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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明清時期開封府黃泛區之人文生態特性

第一節 農業經濟生產活動

明清時期豫東黃泛區的經濟產業活動以農業生產為主。在民國初年的統計 中,河南農民人數達 300 萬人,佔總人口數的比例為 84%,僅次於山東 88%,然 就耕地農民密度而言,則每方公里為 377.7 人,較山東偏低甚多(見表 4-1-1),可 見河南農民比例雖高,然其耕地開發程度仍有限,而且人口密度亦較平原內山東 與河北等省區為低。為釐清明清時期豫東黃泛區農耕生產活動所呈現的面貌,以 及其變遷與延續發展趨勢,前節已針對明至清代的人地關係變動模式加以釐清,

相對於明代而言,清代杞縣、中牟縣、太康縣與通許縣,大致皆在原有水準上持 續發展,而鄢陵縣墾殖程度高,儀封、商水、項城等縣則墾殖程度偏低,其中牽 涉到災害影響程度、耕作方式改變,或有其他產業活動發展等因素,有鑑於此,

本節就農業人口、耕地規模、作物類型、農產量、農業商品化等面向,進行探討。

表 4-1-1 民國初年華北四省區農業人口與耕地比例特性1 省區 1921-1931 年農民人

數佔總人口數比例

1929-1931 年耕地農 民密度(人/公里2)

1929-1931 年人口 密度(人/公里2) 河南 84% 377.7 449.9 山東 88% 485.7 551.6 河北 78.5% 379.5 486.5 山西 82.8% 265.4 320.6 一、耕地規模與農業發展類型

明初招撫流民、並移民至中原荒地屯墾,初期開封府境內人口流移變動,

尚不穩定,有賴地方官維持地方秩序,致力於招民復業。例如開封知府王慱「教 民闢土地、藝蠶桑,期年之間,民獲其利,境內遂寧」2,構成移民安居復業的 環境,在祥符縣,知縣趙原「招來優恤,未幾復業者甚眾,其有居產、為里豪侵

1 資料來源為鄭慶平、岳琛編著,《中國近代農業經濟史概論》(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7),

頁 275-276;引自喬啟明,《中國農村社會經濟學》(重慶:商務印書館,1945),頁 31-32、37-39。

河南農民人數為 31231000 人。

2 順治《開封府志》(清順治己亥年(1659)刊本)卷二二《名宦下•王慱》,頁 1,載「流移新復反 覆不定,慱寬其徭役,禁其侵攘,教民闢土地、藝蠶桑,期年之間,民獲其利,境內遂寧」。

者,悉取歸」3,其餘招撫流民成效較顯著之地區,見於陳州、鄢陵縣流民復業

表 4-1-3 明代開封府每戶/口平均耕地面積及人口密度7

表 4-1-4 萬曆十三年(1585)開封府樣縣之耕地、戶口與戶/口均耕地數9 祥符縣 30182 9520 7677 17197 41752 15036 56788

9 依據萬曆《開封府志》卷九《田賦志》,頁 1-25 製表與計算。其中里數欄內所見箭頭左方數字 為萬曆十三年之前的情形。

10 據表 4-1-4 資料繪製。

11 依據萬曆《開封府志》卷九《田賦志》,頁 1-25 製表與計算。

陳留縣 7625 6491 3886 10377 17048 5127 22175 杞縣 21055 14535 3277 17812 7164 2011 9175 太康縣 8716 2712 1452 4164 6093 2499 8592 通許縣 8329 3238 1825 5063 8915 3079 11994 鄢陵縣 5495 2173 2074 4247 9446 2403 11849 中牟縣 10562 5830 4173 10003 12779 6001 18780 儀封縣 5130 4130 138 4268 6985 331 7316 蘭陽縣 7399 3214 303 3517 12322 569 12891 項城縣 9735 4620 1147 5767 4544 1574 6118 商水縣 8514 2290 995 3285 4146 1416 5562 禹州 16198 5660 10258 15918 18174 26230 44404 開封府 315184 214150 - 214150 505134 - 505134

0 10000 20000 30000 40000 50000 60000

祥符 陳留 杞縣 太康 通許 鄢陵 中牟 儀封 蘭陽 項城 商水 禹州

麥產量(石) 米產量(石)

圖 4-1-2 萬曆年間開封府樣縣之麥米產量統計圖12

經明末戰亂,如前述河南荒地比例在華北數省中偏低,而就清初統計開封 府之荒蕪地仍達 16 萬餘頃(見表 4-1-6),約為嘉靖年間耕地數目之二分之一以上,

至順治十六年(1659)仍僅能就 13 萬餘頃熟地徵收田賦。其後陸續有復墾的措施,

至康熙年間已有 60%左右的耕地復墾。

表 4-1-6 清初開封府之熟荒地統計13 單位:頃 年代 原額地 實在原額

(熟荒)地

除豁地 行糧 (熟)地

自首地 開(勸) 墾地

荒蕪地 [原額] 307062 298273 8788 - - - -

順治三年 - - - 95897 - - 167125

順治十四年 - - - 3347 -

順治十五年 - - - - 31727 8484 -

12 據表 4-1-5 資料繪製。

13 資料來源為順治《河南通志》卷十二《田賦志》,頁 6-8;順治《開封府志》卷十一《田賦志》,

頁 1-3。乾隆《續河南通志》卷二六《食貨志•田賦》,頁 11-13。

順治十六年 - - - 131147 1020 2943 154676

至乾隆四年(1739)又收陳留縣寄莊地 2 頃,依稅率 5.9 分/畝課稅。上述耕地中,

上地約佔 65%,至於河岸沙鹻地(中等)與堤壓河佔不堪耕種地(下等),分別佔 10%

與 25%。所徵賦銀除供漕米之外,還支應驛站、河道河夫、南北兩岸堡夫工食、

管河縣丞、管河主簿等河員薪俸及雜支等需求。

2.中牟縣18

中牟縣在明末以來荒蕪比例較低,且自萬曆年間曾分為上、中、下等則分 別徵賦19,後則定例每畝徵 4.1 分,屬中上等地畝。清初除無主荒地、沙鹼地外,

多按原例課徵地銀,淺沙地則於雍正年間曾短暫設定依下則徵稅,至乾隆年間多 見豁除堤壓柳佔地、沙淤鹽鹼地等,共計至乾隆十年(1745)止,免荒與豁除稅賦 耕地共 3667 頃;至於康雍年間勸墾地約 175 頃,乾隆四年(1739)收祥符縣寄莊正 管好地 3.5 頃,皆依 4.8 分/畝徵賦,另收正管沙地 23 畝、寄莊好地 52 畝、寄莊 沙地 1.4 頃,分別依每畝 2.3、2.6 及 5.5 分課稅,額外荒地 1 頃餘則依 3 分/畝徵 賦。稅款支應河夫銀與南河同知薪俸,其中河夫原額銀雖有 615 兩,但除荒實徵 192 兩,其中 146 兩納入河庫,自行支用為 45 兩;另有惠濟河閘夫工食銀 48 兩。

3.杞縣20

杞縣自明初以來因明訂荒田開墾永不起科,故新墾地甚廣,計有 1408.4 頃,

名為「無糧白地」,然其後亦照民田起科。明中葉以後因荒地多已開墾,故向境 外開墾,產生佔耕土地卻不納賦的情形,因而在嘉靖時清查無糧地,共計 11657 頃21,加上流經縣南之河道向北徙之後,守衛棄屯地,使民地增加,故定額 20957 頃。清初耕地荒蕪率為 51%,故定上、中、下三則徵賦,上地約為 5.2 分/畝,中 地與下地分別為半數及三分之一,以誘民開墾;由於稅糧甚輕,開墾率高,至康 熙三年(1664)幾已全數復原,在冊地達 20580 頃,故復依例定賦銀皆為 4.4 分/畝,

屬於上等土地等級。此後,康熙九年至三十三年(1670-1694)間,除鹽鹼、歸併、

寄莊地外的勸墾地,共 491 頃,故至三十三年(1694)便呈報所有荒地盡行開墾。

此後,雍正十三年(1735)又墾夾荒地 1 頃,收併祥符縣寄莊地 58 畝,不過,乾隆 四年(1739)則歸還外境寄莊地 363 頃。杞縣與他縣不同之處,在於其未有收併更 名地的情形。關於其稅賦支用包括河夫、堡夫等工食需求,尤其雇用丁力河夫額 度達 300 名,總銀數計有 1080 兩,負擔甚多。

4.通許縣22

通許縣在明代計有 4 鄉 12 里,清代沿襲,方志言其在清代「雖承平日久休

18 資料引自乾隆《中牟縣志》卷四《田賦志》,頁 12-30。

19 見乾隆《中牟縣志》卷六《名宦》頁 8。載「喬璧星於萬曆十年知中牟縣事,田畝計有一萬六 百餘頃,”歲苦水患地多坍塌,初縣官不計地肥瘠一概徵糧,於是民因輕重不均相率而逃,賦無 所出,則責其戶之人代償,戶無人則累及編民之同里甲者,璧星重卹民困行條鞭法田分為上中下 遞列之其輸之數亦遞減,至於逃而不耕之地則薄徵之使代償者不煩苦,民一時稱快」。

20 資料引自乾隆《杞縣志》卷七《田賦志》,頁 15-21。

21 境外地僅 1028 頃,其餘為欺隱,隆慶年間儀封、商邱、寧陵奸民王得林等執境界之說而起爭 訟,欲佔原屬杞境之耕地。

22 資料引自乾隆《通許縣舊志》卷三《田賦志.田稅》,頁 56-58。

養生息日以繁庶,而土田磽瘠民鮮蓋藏」23,故受土地承載力所限,在康熙初年 殆已恢復原額地水準。自康熙至雍正年間其新墾荒地包括夾荒地 62 畝、老荒地 1.9 頃在內,共計 3.5 頃,另有首報地 9.5 頃、更名地 138 頃,以上 151 頃耕地之 地稅皆在 4 分/畝左右,屬於中上等地;至乾隆四年(1739)收祥符縣正管民田好地 41.5 頃、正管沙地 58 畝、寄莊好地 1.2 頃、寄莊沙地 2 畝,共計 43 餘頃,共計 耕地有 8589.8 頃。故通許縣在清代至乾隆初年仍僅能拓墾少許荒地,另外則收併 部分祥符縣正管與寄莊地來擴增耕地,相對而言,收併更名地佔新增耕地數目比 例頗高,不過其收併之更名地應為境內原即開墾土地,僅名目轉變。通許縣耕地 稅率約為 3.63 錢/畝24,稅銀支用亦包括河夫雇銀、驛站等需要。

5.太康縣25

太康縣境內土地基本上屬於中等耕地,經明末荒蕪,康熙九年(1670)勸墾地 8722 頃,即已恢復至原額數,因而稅率較明以來稍增,為 4.8 分/畝,至於荒地開 墾,於雍正年間報墾荒地 42 畝,亦依此例課稅,另墾老荒地約 1.3 頃,則十年 後於乾隆十年(1745)始限滿起科。太康縣收併土地甚多,包括乾隆四年(1739)歸併 太和縣寄莊民田倉口熟地 35 畝,及祥符縣寄莊正管好地 15 頃、正管沙地 5 畝、

寄莊好地 49 畝,以及陳留縣、杞縣寄莊民田熟地各 108 頃、96 頃;另於康熙八 年(1669)又收併更名地 20 頃26,以及歸德府屬睢州更名地 12 頃27。衛屯地之收併,

則陸續於順治十六年(1659)收併宣武衛原額小地 7 頃、武平衛原額屯地 1064 頃,

及乾隆四年(1739)收柘城縣寄莊武平衛屯地 1 頃28。以上總計收併土地約 1324 頃,

面積甚廣。至於錢糧支用則包括河夫銀兩,皆繳交河庫運用。

6.鄢陵縣29

鄢陵縣在清初復墾速度較慢,主要因為荒地免賦三年之政策未實際推行,

地方官往往命民自首或指定墾戶進行荒地復墾,故其帳面熟地數目雖增,然實際 無勞力可墾種,農民往往鬻賣妻兒以應付稅糧,或逃亡以避差徭30。在乾隆三十 二年(1767)所頒鄢陵縣耕地則例,上、中、下三等稅率差別不大,皆在 2.4-3.3 分 /畝之間,屬於一般中下等土地稅率;耕地總面積則已達到清初所設原額地水準,

不過,由於在康熙八年(1669)曾新收更名地 50.6 頃,乾隆四年(1739)又新收祥符 縣正管好地 10 頃、正管沙地 81 畝,故其境域與耕地實有所擴增。其稅銀支用包 括河道河夫水手、南河同知差衙等,及撫標營、城守營、汝寧營等軍營所需糧銀。

23 乾隆《通許縣舊志》卷三《田賦志》,頁 55。

24 由道光二十三年(1843) 地報沙壓,共計地 79793.629 畝,按民田賦役則例應免丁銀 2897.063 兩,

此銀數依十分之一比例回推,計為 3.63 錢/畝。數據引自民國《通許縣新志》卷三《田賦志.田 稅》,頁 3。

25 資料引自乾隆《太康縣志》卷二《田賦志》,頁 19-51。

26 經折畝為 7 頃徵稅。太康民田以 684 步為一畝,因收併的更名地為小弓地,計算單位約三分之 一,故另折畝後依民田稅率課徵田賦。

27 此折為 6 頃,依 6.1 分/畝之稅率課徵。

28 折畝後依民田計算仍偏低,故此衛地分別依 2.3、2.2、2.7 分/畝之稅率課徵。

29 資料引自民國《鄢陵縣志》卷十《政治志.田賦》,頁 4-28。

30 同上註,頁 14-15。

7.商水縣31

商水縣在清初耕地荒蕪率達 73.3%,故康熙初年裁併為 6 里,其中 2 里不足 10 甲,故僅以 4 里耕地 5141 頃列計,其中還包括寄莊地 111 頃;除原有未荒熟 地繼續耕種外,共計康熙至雍正年間新墾地 2124 頃,其中包括過旱地 2 頃、老 荒民旱地 88 畝;康熙八年(1669)又新收更名地 226 頃與汝寧府代徵外郡更名地 405

商水縣在清初耕地荒蕪率達 73.3%,故康熙初年裁併為 6 里,其中 2 里不足 10 甲,故僅以 4 里耕地 5141 頃列計,其中還包括寄莊地 111 頃;除原有未荒熟 地繼續耕種外,共計康熙至雍正年間新墾地 2124 頃,其中包括過旱地 2 頃、老 荒民旱地 88 畝;康熙八年(1669)又新收更名地 226 頃與汝寧府代徵外郡更名地 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