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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服務貿易自由化與管制
服務貿易總協定旨在消弭貿易障礙、提升服務貿易之自由化。欲提升服務貿 易的自由化,即應致力於服務貿易障礙的去除。因此,本章就服務的本質來理解 服務貿易的障礙如何形成,並進一步比對服務貿易協定中促進服務自由化之機制,
從而認為國內規章為促進服務貿易自由化最關鍵之機制。
2.1 服務貿易之障礙
為促進服務貿易的自由化,首先應就服務貿易障礙有所了解,因此方能研擬 消弭障礙、促進自由化之機制。本節首先就服務貿易的本質出發,並由此來了解 服務的本質與其可能的貿易障礙類型,復細部了解貿易障礙如何形成。
2.1.1 服務貿易與管制
由於服務無形體、難以儲存,因此,在服務提供者產出服務時,消費者即立 即消費、使用了該服務,服務貿易的提供與消費因此在時間、空間上有密接性,
難以分隔1。
由於服務一經產出即立即被消費,再加上服務常常有客製化的情形,服務貿 易的品質難以標準化(standardized),消費者在消費、使用該服務前,難以確知 服務的品質,形成服務提供者、消費者間資訊不對稱(information asymmetry)
的情形,於涉及如醫療服務等高度專業的服務且涉及生命健康時,如何解決資訊 不對等的議題即至關重要2。
1 PANAGIOTIS DELIMATSIS, INTERNATIONAL TRADE IN SERVICES AND DOMESTIC REGULATIONS: NECESSITY,TRANSPARENCY, AND REGULATORY DIVERSITY 38 (1st ed., 2009).
2 Henk Kox & Hildegunn K. Nordås, Services Trade and Domestic Regulation, 49 OECDTRADE
POLICY PAPERS 1, 9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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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解決資訊不對等的問題,政府的管制因而介入,例如對服務提供者施加資 格審查,使消費者對於服務提供者的資格有相當程度的了解,一方面改善資訊不 對稱的現象,另一方面也能透過服務提供者的資格要求來確保其所提供的服務品 質。因此,服務貿易的管制相對密集,管制對於服務的流通也有著相當的影響。
2.1.2 邊境措施與境內法規
服務貿易中,已知的貿易的障礙主要分為邊境措施或者境內法規兩種型態。
由於服務無形體、難以儲存的特性,欲如同貨品貿易一般於邊境對服務施以 貿易障礙便顯得極其困難且昂貴3。因此,即使服務、服務貿易提供者在跨越邊境 之後,由於服務的管制相對嚴格,服務貿易的障礙也由此而生。換言之,服務貿 易的自由化便不能僅僅關注邊境措施,而是於廣泛、多元且複雜的境內管制當中 辨識出貿易障礙,並加以去除,境內管制相關的規範即規定於服務貿易總協定第 6 條國內規章。
2.1.3 管制所形成的貿易障礙
由於服務貿易的障礙大多源自於管制,因此須進一步了解管制如何障礙國內 貿易,方有可能就此類貿易障礙加以消弭。
管制所形成的貿易障礙對於服務貿易的出口影響甚鉅,不容忽視。管制被認 為是服務貿易的固定與沉沒成本(fixed and sunk cost),此類成本並不會因為產 量的增加而減少,如申請營業執照之成本4。
管制的設計雖不見得有歧視的情形,然而,尚未調和的管制所形成的各國規
3 Panagiotis Delimatsis, Due Process and 'Good' Regulation Embedded in the GATS —Disciplining Regulatory Behavior in Service Through Article VI of the GATS, 10 J.INT'L ECON.L. 13, 16 (2006).
4 Henk Kox & Hildegunn K. Nordås, supra note 2, at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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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差異,使得業者在遵法方面需付出更多的成本,此成本即為貿易障礙,對於出 口有著強烈的負面影響5。具體而言,管制會對於外國業者的出口可能性、服務之 銷售量都有著負面的影響6,這是因為相較於本國業者,外國業者對於相同法規 較為敏感7,較易受到衝擊。其中,又因為服務提供者多為中小企業,於規範歧異 的貿易環境中,其獲取資訊之能力與資源皆屬有限,也因此管制所形成之規範差 異對於服務跨境提供之負面影響尤甚8。管制對於貿易之影響不僅於此,其亦不 利於本國業者之出口9。
2.2 服務貿易總協定與國內規章
了解服務貿易的障礙主要是由管制構成之後,於此節本文欲探討服務貿易總 協定中促進服務貿易自由化的規定,以了解服務貿易總協定的規範是否能有效促 進服務貿易的自由化。
2.2.1 服務貿易自由化三大基石
國內規章、市場進入、國民待遇被認為是服務貿易總協定中推進服務貿易自 由化的三大基石。
市場進入主要去除數量限制,國民待遇則除去影響競爭條件、優惠本國服務 和服務提供者之歧視性措施。此二者被明確認為是服務貿易之障礙,於烏拉圭回 合談判取共識,分別以服務貿易總協定第 16 條市場進入、第 17 條國民待遇加以 規範,於承諾表揭露所承諾部門之限制條件,並持續透過回合談判以達成逐步自
5 Matthieu Crozet, Emmanuel Milet & Daniel Mirza, The Impact of Domestic Regulations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Services: Evidence from Firm-Level Data, 44 J.COMP.ECON. 585, 586 (2016).
6 Id., at 600.
7 Matthieu Crozet, Emmanuel Milet & Daniel Mirza, supra note 5, at 605.
8 Henk Kox & Hildegunn K. Nordås, supra note 2, at 10-11.
9 Henk Kox & Hildegunn K. Nordås, supra note 2, at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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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化之目標。
國內規章則規範非歧視性的措施,事實上並非所有管制皆會形成貿易障礙,
也因此從廣泛、多元且複雜的管制中辨識出具有貿易限制性的措施並加以規制便 有相當難度,於烏拉圭回合談判時會員未就此達成共識,僅於第 6 條第 4 項國內 規章規定須於後續談判發展有關規則。
簡言之,市場進入、國民待遇已存在相關規範,而國內規章則尚待談判進一 步發展條文的規範。
2.2.2 談判進度不一之影響
市場進入、國民待遇與國內規章的法規發展程度不一可能對於整體服務貿易 的自由化有著不利之影響。在特定承諾的談於烏拉圭談判已經取得進展、而國內 規章之確切規範卻尚待談判時,貿易障礙可能轉而遁入國內規章中,以國內規章 之形式呈現,進而不利於整體服務貿易之自由化。因此,只有同步移除所有類型 之貿易障礙方能得到最大利益10。也就是說,在市場進入、國民待遇與國內規章 的法規發展程度不一時,欲實現服務貿易之自由化,更應關注目前進展有限之國 內規章談判。
2.2.3 國內規章、市場進入與國民待遇之關係
就貿易自由化而言,國內規章與市場進入、國民待遇是相輔相成之關係。試 想若會員就市場進入、國民待遇有完全之承諾,然而在國內規章尚未調和之狀況 下,其業者亦將面臨國內規範差異所形成之障礙,此障礙無法透過市場進入、國 民待遇消弭,甚至影響市場進入、國民待遇的自由化成果,也就是說缺乏國內規 章之規範,服務貿自的自由化甚難實現。這樣的現實也被反應在談判之中,因為
10 PANAGIOTIS DELIMATSIS, supra note 1, at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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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規章的範疇與規範未定,也致使會員於特定承諾的談判裹足不前,於談判國 內規章時也觀察其他會員就特定承諾之進展11,也因此可明確觀察出國內規章與 特定承諾脣齒相依之特徵。
2.3 小結
由於服務高度管制的特性,服務貿易之障礙最可能存在於管制,其對於本國 及外國廠商的出口決策都有著不利之影響。觀察服務貿易總協定當中促進自由化 的規範,市場進入、國民待遇、國內規章規範發展進度不一致將不利於服務貿易 之自由化,使得目前進展有限之國內規章談判成為焦點,且國內規章談判又將進 一步深化市場進入、國民待遇所帶來之自由化效益,也因此,就服務貿易總協定 與服務貿易自由化的關連而言,關注國內規章之發展有其必要。
11 張新平,WTO 服務貿易國內規章有關問題之探討,政大法學評論,112 期,頁 140,1999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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