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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療育之服務流程與內容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早期療育之服務流程與內容

壹、早期療育之服務流程

早期療育是需要相關專業機構共同合作才能完成的工作,具有充分運 用社會資源的特質,所以在進行實務性工作時,包含了發現案主、初步 篩檢、予以通報、轉介適當服務機構、評估、療育或安置及家庭支持…

等服務。其主要服務內容是依據內政部「發展遲緩兒童早療育服務實施 方案」之制定,服務實施包含下列幾個階段:通報Æ轉介中心Æ聯合評 估Æ轉介中心Æ療育服務,目標是為了結合社會福利、衛生、教育等專 業人員,以團隊合作方式,提供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並建立發 展遲緩兒童早期發現、通報流程及服務模式,確立各相關單位分工權責,

以提供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完善之服務(內政部社會司,1997)。回顧 文獻中,對於我國發展遲緩兒童之早期療育服務規劃上,在民國八十四 年萬育維與莊凰如二人接受內政部社會司委託研究中,已從醫療與福利 整合角度來做探討與修正,呈現出我國早期療育服務之整體規劃,流程 如圖 2-2(萬育維、莊凰如,1995)。

貳、早期療育之服務內容

早期療育旨在經由早期的醫療、復健或充實方案等措施使幼兒的潛 力得以充分發揮,使其障礙狀況減至最低,培育兒童健全就學與適應能 力,以其有效減低長期社會成本的防患未然之服務工作(郭煌宗,1996;

黃世鈺,1994);因此服務至少包括下列各項協助。

圖 2-2 早期療育服務流程

一、預防

疾病預防是為醫療最高目標,對於我們已經了解又能預防的兒童發展 遲緩之病因,自一開始便應該注意防範(陳明賢,2000;鍾育志,2000)。

1. 針對產前,應加強宣導相關知識,如避免近親結婚、高齡生育、

預防感染…等所以婚前的健康檢查,以及懷孕時的衛教、產前檢 查均十分重要。

2. 針對產中,良好細心的生產照顧、避免早產、產傷及適當急救、

醫療處置..等,均有助於減少發展遲緩發生機率。

3. 針對產後,應提供適當的醫療措施、營養和疾病控制…等,在家 庭方面,亦須提供兒童身心成長的硬體環境,以及適當的文化刺 激和親情。

二、早期發現

有機會接觸兒童的所有人員,都應負有及早發現兒童發展遲緩的責 任,包括父母本身、醫療人員、教保人員以及社服人員(陳明賢,2000;

鍾育志,2000)。

1. 利用篩檢及早期通報的管道及方法達到早期發現功能。

如:新生兒篩檢可以及早發現新生兒疾病,並加以治療,盡可能 預防部份發展遲緩的產生;透過健兒門診,各醫療機構應針對零 到三歲幼兒加強健兒門診服務;醫療院所平時診療中發現個案應 主動通報,以使發展遲緩兒童有接受早期療育之機會;以及一個 很重要的部份,是透過教育或保育機構,各幼兒所、幼稚園、育 幼院等機構針對三到六歲兒童入園或入院時,應配合衛生單位要 求出示身心健康記錄卡,並至少兩年一次做全面性身心發展檢 查。

2. 發展障礙高危險群嬰幼兒的主動追蹤。

如:設立高危險群新生嬰幼兒之追蹤門診,對於早產兒、出生時

有腦傷或嚴重生理疾病、先天缺陷兒或某些遺傳疾病兒童,密切 追蹤其生理及發展狀況;而對於非一般生理疾病之高危險嬰幼 兒,如有智能不足、精神疾病史、低社經地位、破碎家庭、孤兒…

等,亦是各種可能成為發展障礙的族群,須特別注意及早開始作 發展追蹤;而這時父母和保姆之角色相當重要,要積極宣導及加 強有關兒童發展的基本概念,提高父母和保姆的警覺性。

三、通報轉介及個案管理

基於發展遲緩兒童為日後身心障礙人口之高危險群,且需要醫療、教 育、社福各種資源服務,所以適當的通報、登錄、轉介,並加以作個案 的管理系統是相當重要,不僅發揮登錄追蹤功用,更可以居間整合(林 雅雯,2003;智障者家長總會,2002)。

1. 通報轉介,家長及相關人員發現兒童有疑似發展遲緩的問題時,

應向通報轉介中心的工作人員進行通報,適時及有效的通報制度 是達到全面早期療育的必要手段,因此我國在相關法規之制定 上,也揭示其重要性與權責單位。在發現個案有發展遲緩現象需 要協助之後,除通報以外,更重要的是轉介到適當的服務單位,

使個案能夠快的得到包括醫療、教育訓練等等的協助,以便能夠 儘早趕上發展里程碑。

2. 個案管理,經過醫學評估後,診斷為發展遲緩兒童之個案,且家 庭面臨危機或功能薄弱時,通報中心將個案派案至各區個案管理 中心,協助家庭統整及協調各項服務資源,同時從中培養家庭解 決各項問題的能力,使個案及家庭獲得所需之服務。

四、評估鑑定

經篩檢出疑似發展遲緩兒童,應轉介到醫院的特別門診或是聯合門 診,由專業團隊作完整的鑑定和評估,以瞭解兒童是否有發展遲緩的問 題,作為後續療育服務提供之參考(陳明賢,2000;鍾育志,2000)。

1. 發展評估鑑定團隊應有第一線人員,包括有小兒科或小兒神經科 醫師、兒童青少年精神科專科醫師、兒童臨床心理師、物理治療、

職能治療、語言治療、視力檢查、聽力檢查、臨床社工師…等。

2. 以及其他第二線人員,包括有小兒耳鼻喉科、小兒骨科、小兒遺 傳科、眼科、復健科等相關醫療及檢驗專業。

五、療育服務

利用專業整合服務,透過專業人員協助以提供發展遲緩或發展學齡前 階段有特殊需求的兒童及其家人,解決各種醫療、教育、家庭及社會相 關問題(林雅雯,2003;智障者家長總會,2002)。

1. 醫療服務的提供,包括一般醫療、物理治療、職能治療、語言治 療、心理或行為治療…等醫療服務。

2. 教育服務的提供,包括認知訓練、動作、溝通表達、社會能力、

遊戲、親職教育…等服務。

3. 家庭服務提供,包括經濟支持、家庭功能重建、社會支持網路建 構…等服務。

參、早期療育之服務對象

早期療育服務計畫所要服務的對象乃是有特殊需求之嬰幼兒及其家 庭,主要分為下列類別(許天威,2004)。

一、身心障礙兒童

有生理或心理之顯著障礙者,在特殊教育法第三條指出其對象包括有 智能障礙、視覺障礙、聽覺障礙、語言障礙、肢體障礙、身體病弱、嚴 重情緒障礙、學習障礙、多重障礙、自閉症等。

二、發展遲緩兒童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第六條指出,在認知發展、生理發展、語

言及溝通發展、心理社會發展或生活自理技能等方面,有疑似異常或可 預期有發展異常情形,並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院評估確認,發給證 明之兒童;經評估為發展遲緩兒童,每年至少應再評估一次。

三、高危險群嬰幼兒

孩子在各方面的發展被預期如未介入可能會有發展落後或明顯障礙 的現象,如早產兒、低體重兒、嬰兒時期長時間臥床病童、受虐兒,以 及家庭社經或教育水平較低,或是家長有智能或精神方面的問題,而導 致語言文化刺激貧乏的嬰幼兒。

四、上述嬰幼兒的家庭

早期療育受惠者不僅是幼兒本身,其家庭亦包含在內(易曼,2004)。

肆、早期療育之團隊成員

早期療育是一個重視團隊工作、強調專業整合的服務,因為兒童的 療育計畫包含醫療復健、特殊教育、幼兒教育及社會福利等專業人員的 參與,所以專業人員的角色及功能各有不同(周宣卿、周伊迪,2003;

許天威,2004)。

一、家長

家長是孩子最親近的人,若能對孩子有正向的態度並積極配合療育,

將是對孩子影響最大、也是最有幫助的人(易曼,2004)。 二、醫師

早期發展篩檢者,協助早期發現兒童之問題、後續評估,及復健時的 療育方向建議者。包括小兒神經科、復健科、兒童心智科、遺傳內分泌、

眼科、耳鼻喉科等專科醫師。

三、公衛護士

為兒童發展的初步篩檢者,提供營養、預防注射及家長心理支持者(易

曼,2004)。 四、臨床心理師

臨床心理師熟悉行為及學習的歷程,了解孩子在認知、行為、社會性、

情緒各層面的發展過程;他們可以透過各種標準化評估測驗和臨床觀 察,如智力測驗、注意力測驗及晤談,評估孩子的能力和特質;並依據 兒童狀況提供心理治療、行為治療、遊戲治療等服務。

五、物理治療師

針對孩子的粗大動作發展,如坐、爬、站、移行、肌肉力量、平衡協 調等,以擺位和輔具提供評估和諮詢,同時也可以根據孩子的能力狀況,

提供不同的活動來加強功能或減少障礙惡化。

六、職能治療師

提供兒童物件操作、手眼協調、自我照顧能力、感覺統合功能等評估 與訓練,以及副木製作語諮詢,以及提供職能治療服務。

七、語言治療師

評估兒童的溝通行為、聽理解、口語表達、構音能力、說話流暢度及 輔助溝通系統,同時提供兒童直接的語言治療服務。

八、幼托老師或特教老師

是兒童問題的早期發現者、教導者與諮詢者。藉由教學互動中觀察與 評估幼兒狀況。設計不同的教學課程與內容,也安排其他專業人員至機 構提供療育課程,直接訓練或輔導兒童,以及教導家長在家教養兒童的 技巧。

九、社工師

為早期療育服務過程中最早介入的專業人員之一,協助家庭連結各項 資源,為兒童及其家庭輸送相關服務,以獲得經濟、心理及教養方面的 支持,並強化家長的親職功能。

伍、早期療育介入服務模式

早期療育執行的服務模式一般可分為三種:即中心本位模式

早期療育執行的服務模式一般可分為三種:即中心本位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