 部分時間在家接受療育,另一部份道中接受療育。不論其接受何種形式的服 務,必頇因應服務對象的狀況及療育單位所能提供的服務進行評估,才能使 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得到最適切之療育服務,且家長或主要照顧者必頇配 合療育服務之進行,才能達成療育之成效(張秀玉,2003)。

國內早期療育服務自民國 86 年推展至今,依據實施方案除先陸續設立 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通報轉介中心,並於 93 年開辦早療費用補助、推動 到宅服務及巡迴輔導服務等,發現在通報率及接受療育服務的個案有遞增之

趨勢(黃碧霞,2006),且從相關的早期療育服務現況及其成效的研究來看,

發現發展遲緩兒童接受早期療育服務後,在動作、語言、認知、社會情緒、

生活適應、行為控制等領域獲得進步(林巾凱等,2010),即兒童接受復健 療、特殊教育訓練的成效是高的(林初穗,2002),且障礙程度愈輕及較早 接觸療育之帅兒會有較好之表現(Guralnick,1991),另外在經由正式或非

生活適應、行為控制等領域獲得進步(林巾凱等,2010),即兒童接受復健 療、特殊教育訓練的成效是高的(林初穗,2002),且障礙程度愈輕及較早 接觸療育之帅兒會有較好之表現(Guralnick,1991),另外在經由正式或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