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明清時期豫東黃泛區的導河、移墾與區域發展
第二節 明清時期的移墾與聚落發展
明初中原經戰亂導致人口大減,因而推展移民屯墾策略,在豫東地區形成 人口與聚落發展的動因,與河患災害相佐,塑造黃泛區之文化景觀,而行水區之 移民屯墾,隨著人口成長,勢必將使得泛濫受災影響範疇更形擴增。至清初再經 戰亂擾動,此時黃河下游河道雖定於一槽,其致災能量仍取決於人為投注資源於 河防修治之多寡與成效,觀黃泛區之復墾模式、人口成長趨勢與聚落等級結構發 展,得以反映人們於河患災害環境持續適應生存的結果,及區域差異之變化特性。
一、明代移墾與聚落發展 (一)移民中原之策略
明朝初年,於天下初定後,鑑於中原一帶經戰亂而殘破,隨即展開招撫流 民、鼓勵移民墾荒的措施,以恢復農業生產。就當時各地人口分布而言,鄰近中 原的山西因以丘陵地形為主,地勢較高,當時受戰亂影響小,相對而言有較為穩 定的發展,不過,又因為山多田少,形成地狹人稠、糧食不足的窘境,故成為人 口移出的重點區域。
山東與河南為元末戰亂頻繁的地區,人口大為減少。茲據明初較為可信的 人口統計資料,包括洪武十四年(1381)賦役黃冊所統計之各地人口數1,及洪武二 十四年(1391)又計「天下官民田地」,並「更造賦役黃冊」2的結果,及《明史•
食貨志》記載洪武二十六年(1393)之戶口資料為詳實者,以及萬曆《明會典》所 載該年各布政司之戶口數,將上述年份之河南、山東、山西等布政使司戶口數列 於下表:
表 3-2-1 洪武年間華北三省區戶口與耕地統計3
年代 洪武十四年(1381) 洪武二十四年(1391) 洪武二十六年(1393) 省區 河南 山東 山西 河南 山東 山西 河南 山東 山西 戶 314785 752365 596240 330294 720282 593065 315617 753894 595444 口 1891087 5196715 4030454 21069914 5672543 4413437 1912542 5255876 4072127 口/戶 6.01 - - 6.38 - - 6.06 - - 耕地面積 - - - 2753135 - - 2754816 724036 418642 人均耕地 - - - 13.1 畝 - - 14.4 畝 13.8 畝 10.3 畝
1《明太祖實錄》卷一四 O,洪武十四年十二月,頁 2217。
2《明太祖實錄》卷二一四,洪武二十四年十二月,頁 3166-3167。
3 據梁方仲,《中國歷代戶口、田地、田賦統計》(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頁 202,甲表 68「明太祖朝分區戶口數」據《明實錄》之洪武 14 年、24 年戶口數;頁 204,甲表 69「明洪武、
弘治、萬曆三朝分區戶口數和每戶平均口數」,據[明]李東陽等奉敕撰,申明行等奉敕重修,《大 明會典》(台北:國風出版社,民 52)卷十九《戶口總數》之洪武二十六年戶口數;頁 340,乙表 32「明洪武、弘治、萬曆三朝每戶每口平均田地數」。
4 若據順治《河南通志》(清順治庚子(十七)年(1660)刊本)卷十一《戶口》,頁 1,洪武二十四年口 數為 2570827,則人均耕地為 10.7 畝。
5 據順治《河南通志》卷十二《田賦》,頁 5。
6 見馬雪芹,《明清河南農業地理》(台北:洪葉文化公司,民 86),頁 35-39,修正數目。
由上述資料,山東與山西皆人口眾多,與河南人口數量差距懸殊。洪武二十一年
以備農具15。
造成河南一帶人滿為患的現象,已提出評論22,再加上河患頻繁之擾動,故大約 自宣德年間(1426-1435)開始,部分定居耕種之移民又輾轉向南移入川陝鄂豫交界 一帶的山區23。
洪武以後的河南人口發展,仍呈現持續成長的趨勢,每一百年間的成長率 分別為 3.7‰、11.3‰,較山東與山西的成長幅度皆高(見表 3-2-3),此情形尤其也 呼應了何柄棣之研究,認為明初至萬曆二十九年(1600)中國北方人口至少翻了一 倍的看法24;河南人口自洪武二十六年(1393)至萬曆六年(1578)的 185 年間,已增 長約 2.7 倍,每戶人口數也增長了 1.35 倍(見表 3-2-4)。
表 3-2-3 洪武、弘治、萬曆三朝華北三省區戶口統計資料25
年代 洪武二十六年(1393) 弘治四年(1491) 萬曆六年(1578)
省區 戶 口 戶 口 戶 口
河南 315617 1912542 436834 2614398 633067 5193602 山東 753894 5255876 770555 6759675 1372206 5664099 山西 595444 4072127 575249 4360476 596097 5319359 河南戶口數百分比 2.96 3.16 4.79 4.91 5.96 8.56 山東戶口數百分比 7.08 8.68 8.46 12.69 12.92 9.33 山西戶口數百分比 5.59 6.73 6.31 8.18 5.61 8.76 河南升降百分比 72.25 73.15 100 100 144.92 198.65 山東升降百分比 97.84 77.75 100 100 178.08 83.79 山西升降百分比 103.51 93.39 100 100 103.62 121.99
河南人口年增長率 - 3.7‰ 11.3‰
山東人口年增長率 - 2.9‰ -1.9‰
山西人口年增長率 - 0.7‰ 2.5‰
表 3-2-4 洪武、弘治、萬曆三朝華北三省區每戶平均口數26 省區 洪武二十六年(1393) 弘治四年(1491) 萬曆六年(1578) 河南 6.06 5.98 8.20 山東 6.97 8.77 4.13
22《明英宗實錄》卷一五四,正統十二年五月,頁 3016。于謙奏報,「遞年逃來河南者將及二十 萬,尚有行勘未盡之數,且河南田地有限,而逃民之來者日益眾,公私儲積有數,而逃民之食者 日益多,食不足以給,地不足以容」。
23 鄒逸麟,〈明清流民與川陝鄂豫交界地區的環境問題〉,《復旦學報》1998 年第 4 期,頁 62-69。
24 何柄棣著,葛劍雄譯,《明初以降人口及其相關問題 1368-1953》,頁 308。
25 據梁方仲,《中國歷代戶口、田地、田賦統計》,頁 204,甲表 69「明洪武、弘治、萬曆三朝分 區戶口數和每戶平均口數」;頁 205,甲表 70「明洪武、弘治、萬曆三朝各分區戶口佔其總數的 百分比」;頁 206,甲表 71「明洪武、弘治、萬曆三朝全國各區戶口的升降百分比」
26 據梁方仲,《中國歷代戶口、田地、田賦統計》,頁 204,甲表 69「明洪武、弘治、萬曆三朝分 區戶口數和每戶平均口數」。
山西 6.84 7.58 8.92 合計 5.69 5.81 5.65
隨著移民湧入開墾,至萬曆年間,河南耕地面積不僅增長率高,且耕地面 積已超過鄰近的山東省(見表 3-2-5),且就弘治年間(1488-1505)的統計資料顯示,
其耕地已轉以民田為主(見表 3-2-6)。
表 3-2-5 洪武、弘治、萬曆三朝華北三省區田地數27
年代 洪武二十六年(1393) 弘治四年(1491) 萬曆六年(1578)
省區 河南 山東 山西 河南 山東 山西 河南 山東 山西
面積(頃) 275481 724035.62 418642.48 416099.69 542929.38 390809.34 741579.52 617499.00 368039.27 面積升降
比例 100% 100% 100% 28.71% 74.99% 93.35% 51.16% 85.29% 87.91%
較前期增
長率 - - - 51.04% -25.01% -6.65% 78.22% 13.73% -5.83%
表 3-2-6 弘治十五年(1502)華北省區官民田地面積及所佔比例28
省區 總面積(頃) 官田(頃) 民田(頃) 官田百分比 民田百分比 北直隸 5392000 21579393 26971393 19.99 80.01 河南 416099.68 3804.46 412295.22 0.91 99.09 山東 542929.37 2892.90 540036.47 0.53 99.47 山西 390809.34 11957.92 378851.42 3.06 96.94 明初將許多無主土地沒收為官有,一方面作為分封諸王功臣之賞賜,另一 方面則出租給人民,由地方管理,依土地種類不同設定地租,按時上繳,也因為 明朝建國之初國家倉粟不足,故以賜祿田(官田)的方式取代須發給王侯與官吏之 祿米,形成所謂祿田制;洪武二十五年(1392)曾有詔令以祿米取代祿田,但王公 勳戚仍保有其賜田29。賜田由王公貴族自行經營官莊,其田地又稱為莊田,耕其 田之農民為莊戶,不需負擔一般賦役,而且開墾荒地擴張莊田範圍,往往強佔民 田,所謂「廣置莊田,不入賦稅;寄戶郡縣,不受征徭;阡陌連亘,而民無立錐」
30,加上皇族也持續分封土地31,形成貴族與地方農民開墾之競爭關係。尤其明代
27 據梁方仲,《中國歷代戶口、田地、田賦統計》,頁 343,乙表 34「明洪武、弘治、萬曆三朝分 區田地數升降百分比」。
28 據梁方仲,《中國歷代戶口、田地、田賦統計》,頁 351,乙表 40「明弘治十五年分區官、民田 數及其百分比」。
29 李文治,《明清時代封建土地關係的鬆解》(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3),頁 47-48;王 文甲,《中國土地制度史》(台北:國立編譯館,民 54),頁 326-327。
30《明史》卷一六四《列傳五二•華敏》,頁 4450。
31 王文甲,《中國土地制度史》,頁 328,例如萬曆二十九年封皇子福王四萬頃,分散於河南、山 東、湖廣等地。李文治,《明清時代封建土地關係的鬆解》,頁 49-50,見於汝寧府崇王、衛輝府
官田較唐宋各代皆多,佔民田七分之一有餘,而官莊分布又以河南為最多,幾佔 耕地之半數32,可見河南一帶農民開墾之困境。
其他官方佔耕土地,主要為基於軍事需求而進行土地開墾,不僅於邊防要 地設屯田戍卒,在內地多設衛所,以屯田養軍,此軍屯之廣設,加上明初移民墾 荒所設民屯,皆使得明初以來官有土地比例甚高,而屯田無疑對於荒地拓墾甚有 助益。不過,至弘治十五年(1502)時,各省官田面積已大為減少,此時河南省絕 大多數亦為民田(見表 3-2-6),而且也不屬於漕運屯田之分布範疇,官田比例甚低。
明代屯田制,以內地而言,一、二分守城,八、九分屯田,每軍配田則因 地區而不同,一般為 30、40 畝左右,多者超過百畝33。屯田禁止典賣,但至弘治 年間(1488-1505)多為強勢者侵佔,或遭盜賣,地額與徵糧數量都大幅減少,而明 末也開始將軍屯轉為民田;清代沿襲明朝屯田制,初期於內地無主荒地設軍屯衛 所以擴大耕種面積,其後則逐漸裁撤內地衛所,將田地改為一般官田管理方式,
租給民戶耕種,因此,民田與屯田有錯雜的情形,保留者主要為漕運路徑沿線的 漕運屯田,故清中葉以後官田面積亦逐漸下降。此外,為供給地方教育經費及贍 養貧士,地方政府亦設學田34。至於王府莊田,自明初賞賜功臣勛戚後,容納眾 多佃戶在此耕種,其地往往被刻意指明草場墳地或廢河灘地,但實際上可能是良 田沃土35,並隨著侵佔豪奪而有擴展的趨勢;清朝建國後,將前明各省勛貴莊田 改為更名田,令原耕種之人承耕並納糧升科,這些土地主要集中在陜西、山西、
河南、湖北、湖南等省區,共 17 萬多頃36,逐漸被歸併為府、州、縣屬之民田。
(二)屯墾授田與聚落發展 1.屯墾授田政策
明初移徙人口之政策,始自洪武三年(1370)三月,開封府鄭州知事蘇琦上疏 建言「墾田以實中原」37,即提議招撫未入籍之流民至中原地區進行屯墾,由官 方提供牛種及作物種子,並為置倉儲,另結合受災免賦等優惠政策,而且為促使 移墾積極推展,則由各地移入戶口與墾田之多寡來獎懲地方官員。明太祖參酌其 議,以計口授田為原則,實施招民移墾政策;首先於河南設立司農司,招民開墾 北方近城荒地,原則上每戶給田 15 畝,以及 2 畝種蔬菜土地,若有餘力者則不 限土地畝數,皆免三年賦稅38。此項移民措施,為政府主導的計畫性人口移徙策
潞王、河南府福王、
32 王文甲,《中國土地制度史》,頁 325-329。
33 李文治,《明清時代封建土地關係的鬆解》,頁 38。
34 趙岡,《歷史上的土地制度與地權分配》(北京,中國農業出版社,2003),頁 56-58。
35 同上註,頁 61。
36 王毓銓,《明代的王府莊田》,轉引自李文治,《明清時代封建土地關係的鬆解》,頁 53。
37《明太祖實錄》卷五十,洪武三年三月,頁 977,疏言「計復業之民墾田外,其餘荒蕪土田宜 責之守令,召誘流移未入籍之民,官給牛種及時播種,除官種外,與之置倉,中分收受,若遇水 旱灾傷踏驗優免,其守令正官召誘戶口有增、開田有成,從廵歷御史按察司申舉,若田不加闢、
民不加多,則覈其罪,如此則中原漸致殷實,少蘇轉運之勞,流移之民亦得以永安田野矣」。
38《明太祖實錄》卷五三,洪武三年六月,頁 1049。「司農官上言,北方郡縣近城之地多荒蕪,
38《明太祖實錄》卷五三,洪武三年六月,頁 1049。「司農官上言,北方郡縣近城之地多荒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