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智能障礙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法務部,2012),自民國101年7月11日起推行身心障 礙鑑定及需求評估新制,身心障礙的分類由原先的16類改為依據WHO所頒布的「國際 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簡稱ICF))」之8大分類,原本的「智能障礙者」改為「第 一類: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新制的精神是以醫事、社工、特殊教育與職 業輔導評量等專業人員組成專業團隊進行鑑定及評估,對於合於規定者核發「身心障礙 證明」。本研究仍以舊稱「智能障礙」進行闡述,主要基於以下三點:1.本研究的園藝課 程介入時程在101年6月底前即已完成;2.新制分類尚在推動階段,尚並未普及全國;3.

特殊教育學生受教育所依循的法源為「特殊教育法」及其子法,而此法並未隨身心障礙 者權益保障法更改分類,因此本研究仍沿用「智能障礙」一詞。

一、定義

何謂「智能障礙」?在教育領域裡以美國智能障礙協會(American Association on Mental Retardation,簡稱 AAMR)所界定的定義最具代表性,也最被廣為引用(Patton, Beirne-Smith & Payne, 1990;林惠芬,2005)。該協會對智能障礙的定義為「智能障礙 者在智力功能和適應行為的表現有明顯的限制,且智能障礙發生於 18 歲以前。適應行 為的表現是指在概念上(concept)、社交上(social)、以及實際表現上(practical)三 種能力(skills)(AAMR, 2002)。」該協會於 2006 年更名為美國心智及發展協會(American Association on Intellectual and Developmental Disabilities, AAIDD),而“智能不足(Mental Retardation)”一詞也改為“心智障礙 Intellectual Disabilities” (AAIDD, 2011)。

我國教育部(教育部,民 91)的定義則更為具體:「智能障礙是指個人之智能發展 較同年齡者明顯遲緩,且在學習及生活適應能力表現上有嚴重困難者,其鑑定標準如 下:

(一) 心智功能明顯低下或個別智力測驗結果未達平均數負二個標準差

(二) 學生在自我照顧、動作、溝通、社會情緒或學科學習等表現上較同年齡者有顯 著困難情形。

二、障礙程度

「智能障礙」為包括不同障礙程度的廣泛性名詞,智能障礙者不但和普通人一樣有 個別差異,甚至彼此間的差異可能更大,所顯現出來的問題由輕微到嚴重的程度不 一,輕者在學齡階段的學習即有明顯落後的情形,重者則連如獨立生活的社會適應都 有顯著的困難。我國行政院衛生署(民 91)定義智能障礙為「成長過程中,心智的發展 停滯或不完全發展,導致認知、能力和社會適應有關之智能技巧的障礙」,並分為輕 度、中度、重度和極重度四個等級,分別說明如下:

(一) 輕度智能障礙者

智商界於該智力測驗的平均值以下2個標準差至3個標準差(含)之間,或成年後心 理年齡介於9歲至未滿12歲之間,在特殊教育下可部份獨立自理生活,及從事半技術性 或簡單技術性工作的輕度智能不足者。

(二) 中度智能障礙者

智商界於該智力測驗的平均值以下3個標準差至4個標準差(含)之間,或成年後心 理年齡介於6歲以至未滿9歲之間,於他人監護指導下僅可部份自理簡單生活,於他人庇 護下可從事非技術性的工作,但無獨立自謀生活能力的中度智能不足者。

(三) 重度智能障礙者

智商界於該智力測驗的平均值以下4個標準差至5個標準差(含)之間,或成年後心 理年齡在3歲以上至未滿6歲之間,無法獨立自我照顧,亦無自謀生活能力,須賴人長期 養護的重度智能不足者。

(四) 極重度智能障礙者

智商未達該智力測驗的平均值以下5個標準差,或成年後心理年齡未滿3歲,無自我 照顧能力,亦無自謀生活能力,須賴人長期養護的極重度智能不足者。

目前普遍被接受的智能障礙者的出現率約占一般人口的 3%(何華國,民 89),會 顯現輕重不同程度的學習和適應方面的障礙,但是其中絕大多數是輕度智能不足者。

智能障礙程度愈嚴重的人通常也會合併其他的障礙,例如極重度者大多數有嚴重的動 作、認知、溝通、甚或感官等多重的障礙。

三、智能障礙者身心特質

至於智能障礙兒童的身心特質方面,由於智能障礙者的基本認知能力,例如注意 力、記憶力、理解、推理、問題解決等能力皆較一般普通者為弱,而學習速度與反應也 較同年齡者緩慢,因此於學習階段在各學科領域上的學習會普遍落後一般學齡兒童。在 人格特質方面,一般而言較缺乏彈性、較受外界環境因素影響;而在生活適應方面,例 如生活自理,社會應變、語言溝通、情緒表達與職業技能等行為表現也普遍較差。根據 陸莉、黃玉枝、林秀錦與朱慧娟(民89),其身心特質大致包括以下幾點:

(一) 生理和動作

與同年齡的兒童相較,智能障礙兒童的身高、體重及骨骼的發展較差,其發展速率 也慢,成熟也較晚;而在視動控制、平衡感、上肢協調,速度與靈巧等動作發展上也較 薄弱。

(二) 認知與學習

智能障礙兒童其思考及訊息處理的能力不足,包括學習材料的運用、記憶力、注意 力與解決問題的能力等。

(三) 語言溝通

智能障礙兒童因為智力發展遲滯,對於複雜的語言學習過程受到很多的限制。

(四) 情緒問題、自我照顧和社會適應能力

智能障礙的兒童由於學習能力欠佳,容易因為遭遇過多的失敗經驗,因此在面對具 有挑戰性的學習或工作情境時,往往會表現出缺乏自信。另,智能障礙的兒童其追求成 功的動機低,往往還沒嘗試就退縮或過份依賴他人的協助。

綜合上述,智能障礙兒童在動作協調、認知與學習以及溝通能力的問題,使他們在 情緒控制、自我照顧和社會適應往往會產生困難。因此,傅秀媚(民89)即建議,智能 障礙者的職業養成適合從事半技術性、部分技術性、僅需單純性、反覆性的工作;其教 育原則最好是由近處到遠處、由簡單到繁複、由具體到抽象、以及由已知到未知。

此外,教師與家長在從事智能障礙者的教學時,應注意多加強感官經驗的學習、由 簡單到複雜、概念的呈現以一次一個為原則、第一次就教其正確的觀念、重複不斷的複 習、安排不同學習情境以助其類化及遷移、目前的設定及教學速度須合乎個別情況、注 意情境轉換之安排、並保持彈性。由於園藝活動的感官刺激多、步驟固定又簡單、重複 性高、概念淺顯易懂、又多在戶外進行,因此非常適合做為智能障礙者的職業訓練與休 閒養成。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