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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四節 資料分析與處理

本研究將搜集到的資料登錄輸入電腦建立資料檔,本節首先針對基本 資料的部份做範圍的定義,再針對問卷資料的分析步驟做說明。

壹、基本資料部份

基本資料中,本研究針對家長性別、接受早期療育服務之單位、接受 早期療育服務之區域,以及將家長職業和學歷加權做合併後,將其區分為 三階層作為社經地位資料,針對以上四變項以描述性統計的分析,了解研 究樣本之人次和百分比情形。

貳、問卷填答部份

一、缺失值定義

本研究獲得問卷資料的回收後,考量到資料的正確性,因此針對完整 填答資料者進行分析,也就是在任何題目上有遺漏的就不列入分析。

二、資料處理

1. 針對研究目的一「建立以家長為本位的評估系統,確定兒童發展 聯合評估中心各種服務指標的相對重要性」所提出的問題,本研 究使用下列方法做分析:

(1) 使用高雄師範大學吳裕益教授設計的 AHP 程式,首先將 Likert 式 5 點量表之得分,轉換成兩兩比較之「配對比較矩陣」,然後 計算每個「配對比較矩陣」與第 1 個特徵值相對應的特徵向量,

最後再將特徵向量的所有數據之總和正規化為 1。正規化為 1 之係數就是所要計算之「評估服務指標的加權值」。

(2) 分別計算每個受試評估結果之「評估服務指標的加權值」,最後

再計算所有受試「評估服務指標的加權值」之幾何平均數,來 做為整體「評估服務指標的加權值」。根據整體加權值就可以決 定同一個階層的評鑑指標的優先順序。

2. 針對研究目的二「了解家長對於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服務指標 之權重差異情形」所提出的問題,本研究使用下列方法做分析:

(1) 為了解家長對於早期療育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服務指標權重 在性別因素(父親或母親角色)的權重差異現象,運用了 t 檢 定方法。

(2) 為了解家長對於早期療育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服務指標權重 在社經地位(職業和學歷)的權重差異現象,運用了單因子變 異數分析和最小顯著差異(LSD)的事後考驗方法。

(3) 為了解家長對於早期療育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服務指標權重 在地區因素(北、中、南、東、離島)的權重差異現象,運用 了單因子變異數分析和最小顯著差異(LSD)的事後考驗方法。

(4) 為了解家長對於早期療育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服務指標權重 在是否接受服務的早期療育單位因素(聯合評估中心、通報轉 介中心、個案管理中心)的權重差異現象,運用了 t 檢定方法。

第 四 章 研 究 結 果 與 討 論

第一節 樣本基本資料統計分析

本研究針對全省 48 家的通報轉介中心、個案管理中心,以及通報轉 介暨個案管理中心,每家機構各取 5 位曾經接受過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 服務之家長為本研究的研究對象,共發出 240 份問卷,回收 182 份(76%)

問卷,刪除問卷題目勾選中有任何缺失值的部分,共取得有效問卷 140(58

%)份。本節從本研究所探討的四個因素向度(即:性別因素、地區因素、

社經地位因素,以及接受服務之早期療育單位),描述並分析本研究樣本 之特質(表 4-1)。

壹、樣本之性別因素基本資料

在 140 份有效問卷中,有 139 位家長勾選性別的欄位。就性別而言,

女性身份也就是擔任母親角色者有 107 位佔了 76.4%,男性身分也就是擔 任父親角色者有 32 位佔了 22.9%。

貳、樣本之社經地位因素基本資料

在 140 份有效問卷中,有 115 位家長勾選教育程度與家長職業類別的 欄位。就教育程度而言,國小或未就讀者有 7 位佔了 5.0%,國中學歷者 有 15 位佔了 10.7%,高中職學歷者有 60 位佔了 42.9%,專科或大學學 歷者有 55 位佔了 39.3%,碩士或以上之學歷者有 2 位佔了 1.4%。

就家長職業類別而言,職業為非技術性及半技術性工人有 61 位佔了

43.6%,技術性工人有 21 位佔了 15.0%,半專業及一般性公務人員有 19 位佔了 13.6%,專業及中級行政人員有 13 位佔了 9.3%,高級專業行政 人員有 2 位佔了 1.4%。

經過加權合併教育程度與職業類別之後,區分社會經濟地位等級有三 級,低階層之社經地位者有 77 位佔了 55.0%,中階層之社經地位者有 22 位佔了 15.7%,高階層之社經地位有 16 位佔了 11.4%。

參、樣本之區域因素基本資料

在 140 份有效問卷中,140 位家長均有勾選關於接受服務區域的欄位。

就接受服務之區域而言,接受北部區域服務者有 47 位佔了 33.6%,接受 中部區域服務者有 45 位佔了 32.1%,接受南部區域服務者有 35 位佔了 25.0%,接受東部區域服務者有 6 位佔了 4.3%,以及在離島地區接受服 務者有 7 位佔了 5.0%。

肆、樣本接受早期療育服務單位之情形

就接受早期療育服務的單位而言,由於許多家長可能同時接受一個單 位以上的服務,因此將其接受服務的單位做個別的分析。曾接受兒童發展 聯合評估中心服務之家長有 67 位(47.9%),接受通報及轉介中心服務之 家長有 70 位(50.0%),接受個案管理中心服務之家長有 77 位(55.0%)。

表 4-1 本研究樣本特質分析摘要表 項目別 統計量

人次 百分比

女 107 76.4

性別 男 32 22.9

低階層 77 55.0

中階層 22 15.7

社經地位

高階層 16 11.4

北 47 33.6

中 45 32.1

南 35 25.0

東 6 4.3

區域

離島 7 5.0

聯合評估中心 67 47.9 通報轉介中心 70 50.0 接受服務之單位

個案管理中心 77 55.0

第二節 早期療育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服務指標權重

AHP 的調查研究方法,主要是了解早期療育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提 供之各項服務指標權重情形。根據研究架構劃分出三個階層,分別為主要 指標、次要指標、具體指標,依階層順序分析比較如下。

壹、各階層中各指標的相對權重

一、總體服務指標下之主要指標權重

表 4-2 是家長對總體服務指標下的四項主要指標權重之看法,其中以

「服務模式」為最重要,其次為「評估內容」指標,「其它服務」再次之,

而「專業成長」為第四(表 4-2)。

表 4-2 「總體服務指標」下的主要指標之相對權重順序表 早期療育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

總體服務指標 相對權重 權重排序

服務模式 0.2602 1

評估內容 0.2570 2

其它服務 0.2417 3

專業成長 0.2412 4

二、主要指標下之次要指標權重

1. 「服務模式」下的次要指標權重:五項次要指標的權重結果如表 4-3,其中以後續療育建議為首要,其次是轉介安置,再其次依序 為追蹤服務、聯繫關係、報告撰寫。因此就家長對於早期療育兒 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服務指標的「服務模式」而言,後續療育建 議為首要考量的服務指標;而報告撰寫的相對權重最少(表 4-3)。

表 4-3 「服務模式」下的次要指標之相對權重順序表

服務模式指標 相對權重 權重排序

後續療育建議 0.2114 1

轉介安置 0.2029 2

追蹤服務 0.2010 3

聯繫關係 0.1924 4

報告撰寫 0.1922 5

(1) 「後續療育建議」下的具體指標權重:專業人員能向家長清楚說 明在家可執行的、並可促進發展的活動為首要,其次是能清楚說 明應接受之復健服務,再其次依序為能清楚說明應接受之特殊教 育服務、可獲得福利以及療育補助與申請方法(表 4-3-1)。

表 4-3-1 「後續療育建議」下的具體指標之相對權重順序表

後續療育建議指標 相對權重 權重排序

對於輕微遲緩的個案,專業人員能向家長清楚

說明在家可執行的、並可促進發展的活動 0.2534 1 能清楚說明應接受之各項復健服務 0.2512 2 能清楚說明應接受之特殊教育服務 0.2483 3 能清楚說明可獲得福利、療育補助與申請方法 0.2471 4

(2) 「轉介安置」下的具體指標權重:以提供可近性、社區化的復健 療育單位為首,其次是提供特殊教育或適當的學前特殊教育場所

(表 4-3-2)。

表 4-3-2 「轉介安置」下的具體指標之相對權重順序表

轉介安置指標 相對權重 權重排序

對於不同意轉介至通報中心的個案,能依療 育建議,提供可近性、社區化的復健療育單 位,至少 2 個

0.5004 1 對於不同意轉介至通報中心的個案,能依教

育目標之建議,提供可近性、社區化的特殊 教育或適當的學前教育之場所,至少 2 個

0.4996 2

(3) 「追蹤服務」下的具體指標權重:以中心能主動聯繫為首要指 標,其次依序為追蹤轉介後的接受服務情形、追蹤福利服務情 形、以及追蹤復健、特教、兒童發展和進步情形(表 4-3-3)。

表 4-3-3 「追蹤服務」次要指標下的具體指標之相對權重順序表

追蹤服務指標 相對權重 權重排序

在下次預定評估時間未到聯評中心接受評

估者,中心能主動聯繫 0.1747 1

追蹤同意轉介至通報中心的兒童轉介及後

續接受服務的情形 0.1708 2

追蹤獲得福利服務(包括療育補助)的情形 0.1653 3 追蹤不同意轉介至通報中心的兒童,接受復

健的情形 0.1651 4

追蹤不同意轉介至通報中心的兒童,接受特

殊教育服務的情形 0.1633 5

追蹤不需要轉介安置的兒童其發展及進步

的情形 0.1608 6

(4) 「聯繫關係」下的具體指標權重:以在評估過程中,發現個案有 遲緩現象就能聯繫或送通報單給通報中心為首要指標,再其次為 經家長同意,聯評中心提供通報中心所需要的評估報告書,而對 於記載與其他早期療育單位聯繫內容與方式則相對權重最少(表 4-3-4)。

表 4-3-4 「聯繫關係」下的具體指標之相對權重順序表

聯繫關係指標 相對權重 權重排序

在評估過程中,發現個案有遲緩現象就能聯

繫或送通報單給通報中心 0.2045 1 經家長同意,聯評中心提供通報中心所需要

的評估報告書 0.2031 2

聯評中心聯繫或邀請通報中心的人員(如社

工人員)參與個案的再評估過程 0.2001 3 聯評中心聯繫或邀請通報中心的人員(如社

工人員)參與療育會議 0.1982 4

記載與其他早期療育單位聯繫內容與方式 0.1941 5

(5) 「報告撰寫」下的具體指標權重:評估報告書以家長可理解的方

(5) 「報告撰寫」下的具體指標權重:評估報告書以家長可理解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